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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高铁安规.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3557207
  • 上传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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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铁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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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三章 行车安全 5 第一节 基本要求 5 第二节 作业组织与管理 7 第三节 放行列车条件 9 第四节 防护办法及防护信号备品 12 第五节 电气化铁路作业 22 第六节 故障预防与处理 24 第七节 材料装卸与堆放 27 第四章 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 30 第一节 基本要求 30 第二节 轨 道 车 31 第三节 大型养路机械 32 第四节 小型养路机械 33 第五节 路用列车 33 第六节 大型工程机械 35 第五章 人身安全 37 第一节 基本要求 37 第二节 避 车 38 第三节 线路作业 40 第四节 桥隧、路基作业 40 第五节 搬运与装卸作业 44 第六节 机具使用 45 第六章 工务设备安全 47 第七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周边环境管理 48 第一节 基本要求 48 第二节 防护栅栏 48 第三节 防护栅栏门及救援疏散通道 49 第四节 声 屏 障 50 第五节 限高防护架 50 第六节 沉降观测、预防及处理 51 第七节 周边环境管理 51 第八章 灾害监测系统 54 附录一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55 附录二 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56 附录三 各种类型临时钢梁主要尺寸和使用行车条件 57 附录四 本规则用词说明 63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高速铁路行车和人身安全,保持列车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规则。第 1.0.2 条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保证工务安全生产稳定。第 1.0.3 条 铁路公司作为高速铁路工务设备资产所有者,应保证工务设备安全、管理、检查、修理等费用的及时投入,以满足运输安全的需要。第 1.0.4 条 铁路局是工务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和相关规定做好高速铁路工务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持工务设备状态良好,使之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第 1.0.5 条 对与工务有关的事故或故障,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第 1.0.6 条 本规则适用于 200 km/h 及以上铁路和 200 km/h 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本规则未作规定的,应参照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执行。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并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备案。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 2.0.1 条 严格执行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准入制度,高速铁路工务作业人员应通过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第 2.0.2 条 高速铁路实行天窗修制度。凡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都必须纳入天窗,不得利用列车间隔进行。动车段(所)内线路、与高速铁路相邻的其他线路的作业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第 2.0.3 条 高速铁路天窗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 240 min,且宜采用垂直天窗。运营速度为 250 km/h 及以下铁路,如确需采取 V 形天窗,V 形天窗时段邻线限速不超过 160 km/h。在维修天窗的基础上,铁路局可根据列车开行情况,临时安排昼间天窗,用于设备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昼间天窗内,不得进行设备修理作业。第 2.0.4 条 在线间距不足 6.5 m 地段施工维修而邻线行车时,邻线列车应限速 160 km/h 及以下,并按规定设置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邻线来车时,现场防护员应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机具、物料或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或停留,并应与列车保持安全距离,物料应堆码放置牢固。第 2.0.5 条 进入路基防护栅栏、桥面和隧道内检查、作业、设备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应设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在现场设现场防护员。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负责按规定办理登、销记手续,使用通信设备向作业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熟悉业务并掌握作业情况。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变更。第 2.0.6 条 上道前和跨越线路时应严格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和“手比、眼看、口呼”的规定,严禁抢越。铁路局应制订具体落实办法。第 2.0.7 条 天窗作业结束后,工务部门应派专业技术人员添乘确认列车,对线路状态、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第 2.0.8 条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运用安全的要求。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并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状态不良的,禁止上道使用。第 2.0.9 条 线路备用轨料应存放在车站、综合维修车间和工区。线路两侧散落的旧轨料、废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因施工作业等原因线路两侧临时摆放的轨料,应码放整齐,并进行必要的加固。需临时拆除防护栅栏时,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人昼夜看守。第 2.0.10 条 工务部门应建立铁路局、工务段、车间三级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做好工务设备故障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实行24 h 值班制度。工务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及时、全面掌握管内安全生产情况。第 2.0.11 条 铁路局应根据高速铁路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常见工务设备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保持抢修机具状态良好、材料备品齐全有效。