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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筑工程技术文件整理标准.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3555464
  • 上传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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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筑工程 技术 文件 整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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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0.3 建设工程技术文件的整理归档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工程技术文件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4 建设工程技术文件整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建设 工程 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 )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设工程技术文件( Technical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工程项目建设的电子文档 、文字记录 、声像资料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是建设工程文件的组成部份,可简称为技术文件。 2.0.2 勘察、设计文件(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Document )   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2.0.3 电子文档( Electronic Document )   应用计算机软件技术记录的工程建设信息。 2.0.4 文字记录( Writing Record )   以纸张为载体,用文字和图表方式记录的工程建设信息。 2.0.5 声像资料 ( Audio or Video Data )   应用仪器设备,以声音或图像方式记录的工程建设信息。 2.0.6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ion )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为执行合同组建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负责的工程项目管理临时机构。 2.0.7 见证检验( Witness Inspection )   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工程档案、案卷、立卷等术语见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将技术文件的形成和整理归档列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的职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应将本单位技术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0.2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文件的形成和整理归档工作,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也可将此项工作委托监理单位负责;   2  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协议、合同内容,应包括对技术文件要求的条款;   3  应将技术文件纳入城建工程档案,并纳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留存的档案范围。 3.0.3 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技术文件的形成和整理,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0.4   建设工程技术文件宜实行计算机管理,重要技术文件应建立电子文档,大、中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宜建立多媒体电子工程档案。 4 技术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4.0.1   技术文件的归档范围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S 表 S01 规定。 4.0.2   归档技术文件的质量要求:   1  技术文件应为原件;   2  技术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工程实际;   3  技术文件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4  技术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5  技术文件应采用 A4 纸( 297mm × 210mm ),其中图纸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幅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GB/10609.3-89 )统一折叠成 A4 幅面( 297mm × 210mm ),图标栏在外;   6  技术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 技术文件的立卷 5.1立卷的原则和方法 5.1.1   技术文件应按监理技术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分别立卷。施工技术文件立卷还应按工程管理文件、技术管理文件、检验检测文件、施工过程记录、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记录、施工过程验收文件、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及竣工图分类归档。立卷的原则应遵循技术文件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有机联系。分包工程应单独立卷。 5.1.2   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技术文件应分单位工程按分部工程、专业、施工阶段等次序组卷。 5.2 卷内文件的排列 5.2.1 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5.2.2 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5.2.3 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5.3   案卷的编目 5.3.1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制:   1  卷内文件应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 1 开始;   2  单面书写文件页号的编写位置应在右下角,双面书写文件页号的编写位置,正面应在右下角,背面应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应在右下角;   3  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4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应编写页号。 5.3.2   卷内目录的编制:   1  卷内目录式样可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相应规定,目录应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2  序号应以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 1 依次标注;   3  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4  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原编号或图号;   5  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6  日期应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   7  页次应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5.3.3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   1  卷内备考表的式样可参照 《建设 工程 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相应规定 ;   2  卷内备考表应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照片张数),以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3  卷内备考表应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5.3.4   案卷封面的编制,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封面宜设置在卷盒、卷夹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案卷封面的式样可参照 《建设 工程 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相应规定 ;   2  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档案馆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共几卷、第几卷;   3  档号应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4  档案馆代号应填写国家给定的本档案馆的编号,档案馆代号应由档案馆填写;   5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提示卷内文件的内容,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专业名称、卷内文件的内容;   6  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7  编制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8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保管期限分类应符合 《建设 工程 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相应规定 ;   9  密级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5.3.5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应采用 70% 以上 A4 白色书写纸制作。 