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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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行方案2023-10-30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重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告知(国办发202373号),制定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行方案如下。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的职责1、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参与宏观决策职责。2、加强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组织编制职责。3、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的组织制定职责。4、注重从源头防止污染,加强规划环评职责。5、加强环境标准的组织制定职责。6、加强分析环境形势和参与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职责。7、加强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管理和考核职责。8、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职责。9、加强民用核设施与核技术运用项目的安全
2、监管职责。10、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职责。1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职责。12、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职责。13、加强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的组织管理职责。(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全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2、取消国家环境和谐公司、国家环境和谐工程等与公司相关的评选创建活动。(三)下放的职责1、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修订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分级审批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审批权限。3、将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危险废物和土壤等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以及水、大气、噪声、海洋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委托
3、给有关直属单位。4、将部机关公务接待服务及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机关服务中心按规定执行。5、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数据库建设、环境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信息技术服务等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6、将人才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平常组织和技术服务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7、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有关直属单位。8、将总量控制计划及指标拟订、减排数据汇总分析、环境容量测算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以及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拟定中的技术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9、将环境记录的汇总分析,以及环境记录年报、记录报告的起草工作委托给环境监测总站。10、将国
4、控污染源平常监督、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重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委托给环境保护督查中心。11、将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查活动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平常具体工作委托给有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二、重要职责与机构设立(一)办公厅。1、重要职责负责部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部领导组织协调部机关平常工作,协调部领导公务活动。协调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公务活动。拟定部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部机关值班和部领导秘书工作。负责部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工作,并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
5、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和部组织召开的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有部领导出席的全国环境保护专业性会议的方案审核与指导。起草全国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献和其他重要文献、报告、发言。审核以部名义对外发布的公报及重要文献。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组织编报政务信息专报。组织开展重要环保政务督查,承办中办、国办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联合督查工作。负责部机关信访工作,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并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全国环境信息网。组织公务接待工作。2、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设8个内设机构。(1)总值班室(保卫处
6、)承担部机关值班、印章刻制管理以及安全、保卫、消防和来访公务接洽工作;编报部值班信息;指导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管理部机关工作证件和车证;联系部机关后勤工作。(2)部长办公室(简称部长办)承担部领导秘书工作;协调部领导公务活动;协调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公务活动;承担部机关工作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协调与管理全国性重大会议、活动;承担部长专题会议的组织协调和纪要的起草;督查部领导指示精神贯彻情况;编发部昨日情况。(3)综合处承担厅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联系机关各部门综合处或办公室
7、;承担部务会议、部常务会议的组织协调和纪要的起草。(4)文秘档案处(保密处)(简称文档处)承担部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使用、机要、保密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部机关公文运转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公文、保密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系统档案工作。(5)信息化办公室(简称信息办)拟订和组织实行信息化规划、计划;承担部机关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全国环境信息网;指导环境保护系统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和电子公文远程传输使用工作。(6)研究室起草全国综合性会议文献和其他重要文献、报告、发言;起草部工作计划和总结;审核重要文献和发言材料;组织开展重大专题性调研;编报政务信
8、息专报,指导环境保护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7)政务督查室(简称督查室)承担部机关政务督查工作;督促检查部系统贯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重大部署及部重点工作的情况;协调组织开展环保政务督查活动;组织并督查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8)信访办公室(简称信访办)拟订信访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部机关信访工作;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分办、督办信访事项;承担信访记录、分析工作,编写月报;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二)规划财务司(简称规财司)。1、职责划转(1)将有关总量控制、环境记录职责划出,交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2)将组织编制和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职责划出,交给环境监测司。2、
9、重要职责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拟定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投资、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行环境保护目的责任制。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审批、申报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行和监督工作。负责国家重大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的组织实
10、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行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能力建设。组织协调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并监督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环保项目进出口减免税工作。组织编报、审核汇总、批复预决算。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住房制度改革等管理工作。承担部机关财务管理、各项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审核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归口联系西部开发、中部地区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贫、治乱减负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组织编制运用外资计划。负责绩效考评和内部审计工作。3、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
