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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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区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合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防止预警机制 3.1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3.2防止预警信息 3.3防止预警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3.5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规定 4.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4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5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6信息报送 4.7指挥调度 4.8社会力量参与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保障措施 5.1信息监测保障 5.2应急支援保障 5.3技术服务保障 5.4依法抗旱保障 6善后工作 6.1灾后评估 6.2对口帮救 6.3社会募捐 6.4工程修复 6.5工作总结 7附则 7.1名词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旱灾,是我区重要的自然灾害之一。为了做好干旱灾害防抗工作,促进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连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抗旱预案》、《陕西省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咸阳市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合用范围 本预案合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所发生干旱灾害的防止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天然降水减少,河流及其它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对水的正常需要而导致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的灾害。防抗干旱灾害是指组织社会力量,采用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防止和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的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工作现代化水平。 1.4.2防抗干旱灾害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协作责任制。 1.4.3防抗干旱灾害以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的,实行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重于抗、抗重于救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5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指挥领导全区抗旱工作。 2.1.1区防指组织机构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主管副区长 区人武部部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水利局局长 区建设局局长 成员:区发展计划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公安秦都分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卫生局、国土秦都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2.1.2区防指抗旱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抗旱工作,重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抗旱预案及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并组织实行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灾后救助有关协调工作。 2.1.3区防指成员单位抗旱职责 区发展计划局:指导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抗旱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抗旱经费筹措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水利局:负责抗旱工作的管理和水利工程抗旱运营与水源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公安秦都分局:负责受旱区社会治安,打击窃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 区建设局:及时收集和反映秦都城区缺水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行应急抗旱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干旱灾害的核查和救灾工作,指导受旱灾区实行灾民生活救助与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对救灾款物进行管理监督。 区农林局:及时收集和反映农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农业抗旱措施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受旱灾区的疾病防止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对影响旱情的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墒情实况信息,组织实行人工增雨抗旱措施。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本系统运力资源,及时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 国土秦都分局:负责做好行业自身的抗旱工作,承担区政府和区防指布置的临时紧急抗旱任务。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本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重大抗旱救灾行动,协调组织驻咸武警部队实行重大抗旱救灾任务及协助本地公安部门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1.4区防指办公室抗旱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区防指的平常抗旱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政府十楼防汛抗旱办公室。 办公室重要职责是: 组织全区抗旱减灾工作;贯彻执行省防总、市防指、区委、区政府有关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指令;组织拟订有关抗旱工作的法规、制度,规划并贯彻实行;指导、推动、督促、制订和实行抗旱预案;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干旱灾情信息;协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织干旱会商,对各镇办报告的干旱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负责特大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旱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镇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办设立防抗干旱灾害指挥机构,在区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抗旱工作。 3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防止预警机制 3.1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3.1.1农业干旱灾害: 3.1.1.1鉴定指标:连续无雨日数、降雨量距平值、受旱面积及土壤相对湿度、农田水分盈缺、人饮困难、河道经流量距平、成灾面积、减产成数。 3.1.1.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一) 3.1.2城区干旱灾害: 3.1.2.1鉴定指标:缺水率及水源工程需水量距平值、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3.1.2.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二) 表一:农业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评价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重要 指标 连续无雨日(日) 15~25 25~40 40~60 ≥60 降雨距平值(%) 30日 -75~-85 ≤-85 60日 -40~-60 -60~-75 -75~-90 ≥-90 90日 -20~-30 -30~-50 -50~-80 ≥-80 180日 -10~-15 -15~-25 -25~-40 ≥-40 土壤相对湿度(%) 60~50 50~40 40~30 ≤30 参考 指标 成灾面积比例(%) 5~10 10~25 25~40 ≥40 减产成数(成) <1 1~3 3~5 ≥5 农田水分盈缺值(mm) <50 50~100 100~200 >200 受旱面积比例(%) 10~20 20~40 40~60 ≥60 人饮困难率(%) 10~20 20~40 40~60 ≥60 河道径流距平值(%) -10~-30 -30~-50 -50~-80 ≥-80 注: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上调一级 表二:城市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评价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重要 指标 缺水率(%) 5~10 10~20 20~30 ≥30 参考指标 水源工程蓄水量 (河道来水量)距平值(%) -10~-30 -30~-50 -50~-80 ≤-80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m) 0.5~1.0 1.0~2.0 2.0~3.0 ≥3.0 注: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重度干旱年时次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3.2防止预警信息 3.2.1气象水文农业等信息 区气象、水利、农林、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天气形势的监测和预报,做好河道流量、降水、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限度、城区缺水等信息的监测,及时会商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2旱情信息重要涉及: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限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导致的影响。 3.2.3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加强旱情监测,及时监测掌握报告雨水情变化、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缺水情况等信息。