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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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我区属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呈现旱灾连续长、范围广;暴雨洪水强度大,突发性强;风雹点多、面广;低温冷冻较为频繁等特点,灾害种类多、损失大。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我区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解决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区自然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合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达成启动条件的,合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足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依据灾情区政府认为应当或不应当启动的; (b)因灾紧急转移安顿人口3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d)因旱灾导致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6000人以上。 2.2 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偏远山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 2.4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组成人员:(见图1) 指 挥 长:区政府主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区政府新闻办、民政局、发改局、教体局、工信局、公安耀州分局、财政局、国土耀州分局、环保局、住建局、住改办、交通运送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质监耀州分局、文广局、安监局、记录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外事办、扶贫开发办、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气象局、电力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等部门(单位)的主管同志。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 区政府新闻办 区政府 民政局 发改局 教体局 工信局 公安耀州分局 财政局 国土耀州分局 环保局 住建局 住改办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交通运送局 水务局 农业局 林业局 商务局 卫生局 外事办 质监耀州分局 文广局 安监局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 记录局 物价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粮食局 扶贫开发办 电信局 移动公司 联通公司 气象局 电力局 人武部 武警中队 图1: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示意图 3.2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洪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贯彻; (2)负责贯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 (3)收集、汇总、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和抗洪救灾工作情况; (4)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7)负责解决指挥平常事务。 3.3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要职责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民政局:承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平常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发改局: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贯彻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教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工信局:负责保障应急无线频率的使用。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组织调运有关应急救援物资,协调采购恢复重建有关建材物资。 公安耀州分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防止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派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国土耀州分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检测、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置。指导本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导致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 环保局: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处置因灾导致次生环境污染工作。 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导致城乡居民住宅损失和城乡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 住改办:负责城乡房屋安全鉴定,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做好灾后应急房屋储备和房屋修复重建工作。 交通运送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送畅通。负责组织运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高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导致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水务局: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工作。做好因灾导致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生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工作。指导灾后农业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因灾导致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林业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及森林火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做好因灾导致林业损失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工作。 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做好因灾导致各类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行卫生防疫和应急解决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行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导致卫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外事办:协调解决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质监耀州分局: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 文广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因灾导致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记录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记录数据。 物价局:加强灾区价格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查工作。 扶贫开发办: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群发,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和应急无线频率的使用。做好因灾通信损失的评估工作。 气象局:负责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电力局: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做好因灾导致电力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地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实行抗灾救灾,协助本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拟定1名联络员,以便指挥部及办公室和机关单位进行救灾应急联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贴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情况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承担,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 救灾预算资金局限性时,区、乡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保证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1.3 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提高灾民救助水平。 4.2 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区乡(镇)两级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重要涉及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区级储备库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 4.2.2 每年入汛前,民政局应配合财政局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相关各类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数量。 4.2.3 商务局、粮食局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 卫生局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送制度。和超市建立签订供应平常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区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区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保证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4.5.2 协调本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快速反映队伍建设。 4.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送、卫生、水务、农业、气象、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征询。 4.5.4 哺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足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营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受和分派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2 建立健全区内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运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防止、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区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街道办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乡、镇、街道办也要加强对村组、社区灾害信息员的培训。 4.7.3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应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查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住建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耀州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应及时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也许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警,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也许导致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用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涉及: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导致的损失,已采用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涉及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顿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涉及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食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衣被救济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重建和修缮户数、间数。 (3)已救济情况涉及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对口安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贴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导致人员伤亡和一定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区民政局要在两小时以内上报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天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区民政局上报,区民政局天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区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务、国土、气象、记录等部门进行会商分析。 (2)民政、农业、水务、国土、气象、记录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算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区民政局及各乡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应分别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区性的重大灾情,由区政府新闻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重要涉及: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 5.4.4 信息发布涉及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顿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限度等因素,本预案设立三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在市政府指导下,由区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长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III级响应由区长决定启动,在区政府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区民政局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I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顿15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2023间以上。 d.因旱灾导致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成5万人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顿10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1500间以上。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区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见图2) 区政府 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 审定灾害限度 审核响应建议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副 指 挥 长 提出响应建议 立 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 (区政府主管副区长)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办 公 室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预警及灾害发生 图2:Ⅰ级响应示图 6.1.3 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指导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行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区委报告灾情,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值班室和市民政局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民政局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专人值守。 (2)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及区委、区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害进行预测,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及时派出由区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及时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商贸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保证灾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6)各受灾乡镇、办事处每日9时前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7)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区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区民政局和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外地支援和区内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布。 (9)贯彻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抓好贯彻各项抗灾救灾工作。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终止Ⅰ级响应。区政府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顿5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23间以下。 d、因旱灾导致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成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顿8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分析灾情并向副指挥长报告,副指挥长向指挥长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审定灾害限度,审核响应建议并报告区长由区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见图3) 区 长 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主管副区长) 审定灾害限度 审核响应建议 副 指 挥 长 提出响应建议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 分析评估灾情 预警及灾害发生 图3:Ⅱ级响应示意图 6.2.3 应急响应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市民政局和区委报告灾情,区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各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形势,贯彻抗灾救灾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简报,报送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及区委、区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区级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指导受灾地人民政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6)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7)及时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商贸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保证灾民得到有效救助。 (8)区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区民政局和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区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布。 (9)贯彻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抓好抗灾救灾工作贯彻。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区长批准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III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 b.紧急转移安顿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d.因旱灾导致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成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发生4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顿3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3)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顿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偏远山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减少。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分析灾情向副指挥长报告,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并提出启动III级响应建议,指挥长审定灾害限度审核响应建议,报告区长后由区长决定进入III级响应。(见图4) 区 长 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 审定灾害限度 审核响应建议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副指挥长 报告指挥部指挥长 (区政府主管副区长) 提出响应建议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 分析评估灾情 预警及灾害发生 图4:III级响应示意图 6.3.3 应急响应 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区民政局协调指导工作。 (1)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区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贯彻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区级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4)及时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区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商贸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区民政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情况快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7)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决定终止III级响应,同时报告区长。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灾情发生后,要在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重点安排好“五保户”、“三无户”、“优抚户”等特困群体及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7.1.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2月和8月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通过调查核算,建立全区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分别在1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上报市民政局。 7.1.2 区民政局根据灾区灾民生活困难状况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7.1.3 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中、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4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灾款物。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实行灾民自愿申请;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后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1.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保证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6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会同市级民政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算有关情况。 7.1.7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贯彻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保证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行。灾民倒房重建采用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足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7.2.1 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向市民政局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灾后重建资金。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涉及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的、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贯彻等。 7.2.3 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规定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损房修复。 7.2.4 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 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保证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防止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进一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行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发改、教体、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生、文广、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公司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 新闻报道 8.1 新闻报道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精心组织,以正面宣传为主,充足发挥新闻媒体在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8.2 新闻报道的组织 8.2.1 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政府新闻办或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8.2.2 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组织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按照涉外报道的有关规定办理。 8.2.3 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夸大,对因虚假新闻导致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导致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重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附则 10.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0.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区级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备案。 10.3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10.4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涉及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情况,涉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 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也许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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