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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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7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界定处罚标准1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特
2、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年1月24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行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年1月24日修订)不予处罚违法
3、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一般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从重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
4、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界定处罚标准2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献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献,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查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
5、设备的设计文献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
6、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通过型式实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查机构进行型式实验。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通过型式实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查机构进行型式实验。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实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
7、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界定处罚标准4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献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
8、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文献、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查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献,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立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2
9、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献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
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献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
11、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界定处罚标准6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查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
12、、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查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不予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查,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13、违法所得。一般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查,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查,处15.5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14、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上下限均不含本数),有违
15、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38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界定处罚标准8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充装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查。” 第八十条
16、五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充装资格。”不予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责令改正,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责令改正,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17、撤消其充装资格。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查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查检测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查检测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查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查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 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条
18、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查检测的;(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查检测的;(四)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查报告的。”不予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责令改正,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责令改正,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19、,撤消其相应资格。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界定处罚标准1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规定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20、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予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二十万元以上
21、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不予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从轻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责令停止生产,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22、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责令停止生产,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界定处罚标准12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严禁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查和检查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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