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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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Of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CJJ332023J404-202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23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3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乡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乡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23,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
2、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乡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23年2月5日前 言根据建设部文献建标2023284号文献规定,标准修订组在进一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重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送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
3、燃气场站;12.实验与验收。本规范修订的重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长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4、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本规范参与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重要起草人员:杨健 陈秋雄 赵仲和 刘松林 徐伟亮 谢育铮 陈源 何远禄 严茂森 卢贵元 张晶 任增卫 杨树生 刘威垣 周延华 张巍 何健文 李同光目 次1总则
5、62土方工程 72.1一般规定 7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72.3开槽 72.4回填与路面恢复 92.5警示带敷设 92.6管道路面标志设立 10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送和存放 11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125埋地钢管敷设 135.1一般规定 135.2管道焊接 135.3法兰连接 145.4钢管敷设 146球墨铸铁管敷设 166.1一般规定 166.2管道连接 166.3球墨铸铁管敷设 16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187.1一般规定 187.2聚乙烯管道敷设 187.3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19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 208.1一般规定 208.2阀门的安装 208.3凝水缸的安
6、装 208.4补偿器的安装 208.5绝缘法兰的安装 219管道穿(跨)越 229.1顶管施工 229.2水下敷设 229.3定向钻施工 239.4跨越施工 23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2410.1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2410.2管道的防腐 2410.3管道安装 2411燃气场站 2511.1一般规定 2511.2储配站 2511.3调压站 2511.4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2612实验与验收 2712.1一般规定 2712.2管道吹扫 2712.3强度实验 2812.4严密性实验 2912.5工程竣工验收 29本规范用词说明 31条文说明 311总则1.0.1 为规范城乡燃气输配工程
7、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合用于城乡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 进行城乡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乡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献后方可开工。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
8、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通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估。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规定进行专门培训。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献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立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规定。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批准。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查部门的产品合格文献。否则不得使用。1.0.7 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
9、型号应符合设计文献和协议的规定,并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献或本规范有规定期应进行有关质量检查的管材,不合格者不得使用。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1.0.9 城乡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土方工程2.1 一般规定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通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线
10、路由、相关地下管线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算。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完毕。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用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得产权单位的批准。2.1.5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季施工时,应采用减少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2.2.1 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立安全护栏,并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立夜间警示灯。2.2.2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重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2.2.3 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
11、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安全的人员。2.3 开 槽2.3.1 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2.3.2 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当采用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宜为0.050.10 m ;当采用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2.3.3 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拟定,也可按下列规定拟定: 1. 单管沟底组装按表 2.3.3 拟定。表2.3.3 沟底宽度尺寸管道公称管径(mm)508010020025035040045050060070080090010001100120013001400沟底宽度(m)0.60
12、.70.81.01.31.61.82.02.22. 单管沟边组装和双管同沟敷设可按下式计算: 底预留值应不小于0.15 m ;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 (2.3.3) 式中 a 沟底宽度(m); D1 第一条管道外径(m); D2 第二条管道外径(m); s 两管道之间的设计净距(m); c 工作宽度,在沟底组装:c = 0.6(m);在沟边组装:c = 0.3(m)。2.3.4 梯形槽(如图2.3.4)上口宽度可按下式计算:b ha图2.3.4 梯形槽横断面b=a+2nh (2.3.4)式中 b 沟槽上口宽度(m); a 沟槽底宽度(m); n 沟槽边坡率(边坡的水平投影与垂直投影的
13、比值); h 沟槽深度(m)。2.3.5 在无地下水的天然湿度土壤中开挖沟槽时,如沟深不超过表2.3.5的规定,沟壁可不设边坡。 表2.3.5 不设边坡沟槽深度土壤名称沟槽深度(m)土壤名称沟槽深度(m)添实的砂土或砾石土1.00黏土1.50亚砂土或亚粘土1.25坚土2.002.3.6 当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挖深小于5 m ,不加支撑时,沟槽的最大边坡率可按表 2.3.6 拟定。表2.3.6 深度在 5 m以内的沟槽最大边坡率(不加支撑)土壤名称边 坡 率(1n)人工开挖并将土抛于沟边上机 械 开 挖在沟底挖土在沟边上挖土砂 土亚砂土亚粘土粘 土含砾土卵石
14、土泥炭岩白垩土干黄土11.0010.6710.5010.3310.6710.3310.2510.7510.5010.3310.2510.5010.2510.1011.0010.7510.7510.6710.7510.6710.33注: 如人工挖土抛于沟槽上即时运走,可采用机械在沟底挖土的坡度值。 临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 1.5 m,靠墙堆土时,其高度不得超过墙高的 1/3 。2.3.7 在无法达成本规范2.3.6 条的规定期,应用支撑加固沟壁。对不坚实的土壤应及时做连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2.3.8 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堆土前应对消防栓、雨水口
15、等设施进行保护。2.3.9 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压实。当沟底无地下水时,超挖在0.15 m以内,可用原土回填;超挖在0.15 m 以上,可用石灰土解决。当沟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用级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设计标高。超挖部分回填后应压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2.3.10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宜在雨季施工,或在施工时切实排除沟内积水,开挖时应在槽底预留0.03 0.06 m 厚的土层进行压实解决。2.3.11 沟底遇有废弃构筑物、硬石、木头、垃圾等杂物时必须清除,然后铺一层厚度不小于0.15 m 的砂土或素土,并整平压实至设计标高。2.3.12 对软土基及特殊性腐蚀土壤,应按设计
16、规定解决。2.3.13 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4 回填与路面恢复2.4.1 管道主体安装检查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但需留出未检查的安装接口。回填前,必须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干净。 对特殊地段应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检查合格后所有回填。2.4.2 不得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内的回填土,不得具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用灰土回填。距管顶 0.5 m 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块不得多于10 ,直径不得大于 0.1 m ,且均匀分布。2.4.3 沟槽的支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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