第 2.0.12 条 工务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车条件,并尽快组织制定处理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对行车安全和秩序有较大影响时,铁路局应及时向铁路总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第 2.0.13 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规定程序办理。第 2.0.14 条 遇有暴风雨雪天气或地震,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地段和设备的检查。在天窗时间外,检查人员不得进入路肩、桥面、隧道范围内。必要时,如仅需在路肩、桥梁作业通道且不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检查,本线列车限速 160 km/h 及以下;如需进入铁路建筑限界内检查,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 160 km/h及以下。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提出本线及邻线行车限制条件,在得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给点签认后方准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第 2.0.15 条 当设备发生故障,需在双线区间的一线上道检查、处理设备故障时,本线应封锁、邻线列车限速 160 km/h 及以下。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提出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 160 km/h 及以下的申请,在得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给点签认后方准上道作业,本线、邻线可不设置防护信号。抢修作业时,邻线列车接近前,防护人员通知现场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作业机具、材料等不得侵限且严禁摆放在两线间。作业后应严格进行质量回检确认。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并按规定程序登记。故障处理后需要现场看守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提出本线及邻线行车限制条件。如需在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看守检查时,应设现场防护员,本线列车限速 160 km/h 及以下,看守检查人员可在本线一侧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检查,且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如需上道检查或作业时应办理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 160 km/h 及以下手续。第 2.0.16 条 高速铁路处理设备故障需临时开行路用列车、轨道车时,由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调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准许,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第 2.0.17 条 进入封锁区间的路用列车司机应熟悉线路和施工条件,否则应安排带道司机带道。第三章 行车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 3.1.1 条 高速铁路工务作业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第 3.1.2 条 施工项目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新线引入等施工。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地下工程、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的施工。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5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施工。6线路、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7成段破底清筛,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8无缝线路应力放散。9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大于等于10 mm 的冻害整治,更换钢轨或轨枕(板),更换无砟道床,更换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10其他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第 3.1.3 条 维修项目根据作业是否需要天窗分为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一、应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主要包括: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3工务设备上道检查、检测。4轨道精调。5采用改道、垫板方式处理零小线路病害。6整理外观及修理、油刷线路标志。7螺栓扣件涂油。8防护栅栏内各种排水设备、加固设备的整修及清淤。9整修声屏障、进入防护栅栏门内整修防护栅栏。10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小于 10 mm 的冻害整治。11路基封闭层、排水系统以及防护栅栏内的路基边坡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的检查、整修。12桥梁栏杆、桥面防水层、桥面上排水系统的检查、整修。13进入隧道内的检查整修,隧道洞门、缓冲结构及防护栅栏内边仰坡的检查整修。14灾害监测系统的维修与更换。15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危石清理。16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主要包括:1防护栅栏外的工务设备检查、测量及维修。2不通向桥面范围的检查维修作业。包括:桥梁支座、防落梁装置检查、维修作业,桥面下、箱梁内不影响结构稳定和使用的检查、测量、维修作业。3不进入防护栅栏门进行防护栅栏、救援疏散通道的修补。第 3.1.4 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级施工: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级施工:不需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级施工:除级、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第 3.1.5 条 纳入天窗的维修等级分为二级。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级维修和级维修。级维修:(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或装卸机具、材料。级维修:除级维修以外的项目。第 3.1.6 条 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作业,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影响通信、列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各自设备。第二节 作业组织与管理 第 3.2.1 条 施工作业和应纳入天窗的维修作业应在天窗内进行。第 3.2.2 条 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核和施工、维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应按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需临时安排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 3.2.3 条 非设备管理单位承担的施工或维修作业,施工或维修作业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施工及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作业时需通知相关单位配合。