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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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解决若干规定 第一章 重大事故解决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和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协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2、员和其他负责人员,按照相关责任可划分为直接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由公司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安全检部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解决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 组织解决的形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协议;党纪处分的形式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第五条 矿井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解决)、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解决)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六条 矿井发生
3、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解决)处分。 第七条 矿井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解决)处分;矿井一年内本系统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矿井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
4、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记过、记大过处分第十条 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比照第五条进行解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全矿井非正常停工八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三昼夜以上的; 突出危险区误揭突出煤层的;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导致系统中断,丧失监测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 瓦斯异常涌出、浓度达3以上的;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的;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因管理责任误透水,导致矿井所有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的。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含10米)的;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5、 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含土0米)的。 第十一条 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处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二小时以上,但局限性八小时或采区停工八小时以上,但局限性三昼夜的; 井下出现明火或Co浓度超过400PPM的;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的; 因管理责任误透水,导致采区停产或影响生产的;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米以上(含3米)的; 巷道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 第十二条 矿井发生瓦斯超限,
6、按事故进行追查解决。 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成081(含1)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成115(含15),给予有关负责人5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处分; 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成12(含2)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成152(含2),给予有关负责人1000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成23(含3)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成23(含3),给予有关负责人2023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浓度达成3以上,给予有关负责人3000元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
7、记大过处分、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事故进行追查解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负责人2023元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解决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无计划停电停风; 保护甩掉不用; 电气失爆。 第十四条 地面单位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解决)、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地面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特大机电事故,
8、比照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解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机械事故: 导致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oo万元的; 因机电、运送事故引起停电,导致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公司导致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 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的; 主提高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斜井跑车,皮带、电缆着火的;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及以上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及以上的。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比照矿井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解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机械事故: 导致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 提高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的; 主
9、排水泵停泵,导致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下;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的; 主提高设备暾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送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导致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限度的; 瓦斯突出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营20分钟以上的; 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以下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下的。防尘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导致重大事故的。第十八条 地面发生重、特大火灾的,根据消防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
10、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及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协议。地面生产、办公区域及职工公共活动场合发生一般火灾,导致人员死亡的,按照地面单位发生死亡事故进行解决;未导致人员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及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火工品生产、储存、运送、使用不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根据公安部门调查结论和司法部门的裁决、判决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
