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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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的具体范围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
2、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机构开
3、展能源紧缺体验、节能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能意识。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第七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并经查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节能规划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市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市、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和指标等内容。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市公共机构
4、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完成。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及时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公共机
5、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汇总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节能工作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建立完善能源消费监测措施,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统计部门
6、,定期统计汇总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能源消耗定额制度。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分类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应当适时调整。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制度,优先采购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九条
7、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规定和标准,其中新建建筑应当区分用能种类和性质,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纳入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统一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新建、改造建筑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和监测管理系统,实现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
8、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四章 节能措施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逐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完成节能目标情况,纳入其服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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