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概况(施工或维修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督检查和配合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 3.2.4 条 作业负责人由作业单位按照施工和维修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任。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可委托车间干部担当),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第 3.2.5 条 作业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开工前,应有针对性地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明确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2作业前,应按批准的作业计划或作业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核对调度命令,并组织对人员、工机具、材料等逐一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3 作业中,应严格按批准的作业计划或作业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作业人员执行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现场防护员联系。4开通前,应组织对作业质量、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工务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及人员、工机具、材料撤出防护栅栏,并做好记录。第 3.2.6 条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由非本单位承担的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第 3.2.7 条 在线路开通后不超过 160 km/h 的阶梯提速阶段,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安排人员进行添乘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处理;必要时可临时申请封锁线路进行检查和整修。第 3.2.8 条 路用列车上线运行应纳入施工、维修日计划,向调度所提供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表,注明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及转线计划并经主管业务处审核批准。未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表或内容不全的,禁止进入高速铁路运行。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须纳入作业计划,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第三节 放行列车条件 第 3.3.1 条 作业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下次天窗点前最高行车速度等级的经常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工务设备状态符合有关规定。第 3.3.2 条 作业完毕,但未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时,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登记行车限制条件;在设备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后及时销记。第 3.3.3 条 设备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作业负责人确定。第 3.3.4 条 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如表 3.3.4。使用轨束梁、工字钢梁或 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三。使用 D 型施工便梁时应按“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核查限界。表 3.3.4 高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项 目 作业方式 放行列车条件 一、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 1.有砟轨道(1)连续 2 根及以上轨枕底道砟破底清筛 (2)成段更换道床 (3)大型养路机械换砟 (4)基床换填 (5)平纵断面改造 (6)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后的线路整修(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7)成组更换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或岔枕 (8)2 根及以上轨枕连续更换、方正 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等作业(1)两捣一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 45 km/h,第二列限速 60 km/h,第三列起限速 80 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 80km/h,第二列起限速120 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 120 km/h,第二列限速 160 km/h,至第四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 160 km/h,第二列起限速 200 km/h,至第五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 160 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2)三捣两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 60 km/h,第二列限速 80 km/h,第三列起限速 120 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 120km/h,第二列限速160 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 160 km/h,第二列起限速 200 km/h,至第四日捣固后第一列160 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3)五捣三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 80km/h,第二列限速 120 km/h,第三列起限速 160 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 160km/h,第二列限速200 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 160 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道岔施工后直向、侧向按此标准分别阶梯提速 未达到上述捣固、稳定遍数的,应相应降低列车放行速度。小型养路机械捣固(1)施工作业期间:当日第一列限速 35km/h,第二列起限速 45km/h 不少于 4 h,以后限速 60km/h至下次天窗前。(2)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安排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放行列车条件按“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办理。2.无砟轨道(1)更换无砟道床(含轨道板、道床板、砂浆填充层、底座板、支承层)(2)CRTS型无砟轨道轨道板间接缝凿除和浇筑(3)侧向挡块凿除和浇筑(4)CRTS型无砟轨道凸型挡台凿除和浇筑 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必要时可开行综合检测列车确认。3.