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饲料加工企业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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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专 项 技 术 要 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饲料加工企业规定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feedstuff production establishments X X X X年X X月X X 日公布 X X X X年X X月X X日实行 中 国 认 证 认 可 协 会 发 布 目 次 前 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 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献...............................................................1 3 术语和定义...................................................................2 4 人力资源.....................................................................4 4.1 食品安全小组..............................................................4 4.2 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5 4.3 人员健康和卫生规定........................................................5 5 前提方案.....................................................................5 5.1 基础设施与维护............................................................5 5.2 其他前提方案..............................................................7 6 关键过程控制.................................................................10 6.1 配方设计..................................................................10 6.2 原料验收..................................................................10 6.3 限量物质添加............................................................10 6.4 混合......................................................................11 6.5 制粒......................................................................11 6.6 产品标签..................................................................11 7 检查....................................... .................................11 8 产品追溯与撤回...............................................................12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13 前 言 本技术规定是GB/T 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规定》在饲料加工企业应用专题技术规定,是根据饲料加工行业特点对GB/T 2 对应规定详细化。 本技术规定替代了CNCA/CTS0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饲料加工企业规定》,CNCA/CTS0007- 同步废止。 本技术规定本次为技术性修订,与CNCA/CTS0007-相比较,重要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献,增长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 号公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 号公告) ——术语和定义,增长“清洗物料”概念 ——关键过程控制增长了配方修订、审批等管理规定。增长对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规定。增长了混合均匀度测试频率规定。对混合均匀度参数进行了调整。 ——附录,增长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及农业部第1218 号公告 本技术规定由中国认证承认协会提出。 本技术规定由中国认证承认协会归口。 本技术规定重要起草单位:中国认证承认协会、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企业、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北京新世纪认证有限企业、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企业、北京恩格威认证中心、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企业、天津正大饲料科技有限企业、广州市骏宝饲料有限企业。 本技术规定重要起草人:吕艳、李鹏伟、刘今玉、唐金艳、冯晓红、谭平、刘含章、林华、冯广春、贾凤琴、唐月敏等。 本技术规定系第二次公布。 引 言 为提高饲料产品安全水平,增进肉、蛋、奶等动物性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我国饲料企业市场竞争力,本技术规定从我国饲料安全存在关键问题入手,采用自主创新和积极引进并重原则,结合饲料加工企业生产特点,针对企业卫生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关键过程控制、检查等,提出了建立我国饲料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专题规定。 鉴于饲料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方面差异,为保证产品安全,除在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关注某些通用规定外,本技术规定根据饲料加工特点明确了“关键过程控制”规定。重要包括采购、药物添加剂使用、混合、制粒等过程控制及产品标签管理。以保证肉、蛋、奶等动物性食品安全,保证认证评价根据一致性。。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饲料加工企业规定 1 范围 本技术规定规定了饲料加工企业建立和实行以HACCP原理为基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技术规定,包括人力资源、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检查、产品追溯与撤回。 本技术规定配合GB/T2合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建立、实行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合用于对此类饲料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外部评价和认证。 本技术规定用于认证目时,应与GB/T2一起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技术规定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但凡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即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技术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规定到达协议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但凡未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技术。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原则 GB 13078.1 饲料卫生原则 饲料中亚硝酸盐容许量 GB 13078.2 饲料卫生原则 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容许量 GB 13078.3 配合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容许量 GB/T 10647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T 16764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GB/T 20803 饲料配料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GB/T 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规定 GB/T 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GB/T 2-应用指南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技术规定,本技术规定中未注释“术语”和“定义”同GB/T 19001 、GB/T 2 、GB/T 10647 中有关术语。 