按照《水旱灾害记录报表制度》规定,向区防指报告旱灾信息,时限为:轻度干旱每10日一次,中度干旱每5日一次,严重干旱每3日一次,特大干旱1日一次。 3.2.4区防汛抗旱办公室对各类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拟定干旱灾害等级。当出现三个镇办范围以上轻度、中度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指书面向市防指报告。达成严重、特大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指书面向市防指报告的同时,由区政府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3.3防止预警行动 3.3.1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要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抗旱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的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各镇办要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明确抗旱责任,贯彻抗旱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各镇办要编制本辖区抗旱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启动准备,要编制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切实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贯彻。 (4)队伍及物资准备:抗旱管理单位要做好用水计划和抗旱水量调配。抗旱服务组织要做好设备检修和人员安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办要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进行调配使用。 (5)预警准备:充足运用社会通信公网,保证抗旱信息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保证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6)资金筹措:财政局要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安排抗旱资金,支持抗旱工作。 (7)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重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补救。 3.3.2干旱灾害预警 (1)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进行预警防范。 (2)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记录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及早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科学的抗旱减灾对策。 (3)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队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广泛提高防抗干旱灾害的机动能力。 3.3.3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污染等因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启动应急供水预案的准备。 3.4预警支持系统 抗旱预案 (1)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镇办抗旱预案或应急调水方案,积极积极防抗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或应急调水方案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和应急调水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有关单位应贯彻执行。 3.5预警信息发布 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旱灾预警信息,决定抗旱预案的启动与解除。当发生全区严重等级干旱或出现三个镇办范围以上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旱灾预警信息,决定抗旱预案的启动与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规定 4.1.1按照干旱灾害发生的范围和限度,将防抗旱灾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4.1.2进入干旱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和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气象、水利、农林、建设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等级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程序。 4.1.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2.1当区内大面积连续1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轻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5%~15%,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导致影响的情况时,为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水利设施为主的抗旱工作告知。 4.2.3受旱地区的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用如下应急行动措施:(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预报和对抗旱工作的领导;(2)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3)及时按照预案组织实行抗旱措施;(4)下达贯彻城乡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5)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毕灌溉和供水任务。 4.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3.1当区内大面积连续2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中度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15%~20%,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导致一定影响的情况时,为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发出以启动综合调度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告知,派工作组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支持抗旱工作。 4.3.3受旱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用如下应急行动措施:(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2)及时通报和公布旱情信息;(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行抗旱措施;(4)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抗旱工作;(5)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6)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7)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组织开展无水利设施区域流动抗旱服务。 4.4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4.1当区内大面积连续4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严重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30%~45%,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导致较大影响、城乡缺水率达20%~30%、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的情况时,为Ⅱ级应急响应。 4.4.2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政府发出以启动全面防抗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告知,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到重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区防指恢复抗旱值班,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支持抗旱工作。 4.4.3受旱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用如下应急行动措施:(1)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2)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3)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行抗旱措施;(4)实行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5)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抗旱服务队、社会化抗旱组织投入灌溉供水;(6)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7)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8)组织社会车辆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9)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5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 4.5.1当区内大面积连续6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特大干旱受旱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45%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毁种、城乡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为Ⅰ级抗旱应急响应。 4.5.2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委、区政府联合发出以启动防救结合措施为主的抗旱工作告知,派出区委、区政府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区防指加强抗旱值班和水源、物资调度,区财政局紧急提供抗旱救灾资金帮助,区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口支持抗旱工作力度。 