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各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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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 业 危 害防治制度马家岩煤业公司安监科 目 录第一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二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第三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五章、马家岩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六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七章、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八章、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第九章、职业危害平常监测管理制度第十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十一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及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职业安全健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第十三章、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章、作业场合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第十五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第一章、职业危害
2、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职业病: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也许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二、 合用范围矿各科室、队组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噪音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三、防治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
3、“防止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我矿应当为劳动者发明符合国家这也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用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四、 职业病危害种类马家岩煤业公司的重要职业危害为两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我矿生产煤会产生大量的煤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2、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动筛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导致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五、 防护措施(一)作业场合防护措施:1、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辨认、拟定本部门的职业病危害
4、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2、在拟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合的醒目位置,设立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3、施工现场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二)个人防护措施: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结识,了解其危害,找到职业病防治的方法。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用不断喷水的措施减少扬尘,并对的佩戴防尘口罩。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或设立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合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
5、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作业人员要对的佩戴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6、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六、 安全检查措施1、除矿安监科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涉及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规定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安全矿长负责、有关人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遍检查,遍改善,并且
6、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当定出计划。 第二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1总则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合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1.3本规定合用于马家岩煤业公司各科室、队组。2 告知制度2.1矿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用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2矿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
7、劳动告知协议(含聘用协议,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协议(含聘用协议,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3. 本矿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协议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协议。 2.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8、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6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记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防止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止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止和控制技能。2.8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9矿安监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9、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准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重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2.10生产技术科和安监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行人员对其所导致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三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 总则1.1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合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合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1.3 本规定合用马家岩煤业公
10、司科室、队组。2 申报2.1 矿各科室、队组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矿领导。2.2 各科室、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2.3 矿安监科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涉及生产公司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状况等内容。2.4 安监科每年向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2.5
11、 安监科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合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合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2.6作业场合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
12、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安监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涉及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
13、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规定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有人力资源部门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矿安监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矿人力资源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顿;
14、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复查和医学观测。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也许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测。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测。 九、矿安监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保证医学资料的机密,
15、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我矿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一、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二、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测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安监科、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矿安监科。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员,负责本公司平常的职业
16、健康及职业病防治工作。2、建立、健全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档案,积累各种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和参与上级安全健康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就业前(上岗)和定期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者,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顿,出现职业危害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主管部门。4、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协议。5、对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后的结果,告知本人并
17、署名(或部门负责人署名转告)。6、本制度由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章、马家岩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矿属各科室、队组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合,所使用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2、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对的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3、认真执行防护设施、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营。4、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监督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平常检
18、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本制度由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我矿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合用本制度。 三、安监科记录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矿长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贯彻资金,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四、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
19、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监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五、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监科开具出库单,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六、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监科办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算签字,再到安监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七、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具体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
20、或行业标准,不得减少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八、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监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九、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承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钞票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算,由安监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解决: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21、第七章、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1、 安监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及:(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解决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别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
22、监护档案。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2023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合。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章、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焊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操作规程及职业健康工作:1) 熟悉所切割、焊接工件的质量标准和技
23、术特性,保证工件的加工质量。2) 施工前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警示牌。3) 将所使用的设备、配件、用品准备齐全 ,并认真检查保证完好。4) 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10m;运送使用轻拿轻放;气瓶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周边10m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5) 焊接时要掌握焊接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内应力和变形。6) 火焊切割时,应防止回火现象。7) 切割较大零部件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止下落或下滑的措施。8) 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9) 施工完毕,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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