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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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88-02-0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第 1 条本规则系依电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规则合用于台湾地区及经济部指定合用之地区内一切屋外供电线路之装置。但左列情况不在此限:一既有设施经有关主管机关基于安全规定,认为符合旧规则不须修改者。二本规则发布前,既设杆塔上之设备得依旧规则办理增设,更换及维修者。三对紧急抢修线路及临时性线路,施工单位得另斟酌实际情况设计者。第 3 条本规则名词定义如左:一杆线:导线自身及其支持电杆等。二塔线:导线自身及其支持铁塔等。三线路:属于同一组合之杆线或塔线。四架空线路:
2、线路架设于空中者。五地下线路:线路装置于地下者。六供电线路:用以传送电流之低压、高压、特高压等之线路及接户线。七电讯线路:用以传递通信讯号之线路。八接户线:由低压或高压供电线引至用户进屋点之线路。九横互导线:杆塔上与架空线路约成直角而横行之路灯线、接户线、变压器之引接线等。一垂直导线:杆塔上与架空线路约成直角而垂直之路灯线、接户线、变压器之引接线等。一一出地线:地下电缆升出地面之部分。一二管路:供装电缆之管道及人、手孔等。一三径间:架空线路相邻两支持物间之范围。一四跨距:同一线路相邻两支持物间之距离谓之跨距,又称径间距离。于杆线者谓之杆距;于塔线者,谓之塔距。一五线距:同一杆塔上毗邻两线间之距
3、离。一六弛度:架空导线两支持点间假想为一直线,该导线因重量而弯曲下垂后与此假想直线间之最大垂直距离。一七电压:线路之线间实效电压。于有效接地系统 (多重有效接地) 指导线与大地间实效电压。但电压在七百五十伏以下而经接地者,则为任一相与大地间之电压。其分类如左:(一) 低压:电压在七百五十伏以下者。(二) 高压:电压超过七百五十伏但未满三万三千伏者。(三) 特高压:电压在三万三千伏以上者。一八接地:线路经由其他导体与大地相接。一九导线:使用于线路回路中之相线而用以传输电力电流之电线。连接相线与其他电力设备之电线亦属之。二电缆:导线之具有绝缘及被覆体者。二一无荷重状态电线:架空电线除其自身重量外,
4、未承受外加风压或冰雪荷重之状态。第 4 条屋外供电线路及其附属设备之接地,应照本章各条之规定办理,俾免人畜及从业人员发生感电事故。第 5 条直流线路之接地点依左列规定:一七百五十伏以下之接地仅于供电站为之。接地线接在三线制之中性线或二线制之一边线。二超过七百五十伏(一) 供电站及受电站均应接地,接地线应与系统之中性线连结。(二) 供电站及受电站两者中,如有一处之中性线采有效接地时,另一处得经避雷器接地。第 6 条交流线路之接地点依左列规定:一七百五十伏以下(一) 单相三线制之中性线。(二) 单相二线制之一边沿。(三) 连接三相四线制之中性线。(四) 单相、二相或三相系统有照明回路者,其地线接在
5、与照明回路共同之导线上。(五) 连接或未接地之连结三相三线系统,不含照明回路者,其接地线可接在回路之任一导线上或分开引出之中性线上。(六) 接地连结应在电源侧及接户点之电源侧。二超过七百五十伏(一) 非遮蔽导体、裸线、被覆线或绝缘无遮蔽电缆,除电源处中性线应作接地外,必要时得沿中性线另作接地。(二) 遮蔽电缆1 在地下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装有避雷器者,电缆遮蔽层其接地应牢接于避雷器之接地端。2 无绝缘层护套之电缆,其接地连结应在电源变压器之中性点及电缆终端点为之。3 有绝缘层护套之电缆应在电缆绝缘遮蔽层或护套与系统接地间另加牢接。在多重接地系统人员易于触及之电缆接头,其电缆遮蔽层应予接地。三附属
