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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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增进资金管理暂行措施实行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增进资金(如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增进资金管理暂行措施(财企118号)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实行自治区和市两级管理,自治区主管部门为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市级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商务局。第二章 资金用途第三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三、支持企业产品构造调整,增进服务贸易发展;四、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五、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六、支持
2、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增进经贸能力建设;七、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增进信息平台;八、支持国际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研究与论证;九、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十、其他有助于增进当地区外经贸发展事项。第四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重要支持内容: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一)境外展览会:对组织或参与境外展览会展位费、公共布展费予以支持。(二)境外市场考察:对参与境外市场考察活动交通费及生活费予以支持。(三)管理及产品认证: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软件企业认证和各类产品认证等发生认证费用、检查检测费予以支持。(四)宣传推介:对制作宣传材料、宣传光盘翻译费及制作费用予以支持。(五)广告
3、(商标)注册:对发生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影视广告广告费予以支持,对产品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二、企业自主创新(六)产品研究开发:对企业为生产产品研究开发所发生直接费用及管理费予以支持。(七)产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企业为推进产业升级,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向金融机构办理中短期贷款所支付利息予以支持。(八)成套机电产品贸易增进:对企业成套机电设备前期费用予以支持。(九)产业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及骨干企业技术平台建设予以支持。(十)农产品贸易增进:对生产农产品龙头企业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良种和种苗培育予以支持。三、服务贸易发展及融资担保
4、(十一)服务外包增进:对服务外包企业人员培训、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服务外包园区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设备购置及运行费用予以支持。(十二)企业融资贴息:对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对外贸易打包放款、押汇、退税托管贷款、单据质押贷款和商业发票融资等支付银行利息、费用予以支持。(十三)出口信用保险补助:对企业向信用保险企业缴纳产品保险保费(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和贸易风险)予以支持。(十四)担保费补助:对企业向投融资担保企业缴纳出口融资担保费予以支持。四、产业梯度转移(十五)加工贸易转移补助:对加工贸易转移承接地劳动力培训、宣传以及从区外转移到广西境内企业前期费用予以支持。(十六)产业转移宣传推介:对
5、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或组织境内(外)产业转移和产品推介活动发生宣传、考察、调研、场地租用等公共费用予以支持。五、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十七)区域合作建设:对经商务部立项或列入自治区发展规划区域合作建设项目前期费用予以支持。(十八)“走出去”项目建设:对企业参与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征询、资源回运、保函手续费和新设置海外机构等发生有关项目前期费用、营运费用、贷款贴息予以支持。六、增进外经贸能力建设(十九)学术交流合作补助:对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参与境内(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费用及人员费用予以支持。(二十)人员交流合作补助:对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参
6、与境内(外)商务交往活动、组织或参与境内(外)外经贸业务知识学习进修等发生费用及人员费用予以支持。(二十一)外经贸人才基地建设:对国际商贸人才小高地和人才强商基地设备购置、外经贸人员培训等费用予以支持。七、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二十二)信息平台基础建设:对商务部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所发生规划、论证、征询、监理、系统开发费、软硬件设备购置等予以支持。(二十三)信息平台服务建设:对商务部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采集、整顿、加工、调研、培训、宣传推广、平台运行维护等予以支持。八、外经贸发展课题研究(二十四)课题研究:对商务部门公开招标重大商务研究课题或自治区政府规定商务部门承接课题资料费、差旅费、
7、印刷费、评审费等予以支持。九、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二十五)贸易便利化建设:对加强外经贸软环境建设,商务、财政等主管部门为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学习调研、编印多种服务指南等发生费用予以支持。十、其他(二十六)其他:上述范围之外,为适应外经贸形势发展变化或对广西外经贸发展直接影响项目所发生费用予以支持。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有条件:一、企业单位应具有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立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或本年度开展进出口业务;(二)具有健全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法律和财政部门规定报送财会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
8、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四)有从事项目工作专业人员,有明确项目工作安排、项目计划和项目费用明细预算;二、非企业单位应具有条件:(一)直接为国际经贸服务或承担国际经贸工作任务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教学、科研、社会团体;(二)申请支持项目直接有益于增进国际经贸工作发展;(三)有专门承担项目工作人员,有明确项目工作安排、项目计划和项目费用明细预算。第四章 资金使用支持原则第六条 企业项目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实际投入金额70%;项目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单个项目资金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特殊状况除外);项目单位使用该项资金持续5年合计支持资金原则上不
9、得超过1000万元。单个项目金额低于1万元不予支持。第七条 非企业项目资金支持原则以同意项目计划金额为准,支持资金不超过核准数。第八条 项目资金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第五章 项目申报第九条 项目申报规定:企业项目实行事后申报,非企业项目可在事前申报也可在事后申报。第十条 自治区直属企业(单位)分别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送项目材料、提出申请;市级及市级如下企业(单位)项目申报,须经当地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推荐意见后,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申报。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项目单
10、位基本状况表(详见附件);二、资金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三、各项目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需盖公章,有财务票据需盖财务章。第六章 项目评审与同意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归类整顿,对材料齐全项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参评项目,并将需评审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库及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共同建立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必须是有关行业专业人员或具有髙级职称人员。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在编机关人员,作为工作人员组织评审工作,不入选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从项目评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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