11、重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经济处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协议,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因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解决人员薪酬及相关待遇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贯彻。 第二十二条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分管副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正职;党政领导责任共担,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对其党政领导根据所负责任给予相应处分。第二章“三违”解决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1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规定,为了杜绝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事故,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的确使“三违”人员从思想和行动上得到彻底转变,远离“三违”,做到“三不伤害”。对“三违”人员解决规定如下:(附件“三违”界定标准)。 1、“三违”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2、“三违”按严重限度分: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对轻微三违人员给予3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100元的罚款;对一般三违人员给予500元罚款,该队队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200元的罚款;对严重三违人员给予500元罚款并按过“七关”教育解决,该队队
13、长、书记及当班值班队长分别给予300元的罚款。3、单位“三违”人员超过规定指标时,严格按各单位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目的责任书”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4、严重“三违”人员过“七关”教育,在时间上一般不超过7天;对态度较差或违章事实结识不够的人员,通过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由公司安检部提出解决意见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可解除劳动协议。5、在过“七关”教育上,一要违章人员确认违章事实,并写出书面材料;二要让其明白违章将会带来的后果,并从中吸取教训;三要学习掌握本岗位及工作区域内的岗位责任制、操作技能知识、危险源防范措施及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安全知识;四是要进行相关理论考核,试卷由安检部存档。6、严重“
14、三违”人员在过关教育前,必须写出书面“安全保证书”。过关教育后,“安全保证书”交至安检部保存。7、严重“三违”人员,过关顺序:第一关协管会、亲属子女;第二关:安监员;第三关:连队工会主席;第四关:连队队长、书记;第五关:分矿工会(调度室);第六关:公司工会;第七关:安检部。第二十五条、严重“三违”人员管理凡经公司查处的严重“三违”人员,一律进行过“七关”教育。在过关时,家属在矿区的必须带家属一同过“七关”。否则,由单位工会主席和班长陪同过关。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曝光解决。“三违”人员必须在复工前将照片(五寸照片)交到所在连队,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在曝光台橱窗张贴,照片下注明违纪事实。凡到安检
15、部过关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交300元钞票做抵押金。半年内不违章,安检部返还“三违”人员200元;半年内,过关后的“三违”人员在工作中抓住一起“三违”人员,并有人证明,经单位确认后,安检部返还其100元。否则,安检部开出罚款单,将100元钞票交至财务部;过关的“三违”人员半年内再次出现违章,安检部将300元钞票交至财务部,并追加罚款300元。当年度员工累计三次违章,解除劳动协议。 “三违”人员导致别人伤害,除过“停工七关”教育外,补偿因工伤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总额的10。“三违”人员导致本人伤害,伤愈后除过“七关”教育外,补偿因工伤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总额的10。当年度“三违”人员导致别人或本人工
16、伤两次的,本人伤愈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解决,同时根据事故严重限度及经济损失情况,解除“三违”人员劳动协议。各生产单位要建立“三违”人员台帐。此后发生工伤需要护理的,本着“谁在工作中违章,谁护理工伤人员”的原则,派该单位“三违”人员进行护理。护理工伤期间,护理人员工资按大黄山豫新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执行。“三违”人员导致重大事故的,解除负责人的劳动协议,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解决。第三章 工伤事故解决第二十六条、工伤事故分类:轻伤、重伤、死亡。对导致人身轻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1万元,给予直接负责人给予罚款500元,重要负责人罚款500,重要领导负责人罚款500元,连带负责人罚款300元,连带领导
17、负责人罚款200元。对导致人身重伤事故的单位,罚单位25万元,给予直接负责人罚款1000元,重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重要领导负责人罚款1000元,连带负责人罚款500元,连带领导负责人罚款500元。对导致死亡事故的单位,扣单位当月总工资额的1020,给予直接负责人罚款2023元,重要负责人罚款2023元,重要领导负责人罚款2023元,连带负责人罚款1000元,连带领导负责人罚款1000元,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相关负责人按上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其中由于领导违章指挥导致工伤事故的,根据上述“三违”人员导致工伤事故的负责人处罚情况,对违章指挥人员加倍处罚。地面非生产单位,由于各种因素
18、发生公司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比照上述处罚情况加倍处罚。发生重大侥幸未遂事故的,罚单位15万元元。事故的责任者比照重伤事故处罚执行。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连队)一月内连续出现工伤事故的解决。各单位(连队)在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轻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轻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1000元,责任连队罚款5000元。各单位(连队)在一月内连续发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重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连队)队长、书记除上述重伤责任处罚外,分别追加罚2023元,责任连队罚款10000元,并对队长、书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期满后经公司安委会
19、根据规定划分责任,事故负责人承担事故导致的相应责任后,劳资社保部门根据导致事故后果的严重限度或员工自身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劳动协议一次性解除或伤残级别经济补偿事宜。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当班发生的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罚单位5000元,给予党、政一把手各罚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元,班(组)长罚款300元,隐瞒事故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从重解决;对不准时上报事故的,罚单位3000元,党、政一把手各罚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班(组)长罚款200元。同时并沉淀管理人员当月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按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纪律第三十条、服从管理,准时、保
20、质保量完毕生产工作任务。对没有准时或保质保量完毕任务的负责人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发生以次充好,要根据工程或产品质量下降限度和导致的损失,酌情按比例扣回材料费;虚报工作量的要将收入所得所有扣回,并罚款500元。第三十二条、因本单位(连队)职工工作失职导致设备损失的,按照设备原价的比例由责任单位(连队)进行补偿,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价值在2023元以下的按100%进行补偿,对直接负责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300元;价值在2023-5000元(涉及2023元)的按50%
21、进行补偿,对直接负责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500元;价值在5000-10000元(涉及5000元)的按30%进行补偿,对直接负责人罚款8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800元;价值在10000-50000元(涉及10000元)的按20%进行补偿,对直接负责人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000元;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按10%进行补偿,对直接负责人罚款1500元,责任单位(连队)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500元;第三十三条、凡公司员工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和业务;不得运用工作时间承揽私活;不得运用公司的设备、器材、物资为别人加工产
22、品、运送货品、提供能源,从中获利;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带出厂区;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235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要爱惜公物,保护公司财产,保证设备整洁完好,成品、半成品必须码放整齐;严禁对公司财物非法拆解、变卖,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0010000元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解决。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工作交接班制度。工作时间不得半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脱岗解决。第三十六条、考勤管理: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解决:考勤管理处罚细则项 目违 纪 细 目考 核迟到、早退1、迟到、早退110分钟2、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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