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新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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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开县新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促进县城移民迁建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开县新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开县府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汉丰街道的城镇居民,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非农业人口且在汉丰街道办事处(旧县城规划区内)所在地实际居住5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的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或靠低保救济生活的; (三)家庭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认定依据 (一)户、人口的计算 1、按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为准,一证一户; 2、对因无房,户口暂时落在集体户口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3、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计算。 4、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为准。除同一户籍中主要家庭成员外,下列情况也可以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配偶为农业户口;未成年子女;并实际共同居住的; ②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 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空挂户口; ②因某种原因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 ③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二)下列情况不在住房保障范围 1、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2、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申请家庭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给予住房保障: (一)租金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被保障对象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保障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向其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有住房但未达标的按现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计发。其市场平均租金由县物价局会同国土房管局制定, 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二)实物配租:主要面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需提供有关部门认定的手续)和军烈属及其它急需救助(如无房户)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范围内的,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过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执行公房租金标准。 (三)租金核减: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现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按人均保障使用面积标准,10平方米内的住房面积由公房租金核减为廉租房租金,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经社区居委会向汉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统一制定的表格填写); 2、民政部门核发当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汉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证明(交原件); 4、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残疾证等;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办理顺序 (一)按申请家庭申请日期的先后排序。如同一时间申请或同等困难程度的,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二)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办理。 (三)实物配租的视房源情况轮侯排序,在轮侯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国土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经县国土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核实后,根据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轮侯资格。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一)汉丰街道办事处和基层房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确定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资格后,提出具体保障方式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送县国土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二)县国土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并在10日内完成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县国土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申请人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四)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根据轮侯顺序,与县国土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五)县国土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按季度将租赁住房补贴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将通知交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人凭此通知及本人(户主)身份证到县国土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领取租金补贴。 (六)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轮侯顺序和房源情况,与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有关费用后入住。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实物配租。 第七条 保障对象属原直管公房租赁户的,在解除公房租赁合同后,方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八条 纳入租金核减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审批后次月起执行;纳入租赁住房补贴的,从签定租房协议次月起执行,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源的,视为自动放弃;纳入实物配租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20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文件规定的办法筹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国土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经审查、复核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不按合同缴纳租金的。 第十一条 县国土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年进行复核;对取消保障资格的,县国土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作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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