安全管理办法(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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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制度编码: 制度页数:共24页 安全管理办法 编 制 :陈留权 审 核 :张文华 核 准 :苑占永 主办单位:安环部 发布日期:2011年 10月 日 生效日期:2011年 10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子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改善员工劳动工作条件,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条 各子公司在安全管理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2、“生产服从安全”原则; 3、建设项目“三同时”原则; 4 、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原则; 5、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 相关术语及定义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对他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1)瓦斯检查工; (2)爆破工; (3)矿井通风工; (4)信号工; (5)拥罐(把钩)工; (6)电工; (7)金属焊接(含电焊、气焊)工; (8)矿井泵工; (9)瓦斯抽放工; (10)主扇风机操作工; (11)主提升机操作工; (12)绞车操作工; (13)输送机操作工; (14)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 (15)尾矿工; (16)安全检查工(员); (17)锅炉司炉工; (18)压力容器操作工; (19)起重机械作业工; (2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工种。 2、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 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是指企业各级领导或管理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 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因工伤亡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含急性中毒)的事故。 6、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7、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建龙”)所属控股子公司和托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华夏建龙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安环部经理和各子公司总经理任委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 华夏建龙安委会是华夏建龙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管理与决策机构,华夏建龙设立安环部负责安委会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子公司成立由子公司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子公司安委会是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管理与决策机构。 子公司设立安全环保处,负责子公司安委会日常业务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华夏建龙总部相关部门安全职责 1、安环部职责 (1)对华夏建龙管理体系范围内的所属子公司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子公司建立和不断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 (2)负责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环保科学管理方法,并根据各子公司需求提供专业支撑与服务; (3)组织指导各子公司制(修)订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 (4)参与各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环保“三同时”评审与验收; (5)参与子公司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工亡事故及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6)负责搜集、整理并利用公司信息平台,宣贯国家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共享信息资源。 2、人事行政部安全职责 (1)负责收集并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工伤管理及保险的政策法规,指导子公司建立员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组织对所招聘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 (3)负责各子公司高层领导与安全绩效挂钩的考核工作。 3、工程设备部安全职责 (1)负责监督各子公司新、改、扩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并通知安环部参加评审、跟踪及竣工验收; (2)负责监督检查内、外施工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施工作业; 4、财务部安全职责 (1)按公司有关规定,向人事行政部提供工伤保险、安全教育培训等费用; (2)按照安环部、人事行政部安全绩效考核的结果,负责相应安全经济责任的落实。 (3)按公司有关规定,向各子公司划拨安全环保投入费用。 5、供销部安全职责 (1)负责审定各子公司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消防物资采购计划、并实施采购活动,保证采购产品的安全性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负责子公司生产运营所需物资、设备的质量控制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规定。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是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子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子公司分管生产/安全高层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子公司安全环保处职责 1、负责建立和实施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保持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2、负责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3、负责子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 4、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落实整改; 5、对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讨评价,持续改进。 6、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指南》要求建立与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7、推广应用先进安全环保管理方法,如导入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7S管理、SJP等; 8、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 9、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三同时”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参与验收; 10、对各类安全事故展开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及预防措施。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全面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必要途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类别及要求如下: 1、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培训: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经考核获得安全资格证。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从事专职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取得安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已经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专业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考核,由安全环保处对其操作证进行复审签认。 4、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新员工包括新入企的工人、干部、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及外协单位人员; (2)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指矿级、采/选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矿级安全教育培训是矿部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新入矿的工人,在没有分配至采/选厂(车间)或工作地点之前进行的入矿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2小时;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教育培训结束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采/选厂(车间)二级安全教育。 矿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本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一般知识和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状况和特殊危险地点及注意事项;一般电气、机械和采/选厂(车间)安全知识及防火防爆知识;伤亡事故教训等。教育的方法可根据本矿山生产特点,机械设备的复杂情况,新入矿工人的数量多少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如讲课、会议、座谈、演练、参观展览、安全影视、看录像等。 采/选厂(车间)教育是采/选厂(车间)负责人对新分配到采/选厂(车间)的工人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有:采/选厂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采/选厂危险地区及事故隐患、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治情况及安全规定;采/选厂安全生产状况及问题;曾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等。