5.4 案卷装订 5.4.1   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使用。 5.4.2   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5.5.  卷盒、卷夹、案卷脊背 5.5.1   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   1. 卷盒的外表尺寸应为 310mm × 220mm 厚度分别为 20 、 30 、 40 、 50mm 。   2. 卷夹的外表尺寸应为 310mm × 220mm ,厚度一般为 20-30mm 。   3. 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5.5.2 案卷脊背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案卷题名。案卷脊背式样可参照 《建设 工程 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相应规定 。 6 监理技术文件 6.0.1 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日记及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规划、监理月报 、监理工作日记及监理工作总结应整理归档,其编制和归档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GB22/300 )相关规定。 6.0.2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是监理工程师下达的书面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表 B01 。 6.0.3 工程暂停令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它必要情况,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表 B02 。 6.0.4 工程平行检验记录   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巡视和平行检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表 B07 。 6.0.7 旁站监理记录   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关键部位或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表 B08 。 6.0.8 工程中间验收单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间的相互交接、工程因故中间停工移交建设单位或重要的分部工程、工序等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监理单位应签发工程中间验收单,工程中间验收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表 B09 。 6.0.9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对施工报送的工程竣工报验单予以签认,并向建设单位提报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表 B10。 7 施工技术文件 7.1 工程管理文件 7.1.1 工程管理文件应列入技术文件,施工过程中报审、报验及申请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表 A01 ~ A11 。 7.1.2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及施工质量检验等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表 A12 。 7.1.3 施工日记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由技术人员逐日记载,自工程开工起始至工程竣工截止,连续、完整和真实。施工日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表 A13 。 7.1.4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文件应整理归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勘察)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表 A14 ,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报检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表 A15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表 A16 。 7.1.5 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报批前,施工单位内部应首先审核会签,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大、中型或群体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编制,一般工程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工艺复杂、分期出图或群体工程也可以分段编制。专业性强、工程重点部位、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冬、雨期施工应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表 A17 。 7.2 技术管理文件 7.2.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实施前及分项工程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向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交底;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交底;专业技术员应针对分项工程和关键部位的重点注意事项向施工作业人员交底。交底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技术交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L 表 L 01 。 7.2.2 单位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其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的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签章,图纸会审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L 表 L02 。 7.2.3 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应由原设计单位专业设计负责人签发,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文件应编为表 L03 。   设计变更内容涉及结构等安全和使用功能,应经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复审。设计变更文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设计变更文件应内容详实,并注明相应变更图纸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非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文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L 表 L 03。 7.3 检验检测文件 7.3.1 施工现场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必须在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制作)送检,见证取样人员应对其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记录应符合 本标准附录 M 表 M01 和 M02 。 7.3.2 用于工程上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等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并应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复试。 进场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M 表 M03 ,进场验收报审表应附合标准附录 A 表 A09 。   新材料、新产品鉴定证书应列入归档技术文件。进口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中文版)应列入归档技术文件。质量证明文件资料为复印件应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及经办人和经办时间。认证文件归档应编为表 M04 。 7.3.3 下列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半成品的验收、复试及检测文件应归档。   1  建筑材料    钢材、水泥、砂、石、砌块及防水材料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复试的材料,进场复试报告归档应编为表 M05 。   2 混凝土、砂浆    1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报告(归档文件应编为表 M06 );    2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见本标准附录 M 表 M07 );    3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见本标准附录 M 表 M08 );    注:使用预拌混凝土, 1 )~ 3 )项由供应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    4 )混凝土、砂浆下料单(见本标准附录 M 表 M09 、 M10 );    5 )混凝土的强度、抗渗及砂浆强度试验报告(归档文件应编为表 M05 );    6 ) 混凝土强度评定记录(见本标准附录 M 表 M11 )。   3 混凝土、砂浆 试块及钢材试件   混凝土、砂浆 试块及钢材试件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M 表 M12 、 M13 、 M14 。   4 半成品钢筋   钢筋采用场外委托加工形式时,加工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半成品钢筋出厂合格证,半成品钢筋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见证取样复试,半成品钢筋出厂合格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M 表 M15 。   