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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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第三条 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限差:(0.040.002S)中误差:(0.020.001S) 第四条 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
2、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
3、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房屋所有者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第七条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第二章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第八条 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抹灰、贴面等外墙装饰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墙、大理石、轻质铝扣板等)。第九条 单产权的房屋、独立栋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
5、指认确定。第十条 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第十一条 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结构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墙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第十二条 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实体厚度确定,作为绿化、休憩、观光的架空楼层除外。地下室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可
6、按规划审定的设计图纸中墙体厚度计算建筑面积。第十三条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墙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同一位置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则确定主墙为房屋外墙,主墙厚度为外墙厚度。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第十四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对于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
7、筑面积。 (二)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专用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占用自然层的楼梯间、电梯间通往夹层、插层、技术层的不视为其专用楼梯间、电梯间。 (三)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跃层式住宅大厅上空对应的外围墙体,无论其层高,仅按一层计算。跃层式住宅内的楼梯(包括“用户自理”楼梯)应按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四)楼梯间、电梯井(观光梯)、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若层高不足2.20米,但
8、楼梯间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该楼梯间应计算建筑面积。 (五)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六)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封闭与不封闭按以下方法确定: 1、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图纸,阳台是不封闭的,但实际上房屋现状的阳台是封闭的,应该按照设计图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补办规划变更手续后则可按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2、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图纸,阳台是封闭的,但实际上房屋现状的阳台是不封闭的,应按
9、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七)属永久性结构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八)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若既有柱又有围护(如栏杆)时,当围护在柱外边以内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在柱外边以外的,则柱外边以外部份按挑廊处理。 (九)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架空通廊的外围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按其外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门斗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
10、影计算建筑面积,门廊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同一位置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柱车棚、货棚应具有两排或两排以上承重的结构柱。 (十四)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
11、建在室内的机械车库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不论其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有顶盖的通风井、排气道、采光井,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及永久性牢固围护结构但无柱的外走廊、檐廊(仅两端的墙体不视为其围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与房屋相连的上盖,可以是挑楼或挑廊的底板,也可以是专用的上盖(宽度应不小于0.90米),当围护结构超出顶盖范围且不大于两倍顶盖宽度时,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走廊、檐廊、挑廊的长度都必须超过两个开间以上(含两个开间),并且起到通道的作用。 (二)属永久性建筑的
1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且有牢固围护结构及上盖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挑廊围护结构的外围尺寸按下图(1)(2)(3)(4)取值: 阳台、挑廊都必须具有上盖,并且与室内相通。其中上盖可以是上层阳台或上层挑廊,或上层挑楼,或房屋的底板,也可以是屋檐的延伸或专用的上盖。 若该阳台的围护结构超出上盖水平投影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隔层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檐廊、通廊,其上盖高度不大于二个自然层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
13、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十六条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若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但局部(如楼梯间等)不足2.20米,该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烟囱、通风道、管道,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三)无上盖、无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宽度大于两倍顶盖的走廊、檐廊、挑廊及房屋之间的架空通廊。 (四)无顶盖的通风井、排气道、天井,以及大于0.3平方米的孔洞。 (五)房屋的天面、挑
14、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池。 (六)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七)骑楼、过街楼、临街楼房、挑廊的底层用作市政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下建造房屋超过两层以上的,最上面的一层是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该层不计建筑面积,但其他各层应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九)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十)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十一)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十二)简易楼梯和走廊外的台阶
15、踏步、室外爬梯、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十三)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雨蓬或挑楼等在露台、天面上的投影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十五)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十六)楼梯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楼梯已计算过面积的不再重复计算。地下室入口处坡道下方空间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若坡道已计算建筑面积则不再重复计算。第四章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测算 第十七条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处理原则:(一)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1、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
16、,若影响相关权利人利益,须由所有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2、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写入该部位所有相关权利人的买卖合同,隐含的或不明确的协议均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3、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4、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随意变更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由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本条中“共有建筑相关”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的出入、安全等其他使用功能提供保障或服务。 第十八条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如下:SiSi (1)式 Si/ Si (2)式 式中:为面
17、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第十九条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一)栋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栋服务(包括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的面积,该面积在整栋范围内进行分摊; (二)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指仅为一栋建筑的某几个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相关的功能区范围内进行分摊; (三)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一栋建筑的某一个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该功能区范围内进行分摊; (四)层间共有建筑面积,指仅为某一功能区内的两层或两层以上楼层服
18、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相关楼层范围内进行分摊; (五)层共有建筑面积,指仅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本层范围内进行分摊; (六)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栋内为本栋建筑服务的管理房、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消防通道、值班警卫室、电梯井、候梯厅、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等的建筑面积; 2、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既不参加分摊也不应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2、人防地下室、人防工程设施(如滤毒室、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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