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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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121016—201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30日发布 3 / 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 、受理范围 (一)受理全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场)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村民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内建住宅的审核、批准。 (二)予以批准的条件: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符合砚山县城市总体规划; 2.符合砚山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3.符合本乡镇(场)总体规划; 4.完整申请材料; (三)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 理由。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符合砚山县城市总体规划; 2.符合砚山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3.符合本乡镇(场)总体规划; 4.完整申请材料;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三)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无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住建局窗口。 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砚山县七乡大道中段林业局一楼 六、申请材料 申请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2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宗地图 原件 1 3 农村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原件 1 4 房屋注销材料(拆旧建新) 原件 1 5 身份证、户口簿 复印件 1 验原件 6 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 1 验原件 7 申报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 复印件 1 验原件 8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 复印件 1 验原件 9 国有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1 验原件 10 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意见的申请书 原件 1 1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原件 1 12 出让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复印件 1 验原件 13 使用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原件 1 14 地形图、建设项目设计总平面图 复印件 1 验原件 15 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材料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复印件 1 验原件 16 环境评诂报告或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复印件 1 验原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无限制 法定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住建局窗口(砚山县七乡大道中段林业局一楼)。 (2)网络提交。网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13日内向企业发送《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考核 无 (四)审批发证 审批结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住建局窗口(砚山县七乡大道中段林业局一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咨询电话:0876-3138135; 3.网络咨询。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直接领取: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住建局窗口 (五) 监督投诉 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3132168; 县委编办电话:0876-3056395; 县住建局纪委:0876-3122314。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网址:下载网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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