4.5.3受旱镇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用如下应急行动措施:(1)加强行政首长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2)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和发布抗旱救灾情况动态反映;(3)开动一切水利设施和抗旱服务队、社会化抗旱组织投入灌溉供水;(4)实行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5)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实行抗旱措施;(6)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城乡居民生活饮水困难灾区送水;(7)全面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救灾安顿工作;(8)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9)紧急安排下拨抗旱应急和救灾安顿资金。 4.6信息报送 4.6.1各镇办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解决,各级共享使用。 4.6.2抗旱信息的报送和解决,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因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及时了解补报。 4.6.3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本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认真进行调查复核,对反映不真实和存在缺失漏掉的信息,要及时完善纠正并补报复核结果。 4.7指挥调度 4.7.1出现干旱灾害后,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在采用紧急措施的同时,应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4.7.2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也许导致的危害限度,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用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4.8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可依法征调运送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抗旱救灾。 4.9信息发布 4.9.1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民政方面的有关灾情,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9.3信息发布形式重要涉及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应急结束 4.10.1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旱情变化,宣布结束抗旱应急响应。 4.10.2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调的物资设备、运送车辆等,导致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解决。 4.10.3应急响应结束后,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镇办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尽也许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保障措施 5.1信息监测保障 5.1.1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恢复抗旱值班制度。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实行昼夜值班。 5.1.2开通防汛抗旱通讯和旱情监测网络,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 5.1.3区水利、气象、农林、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雨、水、墒、苗、供水等旱情信息的监测,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和上报。 5.2应急支援保障 5.2.1应急队伍。各镇办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工作,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工作,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辖区内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部队、武警及公民都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支援任务。 5.2.2交通运送。区交通局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送,各有关单位的运送车辆应服从和完毕所分派的应急送水任务。 5.2.3医疗卫生。区卫生局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的检查消毒。 5.2.4治安管理。公安秦都分局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抗旱设施安全的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5.2.5物资供应。各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设立固定储备仓库,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分别做好抗旱所需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5.2.6经费筹措。按照国家补贴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区上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碰到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区财政局要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区发展计划局和水利局及时下达抗旱设施建设计划。各项抗旱经费必须按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5.3技术服务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抗旱技术专家库,定期研究本辖区的旱情及防抗灾害措施,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搞好旱灾应急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和参谋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依法抗旱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咸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区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对抗旱工作的依法管理,强化执法权威和执法能力,保证抗旱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6善后工作 6.1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负责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抗旱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算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灾害评估报告,在7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6.2对口帮救 当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区人民政府在接到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贯彻有关抗旱救灾帮扶的措施。 6.3社会募捐 当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限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6.4工程修复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破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6.5工作总结 镇办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积累经验,寻找局限性,提出改善建议,在10日内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总结报告。 7附则 7.1名词解释 7.1.1墒情:作物根层土壤中含水量多寡的情况。 7.1.2连续无雨日数:在一个时段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通常日降雨量<5mm称无效降雨) 7.1.3降水量距平值:某一计算期内降水量与数年同时期降水量之比。 7.1.4受旱面积比例: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7.1.5成灾面积比例:作物受干旱影响而导致不同限度减产的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7.1.6减产成数: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7.1.7绝收面积:作物颗粒无收或基本上无收的受灾面积。一般减产八成以上即认定为绝收。 7.1.8农田水分盈缺值:作物生长期内或生长期内的一定阶段降水量与作物需水量的差值。 7.1.9土壤相对湿度:土壤含水量与田间持水量比值。在播种期土层厚度按20cm计,在生长期土层厚度按60cm计。 7.1.10人饮困难率:人饮困难数与受旱区人数之比。 7.1.11河道径流距平值:某年(某时段)的径流量与数年(或某时段)平均径流量的差值和数年平均径流量之比。 7.1.12城区缺水率:城区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之比。 7.1.13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数年同时段平均蓄水量之比。 7.1.14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某一时期地下水埋深均值与上年同时期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7.1.15抗旱预案:是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指挥决策的依据。 7.1.16抗旱服务队: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7.1.17社会化抗旱组织:是由个人、联户或集体自主兴办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其在旱情紧急时接受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7.1.18城区干旱:因遇枯水年导致城区供水水源局限性,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区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区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区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对预案实行情况进行评估,每5年对预案进行一次完善修改,并报区政府批准。 7.2.2各镇办可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行预案。 7.2.3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2.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告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2023年3月21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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