6、于地下电缆线路之专用接地线应连接到电源变压器和所有应接地之电缆配件,该接地线并应与地下电缆线路一起直埋或穿于同一管路组。如属磁性管路应穿入同管路内。第 7 条吊线应接地者,应于杆塔支持物上以接地线为之,其最大间隔如左:一吊线适合作为系统接地线者,平均每四百公尺至少有一处接地。二吊线不适合作为系统接地线者,平均每二百公尺至少有一处接地。第 8 条地下接地线及其连接方式依左列规定:一直埋于地下之接地线应保持松弛,以免因地层之移动而被扯断。二直埋且未绝缘之接地线应尽量避免有接头,如无法避免时接头应予焊接、铜焊或压接,以免松脱或腐蚀。但分接处得用夹接。三电缆接头遮蔽层之接地系统应与其他易接近之被接地供
7、电设备在人孔、手孔、机器房内互相连接。但采用阴极防蚀保护或遮蔽层换相连接之处所,不在此限。四用以接地之金属应适合于直接接触大地、混凝土或砂石土质者。五金属护套之换相连接(一) 接地之电缆绝缘遮蔽层或金属护套,为减少遮蔽层之循环电流而与大地隔绝者,在人员易接近之处所应加以绝缘,以防人员触及。其换相连接点之连结用跳线亦应加以绝缘,且均应符合标称六百伏级设备绝缘之规定。倘遮蔽层之常时电压超过此限,所加之绝缘应能满足其对地之工作电压。(二) 连结用跳线之尺寸以及连接方法应能承载也许发生之故障电流而不损伤跳线之绝缘层或跳线与遮蔽层之连接点。第 9 条供电系统之接地线容量,如同时足够供设备接地之需要时,该
8、线可兼作设备接地。该设备包含供电系统,控制及附属配件之构架、外壳、线管、电缆遮蔽层与其他设备外壳。第 10 条接地线之装置依左列规定:一接地线应用铜线或在预期使用期间及环境下,但是份腐蚀之其他适当金属或合金制成。二接地线宜无接头,无法避免时其接头应具有适当之防蚀及机械特性,且不得大于接地线电阻值。三避雷器之接地线应取短、拉直,并避免有急弯曲。四接地线半途不得连接任何开关设备,除非该设备动作时,能同时自动切开电源。五接地线应用适当之端子、接头或连接方式,且不得因平常之检查、运转及维护而受影响。第 11 条接地线容量依左列规定:一单一接地系统之系统接地导线除接户点接地外,其连续电流容量,不得低于电
9、源变器或其他电源之连续满载电流。二交流多重接地系统,各接地线之电流容量应为其所引接导线电流容量之五分之一以上。三计量用变压器之接地线其截面积不得小于五点五平方公厘铜线或具有等值电流容量之其他导线。四避雷器之接地线不得小于十四平方公厘铜线或等值电流容量之其他导线。五设备、导线管、电缆、吊线、支线、电缆蔽遮层及导线之金属装甲之接地线,不得小于十四平方公厘铜线。六导线管连接至设备之外壳通路,如属连续且有足够之电流容量时,该条通路得作设备接地线之用。第 12 条接地线之掩护及保护依左列规定:一接地线之掩护应依其曝露情形而定。掩护之高度为自地面或接近接地线之工作台至少二百五十公分。二作为避雷保护设备接地
10、线掩护用之护管,如完全包围接地线或不在护管两端牢接于接地线时,应使用非磁性材料。第 13 条接地极应为永久性装置,供电系统及同一系统之电缆遮蔽层与供电设备之接地,可使用一个共同接地极或接地极系统。有关接地线之连接点依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八条规定办理。第 14 条接地极应尽量埋入地下深处且应为不易腐蚀之金属或合金,其外表面不得有油漆或其他绝缘物。其种类如左:一接地棒:全长不得小于二百四十公分,得分节。棒之上端除非有适当之保护,须平于或低于地面。如欲减低接地电阻,得使用较长者或装设二支以上之接地棒。但棒与棒间之距离不得小于一百八十公分,底部如遇障碍物,接地棒埋入深度得小于二百四十公分或使用他种接地极