3.1 饲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供动物食用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2 单一饲料 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饲料。 3.3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3.4 浓缩饲料 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微量元素、维生素和非营养性添加剂等按一定比例配制均匀混合物。 3.5 配合饲料 根据喂养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饲料。 3.6 精料补充料 为补充以粗饲料、青饲料、青贮饲料为基础草食喂养动物营养,而用多种饲料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饲料。 3.7 饲料添加剂 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加入饲料中少许或微量营养性或非营养性物质。 3.8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少许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3.9 一般饲料添加剂 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运用率而掺入饲料中少许或微量物质。 3.10 药物饲料添加剂 为防止、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兽药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11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单一饲料。 3.12 混合均匀度 饲料产品中各组分分布均匀程度。 3.13 清洗物料 用于洗仓用物料(如豆粕、稻壳粉等)。 4 人力资源 4.1 食品安全小组 食品安全小组组员应具有多学科知识和建立与实行饲料加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经验,包括从事饲料卫生质量控制、产品研发、工艺制定、原辅料采购、生产控制、检查、设备维护、仓储运送、产品销售等知识、技能或经验。 4.2 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 4.2.1 食品安全小组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规定,具有遵法意识,理解HACCP原理、前提方案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原则; 4.2.2 应具有满足需要熟悉饲料加工基本知识及加工工艺人员; 4.2.3 从事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检查等工作人员应具有有关知识。 4.2.4 采购人员应具有识别原材料质量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 4.2.5 企业应制定和实行人员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或采用其他措施以持续满足规定。保证不一样岗位人员掌握饲料加工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从事产品研发、配料、混合、制粒操作人员应持续满足岗位能力规定。 4.2.6 需持证上岗人员应具有有关资质并准时复审 4.3 个人员卫生与健康规定 生产、检查和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必要时),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工作帽、服应集中管理,统一清洗,统一发放。 5 前提方案 5.1 基础设施与维护 5.1.1 厂区 5.1.1.1 工厂应设置在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和其他污染源地区。厂址应与喂养场、屠宰场保持安全防疫距离。 5.1.1.2 厂区重要道路及进入厂区主干道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硬质路面(沥青或混凝土路)。路面平坦,无积水。厂区应有良好排水系统。厂区内非生产区域应绿化。 5.1.1.3 工厂建筑物及其他生产设施、生活设施选址、设计与建造应满足饲料原料及成品有条理接受和贮存,并在其加工过程中得以进行有控制流通。生产区与生活辨别开。废弃物临时寄存点应远离生产区。 5.1.1.4 严禁使用无冲水厕所,防止使用大通道冲水式厕所。厕所门不得直接开向车间,并应有排臭、防蝇、防鼠设施。 5.1.1.5 厂内严禁喂养家禽、家畜。 5.1.2 厂房与设施 5.1.2.1 厂房与设施设计要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洗、整顿。要按生产工艺合理布局。 5.1.2.2 厂房内应有足够加工场地和充足光照,以保证生产正常运转。并应留有对设备进行平常维修、清理通道及进出口。 5.1.2.3 原料仓库或寄存地、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地面应具有良好防潮性能,应进行平常保洁。地面不应堆有垃圾、废弃物、废水及杂乱堆放设备等物品。 5.1.3 生产车间 5.1.3.1 生产车间面积应与设计生产能力相匹配。 5.1.3.2 生产设备齐全、完好,能满足生产产品需要。设施与设备布局、设计和运行应将发生错误风险降到最低,并可进行有效清洁与维护,以防止交叉污染、残留及任何对产品质量不利影响。 a) 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企业应具有原料接受、初清、粉碎、 配料、混合、(制粒、冷却、破碎、筛选)、计量打包、除尘、除杂等工序及对应设备,有预混料工艺,应有单独不锈钢混合机。 b) 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应有二台以上不锈钢混合机,其中混合机规格应与生产工艺相配套,物料自然残留率低,密封性好,无粉尘外溢现象。 5.1.3.3 车间内应具有通风、照明设施。 5.1.4 贮存仓库和设备 5.1.4.1 仓库:仓库应牢固安全,不漏雨、不潮湿,门窗齐全,能通风、能密闭;有防潮、防虫、防鼠、防鸟、防火设施;有一定空间,便于机械作业;库内不准堆放化肥、农药、易腐蚀、有毒有害等物资。 5.1.4.2 器具、仪器设备:配置打扫、运送、整顿等仓用工具和材料;配置测温设备、测湿设备、通风设备及精确衡器;配置抽样工具。散装立筒仓应配置有测温、通风、清理设备。 5.1.5 维修、保养 厂房、设备、排水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检修,正常状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5.2 其他前提方案 其他前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方面: 5.2.1 水安全(合用时) 应保证生产用水符合NY5027规定。 5.2.2 饲料接触面状况和清洁度 a) 用于包装、盛放原料包装袋和包装容器,应无毒、干燥、洁净。 b) 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微量组分料仓宜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采用一般钢材时需经表面涂层处理,涂料应无毒。 c) 选用销售包装材料应符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产品规定。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原则规定,保证材料不与产品发生任何物理和化学作用而污染产品。 5.2.3 防止交叉污染 5.2.3.1 生产具有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饲料。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 5.2.3.2 为防止饲料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在生产不一样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 5.2.3.3 用于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清洗物料应单独寄存和标识,或者报废,或者回放到与清洗前同品种饲料中。 5.2.4 防止掺杂物污染 保护饲料、饲料包装材料和饲料接触面免受润滑油、燃料、杀虫剂、清洁剂和其他污染物污染。 5.2.5 化学品标识、贮藏和使用 工厂应设置专用危险品库寄存杀虫剂和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这些物品应贴有醒目警示标志,并应对其制定使用规定。化学品使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要时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立案同意,并由有能力人员专门管理和使用,严禁污染饲料。化验室废液及包装物要合理处理。 5.2.6 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a) 药物饲料添加剂选择和使用应符合农业部168公告规定,生产过程中未使用完药物饲料添加剂应返回库房寄存。应建立药物饲料添加剂接受和使用程序和记录。 b) 饲料添加剂选择和使用应符合农业部1224公告规定,应建立饲料添加剂接受和使用程序和记录。 5.2.7 虫害鼠害控制 应有包括描述定期检查在内书面虫害鼠害控制计划。