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相关法重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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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法总目录1第一章相关基本法律法规11第一节 民法通则11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1.民法的调整对象(M2)112.民法的基本原则 (M3/M4)11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11二、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21.自然人122.法人15三、民事权利161.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162.债权173.知识产权的种类214.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 第99-103条21四、民事法律行为21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54条21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55条22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效力224.代理23五、民事责任25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52.民事责任的分类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253.共同侵权27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 第134条285.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又见2.3侵权之债)286.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29六、诉讼时效301.诉讼时效的期间:302.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139条、解释172313.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140条31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32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第142条(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322.定居国外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143条(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323.涉外不动产的法律适用第144条(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24.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第145条(选择适用法律,最密切联系
3、的国家的法律)325.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第146条(侵权行为地法律(行为、结果),共同住所地法律)326.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第147条327.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第148条(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328.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第149条32第一章 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 民法通则一、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民法的调整对象(M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l 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2)债权法律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l 人身关系:(1)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基本人权)(2)身份权法律关系
4、(维护特定身份权)2. 民法的基本原则 (M3/M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等。l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l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l 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
5、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l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l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3.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l 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四个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民法调整的对象而被其调整时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6、义务为内容,并用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民事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根据事权利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财产权指以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相对权与绝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权为特定的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7、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
8、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l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事物(标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权。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l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l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民事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履行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二、 民事主体
9、(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1. 自然人 1.1 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M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M10: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1.2 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M11-M13 不是任何公民都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进行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还
10、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11、人进行,或者征得代理人同意后独立进行。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
12、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
13、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1.3 监护 第二节(近亲属规定,解释12)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为其设定监护人或保护人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第十四条 【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l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监护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须是
14、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人,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注意与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的含义的区别,行政诉讼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
15、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
16、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
17、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关监护资格人承担。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l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
18、)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或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单位)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由有关单位指定后当事人不服,可以诉讼,由法院裁决,裁决时可按
19、上述顺序。而前一顺序明显对被监护人不利的,从后一顺序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视情况征求其意见。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诉讼。监护人可以将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侵权造成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20、,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岁,而诉讼时已满18岁并有经济能力,应承担责任,没有经济能力则由原监护人承担。 夫妻离婚的,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的,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单位给予适当赔偿。1.4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 (解释25、29)l 宣告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M20-22。(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
21、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指定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zhangsf110:注来自网络: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
22、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由代管人为原告和被告。 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其财产权益,其
23、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l 宣告死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M23-25 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或经意外事故由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人出现或者确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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