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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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公司手册》 一、公司用工 1.用人单位通过什么途径招用人员? ⑴委托公共就业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⑵参与职业招聘洽谈会; ⑶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⑷运用本公司场合、公司网站等自办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⑸其他合法途径 2.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注意什么问题? ⑴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规定了解的其他情况; ⑵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协议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⑶招用员工时应查验劳动者的失业登记情况,以及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协议的证明。 3. 国家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的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严禁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严禁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二、就业援助 4.劳动密集型小公司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什么政策? 对当年吸纳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协议的劳动密集型小公司,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商业性贷款原则放贷后可以正常还贷,本息已清(涉及提前还贷)并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吸纳就业困难对象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按照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给予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 5. 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界定? 依据《就业促进法》第52条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拟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对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城乡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5.残疾人员; 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6. 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202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两项补贴均直接补贴至用人单位,不发放给个人。 7.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哪些政策规定?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8.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用工补贴有哪些政策规定? 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原规定执行,不再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 9. 困难公司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困难公司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2023年有利润,2023年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6个月出现亏损的; (二)生产经营虽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已采用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承诺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四)已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五)2023年末实际参与社会保险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 (七)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 10.困难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对采用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人和参与失业保险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困难公司,按实际参保人数予以每人每月480元的“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23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公司不再反复享受“稳定岗位补贴”;公司在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期间也不反复享受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对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用工补贴。“稳定岗位补贴”由公司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和经贸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材料涉及稳定职工队伍 计划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承诺书及各统筹地区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稳定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公司账户。 11. 允许困难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统筹地区在保证社会保险待遇准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3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公司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由相关公司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规定公司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公司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12.青年见习基地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规定的本市失业青年,通过双向选择,可进入青年见习基地,参与全日制职业(创业)见习活动,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享受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还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商业保险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凡属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的行业,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可以提供一定知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并具有一定带教师资的各类单位,均可申报,经劳动和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成为见习基地。政府按当年度实际吸纳的见习学员人数对见习基地予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学员见习结束并取得《见习合格证书》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劳动协议 1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是否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 1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5.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协议怎么办?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协议,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6.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协议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17.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批准续订、订立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协议制度或者国有公司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协议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十年的;(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18.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涉及用人单位为了对生产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9.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服务期,劳动者是否还应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协议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协议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协议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或者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协议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协议中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的其他情形。 21.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协议应承担补偿责任? 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协议,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应承担补偿责任。 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协议规定的补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应补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有四项:(1)用人单位招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协议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22.劳动者有过错行为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劳动者无过错行为,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协议:(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24.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淘汰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淘汰人员:(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后,仍需淘汰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的。 25.用人单位淘汰人员需遵守哪些程序? 需要淘汰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淘汰局限性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人员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淘汰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淘汰人员。用人单位淘汰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提出淘汰人员方案,内容涉及:被淘汰人员名单,淘汰时间及实行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淘汰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步,将淘汰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三步,向本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淘汰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四步,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淘汰人员方案,与被淘汰人员办埋解除劳动协议手册,按规定向被淘汰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出具淘汰人员证明书。 26.用人单位淘汰人员还需注意哪些事项? 当劳动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人时,不得解除劳动协议:(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淘汰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有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协议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劳动者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协议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按规定支付了补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8.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告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9.劳务派遣用工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是什么? 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工期间,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规定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协议终止:(1)劳动协议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依照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协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劳动者不批准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 (6)依照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协议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按什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33.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订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或者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形成方案和意见;(2)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制度、修改规章制度;(3)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一是公示,二是以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合理或者违法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重新协商的规定。 四、劳动报酬 3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周期、日期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35.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和发放方式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记录,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36.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协议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含五个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列各项不涉及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以上各项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如以后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37.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①在试用期内的;②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③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④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协议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补偿费的;⑤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减少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③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④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协议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合用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助于劳动者的原则。 38.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①在事假期间的;②无合法理由未提供劳动的;③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因素中止劳动协议的。 39.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发?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①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②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半年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③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毕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0.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有什么规定?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②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协议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协议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③前两项无法拟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计发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何计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派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协议、集体协议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2.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因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43.工作时间有何法律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上述工时制度合理拟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连续休息24小时)。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休息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期或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 44.不定期工作制合用用人单位的哪些岗位? 不定期工作制合用的岗位: (1)国有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涉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公司正、副总经理及承包经营者;公司总师、总监;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独立非法人的负责人;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的中层以上部门经理);(2)非国有公司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涉及采购人员、按完毕一定生产任务,但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在公司外进行产品安装维修的人员。②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送人员、押运人员。③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④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⑤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并且其工作场合提供住宿或休息条件的值班人员。 4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用用人单位的哪些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公司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6.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期工作制需要具有哪些条件? 按级别管辖原则和申报审批的程序,经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并在公司内公布后方能实行。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期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具有的下列条件:(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协议制度、集体协议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派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可以依法支付劳动报酬;(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严禁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期工作制;(5)实际用人公司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期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公司按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批准。 47.对于用人单位的加班时间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因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8.在什么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因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解决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送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9.哪些节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 全年法定休假日11天。(1)元旦1天;(2)除夕至春节初二3天;(3)清明节1天;(4)五·一劳动节1天;(5)端午节1天;(6)中秋节1天;(7)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3天。 50.如何拟定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劳动者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累计满1年不满2023的,年休假5天;已满2023不满2023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23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等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1.用人单位如何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劳动者本人批准。 52.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应当如何解决? 用人单位经劳动者批准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因本人因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53.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市各类公司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参保人员初次参与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54.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协保人员要不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必须为涉及外来务工人员、协保人员等在内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未超过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所有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55.如何缴纳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准时、足额缴费。 目前,市区用人单位以本公司所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按规定,涉及: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拟定并公布。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拟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拟定缴费工资。 56.公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具有哪些条件? 职工达成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未到达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公司或档案托管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有三项条件: (1)达成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①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②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成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③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后3个月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缴费年限2023以上。其中2023年12月5日后从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转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人员,转入后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还须满5年。 57.公司为招用的协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如何申请返还? 用人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经双方协商、协保人员本人批准,可到职工协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返还本单位为协保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返还资金来源为协保人员本人“协保资金账户”余额。 58.参保人员申请后延缴费有何规定? 本市户籍的公司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23年7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2023的,可申请后延缴费。 符合后延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按单位职工继续参保缴费,后延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23及其以上、其中在本统筹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其以上后,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批准次月起发放。 参保人员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参与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 59.参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1)职工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2)居民医疗保险: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下列对象:①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③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精减退职人员;④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生活补贴费和征地保养金的人员;⑤参与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3)学生医疗保险;在本市就读的各类中小学生和儿童以及本市各类高校就读的大学生。 60.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8+2”的比例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缴纳。 61.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如何建立和使用? 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保职工必须参与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由个人缴纳。自2023年4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统筹基金中划转。 62.地方补充保险统筹基金如何建立?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中划出1%,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按月转入地方补充保险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 63.参与医疗保险正常缴费后如何看病?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可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IC)》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直接购买非处方药。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居外医疗手续后,可在本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钞票垫付后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64.单位或个人未准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有什么影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该单位职工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冻结医疗保险IC卡,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如中断缴费期间,冻结医疗保险IC卡,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次续保时,应保未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标准补缴。 65.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①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保存或转移手续。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对个人账户清算后将实际结余部分随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②职工在本市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与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苏州工业园区之间流动时,可以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的公积金医疗账户结余金额应进行清算转移,其医疗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接续计算。 ③从外地转入本市各统筹地区的参保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时,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入的,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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