定期检查成果应予以记录,原料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库房严禁使用灭鼠药。 5.2.8 贮存与运送管理 5.2.8.1 贮存 a) 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鸟、防火设施仓库内。同一仓库内不一样饲料原料应分别寄存,并挂标识牌,防止混杂。 b)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单独寄存,并应挂明显标识牌。 c) 饲料原料寄存在室外场地时,场地应高于地面,干燥,并且应有防雨设施和防止霉烂变质措施。 d) 新建仓库在使用前应彻底打扫和密闭消毒,旧仓库要轮番打扫和消毒。 e) 在饲料贮存期间,应注意温、湿度变化,定期进行抽样检测,防止霉变。 5.2.8.2 运送 运送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传染性病虫害,并有防雨、防潮、防污染设施。饲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辐射等物品混装、混运。饲料、饲料添加剂、尤其是动物源性饲料原料运送工具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6 关键过程 6.1 配方控制 配方设计应考虑饲料安全性,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生产配方设计、使用、更改审批程序,并做好有关记录,由专人管理配方。所使用饲料原料应在《单一饲料产品目录》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内,严禁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所添加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部1126号公告内,并符合农业部1224公告规定。用于畜禽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应遵守农业部168号公告,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补充阐明》、农业部176号公告、农业部193号公告等农业部有关公告规定;用于水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应符合NY5071 规定。 6.2 原料验收 应根据每种饲料原料原则(国家或行业原则)及GB13078 规定制定企业原料接受原则,按原料接受原则对原料进行验证(检查)。对饲料添加剂应核准其产品同意文号,对饲料药物添加剂还应填写药物饲料添加剂接受和使用记录。所采购动物源性饲料应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兼产反刍动物饲料企业,应建立并保留动物源性饲料接受和使用程序和记录。 6.3 限量物质添加 严格按配方进行称量、配料。当使用人工配料时,应一人称量,一人复核并记录。为了减少配料误差,应使用经校准合格精度等级合适电子秤进行称量;当使用自动配料时,配料系统应符合GB/T20803。保证限量物质添加精确无误。 6.4 混合 对已按配方规定进行称量配制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充足混合,以防止混合不均匀(如局部产品中药物饲料添加剂浓度过高)。混合时间确实定应根据产品品种、混合机性能、混合机装料量进行测试,确定出合理混合时间,尤其是预混料应进行分级预混。应通过定期(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对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进行检测,验证混合效果。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Cv 规定:配合饲料、浓缩饲料≤7%,添加剂预混料≤5%。 6.5 制粒 颗粒饲料生产应根据饲料配方中重要原料理化特性来确定合适调质参数(蒸汽压力、温度、时间)。通过制粒前调质(畜禽料)或制粒后后熟化(鱼虾料)来消除或减少也许存在于饲料中致病微生物。此外,应对制粒后高温高湿颗粒饲料立即进行冷却,使产品在靠近室温时进行包装,防止水分过高而在贮存期间发生霉变。 6.6 产品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0648 规定。应制定标签管理措施,形成严格领用制度,并保留领用记录。 7 检查 7.1 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检查室和具有对应资格检查人员。 7.2 检查室应具有检查工作所需要原则资料、检查设施和仪器设备;检查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7.3 应制定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品质规格、检查项目、验收原则、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合适标示)及检查措施等,并实行。 7.4 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按对应原则进行出厂检查,凭检查合格汇报入库和放行销售。 7.5 应按法律、法规、原则及有关规定规定留样,样品应寄存于专设留样室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寄存,并有明显标识。 7.6 委托外部试验室承担检查工作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受委托外部试验室应具有对应资格,具有完毕委托检查项目检测能力。 8 产品追溯与撤回 8.1 应建立且实行可追溯性系统,以保证可以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关系。应按规定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顾客规定。 8.2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与原则规定建立产品撤回程序,验证撤回方案有效性,并按规定予以记录。 8.3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规定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附录 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 (规范性附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年第327 号)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措施( 农业部令 第37 号及农业部令 年第38号修订)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农业部令 第40 号) 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 第193 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 第168 号公布)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同意文号管理措施(1999 年农业部令第23 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同意文号管理措施 (农业部 第38 号令)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措施 (农业部 年第38 号令修订)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农业部令 第40 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措施 (农业部 年第38 号令修订) 严禁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 第176 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6 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24 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18 号公告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措施 有关防止疯牛病公告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3078.1 饲料卫生原则 饲料中亚硝酸盐容许量 GB13078.2 饲料卫生原则 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 和玉米赤霉烯酮容许量 GB 13078.3 配合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容许量 GB/T 16764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GB/T 16765 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695 饲料加工设备术语 GB/T 18823 饲料检测成果鉴定容许误差 GB/T 19424 天然植物饲料添加剂通则 GB/T2 环模制粒机通用技术规范 GB/T20803 饲料配料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GB/T14699.1 饲料 采样 NY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929 饲料中锌容许量 SBJ05 饲料厂工程设计规范 CAC/RCP/54 良好动物喂养规程法典_ 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告 通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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