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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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 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厂、部门。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认定及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下列要求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发生所在岗位的负责人(班长、值长、工长或其他名称的岗位当班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给厂调度室(厂未设调度室的或公司技改等部门立即向总调度室报告)和事故发生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厂长。最长呈报时间的延时不得超过20分钟。 2、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救,并通知厂安全科,重伤以上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另一方面向厂厂长(总调向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报告情况,并向总调度室报告。接报告后对上汇报的时间延时应在1小时之内。 3、厂安全科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了解事故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在接通知后1小时内向安全监察部简明汇报情况。事故单位必须在16小时之内将书面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4、死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安全监察部、安全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乡政府、安监局、工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所在岗位和调度室应做好有关事故的各种详细记录。 第三章 事故调查的权限与标准程序 第七条:当事故发生后,要按规定和权限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全权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性质、事故责任人和处理意见进行调查确定,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事故调查的权限: 1)发生两人(含两人)以下轻伤事故,由厂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应有主管安全的厂长(副厂长)组织生产、安全、设备、技术人员组成,分析事故时必须有当班调度员、和事故所在岗位的所有当班人员及事故发生车间的负责人参加。 当发生轻伤事故时,事故调查组由所在厂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各类责任者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严肃的处理。 2)当发生重伤或三人以上轻伤事故时,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权处理。由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处理,事故单位领导和部门必须认真配合公司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死亡事故以上的调查,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全力配合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工作。 2、事故调查标准程序 发生重伤、死亡和三人(含三人)轻伤以上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也可参照执行。 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的位置等; (2)在场搜集到的所有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危害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4)、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适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与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为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6)、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所有照片和摄像。 (2)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原因。 3、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提出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 7、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 8、对有关规章制度和规程修改意见。 9、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 事故调查方法执行标准 第九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包括现场勘察、写实、描述、实物取证等。 第十条:技术鉴定:技术鉴定通过鉴定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必要时要进行模拟实验,已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第十一条:问询及谈话笔录:对当事人的问询和谈话笔录,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发生事故的经过。 第十二条尸体检查:尸体检查了解遇难者的死因,为进一步查找事故的直接原因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救护报告:救护报告是现场的第一手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死亡人员的位置及状态、设备和设施的状态和破坏情况,为现场勘查和分析打下基础。 第十四条:管理方面的调查。 1、事故厂和事故部门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情况。 2、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与运行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各种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核实情况。 5、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情况。 6、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历年来的安全情况。 通过全面调查为事故原因的分析提供依据。 第五章 事故原因分析执行标准 第十五条:事故原因分析是调查事故的关键环节。事故原因确定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事故的处理结果。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装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 (9)机械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2)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品用具,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的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撰写标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后必须形成的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 4、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6、今后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7、对法律、条例、规程、标准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带等。 第十七条:调查报告一经调查组讨论通过,每位调查组人员均应签字。 第七章 事故责任的确定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调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并根据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依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据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负的责任和追究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在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要尊重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按事故发生的条件和规律,把事故原因全面的分析清楚,不得就事论事,事故的责任人真正的受到教育,接受处理。 第二十条:由于生产组织不严密,生产组织失误,发生巨大危险,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强令指挥生产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生产的领导、生产部门领导及公司生产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于设备管理不严密,设备安全性能不合格,设备存在缺陷未及时消除;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差、不稳定、不可靠;电气设备设施性能差,不符合国家标准,防护装置不齐全,电气设施不合格等原因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设备领导、设备部门领导及公司的设备部门、电气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于工艺不合理,对工艺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整改,而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技术领导、技术部门领导及公司技术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由于工程建设存在的缺陷,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 1、工程建设未按设计施工,随意变更原设计,而且在竣工验收时已被使用单位和验收部门提出来整改的隐患而未及时整改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按照责任倒查的原则,追究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2、因工程竣工后,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后未及时组织整改,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主管工程部门领导的责任和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3、工程竣工后,因参加验收的单位和部门人员不负责任,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未提出来而在验收表签字通过验收,而在生产运行中因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使用单位和公司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备、备品备件未按计划采购供应,致使带病的设备未能及时修复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采购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1、 设备、备品备件未按计划采购供应,致使带病设备未能及时修复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采购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2、 设备、备品备件采购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而将安全性能低、防护设施不完善,淘汰落后的设备、备品备件采购进厂,而使用单位提出问题后,又未主动采取措施,强迫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设备、备品备件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采购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3、 采购部门采购的设备、备品备件,使用单位未进行验收和确认,将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备品备件直接投入生产使用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使用单位主管设备人员的责任,但具体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而确定。 