教育方法一般由采/选厂安全员讲解,实地参观、进行直观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是工段长、班组长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岗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井下作业职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并再次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本工段或班组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守则及交接班制度;本岗位易发生的事故和尘毒危害情况及其预防和控制方法;发生事故时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灾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教育的方法采用讲解、示范等师傅带徒弟的方法。 5、日常安全教育: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文件,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班前会、每周安全活动日等;召开事故分析会、安全交流会,特别是典型经验交流会和典型事故教训分析会;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利用安全教育室举办安全展览,播放安全电影、录像等。 6、换岗工人安全教育: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包括本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因素等。 7、复工工人安全教育:凡休假7天以上返岗必须经过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工伤休假1个月,其他休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二级生产单位、班组两级复工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四新”安全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生产,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应遵循以下程序: 1、新员工入企后(包括外协单位),由人事行政处向安全环保处开具一级《安全教育通知单》,并陪送新员工到安全环保处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通知单》主要包括新入企人员姓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培训结果、培训人及被培训人双方签字等内容。 2、安全环保处接到人事行政处开具的《安全教育通知单》后,组织对新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在《安全教育通知单》上填写安全教育培训考评结果,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回执人事行政处。 3、人事行政处接到安全环保处一级安全教育培训结果回执后,对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人员,陪送到二级生产单位,并移交《安全教育通知单》,并由二级生产单位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培训。经二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由二级生产单位陪送至三级工段或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移交《安全教育通知单》。同时,对经二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试卷报送安全环保处备档。对经二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经补考仍不合格者,由二级生产单位直接填写《安全教育通知单》回执人事行政处。 4、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由三级工段或班组向人事行政处填写《安全教育通知单》回执。同时,对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试卷报送安全环保处备档。 5、人事行政处根据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考评结果,进行去留处置。对与安全环保处沟通试用期新员工情况,由安全环保处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流程见附件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流程。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评估机制。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评估的途径包括笔试和现场应用能力的跟踪评估。安全教育培训笔试合格标准为百分制100分,笔试成绩未达标内容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仍不达标不得从事岗位作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节假日安全教育、季节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以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凡参观团体,进入厂区前由安环处人员负责介绍入厂区注意事项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教育其遵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员工自然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卡、工伤事故登记、安全惩处情况、安全奖励情况、员工身体检查状况、矿内工作调动培训登记表等内容。 第五章 安全生产例会 第十六条 子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能准确记载会议决议事项,并分发至相关部门及人员,对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应跟踪考核。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例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和学习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针对安全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2、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发展战略; 3、安全目标指标完成情况检讨; 4、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情况检讨,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5、讨论、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 6、讨论和解决安全、技术、环保等问题或安全工作规划方案等; 7、总结当前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制定下一步安全工作计划与工作重点。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形式有:定期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建立生产作业人员自查,生产班组、采/选厂、专业安全监督检查四级安全检查机制。 第二十条 子公司专业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执行与落实“安全第—,预防为主”方针和“三同时”原则的情况; 2、查各种证照及有效期限; 3、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查各级人员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5、查安全标识情况; 6、查安全教育与培训情况; 7、查现场环境安全状况; 8、查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 9、查安全投入项目落实情况; 10、查各单位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11、检查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2、查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认真落实及时整改,并保留安全检查和采取隐患整改措施的记录。对受物质、技术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由所在单位制定临时控制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解决。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和结果。安全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活动及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检查人员有权立即采取措施,责令停止作业。 第七章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劳动保护、劳动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用具。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其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不准使用。职工必须严格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二十四条 新工人上岗前,用人单位要先配发劳保用品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对尘、毒、高温、噪声等有害作业岗位必须制订防护措施,并有计划地进行综合治理,逐步达到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有关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患有禁忌症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 第二十七条 除尘、排毒、防暑降温设备必须按规定开机运行,子公司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维护、检修。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政府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操作必须是经过相关部门培训发证的人员,无证人员严禁操作。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要对特种设备建立管理台帐,对设备基本状况、保养状况,设备事故状况进行分类登记。 第九章 顶板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子公司必须加强采掘作业面顶板管理工作,预防顶板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各子公司要建立顶板管理责任制,把顶板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重要内容,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形成健全的顶板管理网络体系。