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税地税公告2012年第2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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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 告 2012年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管理 第三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间,须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 企业发生《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写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式见附件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五条 企业发生《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填写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式见附件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六条 企业按《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应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分别提供专项申报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说明,说明应包括:未能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原因,资产损失原值、净值,残值处置,调整发生年度损失及其税前扣除后的税款补退等情况。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并向企业出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报多报资产损失、变造伪造申报资料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影响,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延期申请表》(表式见附件3),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七)款所称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第一条的规定,由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作出鉴证。 第三章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 第十条 跨省(市、自治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到二级)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报扣除。 总机构以清单申报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时,应提供各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申报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自治区境内跨地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到二级)发生的资产损失,按如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实行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全部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实行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分配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二级分支机构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提供经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账(表式见附件4)。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表及附送资料统一归入企业税收征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 第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核查。 对有证据证明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或证据资料不足,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要求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补充申报。企业拒不补充申报的,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资产损失评估核查工作,并将评估核查情况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十四条对总机构在自治区境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税务局牵头组织评估核查。 自治区税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产损失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有证据证明申报异常的资产损失;以及有反映主管税务机关不认真履行评估核查职责的举报,进行抽查复核,依法作出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跨地市包括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的管辖范围。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企业资产损失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国税函[2009]348号)和《宁夏地税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1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3.《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延期申请表》 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帐》 附件1 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 行次 资产损失类别 损失金额 损失时间 损失原因 备注 1 一、正常经营活动中非货币资产损失(合计) 2 1、固定资产损失 3 2、生产性生物性资产损失 4 3、存货损失 5 4、股权投资损失 6 5、无形资产损失 7 6、其他非货币资产损失 8 二、存货正常损耗损失(合计) 9 1、存货正常损耗损失 10 三、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损失(合计) 11 1、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12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正常死亡损失(合计) 13 1、生产性生物资产正常死亡损失 14 五、通过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合计) 15 1、买卖债券损失 16 2、买卖股票损失 17 3、买卖期货损失 18 4、买卖基金损失 19 5、买卖金融衍生产品损失 20 6、其他损失 21 六、总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合计) 22 以上资产损失共计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分支机构填写本表时,一式四份,分支机构和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报总机构两份(总机构留存一份,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其他企业填写本表时,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2. 总机构填报“总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栏次时,应同时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分支机构申报资料的证明。 附件2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 行次 资产损失类别 损失金额 损失时间 损失原因 备注 1 一、货币资产损失(合计) 2 (一)现金损失 3 (二)银行存款损失 4 (三)应收(预付)款项损失 5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合计) 6 (一)存货损失 1、存货盘亏 7 2、存货报废、毁损、变质 8 3、存货被盗 9 (二)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 10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 11 3、固定资产被盗 12 (三)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13 (四)工程物资损失 14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生物资产盘亏 15 2、生物资产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 16 3、生物资产被盗伐、被盗、丢失 17 (六)抵押资产损失 18 (七)无形资产损失 19 三、投资损失(合计) 20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21 (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22 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损失(合计) 23 五、其他损失(合计) 24 以上资产损失共计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分支机构填写本表时,一式四份,分支机构和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报总机构两份(总机构留存一份,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其他企业填写本表时,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附件3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延期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方式 就地□ 汇总□ 资产损失发生年度 资产损失类别 待申报损失金额 延期申请事由 延期理由: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盖 章)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受理人: 负责人: (盖 章) 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各留一份。 2.本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如同意,需注明延期的具体时限;如不同意,需注明理由。 附件4 ( )年度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帐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序号 申报情况 评估核查情况 抽复核情况 备注 申报 方式 申报损失类别 申报损失金额 申报扣除年度 评估核查税务机关或部门 核查日期 核查情况 处理结果 1 清单 申报 2 3 4 5 ┄ 清单申报合计 1 专项 申报 2 3 4 5 ┄ 专项申报合计 总计 说明:“资产损失类别”栏的填写按附表1、2的最小类填写,如:存货损失的存货盘亏,每一小类资产损失填写一栏。 关于《宁夏国家税务局 宁夏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根据《总局公告》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授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一税收政策同一省内应保持一致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决定以国、地税联合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我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便于全区所有居民企业和税务机关共同遵照执行。 二、《公告》出台有哪些意义? 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完善了全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前资产损失扣除。二是深化了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的具体措施,加强和规范全区企业所得税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对进一步防范和化解税务机关税企双方税收风险具有制度引领作用。三是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本办法是税务机关转变行政职能、简化审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确保我区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在国、地税管辖的企业间执行口径一致,体现了税收政策在全区的统一性,展示了税负的公平性,是对纳税人最直接的税收权益的维护。 三、《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管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资产损失后续管理、执行日期等内容。此外,还公布了与本公告相配套的4张附表。 四、本《公告》与原规定相比作了哪些调整? 答: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由原办法的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本公告的申报制。原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报经有权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本公告根据总局25号公告要求将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 (二)本公告新增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管理规定。原办法未对汇总纳税企业做出特殊规定,本公告新增对跨省(市、自治区)以及自治区境内跨地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管理规定。 (三)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改变各级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管理职责。本公告不再规定由各级税务机关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权限,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建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情况及时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核查;地市级税务局及自治区税务局进行抽复核。 (四)取消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原办法规定,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呆账,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08]28号)第16条规定的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自治区国税局依法审核扣除。本公告已取消了该条规定,金融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按本公告的要求办理报备手续,不再对金融企业特殊要求。 五、企业应在何时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答: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间进行,须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时是否需要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第一条的规定,本公告明确由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作出资产损失鉴证。 七、自治区境内跨地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应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答:本公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分两种方式进行申报:(一)实行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全部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二)实行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分配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二级分支机构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提供经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的相关资料。 八、以前年度未审批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如何申报处理? 根据《总局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作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企业按《公告》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应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分别提供专项申报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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