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生素分级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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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
2、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 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
3、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第二十八条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第三十条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 天用量。第三十一条 门诊使用抗生素原则(一) 根据适应症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二) 门急诊使用抗生素原则上只能选择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如因病情
4、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应经具有中级医师及经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字才能使用。(三) 门急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四) 门急诊抗菌药物使用,应以口服和肌肉注射为主,应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素的比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第四十四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一)抗菌药物培训
5、考核不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第四十五条 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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