11、责,设6个内设机构。(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审核报批环境保护系统各类收费项目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系统运用外资计划;联系西部开发等专项相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 (2)规划区划处(简称规划处)参与制定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行环境保护目的责任制。(3)预算处 拟订预决算管理、经
12、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编报、审核汇总、批复预决算;承担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协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工作;承担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非税收入等管理工作。(4)投资处 提出和协调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投资方向、规模和渠道;审批和申报国家规划内相关项目及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行和监督管理国家重大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并监督政府采购工作。(5)财务处 拟订部机关财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部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各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承担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工作。(6)内部
13、审计办公室(简称内审室) 拟订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联系审计署开展审计工作;承担部机关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三)政策法规司(简称政法司)。1、重要职责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经济政策等基本制度。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综合性方针、政策和宏观战略。拟定环境保护立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行。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部门发送我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
14、政复议、行政补偿和应诉等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承担司法机关有关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审理和有关环境保护司法解释制定的配合工作。组织拟定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涉及环境问题的相关界定标准和技术方法。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指导全国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牵头组织推动环境和谐型社会建设工作。参与制定财政、税收、贸易、信贷、证券、保险、价格、收费等领域的环境经济政策。组织拟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艺、设备名录,以及国家环保鼓励的产品、工艺、设备名录等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组织环境政策、行政法规的后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环境经济政策工作。归口管理国际公约的国内立法配套工作。2、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
15、,设4个内设机构。(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2)法规处拟订环境保护立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行;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发送我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部机关带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文献合法性审核;组织环境保护法规的后评估工作;管理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立法配套工作。(3)环境政策处(简称政策处)拟订国家环境保护综合性方针、政策和宏观战
16、略;参与制定环境经济政策;组织拟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艺、设备名录及国家环保鼓励的产品、工艺、设备名录等环保综合名录;组织环境政策的后评估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环境经济政策工作;组织推动环境和谐型社会建设工作。(4)行政复议处(简称复议处)组织办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组织部环境保护应诉和行政补偿工作;承担有关环境案件审理和司法解释制定的配合工作;组织拟订案件审理涉及环境问题的相关界定标准和技术方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指导全国环境保护普法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简称人事司)。1、重要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干部队伍、
17、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体制机制,提高整体能力。承担部机关公务员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行。负责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驻外人员和出国留学、培训、访问学者选派等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协助部党组对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
18、和证书审核发放。2、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设6个内设机构。(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部机关干部兼职管理;办理部机关和有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治审查。(2)行政体制改革处(简称体改处)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拟订机构编制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行;承担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工作。(3)干部一处拟订部机关(含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干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行;承担部机关公务员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军
19、转干部接受安顿和干部挂职锻炼、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核备案、驻外人员选配等工作;承担干部档案管理。(4)干部二处拟订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干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行;承担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和中层干部备案审批;承担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5)人力资源处(培训管理处)(简称人才处)拟订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社会保险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环境保护人才战略和干部培训规划;承担部机关干部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管理和证书审核发放;
20、组织行政表彰工作;组织京内直属单位应届毕业生接受计划审核和指标报批;承担引智和留学人员、访问学者管理工作;审核机关各部门业务培训计划;承办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地市级局长岗位培训工作;归口管理出国培训;承担环境保护系统人员出国进修培训选派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培训工作。(6)干部监督处拟订部干部监督规章、制度并组织实行;承担干部监督工作;承担部领导批示的群众来信举报核查工作;对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工作进行监督;参与部巡视相关工作。(五)科技标准司(简称科技司)。1、职责划转将环境监测管理职责划出,交给环境监测司。2、重要职责负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技术进步。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科
21、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协调和组织实行“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指导直属单位的科技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建立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组织拟定并发布各类国家环境基准、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推动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管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等相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协
22、调工作。组织管理环境与人体健康有关工作。负责国家环境征询委员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平常工作。3、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设5个内设机构。(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国家环境征询委员会和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平常工作。(2)环境科技发展处(简称科技处)拟订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政策、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指导直属单位科技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和组织实行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选题与立项并指导实行;承担部牵头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联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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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 机关 三定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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