采掘作业人员要在作业前、中、后,认真检查顶板状况,发现浮石,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子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要详细研究,提出适合矿体的合理采矿方法与巷道施工设计,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协同作好顶板鉴定和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加强顶板地压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地压活动规律,预报顶板灾害。 第三十七条 各子公司安全环保处应加强对顶板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做好顶板检查记录。 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针对顶板变化情况,及时制定相应措施,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物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在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爆破、化学危险物品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条 爆破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库应建立重点部位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子公司必须设置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物品支取审批专管人员;审批及办理程序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一章 井下通风防尘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第四十三条 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第四十四条 接尘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µ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第十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应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第四十六条 各子公司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四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尾矿库施工应当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应长期保管。 第四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二条 安全评价或自行判别尾矿库属危库、险库、病库的,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章 排土场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排土场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 第五十四条 排土场必要时应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第五十五条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第五十六条 高台阶排土场,应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危险征兆,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排土场监测。排土场发生滑坡时,应加强监测工作。 第十四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责。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及规章制度,加大安全防范措施及资金投入,确保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十条 从事重大危险源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安环处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不准安排上岗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周要组织对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整改解决落实。 第六十二条 各子公司要建立切实的可行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六十三条 危险作业的范围主要包括:竖井检修、大型设备安装与检修、大型电气设备安装与检修、高空作业、大爆破作业、易燃或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临时性工程。 第六十四条 从事危险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危险作业施工组织及安全防范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审批。 第六十五条 各子公司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责任者,将追究责任。 第十六章 应急救援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各子公司必须根据对事故危险的识别结果,制定控制措施失效时所采取的补充措施和抢救行动,针对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编写应急预案。 第六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六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各项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生产、施工现场易发生伤亡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六十九条 对发包工程,应联合项目部负责人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准备应急救援的物资,并在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七十条 各子公司应规定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并对应急预案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和修正。 第七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编制矿山综合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七章 外协单位安全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各子公司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视同子公司二级单位纳入子公司一体化管理,子公司总经理为外协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有外协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第七十三条 外协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包项目相符合的施工资质及独立法人资格。在项目投标时,外协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照及相关资料原件,并在中标后将这些资料复印件报子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及《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4、提供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文件; 5、外协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目录(采掘施工单位直接执行华夏建龙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十四条 外协单位中标后,子公司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协项目承包合同》和《外协项目安全生产协议》。 第七十五条 各子公司必须加强对外协单位管理,并按季进行评估。对不重视安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事故频发的外协单位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八章 安全费用使用与管理 第七十六条 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井下矿山每吨10元; 2、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井下矿山每吨4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4、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费用按工程造价的2%计提,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其中: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包括: (1)矿山综合防尘设备 (2)地质监控 (3)防灭火器材 (4)防治水设备设施 (5)危险气体监测设备 (6)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7)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设施 (8)机电设备 (9)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施 (10)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施 (11)尾矿库(坝)完善、改造、维护及监测设备 2、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安全保障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4、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5、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应急用品支出;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和野外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出。 6、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7、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8、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七十八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费用优先使用要求:在安全费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子公司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2、安全费用税收管理要求:各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七十九条 安全费用使用与管理职责: 1、子公司最高管理者职责 (1)负责对《月度安全费用使用项目计划》进行审核与确认; (2)负责落实用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项目的资金,以保证安全费用使用项目的实施,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对安全费用使用项目的实施效果负责 。 