4、 对未按计划购进材料,而导致在生产过程中继续使用有问题的材料,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采购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5、 因采购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安全性能低,而使用单位提出意见后,采购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而被迫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物料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采购部门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6、 因采购进厂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安全性能低,使用单位未进行质量验证和验收,直接投入生产使用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但具体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因为厂区环境不良,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和区域管理单位领导的责任,具体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六条:由于职工安全素质低,遵章守纪自觉性差,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而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追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部门的领导及公司安全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加重对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者的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免职处理。 第八章 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 第二十八条:凡发生轻伤事故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的,不影响按国家规定时限给政府有关部门呈报的,一次罚责任者200元,影响上报的,该工伤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发现后罚责任者500—1000元。 第三十条:单位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或一起多人受伤的事故,事故原因为责任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追究: 1、给予事故单位正职5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主任4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部门正职3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3000元处罚。 2、给予事故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副职4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负有主要责任的副主任3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3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科长2000元处罚。 3、发生责任事故除对负主要责任单位正职和车间正职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诫勉谈话;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正职、负有连续两次主要责任的单位副职,负两次事故责任的单位部门或公司部门正职在一个车间连续发生两次事故的车间正职给予免职处理;对于其他负有责任的副职给予降职处理。 4、对在事故中负直接责任的事故单位主管副职给予3000元处罚;给予车间主管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公司负直接责任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 5、对在事故中负间接责任的事故单位主管副职给予2000元处罚;给予车间主管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公司负间接责任主管部门副职500元处罚。 第三十一条:单位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或一起事故多人受伤的,主要原因为个人违章的,管理为直接责任,按下列规定对事故人员给予追究: 1、给予主要责任人5000元处罚,事故主要责任人已死亡的,不再追究。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4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主任3000元处罚;给予负主要责任的单位部门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2000元处罚。 3、给予事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副职3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负有直接责任的副主任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负有直接责任的科长2000元处罚。 第三十二条:单位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的,事故原因受伤者为直接责任者,管理和其他人员为间接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对事故人员给予追究: 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4000元处罚;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3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主任2000元处罚;给予负有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管理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 3、给予事故单位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负有间接责任的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负有间接责任的科长1000元处罚。 第三十三条:单位发生重伤一人次,一起事故造成一重一轻或多人轻伤害事故,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追究: 1、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或多人事故,根据在事故中所负有的责任给予处罚。管理为主要责任的,给予单位正职3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负有主要责任的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部门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主管科长500元处罚。 2、事故受伤者为主要责任的,给予主要责任者3000元处罚。 3、事故直接责任为管理责任的,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给予如下处罚: 给予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直接责任的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负有直接责任的副职5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5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5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主管科长300元处罚。 4、事故受伤者为直接责任者的,给予2000元处罚。 5、事故间接责任为管理责任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给予事故单位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间接责任的副职5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正职5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负有间接责任的副职3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正职5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3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3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主管科长200元处罚。 6、事故受伤者为间接责任者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三十四条:轻伤事故一人,由事故所在单位处理。各单位必须制定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事故追究的规定要科学、合理、公正公平,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确定事故的责任,并根据事故伤害程度对事故责任者,使应负责任的人员必须受到处理。各单位制定完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事故防范工作及反馈 第三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者、处理结果、防范措施在人员集中的场所进行公示,以教育本人和广大员工。 第三十六条:当事故处理决定公示后,事故发生厂要认真举一反三,回顾查找事故的根源,制定针性强的事故防范措施,在本单位开展反事故保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效果及其反馈:对事故处理决定中的防范措施,事故厂要迅速及时逐条认真进行落实,并跟踪落实效果,在事故处理决定公示后30日内,将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事故责任者和全体员工接受事故教训的效果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安监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条款,执行上级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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