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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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合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公司、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1.0.3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保证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第1.0.4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2章术语第2.0.1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一般涉及实验用
2、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第2.0.2条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涉及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第2.0.3条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涉及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第2.0.4条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涉及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第2.0.5条通用实验室:合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第2.0.6条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规定(如
3、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第2.0.7条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第2.0.8条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拟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称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第2.0
4、.9条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的用房。涉及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用房。规定的环境条件涉及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措施。常采用的仪器设备涉及摇床、培养箱等。第2.0.10条天平室:设立称量精度为0.10.01mg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立在较简朴的防振天平台上。第2.0.11条高精度天平室:设立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规定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第2.0.12条前室: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第2.0.13条准备间:某些专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准备工
5、作。第2.0.14条防生物危害实验室:也称为生物安全实验室。用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工作的房间,最重要的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的负压。第2.0.15条管道井: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的竖向井道。第2.0.16条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间。第2.0.17条管道技术层: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的空间。第2.0.18条应急喷淋:为保证实验人员在实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的安全,多在靠近该类实验室的公共走道处设立带有自动或人控开关的喷淋设备,以备实验人员一旦被药品污染时,能及时进行喷淋救护。第2.0.19条反映池:指排水系统排出的污(废)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
6、或附近设立排出污水解决的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予以解决,以达成国家排放标准。第2.0.20条实验室工作接地:为保证规定接地的仪器设备稳定工作而设立的接地。第2.0.21条供电电源工作接地:为交流和直流电源系统提供的接地。第2.0.22条保护接地:为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而设立的接地。第2.0.23条特殊防护接地: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的接地。第2.0.24条防雷接地:为保证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工作而设立的接地。第3章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3.1基地选择第3.1.1条基地选择必须符合本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第3.1.2条基地应满足科学实验工作的规定,并应具有水
7、源、能源、信息互换和协作条件,交通方便。第3.1.3条基地选择应满足建筑用地、实验用地、绿化用地和环境净化的需要,并应留有发展用地。第3.1.4条基地与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第3.1.5条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用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3.1.6条基地应有相应的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措施。3.2总平面设计第3.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实验工作的规定,规划面积指标应按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执行。第3.2.2条总平面设计应涉及各类用房、室外实
8、验场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公用设施管网的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第3.2.3条总平面设计应合理运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以及现有的公用设施等。第3.2.4条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且留有发展余地。第3.2.5条住宅不宜建在科学实验区内。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则应互相分隔,另设出入口,并应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扰的有关规定。第3.2.6条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第3.2.7条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等规定。变配电室、冷
9、冻站等宜设立在对周边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科学实验工作有隔振规定期,应根据其防振距离规定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用必要的隔振措施。第3.2.8条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使用和维护,并留有发展余地。第3.2.9条环境设计应符合本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规定,且宜适当提高绿化率。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第4章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第4.1.1条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第4.1.2条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
10、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拟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第4.1.3条窗第4.1.3.1条设立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规定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立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启动窗扇。第4.1.3.2条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用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第4.1.4条门第4.1.4.1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第4.1.4.2条有特殊规定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
11、体情况拟定。第4.1.4.3条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测窗。第4.1.4.4条外门应采用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第4.1.5条走道第4.1.5.1条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5.1的规定。走道最小净宽(m)表4.1.5.1走道形式走道最小净宽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单走道1.301.60双走道或多走道1.301.50第4.1.5.2条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局限性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立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第4.1.6条楼梯第4.1.6.1条楼梯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4.1.6.2条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12、第4.1.7条四层及以上的科学实验建筑宜设电梯。第4.1.8条厕所第4.1.8.1条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第4.1.8.2条厕所应设前室,并配备洗手盆及镜箱。第4.1.8.3条男厕所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称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第4.1.9条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品间,可独立设立或与厕所结合设立,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第4.1.10条更衣间第4.1.10.1条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1.10
13、.2条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第4.1.11条采光第4.1.11.1条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运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第4.1.11.2条运用天然采光的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第4.1.12条隔声第4.1.12.1条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第4.1.12.2条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用隔声及消声措施。第4.1.13条隔振第4.1.13.1条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
14、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用隔振措施。第4.1.13.2条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用隔振措施。第4.1.14条室内净高第4.1.14.1条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立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设立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第4.1.14.2条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规定拟定。第4.1.14.3条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4.1.15条室内装修第4.1.15.1条实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
15、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第4.1.15.2条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第4.1.15.3条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规定高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第4.1.15.4条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第4.1.15.5条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规定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4.2通用实验室第4.2.1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规定,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
16、空间布置紧密结合。第4.2.2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第4.2.3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第4.2.4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第4.2.5条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
17、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60m。第4.2.6条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长0.10m。第4.2.7条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第4.2.8条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
18、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第4.2.9条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第4.2.10条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立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第4.2.11条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第4.2.12条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第4.2.13条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设立空气调节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4.3专用实验室第4.
19、3.1条由标准单元组成的专用实验室,其开间和进深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规定拟定。布置通风柜和实验台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4.2.11条的相应规定。第4.3.2条对有温湿度控制规定的专用实验室,建筑设计应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第4.3.3条生物培养室第4.3.3.1条生物培养室由前室、准备间、生物培养间、器械消毒及清洗间组成。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前室内应设家庭服和工作服分开的更衣柜和换鞋柜。第4.3.3.2条由几个生物培养室组成的生物培养区,亦可在入口处设立集中式更衣换鞋柜。第4.3.3.3条生物培养室应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尽端,不宜开设外窗。有外窗
20、时,应做双层密闭窗及遮光百叶。第4.3.3.4条生物培养室或生物培养区与非生物培养区之间,应设立实体砖墙。生物培养室各功能房间之间,宜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玻璃隔断墙的骨架宜采用不易变形及耐清洗的材料制作。第4.3.3.5条生物培养室与各功能房间玻璃隔断墙上的门,宜采用推拉门。第4.3.3.6条生物培养室宜留有设立灭菌器的位置。第4.3.4条天平室第4.3.4.1条天平室应设立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第4.3.4.2条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门。第4.3.4.3条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解
21、决。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的台板,并不得采用木制工作台。设在楼层上的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的区域。第4.3.4.4条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的规定外,应布置在实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第4.3.4.5条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的允许振动限值,应按制造部门提供的数据选用,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的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的规定。第4.3.5条电子显微镜室第4.3.5.1条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和防磁规定,远离振动源及磁场干扰源布置,且宜布
22、置在建筑物的底层。第4.3.5.2条电子显微镜室由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3.5.3条电镜间不宜设外窗。第4.3.5.4条电镜间的室内净高应按设备高度及检修规定拟定。第4.3.5.5条电镜基座应采用隔振措施。与电镜配套使用的有振动的辅助设备及室内空气调节设备等,应设隔振装置。第4.3.5.6条电镜间、切片间及涂膜间的空气应过滤。人员出入口必须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3.6条谱仪分析室第4.3.6.1条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必须布置在楼层时,应采用相应的隔振措施。第4.3.6.2条谱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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