2、子公司安全环保处职责 (1)负责编制《月度安全费用使用项目实施计划》 ,内容包括:安全费用使用项目名称、费用预算(计划)金额、实施单位(设计、施工部门)及负责人,完成期限、采取的措施方法与标志性成果(预期效果); (2)负责下达《月度安全费用使用项目实施计划》 ,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月度安全费用计提和使用情况的检讨,并于每月5日前向总部安全环保反馈检讨结果; (4)负责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本办法的培训及指导工作。 3、子公司财务处职责 (1)负责按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建立相应安全费用科目; (2)负责安全费用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确保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国家统一的最新会计制度的规定。 4、子公司安全费用使用单位职责 (1)负责安全费用使用项目的实施所需资金或物资领用计划的提出; (2)负责在《物资领料单》或相关结算票据上注明“安全费用”字样,并具体写明资金用途或领取材料用途; (3)负责按安全费用使用项目分类归集结算。 5、总部安全环保部职责 (1)负责对子公司安全费用使用项目进行审核; (2)负责对子公司安全费用使用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月度安全费用预算落实情况检讨。 6、总部财务管理部职责 (1)负责在核定子公司月度生产资金平衡时,按各子公司月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平衡并按实际情况拨付安全生产资金; (2)负责指导各子公司财务处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确保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负责对各子公司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条 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详见附件2)。 第八十一条 安全费用计划管理。各子公司要加强安全费用计划管理,切实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预算,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依据月度安全费用使用预算,于每月25日前结合实际,编制下月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经所在子公司高层领导审核,并报安全环保部审查平衡后纳入本公司下月申报资金计划,一并报财务管理部审批。 第八十二条 安全费用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最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对于安全工程项目,各子公司应按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执行,其安全工程项目投资可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八十四条 各子公司安全环保处应对安全费用预算执行情况,按月进行检讨,找出安全费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安全费用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九章 工伤事故管理 第八十五条 工伤事故管理严格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有关工伤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按矿山事故伤害严重程度不同,伤亡事故又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工亡事故、较大工亡事故、重大工亡事故、特别重大工亡事故6种。 1、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计算损失工作日为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 3、工亡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工伤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由子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月报华夏建龙安环部。 2、发生重伤事故,由子公司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直接或授权有关人员向华夏建龙安环部报文字报告。 3、发生工亡事故(含外协单位工亡事故),由子公司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或授权有关人员先用电话快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总部安环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八十八条 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 1、轻伤事故由子公司安全环保处参与调查,并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在所在公司范围内发布。 2、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环保处牵头组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和调查访问,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并在一周内向所在公司领导及总部安环部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由总部安环部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事故处理通报,经华夏建龙领导审批后发布。 3、工亡事故由事故单位配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并在一周内提出内部调查处理报告报安环部。 4、事故单位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作好详细记录。清理事故现场时,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5、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子公司所在地方政府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给予抚恤或补偿。 第二十章 安全生产奖惩 第九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 1、对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子公司,年终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其标准为:300人以下(不含300人)单位奖励3万元;300-500人(不含500人)单位奖励4万元;500人以上单位奖励5万元。 2、对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重伤/亡事故的子公司(未完成千人轻伤率目标指标),年终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其标准为:300人以下(不含300人)单位奖励2万元;300-500人(不含500人)单位奖励3万元;500人以上单位奖励4万元。 3、对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工亡事故的子公司(未完成千人重伤率或千人轻伤率目标指标),年终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其标准为:300人以下(不含300人)单位奖励1.5万元;300-500人(不含500人)单位奖励2万元;500人以上单位奖励3万元。 注:本条款所指人数包括外协单位,上述三项奖项不重复奖励。 4、对在以下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1)防止矿山事故发生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 (2)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效果的; (4)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 5、安全生产奖励由子公司负责申报,由华夏建龙安全环保部会同总经理室等有关部门共同评审,报经华夏建龙高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一条 安全生产处罚 1、发现违规生产,存在安全危害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给予责任单位总经理5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主管安全/生产高层副职3000元的经济处罚。 2、事故发生单位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高层副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除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追求相应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发生工亡事故,每工亡1人,处罚事故单位总经理10000元;处罚分管安全/生产高层副职5000元;处罚安全环保处处长1000元;处罚事故所在基层单位行政正职4000元;处罚事故所在基层单位行政副职2000元;处罚事故所在班组班组长1000元;处罚事故其他间接责任人员500元,并限事故单位主要高层领导,在一个月内到总部接受质询,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2)发生重伤事故,按重伤人数,每重伤1人,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同时,处罚责任事故单位总经理5000元;处罚分管安全/生产高层副职2500元;处罚安全环保处处长500元;处罚事故所在基层单位行政正职2000元;处罚事故所在基层单位行政副职1000元;处罚事故所在班组班组长500元;处罚事故其他间接责任人员200元。 (3)轻伤事故未在月报表中如实上报的,每瞒报一起给予总经理1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安全/生产高层副职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600元和400元的经济处罚。 (4)每迟报或瞒报一起重伤事故,给予总经理10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安全/生产高层副职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6000元和4000元的经济处罚。 (5)迟报、谎报或瞒报死亡事故的,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罚款,由华夏建龙安环部提出事故-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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