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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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前22023) 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始称春秋时期。“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 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
2、广。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 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在习惯法时期。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1、 郑国“铸刑书”。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
3、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干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另一方面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这是一种很清醒的结识。子产的这一主张在儒法两家那里
4、得到了回应:儒家继其宽,法家继其猛。子产又是一个很开明的政治家。他主张保存乡校,增强政治的透明度,允许郑国人批评时政,局部开放了言论自由。在法制领域,他开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就是将法律条文铸刻在鼎上,公之于众。使法律由秘密状态走向公开,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子产铸刑书的内容已不可考。有人推测,它应当是适应春秋末期社会转型的现实,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内容。大体是鼓励开开荒地,新恳地为开恳者私有财产,不准别人任意侵占。国家的军赋按丘、按亩向土地私有者征收等。2、邓析制“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他是名家的先驱,也算是中国律师的鼻祖。吕氏
5、春秋。离谓篇上记载了他的一个故事,大意是,洧水发,淹死一个富人。其尸首被人捞走,富人家属要赎尸,但对方索价太高,富人家属于是找邓析拿主意。邓析说:不用急,他不把尸首卖给又你卖给谁呢?过了几天,捞得尸首的人等急了,也找到邓析拿主意,邓析回答:不要急,他不找你买,还找谁呢。此篇又谓:“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日欢哗。子产患之。于是投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依此,邓析是为子产所杀,支持这种说法的文献尚有荀子宥坐、说苑指武、列子力命。邓
6、析私自编制了法律规范,刻在竹简上。故称“竹刑”。这为他引来了杀人之祸,由于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私人制作是违法的。左传定公九年记载:“郑驷颛(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邓析并未接受君命,其制作竹刑属个人行为,名不正且违法,故为驷颛所杀。但是,驷颛虽然杀了邓析,却不因人废言,依旧用其竹刑。这意味着竹刑通过国家认可,有了法律效力了。3、晋国“铸刑鼎”。时间在公元前52023,铸鼎颁布的是赵鞅和荀寅,著刑书的是范宣子。皆为晋国大夫。将晋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三家公晋以后,韩有刑符,赵有国律,魏有魏
7、宪,都是成文法,沿续的是“铸刑鼎”。的晋国传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是前无古人的,是对现存法律制度的挑战,因而受到保守人士的非议和批评。晋国的叔向、鲁国的孔子分别对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进行了批评。 (三)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议。 我们推测,郑晋两国颁布成文法,其各自在国内碰到的阻力一定不小。由于它触犯了作为法律“守藏人”的贵族阶级的既得利益。这方面文献缺少,只能存疑。现有文献披露的是来自国际的批评。代表人物是晋国的叔向和鲁国的孔丘。 叔向写信写子产,对郑国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提出批评:“昔先王议事以制(制度,先王之制,即礼),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这是抬出先王,诉诸祖宗之法,来压子产改弦更张,取
8、消刑书。“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众知道有了法律依据就不用胆怯上面了),并有争心(民众会起争夺之心),以征于书(从刑书上寻找法律依据),而侥幸以成之(却希图侥幸来成就他们的不良行为)。”“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民众一旦发生纠纷和争端,就要抛弃礼仪规范,援引刑书作为依据。一丝一毫的小利都不会放过)。这两段话都是讲铸刑书的危害。“不忌于上”,“并有争心”,“将弃礼而征于书”,手里有了法律依据,也就有了抗争的本钱。会起争端,导致社会的无序状态。晋国铸刑鼎则受到孔子的批评:“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晋国大约要亡国了吧,丧失了它既成的制度,即先王之制)。(五)、公布成文法的意
9、义:梅因在古代法里讲到:东西法律都曾有一段秘密时期。有关法律知识和判断争讼的原理为少数特权阶层所独占。这少数特权者就成为法的守藏人和管理者。这个论述具有相称大的概括性,中国古代也不例外。西周时代的“临事制刑,不预为法”,叔向所谓“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都暗示了刑法的不公开性。但这里有个问题:这个不公开的刑法是临时制定的呢,还是已有预定的法典只是不公开、处在秘密状态?注汉书的师古认为:“非不预设,但弗宣露使人知之”。这可以称作“法条预设论”;另一个注者李奇则认为:“先议其犯事,议定然后乃断其罪,不为成之刑,著于鼎也。”李奇的见解和叔向是相同的,可以称作“法条临时论”。哪一种说法对的呢。我倾向于师