路基注浆,挖孔桩、旋喷桩施工,路基降水 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续上表 项 目 作业方式 放行列车条件 二、不影 响 道床 稳 定的 施 工作业(1)成段更换钢轨或扣件 (2)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3)更换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轨件 (4)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25 mm 第一列限速 45 km/h,第二列限速 80 km/h,第三列限速 120 km/h,第四列起限速 160 km/h 至下次天窗点。恢复常速前必须经精调整修、检测确认、阶梯提速。(1)单根更换钢轨(2)处理胶接绝缘接头 (3)更换道岔尖轨、基本轨、护轨、可动心轨道岔辙叉 (4)焊接钢轨 (5)单根更换、方正轨枕 (6)成段改道、撤垫板、更换铁垫板、更换和整正轨下胶垫,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大于等于 10 mm、小于 25 mm(7)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捣固作业 (8)成段更换弹条、轨距挡板 第一列限速不超过 160 km/h,以后恢复常速。三、桥隧 涵 的施 工 作业 箱梁支座调高、拨正、更换 施工作业期间,第一列限速 80 km/h、第二列限速 160 km/h 至下一个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 80 km/h、以后限速 160 km/h 至次日天窗结束,其后恢复常速。其他桥梁的支座调高、拨正、更换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 45 km/h 至下次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 45 km/h,第二列限速 80 km/h,第三列限速 120 km/h,以后限速160 km/h 至次日天窗结束,其后恢复常速。(1)翻修、加深隧道内侧沟 (2)翻修、加深隧道中心水沟 施工作业期间,第一列限速 45 km/h,以后限速 80 km/h 至下次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 45 km/h,第二列限速 80km/h,以后限速按120 km/h、160 km/h 各至次日天窗结束,其后恢复常速。新建明洞、棚洞的基础施工 施工作业期间,本线限速 45 km/h,邻线限速160 km/h;基础施工结束后恢复常速。加厚隧道二次衬砌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 120 km/h 至下次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 120 km/h,以后限速 160 km/h 至次日天窗结束,其后恢复常速。架空施工中,安装、拆除纵横梁体系的横梁、安装 D 型便梁的横梁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 45 km/h。续上表 项 目 作业方式 放行列车条件 三、桥隧 涵 的施 工 作业 线路架空或加固后桥涵顶进 施工作业期间,限速 45 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限速 45 km/h,以后限速 60 km/h、80 km/h、120 km/h、160 km/h 各至次日天窗结束后,其后恢复常速。(1)在线路上安装或拆除轨束梁、工字钢纵梁、D 型便梁的纵梁、纵横梁体系的纵梁,拆除 D 型便梁的横梁(2)整治隧道仰拱破损及换填隧道铺底(3)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复杂桥隧施工 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注:表内未列出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可由铁路局比照本表类似施工作业确定施工条件和放行列车条件。第四节 防护办法及防护信号备品 第 3.4.1 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第 3.4.2 条 作业负责人、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佩戴标志,并按表 3.4.2 要求携带防护信号用品。表 3.4.2 防护信号用品表 名 称 单位 数量(每人)作业负责人 驻调度所联络员 驻站联络员 现场防护员 喇叭 个 1 红、黄色信号旗(昼)面 各 1 信号灯(夜)盏 1 短路铜线 条 1 手持无线电台 台 1 1 1 GSM-R 手机 台 1 1 1 1 第 3.4.3 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使用有录音回放功能的通信工具或录音笔,铁路局应制定防护联控录音分析、考核制度。第 3.4.4 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及时向作业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作业负责人接到调度命令后,应与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核对调度命令内容,并确认与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之间相互通信良好后方准安排上道作业。作业负责人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或维修)作业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现场防护员站位和移动路径。现场防护员应携带必备的防护用品,做好自身防护,并随时观察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作业负责人,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及时通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第 3.4.5 条 高速铁路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本线和邻线均不设置作业标。第 3.4.6 条 施工作业防护。1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1)单线区间线路施工时,如图 3.4.6-1。图 3.4.6-1 (长度单位:m)(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施工时,如图 3.4.6-2。图 3.4.6-2 (长度单位:m)(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图 3.4.6-3。图 3.4.6-3 (长度单位:m)(4)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 820 m时,如图 3.4.6-4。图 3.4.6-4 (长度单位:m)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 800 m 附近(如图 3.4.6-1图 3.4.6-3),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施工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 820 m 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20 m 附近(如图 3.4.6-4);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负责人经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轨道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2在站内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1)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当施工线路两端道岔只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 50 m 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 3.4.6-5;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小于 50 m 时,在该端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 3.4.6-6。图 3.4.6-5 (长度单位:m)图 3.4.6-6 (长度单位:m)(2)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 3.4.6-7。