11、。铁或钢接地棒之直径不得小于一点六公分,外包铜、外包不锈钢或不锈钢接地棒之直径不得小于一点三公分。二直埋裸线:直径应大于零点四公分并符合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之金属。埋入深度不得小于三十公分,其总长度视现场实际需要决定之。直埋裸线可成直线排列或栅状排列。三直埋金属板:曝露于泥土之总表面积不得小于零点一八平方公尺,埋入深度不得小于一点五公尺。铁质金属板之厚度不得小于六点四公厘,铜质金属板之厚度不得小于零点七公厘。四直埋金属条:总长度不得小于三公尺,曝露于泥土之总表面积不得小于零点四五平方公尺,埋入深度不得小于四十五公分。铁质金属条不得小于六点四公厘,非铁质金属条之厚度不得小于一点五公厘。埋入地下与泥土
12、直接接触之裸同心中性线电缆,长度为三十公尺以上者,其同心中性线可当作接地极,该同心中性线电缆亦可为有半导体外皮者。但该外皮之放射电阻系数不得超过一百欧姆公尺。长距离之金属自来冷水管系统,可作为接地极。瓦斯管不得作为接地极。第 15 条接地极接线处之表面,应将珐琅质、铁锈、污秽或油污等非导电物质刮除净尽,并采用左列接线方法连结:一有效之线夹、铜焊或焊接。二紧栓于接地极之铜栓。接地线连接于金属自来冷水管之接线点,应靠近水管线之进屋点或拟接地之设备。如有水表或高电阻之水管接头装在接线点与水管线进屋点之间,则该处应予跨接成连续之电气通路。第 16 条除本条第二项另有规定者外,左列设备或线路之接地线,应
13、分别连接至其各自之接地极或将各接地线个别连接至一足够容量之接地汇流排或系统接地电缆,而该接地汇流排或系统接地电缆,应有一处以上之良好接地。一超过七百五十伏线路之避雷器及任何设备构架。二七百五十伏以下之电灯、电力线路。三非装在接地之金属构架上之避雷针。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之设备接地线,如符合左列条件时,得使用单一接地线互联。一在每一避雷器处所,有一直接接地连接者。二一次、二次中性线共用或相连且符合第三项第一款接地规定者。接地线之间隔规定如左:一一次、二次线路共用中性线者,该中性线平均每四百公尺应有一处接地。但接户点之接地不计。二一次及二次中性线未依第二项规定互连者,得藉一间隙互连,该间隙至少应
14、有二倍于一次线路电压之六十赫破坏电压值。但不必超过十千伏。而二次中性线于距避雷器接地极六公尺以外之处应另加一处接地。为隔离不同系统而使用个别接地极时,应使用各别接地线。为减少接地电阻而装设之多支持地极,得使用同一接地线互连。第 17 条接地电阻之大小依左列规定:一单独接地系统或系统,其接地极之接地电阻应在二十五欧姆以下。但有困难者应使用二支以上接地极并联加以接地。二多重接地系统其中性线具有足够之电流容量,并在各变压器处及线路上,平均每四百公尺有一处以上接地者,其各别接地极之接地电阻值得不受限制。三配电设备之外壳、比压 (流) 器二次侧保护网、保护线及钢杆、钢塔等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一百欧姆。钢杆
15、、钢塔之自身接地电阻在一百欧姆以下时,可不必另装接地线。第 18 条架空线路于运转中应检查或调整之部分,应具有适量之爬登空间与工作空间及其所需之工作间隔与设施,供从业人员接近与使用。第 19 条架空线路及其设备之巡视与检查依左列规定:一线路竣工后,应先经巡视或检查后,方可载电。二线路无论载电与否,均应准时加以巡视,如发现损坏应即修理。其也许危及生命财产者,应即修复,否则应切离电源或予以隔离。三巡检时发现之不良处,如未能即时加以修复者,应予记录,该记录应保存至完全修复为止。四因故暂停供电之线路与设备,仍应维持于安全状态。第 20 条架空线路之载电部分与地面或公众所能到达之处,应有充足之间隔或相称
