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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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摘要) (2005年1月)为了帮助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从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摘录以下条款,供执行使用。一、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益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二、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1、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五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1)不得解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2、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南京市改革企业集体合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参加生育保险,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此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2)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
3、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 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
4、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
5、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3)关于女职工产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五条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4)关于女职工哺乳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
7、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
8、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5)关于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的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
9、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代替。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6)关于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的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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