图 3.4.6-7 (长度单位:m)(3)双线区段,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反方向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出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对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 3.4.6-8。图 3.4.6-8 (长度单位:m)3在站内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道岔间线路)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1)在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点 50 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点 50 m(距出站信号机不足 50 m 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 3.4.6-9;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 50 m 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图3.4.6-9 (长度单位:m)(2)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距离施工地点 50 m 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 3.4.6-10。距邻近道岔不足 50 m 时,在邻近道岔基本轨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单位:m 图3.4.6-10 (长度单位:m)(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反方向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距离施工地段不少于 50 m 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 3.4.6-11。距邻近道岔不足 50 m 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图3.4.6-11 (长度单位:m)(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在距离施工地点两端 50 m 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 3.4.6-12。图3.4.6-12 (长度单位:m)(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上,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 50 m 处线路上,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如图 3.4.6-13。图3.4.6-13 (长度单位:m)(6)在道岔上进行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时,如延长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距离后占用其他道岔时,对相关道岔应一并防护。4 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区间正线不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在其余区间正线上,使用带“T”字和“减速”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1)单线区间施工,设立位置如图 3.4.6-14。图3.4.6-14 (长度单位:m)(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上施工,设立位置如图 3.4.6-15。图3.4.6-15 (长度单位:m)(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设立位置如图 3.4.6-16。图3.4.6-16 (长度单位:m)(4)施工地点距离进站信号机(或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 800 m 时,设立位置如图 3.4.6-17。图3.4.6-17 (长度单位:m)注:1.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小于 800 m 时,按 800 m 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2.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 1 400 m 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5 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站内线路或道岔不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在其余站内线路或道岔上,使用带“T”字和“减速”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1)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 800 m时,单线设立位置如图 3.4.6-18,双线设立位置如图 3.4.6-19。图3.4.6-18 (长度单位:m)图3.4.6-19 (长度单位:m)注: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不足 800 m 时,自施工地点起至 800 m 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A取 1 400 m;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不足 800 m 时,自施工地点起至 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 800 m 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2)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 800 m时,单线设立位置如图 3.4.6-20,双线设立位置如图 3.4.6-21。图3.4.6-20 (长度单位:m)图3.4.6-21 (长度单位:m)注: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不足 800 m 时,自施工地点起至 800 m 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A取 1 400 m;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不足 800 m 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 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 800 m 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3)在站线线路上施工,设立位置如图 3.4.6-22。图3.4.6-22 (长度单位:m)(4)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带“减速”字 的移动减速信号牌,设立位置如图 3.4.6-23。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应设置矮型(1 m 高)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图3.4.6-23 (长度单位:m)第 3.4.7 条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维修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维修地点附近,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进行防护,在天窗内作业时,显示停车手信号。维修作业应在调度所(车站)与作业地点分别设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人员,并保持联系。第 3.4.8 条 线路上作业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如下:1设置移动停车信号(1)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接到调度命令后,通知现场作业负责人;(2)现场作业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并相互确认后,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作业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3)现场作业负责人确认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发出作业命令。