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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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 附件一: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股权质押贷款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保函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股权”指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借款人以股权质押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六)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 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 第八条 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二)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5%(含)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四)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五)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六)属于本地企业。 第三章 贷款期限、金额、利率 第九条 股权质押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贷款最高额度不得大于出质股权评估价值的50%,股权评估价值参照质押股权的原始价值。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利率上浮10%(含)以上执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调查 第十二条 符合股权质押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贷款,除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相关资料后,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 贷款人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符合要求,拟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还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 第十五条 贷款审核人员应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借款人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合规性,分析授信的风险状况,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贷款金额、利率、用途、期限等的合理性,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登记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二)以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四)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七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权限参照《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授信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 借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持股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条 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贷款人方可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款分类、不良贷款管理等参照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如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增加新的担保方式,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一) 净资产小于该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的; (二) 该公司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三) 资产负债率大于60%,净资产收益率小于5%; (四)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亏损、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诉讼,或者解散、注销、吊销、停业; (五)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六) 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者发生其他税务风险的; (七) 主要经营者逃逸、被羁押的。 第二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债务履行完毕,或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押等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试行) 根据《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信贷管理有关办法,制订本操作流程。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有效期内的资料可一次性提供):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经营行指定客户经理受理申请 经营行确定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助人员办理股权质押贷款。 三、客户经理作贷前调查、核实 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 (一)审查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要求: 1、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3)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4)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5)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6)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2、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1)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2)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5%(含)以上; (3)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4)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5)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6)属于本地企业。 (二)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以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客户经理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办理股权质押贷款: 1、以被人民法院依法登记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2、以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3、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4、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分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风险状况。 (四)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授信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 四、客户经理与借款人、出质人填写合同 客户经理与借款人、出质人等填写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填写内容必须完整、正确、合法、有效。 五、审核人员贷款审查 (一)审核人员应审查客户经理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借款人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合规性,分析授信的风险状况,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贷款金额、利率、用途、期限等的合理性。 (二)提出审查意见。 六、审批人员贷款审批 审批人员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七、签署合同 贷款批准后盖上授信合同章及负责人签字。 八、客户经理与客户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一)客户经理与客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二)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借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持股证明; 3、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和客户填写的《借款借据》后,客户经理、结算部门办理贷款出账手续。 十、股权质押登记凭证的保管 股权质押登记凭证的保管,按他项权证等抵质押登记凭证保管方法保管。 十一、贷后检查与管理 发放贷款后,客户经理除了按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外,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款分类、不良贷款管理等参照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二)收集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判断。 (三)如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增加新的担保方式,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1、净资产小于该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的; 2、该公司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3、资产负债率大于60%,净资产收益率小于5%; 4、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亏损、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诉讼,或者解散、注销、吊销、停业; 5、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6、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者发生其他税务风险的; 7、主要经营者逃逸、被羁押的。 (四)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十二、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借款人债务履行完毕,或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押等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和客户经理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附件三: 股 权 质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 质 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质 权 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股权出质提供担保。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 一 部 分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为 ,所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所担保金额是指扣除保证金后的敞口部分。 第二条 质物详情 2.1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甲方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股权证编号为 ,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第三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3.1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第二部分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第三条所作特别打发打发三大法达到发送打法得发抖司法所地方阿斗 第四条 合同构成及效力 4.1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有关登记机关及 各执一份,副本若干,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 二 部 分 第五条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1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或借款借据之约定。 5.2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时每笔债务到期之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债务之日。 第六条 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6.1 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七条 股权质押登记 7.1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并将股权证书交付乙方保管。 7.2 质权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7.3 所担保债务履行完毕的,应及时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8.1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若主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2 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8.2.1 与甲方协商,将股权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抵偿债务,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8.2.2 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8.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8.3.1 乙方依主合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8.3.2 因甲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危及乙方的质权或可能对质权有不利影响。 8.4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权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9.1 在本合同终止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出质的股权进行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9.2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出质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9.3 甲方承担本合同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鉴定、登记、保管的费用。 9.4 甲方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手续。 9.5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9.5.1 经营机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9.5.2 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 9.5.3 申请破产、歇业、解散; 9.5.4 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9.5.5 法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甲方发生9.5.1和9.5.3的情形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有9.5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9.6 按6.1甲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甲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0.1 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 10.2 处分股权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向主债务人另行追索;清偿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权证材料,或者隐瞒出质股权存在争议、被查封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双方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3.1 甲方为企业的,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甲方为个人的,本合同由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本合同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通知乙方的,乙方依照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4.2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第二部分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第三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防范信贷风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应 向乙方提供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 二、如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增加新的担保方式,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一)净资产小于该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的; (二)该公司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三)资产负债率大于60%,净资产收益率小于5%;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亏损、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诉讼,或者解散、注销、吊销、停业; (五)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六)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者发生其他税务风险的; (七)主要经营者逃逸、被羁押的。 三、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作为编号为 《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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