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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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表单位:经济贸易局 发表时间:2004-9-2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决定由省财政从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的2亿元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2、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3、(五)省委、省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第七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在省经贸委指导下,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
4、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第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审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请
5、。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发布的当年度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
6、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四)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一)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1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
7、务体系建设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申报。2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省中小企业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见附表1、2、3),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3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联合下达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程序:1省中小企业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
8、安排,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布置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申报。2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省中小企业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见附表4、5),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3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联合下达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计划。(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1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
9、公告,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布置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2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见附表6),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3省科技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联合下达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金或贴息金逐级下拨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
10、衔接落实专项资金,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当地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中小企业局。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六章 变更
11、和处罚第十八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省财政。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广东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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