10、古的意见。理由很简朴。无论是商之汤刑,还是周之九刑,都是预设之刑,而不是随机应变、临时制作。那么,为什么预设的法律不公开,要使其处在秘密状态呢?答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律处在秘密状态就会让一般人不可知,无从知。只知其有,不知其详,什么是法所严禁的,什么是法所允许的,一概不知,故深不可测;由于那个法深不可测,界线朦胧,只有处处加着小心,为防动辄得咎,必须来去侧身。行走天地之间,无处不感到法的威摄力,这就是威不可测。现在再说公布成文法的意义: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结识,一个是当时段意义;一个是长时段意义。“当时段意义”着眼于当下。我引荀子的话来说明:“天下晓然皆知夫盗窃之不可认为富也,皆知夫贼
11、害之不可认为寿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认为安也。(中略)皆知夫为奸则虽隐窜逃亡之由(犹)局限性以免也”(荀子君子)“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成相)简朴的说,就是可以让天下人知法、明法、守法,充足发挥法律禁奸止暴的功能。长时段意义着眼于中国法制史的过程, 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认。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开创了成文法的先例,引发起春秋战国时期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二、战国时期(前453-前221)的法律制度。 (一)、社会政治特点。 1、
12、列国争锋。刘向战国策序说:“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攻争强,胜者为右”。列国之间的这种争夺和征战是极为残酷的,充满血腥和野蛮。用孟子的话说就是“争城以战,杀人盈城;争地以战,杀人盈野”。这种征战是以无数的生命和鲜血为代价的,充满了野蛮、残酷和血腥。 由于战场胜负决定国家存亡,因此战国时代是一个武力横行天下的时代。战国初期,见诸史书的尚有20多个国家,通过大国兼并,形成齐楚燕韩赵魏秦七雄并立,逐鹿中原的格局。此时的周天子连名义上的天下共主也不是了。较之春秋时代,战国时代的战争次数频繁,据春秋记载,在春秋时期242年间各种战争448次。到了战国时期仅大规模的战争就有222次”( 此据法国汉学家谢和耐
13、Jacques Gernet所著中国社会史一书);规模扩大、春秋时期投入兵力最多但是几万人,战国时期则动辄几十万。攻防手段和技术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孙子兵法、吴子兵法。战争的目的不再是列国之间争夺霸主,而是以兼地略土为直接目的,以王天下为长远目的。 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尊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日知录卷13周末风俗) 2、变法更制。为了达成富国强兵,统一天
14、下的目的,魏、楚、赵、韩、秦等国先后进行了变法更制。崇尚法制、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担当了变法的重要角色。率先进行变法的是魏国,法家的先驱人物李悝以“魏文侯师”、“魏文侯相”的身份主持,改革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等众多领域。在楚国,有吴起变法。他变法的要点是“损其有余而继其局限性”,“使私不害公”,着眼点是吏制改革(政治制度),矛头指向“巨室”。孟子有言:“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吴起反其道而行之,因此,阻力很大。吴起的变法前后沿续十年,成效颇为显著。楚国原本落后,通过变法迅速强盛起来。“南攻扬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并一度战败魏国,“马饮于大河”。但吴起的变法碰到保守势力的强烈抵
15、抗。变法半途夭折,他本人也被乱箭射死,并五马分尸。列国变法中规模最大、限度最烈,成效最显著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下详)。总起来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内容大体相同。即摧毁旧的贵族势力,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耕战并重,实行富国强兵政策。3、百家争鸣。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说:“诸子十家,皆起于王道既微,诸侯力政,时君世主,好恶殊方,是以九家之术,锋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持说,取合诸侯。”这是百家争鸣的时代背景。班固论列的十家涉及:儒家,墨家,名家,道家,法家,农家,杂家,阴阳家,纵横家,小说家。具体到中国法制史,对中国古代法制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建构奉献较大的有两家,即儒家和法家。(二)儒家的重要法
16、律观点。周礼.天官.冢宰: “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长,以贵得民;三曰师,以贤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下略)郑玄注: “师,有德行以教民者;儒,有六艺以教民者”。 汉书: “游文于六艺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概括之,儒家的共同特点是:据于德,游于艺,法先王,宗仲尼。先秦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1、孔子(前552-前479)的法律思想: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孔子的重要法律思想:以