16、之掩护。但风雨线及橡皮线包皮,不能作为掩护。第 21 条左列应接地之设备,依本规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一线路一次侧及二次侧之共同中性线。二非共同中性线之其他一次侧或二之侧之中性导线。三避电器依其接地来动作者。四架空线路不得运用大地为其回路输送电流。第 22 条线路之不载部分,如铁塔、铁柱、钢管杆、电缆、护套及其他设备之金属箱匣等,应依本规则第二章规定予以有效接地。但装设在容易接近之表面二点五公尺以上之高度或加以隔离或掩护之设备得不接地。第 23 条架空线路之保护网应予接地。第 24 条开关之装设原则如左:一开关或其控制机件,应装置于操作人员容易接近之处所。二开关应有“开”或“关”之显明标示。三
17、装设于非操作人员可以接近处所之开关操作装置,应能闭锁于每一操作位置。四开关之把手或控制装置,应有一致之开闭位置,以减低误操作。否则应有标志,以免误操作。第 25 条电压不同之线路互相跨越或挂于同一支持物者,其电压较高之线路,应占较高位置。第 26 条架空电线因自身之永久伸长或支持物之倾斜移动,以致间隔与本规则不符者,应再拉紧,至恢复其规定值为准。第 27 条高低压线路架空电缆符合左列条件者,其所需之间隔可酌情考虑缩减之。一使用于任何电压等级而具有金属护套或遮蔽并予有效接地之电缆,或使用于八点七千伏以下多重接地系统而具有适当金属漏泄电流接线之半导性绝缘遮蔽之电缆,以有效接地之中性线吊线支撑或绞绕
18、于其上者。二除本条第一款所规定者外,使用于任何电压等级,而具有适当金属漏泄电流接线之覆有半导性绝缘遮蔽之电缆,以有效接地之吊线支撑并绞绕于其上者。三使用于相间电压五千伏以下或相对地电压二点九千伏以下线路之无遮蔽之绝缘电缆,采自持式捻架或以有效接地之吊线支撑并绞绕于其上者。第 28 条架空线支持物及其上之设备与其他构物应保持左列规定之间隔:一与消防栓之间隔应保持一点二公尺以上。二在人行道建杆时自地面起四点五公尺以下之一切设备应与人行道靠车道侧边沿相距十五公分以上。如无人行道时,支持物应靠道路边沿设立。三与铁轨之间隔应保持三点五公尺以上。第 29 条架空电线与地面之垂直间隔规定如左:一基本垂直间隔
19、如附表一所示,特高压线之表列间隔以 50 无荷重之电线弛度为准;高压及低压线则以 15 无荷重之弛度为准;架空电缆则以 15 无荷重之弛度为准。如线路通过下雪地区时,应另比较前述条件下电线弛度与 0无风,厚度六公厘,比重零点九之等效圆筒套冰下电线弛度,取其大者考虑基本垂直间隔。但应符合左列规定:(一) 附表一所列电压于有效接地系统为相对地电压。(二) 中性线系指相对地电压零至二十二千伏系统之有效接地中性线,其他中性线之间隔依其系统电压之间隔办理。(三) 一般铁路不涉及电气化铁路,有关电线与电气化铁路导线间所需间隔,另按第三十条规定办理。(四) 低压线路不得跨越高速公路。高压线路除特殊情形外,以
20、地下电缆穿越高速公路为原则。(五) 可行船或泛舟之水面,另依船只之高度与性质保持所需之安全间隔。二在左列情况下,除附表一所规定之基本间隔外,应再增长间隔:(一) 供电线相对地电压超过五十千伏时,超过五十千伏部分,每超过一千伏应另增长间隔十公厘,此项增长间隔应以系统最高运转电压计算之。(二) 特高压线之最高正常运转温度如大于本条第一款之规定温度时,垂直间隔应另追加在最高正常运转温度无荷重时之电线弛度与本条第一款所规定温度下无荷重电线弛度之差值。如线路通过下雪地区,且前款之对地基本垂直间隔系由电线着冰条件决定期,应另考虑前款所规定温度下无荷重电线弛度与 0无风,厚度六公厘,比重零点九之等效圆筒套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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