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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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献威海市城镇建设委员会 威 海 市 规 划 局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威建发34号有关印发威海市都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告知各市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威海市都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威海市城镇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4月24日威海市城镇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4月24日印发威海市都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都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居住小区工程质量
2、、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高居住小区品质和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本市都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如下简称配套设施工程),重要包括区内道路、硬化、绿化、挡土墙、防洪、路灯照明,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邮政等配套设施工程。第三条 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配套设施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条 配套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原则。第五条 配套设施工程必须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
3、、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都应当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规划部门在详细规划阶段确定配套设施工程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在出具居住小区建设用地出让规划示意图中予以明确,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居住小区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名称、功能、位置、指标等进行核定。第八条 居住小区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宽度: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路四级。其中,居住区路红线宽度不适宜不不小于20米,小区路路面宽6米9米,组团路路面宽3米5米
4、,宅间路路面宽不适宜不不小于2.5米。(二)道路坡度:机动车道纵向坡度不不小于8,非机动车道纵向坡度不不小于3,步行道纵向坡度不不小于8%。第九条 居住小区绿化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绿地率控制指标:低层住宅、高层住宅不不不小于50%,多层住宅不不不小于35%。(二)居住小区公共绿地应开放式布置,有很好可视性、可达性和参与性,且至少应有一长边与对应级别道路相邻。居住用地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时,应提供不不不小于用地面积5%作为开放式绿地,且规模不不不小于400平方米。第十条 居住小区停车场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原则当量。(二)市区按1车位/100
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地面停车率不适宜超过10%,重点区域高品质居住小区应实行人车分流,深入减少地面停车率。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自然地形坡度不小于8%时,居住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挡土墙高度宜为1.53米,超过6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不不小于1米,在条件许可时宜以1.5米宽度退台。(二)居住小区内地面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满足截洪、排洪规定。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路灯照明、电信、有线电视、邮政、环卫等配套设施工程应当根据服务范围合理确定建筑规模,满足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专业原则规定。第三章
6、 设计管理第十三条 配套设施工程应由具有对应设计资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原则,结合小区规划,与住宅建筑同步设计。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文献应注明合理使用年限。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配套设施设计文献中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规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五条 建设部门应会同规划、房管、公安、供电、邮政、广电、污水、自来水、市政、园林、燃气、热力、环卫、路灯等部门,对居住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初步设计内容进行专题进行审查,作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作为项目配套设施专题设计根据之一。经审查后,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审查
7、意见,与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委托具有资质条件设计单位进行配套设施施工图专题设计。第十六条 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到达国标规范规定设计深度规定。专题设计应按照威海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设计要点(见附件)原则规定进行设计。第十七条 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应与住宅建筑设计同步送图纸审查中心审查。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献向施工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阐明。第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修改经审查合格设计文献;确需修改,应当由原配套设施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且原审定配套设施指标不得减少。配
8、套设施设计文献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重大设计变更程序,并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设计问题,参与配套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导致质量事故,提出对应技术处理方案。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 从事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持有对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第二十二条 施工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配套设施单项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和监理队伍;限额如下可直接发包。第二十三条 配套设施工程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配套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必须依法办理质量监
9、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四条 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部门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设部建质质函136号)规定并按照有关规范原则,加强对配套设施工程实体质量和竣工验收监督,在配套设施各单项工程所有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汇报。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减少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置其指定生产供应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配套设施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
10、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精确、完整。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配套设施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及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原则施工,不得私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后实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用对应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对因配套工程施工也许导致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11、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用专题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配套设施工程实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对提报施工方案中有关土石方调配与运送,管线开挖与修复,封闭围挡设置与撤除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配套设施工程施工承发包协议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方案中必须明确工期计划安排和降尘措施。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竣工、施工队伍撤出后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12、封闭围挡不得撤除。第三十一条 配套设施工程是居住小区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收到配套设施工程竣工汇报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 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汇报和单体工程质量监督汇报一同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立案必备文献。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汇报和规划等部门出具承认文献或者准许使用文献报建设主管部门立案。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搜集、整顿配套设施工程有关文献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与主体工程档案一同移交建设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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