17、德治国,“为国以礼”;在中国法制史上,孔子是第一个主张德政、礼治的。他深信:“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孔子认为,为政最重要的是德。那么什么是德?古人解释,“德者得也”,指良好行为的成果,与我们现在理解的道德一词,意义大体相近,综合起来考察,孔子的所谓“德”是以仁为本质的,而仁的核心是“爱人”。所以,孔子特别规定统治者要修身正己,爱惜民力。用道德的感化力来感化民众。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这个意思。问题:究竟什么是德,统治者如何才算有德?理论上可以讲“有德者必有位,”然而倘若其无德又占据其位,试问子将何以处之?孔子又讲克己复礼,他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
18、,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都是强调礼的规范意义。礼既治身,又治心,其大规模扩张的结果,是吞并了法,挤占了法的位置。德主刑辅,重德轻刑。孔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意味着孔子并不排斥“听讼”这种随着公共权力产生,而必须由国家承担的政治责任,只是他更加强调听讼的目的,是为了达成无讼的社会抱负。听讼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我们看到,孔子是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解决社会矛盾和裁断两造争讼的。在孔子的价值天平上,德礼与政刑的地位不同的。孔子说:“道之以政(苛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归服)”(为政)我们要注意的是,孔子以德礼并列而与政刑(萧公权说:孔子所谓政刑
19、,即一切典章法令之所包,文武方策之所举,周礼之所载,以制度为体而以治人治事为用之官能也。(中国政治思想史)对举。可以明显看出,孔子是把德礼(德)看作治国为政的第一义,而把政刑(力)置于第二义的位置上。孔子反对用严刑苛政来治理国家,主张用德礼对民众进行教化。在他看来,德礼和政刑都能使民众服从,达成统治目的。但服从政刑是由于惧怕;归顺德礼是由于心服。政刑只能让民免却无耻;德礼却能让民有耻且格。对比德礼的优长显示出政刑的局限。因此,孔子崇尚德礼,排斥政刑。表现出重德轻刑的倾向。这一价值定位成为汉代及以后的中国法制史占主流地位的思想。亲亲为大,亲亲相隐。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注:偷盗)
20、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做父亲的偷别人家的羊,这有悖于做人之理和为父之道,是“父不父”。这等于给做儿子的出了一道伦理难题。当儿子的怎么办?大义灭亲、告发父亲?这是不孝。根据礼的规定,儿子应当“隐”。想办法消脏灭迹,瞒天过海,悄悄的摆平它。儿子这种做法自身就包含着“直”,用孔子的话说就是“直在其中矣。”它与法的精神相悖,却合乎孝道,自然也合乎礼的规定。这意味着当法制与伦理产生矛盾时,那就要牺牲法制来成全伦理。在这里,人治高于法治,亲情大于王法。孔子的这一法律思想,至汉代就具体化为“亲亲匿相首”的法律原则。先教后诛,刑罚适中。2、孟子(约前371
21、-289)的法律思想。孟子早年经历与孔子有点相似,幼年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他一生以孔子的继承人自居:“乃所愿,则学孔子也”(公孙丑上)为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环游于列国公卿之间,“后车数十乘,从者数百人”。他自视甚高,声称“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虽然政治主张得不到诸侯采纳,平治天下的抱负得不到实现,却不愿调整或改变自己的思想主旨。他把放弃原则,追随世俗称之为“妾妇之道”。对自己的才智和学说表现出一种高度的自信和过人的乐观。“待文王而后兴者,凡民也。若夫豪杰之士,虽无文王犹兴。”(尽心上)(1)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孟子提倡仁政,反对暴政。所谓“杀人以政”就是以虐政
22、杀人。孔子曾感慨“苛政猛于虎”,孟子亦对虐政讨伐不遗余力。他指责统治者以虐政杀人无异于“率兽以食人”。他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对统治者提出很高的规定:“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教以人伦”的“伦”字。费孝通解释: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释名”于沦字下也说“伦也,水文相汰有伦理也。”潘光旦说凡是有“仑”作公分母的意义都相通,“共同表达的是条理,类别,秩序的一番意思。”(见潘光旦说伦字)社会研究第十九期)引自乡土社会)人伦就是为人之道,做人的道理、道德。“教以人伦”就是厉行仁政,重视德教,用人伦之道教化民众。它不是诉诸法律的强制力量,
23、而是依靠道德的感化作用。(2)主张“薄其税敛”,强调“制民之产”。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对曰:“政在使民富且寿。”哀公曰:“何谓也?”孔子曰:“薄赋敛则民富,无事(“事”指争端、麻烦)则远罪,远罪则民寿。”(说苑政理)薄税敛而使民富,是孔子德治的重要内容。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主张“薄其税敛”、强调“制民之产”,这是孟子仁政思想,在经济政策和法规上的具体体现。税敛太重,民不堪负,就会怨声载道,甚至铤而走险。这会威胁到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薄其税敛是一种悲观的方法,尚有一种积极的方法,就是“制民之产”,使“民有恒产”。恒产就是稳定的财产田产。具体说,就是每家农户要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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