2撤除移动停车信号(1)现场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非设备管理单位作业时由作业负责人与设备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2)现场作业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3)现场作业负责人通知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办理开通线路手续。第 3.4.9 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停止向作业地点放行列车,不得办理作业销记手续;同时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铁路局应制定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作业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明确通信设备管理要求,对联控时机、联控内容、联控对象、联控标准用语等环节进行规范。第 3.4.10 条 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作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置防护。第 3.4.11 条 车间、工区的防护信号备品数量,应按表 3.4.11 规定配备。表 3.4.11 防护信号备品数量 名 称 单位 车间 工区 备 注 移动停车信号牌(灯)个 4 6 仅 运 行动 车 组 列车 的 不 配备 带“减速”字移动减速信号牌 个 4 6 带“T”字移动减速信号牌 个 4 6 减速地点标 个 4 6 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 个 4 6 喇叭 个 6 6 红、黄色信号旗 面 各 6 各 6 信号灯 个 6 6 短路铜线 条 4 4 手持无线电台 台 5 8 第五节 电气化铁路作业 第 3.5.1 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起道作业:两股钢轨同时起道时,一次作业起道量不得超过 30 mm,且两股钢轨起道量相差不得超过 7 mm;一股钢轨起道时,一次作业起道量不得超过 7 mm。起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接触网设备调整工作量并配合作业。起道作业时,隧道、下承式桁架桥和拱桥、斜拉桥不得超过限界尺寸线。2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一次不得超过 30 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 120 mm,并不得侵入限界。拨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接触网设备调整工作量并配合作业。桥梁上一侧拨道量年累计不得大于 60 mm,且应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不得大于 50 mm。第 3.5.2 条 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时,无论该地段接触网是否停电,换轨前必须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一条截面不小于 70 mm2的铜导线,在被换一股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装一条截面不小于 70 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具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 3.5.2-1。作业完毕后方准拆除接地线和导线。图 3.5.2-1 1被更换钢轨;2铜导线 2 更换一股钢轨时,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一条截面不小于 70 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具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3.6.2-2。图 3.5.2-2 3更换钢轨需拆装扼流变钢轨引线时,应有电务部门配合,拆装作业由电务人员完成;未设置好分路电缆之前,不得将扼流变钢轨引线从钢轨上拆开;如扼 流变吸上线需拆开时,还应有供电人员配合。4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导线的连接方法,必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第 3.5.3 条 整组更换道岔作业按第 3.5.2 条第 1 款规定办理,施工单位还必须提前通知供电、电务等设备管理单位进行配合;更换完毕必须经供电、电务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撤除临时安全设施。第3.5.4条 线路作业必须保持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杆塔与贯通地线连接时,作业单位应在供电和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与贯通地线可靠连接,经供电、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垂直天窗,如需临时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接地线时,作业单位应在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接地线,并经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V 形天窗,严禁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各种接地线。第 3.5.5 条 线路大修及技术改造,需起道、拨道或整组更换道岔时,作业单位应先通知供电、电务等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根据起道或拨道工作量,调查确认是否存在需要设备调整或改造,超出规定时派人到场配合和监护,并确认相关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第 3.5.6 条 任何作业均不得影响接触网支柱、地锚等设施的稳定。第六节 故障预防与处理 第 3.6.1 条 发生钢轨折断、道岔故障、检查车(轨道检查车、综合检测列车)检测出现级偏差等故障或自然灾害时,按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第 3.6.2 条 胀轨跑道的防治和处理。1当线路连续出现碎弯并有胀轨迹象时,应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或封锁线路,并尽快组织处理。2作业中如出现轨向、高低不良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防胀措施。3发现胀轨跑道时应立即封锁线路进行处理。4.无缝线路发生胀轨跑道时,应对胀轨跑道情况按规定内容做好记录。第 3.6.3 条 钢轨重伤处理。探伤检查发现钢轨重伤时,应及时切除重伤部分,实施焊复。探伤检查发现焊缝重伤时,应及时组织加固处理或实施焊复。第 3.6.4 条 钢轨折断处理。发现钢轨折断时应立即封锁线路,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紧急处理、临时处理或永久处理。1紧急处理 当断缝不大于30 mm时,可在断缝处上夹板或臌包夹板,用急救器加固,拧紧断缝前后各50 m范围内的扣件,并派专人看守,按不超过45 km/h速度放行列车,且邻线限速不超过160 km/h。2临时处理 当钢轨折损严重、断缝超过30 mm或紧急处理后不能及时焊复时,应切除伤损部分,在两锯口间插入长度不短于6 m的同型钢轨,轨端钻孔,安装接头夹板,用10.9级螺栓拧紧,拧紧短轨前后各50m范围内的扣件,按不超过160 km/h速度放行列车。3永久处理 对紧急处理或临时处理的处所,宜于当日天窗内或在轨温适宜时临时要点进行焊复。第 3.6.5 条 道岔内钢轨折断处理。发现道岔尖轨、基本轨、可动心轨、翼轨折断时应立即封锁线路,进行处理。1.紧急处理(1)断缝位于尖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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