5 预制构件   预制构件加工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构件出厂合格证,预制混凝土构件出厂合格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M 表 M16 ,钢构件出厂合格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M 表 M17 。 7.4 施工过程记录 7.4.1 施工过程记录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跟踪记录。施工过程记录应包括工程定位及测量放线、施工检查、现场施工检验等记录。 7.4.2 工程定位及测量放线记录   1 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红线桩及高程控制点,测定建筑物平面主控轴线位置(或建筑物控制网)以及建筑物± 0.00 绝对高程,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 N 表 N01 。   2  测量放线检查记录   在建筑物分层平面放线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轴线、墙、柱、门窗洞口的位置和标高进行复查,测量放线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02 。 7.4.3 施工检查记录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2 土方回填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1 ~ 3 款施工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03 。地基基础工程中桩基础工程施工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04 、 N05 、 N0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附表进行调整,桩基础工程还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应作为施工检查记录附件归档。装饰装修工程中玻璃幕墙施工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07 。   4 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质量人员、监理机构、搅拌机组、施工班组参加共同进行开盘鉴定工作,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08 。   5 混凝土搅拌检查记录   现场混凝土搅拌必须进行施工检查,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09 。   6 混凝土浇筑检查记录   现场混凝土浇筑必须进行施工检查,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10 。   7 地基验槽检查记录   地基验槽(工程桩试桩)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参加,检查重点是地基持力层、基底标高及地下水位等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与地质勘察报告描述相符。地基验槽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 N 表 N11 。 工程桩试桩报告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12 。   8 地基处理记录   地基基础按勘察、设计文件要求,需要进行人工强化处理,地基处理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13 、 N14 。   9 焊接材料烘焙记录   按照相关规范和焊接工艺的要求,应对焊接材料的烘焙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包括烘焙方法、烘干温度和时间、保温情况、烘焙数量和使用部位等内容,焊接材料烘焙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15 。   10 构件吊装检查记录   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的吊装应注意核对构件名称、编号及安装部位,并重点检查接头处理情况,构件吊装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16 。   11 预应力钢筋张拉记录   预应力钢筋张拉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17 、N18 。记录应包括施工部位、预应力钢筋规格、张拉程序、计算拉力和伸长量以及每根(组)预应力钢筋的张拉实测值(后张法施工的预应力钢筋张拉应旁站监理)等内容。   12 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钢筋张拉灌浆应实行旁站监理,灌浆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19 ,记录应包括水泥浆配合比、灌浆压力、水泥浆使用量、灌浆点简图及试件留置等内容。   13 现场搅拌混凝土测温记录   冬季施工应对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温度进行监控,测温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20 。   14 混凝土测温记录   大体积混凝土和冬季施工混凝土测温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21 。   15 混凝土试块同条件养护测温记录   混凝土试块同条件养护测温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22 。   16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会同施工、供货单位有关人员应对进场设备全数开箱验收,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23 ,记录应包括设备的包装、外观、备件(附件)、随箱文件及现场测试等内容。   17 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   给排水、暖通使用的设备、阀门、密闭水箱(罐)、风机盘管、成组散热器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规定做压力试验,试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24 。   18 管道冲洗(吹洗、脱脂)记录   室内外给排水、采暖、空调、消防管道以及其他设计有要求的管道在交工前应做冲洗(吹洗、脱脂),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25 。   19 补偿器安装记录   补偿器安装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26 。记录应包括安装部位、固定支架间距、计算预拉应力及实际预拉应力等内容。   20 消火栓安装、试射记录   工程竣工前消火栓应做试射。试射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27 ,记录包括启泵按钮、消火栓组件及栓口的安装、卷盘间距及组件、栓口水枪型号和栓口动压、静压实测压力值等设计和规范规定的内容。   21 安全附件安装检查记录   锅炉高、低水位报警器、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连锁保护装置等安全附件应进行联动试验。安装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28 。   22 锅炉烘炉试验记录   锅炉在试运行前应进行烘炉试验。烘炉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29 。   23 锅炉煮炉试验记录   锅炉在试运行前应进行煮炉试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30 。   24 锅炉试运行记录   锅炉在烘炉(煮炉)试验后,应进行 48 小时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并应对安全阀做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安全阀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调试),锅炉试运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31 。   25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和接地装置施工检查记录   电气设备(系统)的接地装置竣工前应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测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32 ,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33 。   26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设备、动力、照明线路以及其他应测试绝缘电阻的电气安装工程,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绝缘电阻测试,测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34 。   27 电气器具通电检查记录   电气器具安装后,应按楼层、按房间进行通电检查,检查接地(接零)以及灯具、开关、插座的使用功能和位置。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35 。   28 表 N36 低压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记录   电气设备系统安装后,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进行空载运行检验,检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36 。现场单独安装的低压电器交接试验项目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 )第 10.1.2 条规定执行。   29 大容量电气线路结点温度检验记录   630 安培及以上容量导线、母线连接处和开关,应做设计负荷下线路结点温度检验,检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37 。   30 照明配电箱(盘)漏电保护装置测试记录   照明配电箱(盘)应进行漏电保护装置测试,测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38 。   31 避雷带支架拉力测试记录   避雷带的每个支持件应做垂直拉力测试,测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39 。   32 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   水泵、风机、水冷机组、冷却塔、空调机组及新风机组等设备,在系统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单机及系统试运转调试,单机试运转调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40 ,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41 。   33 风管漏光检测记录   风管系统施工完毕后应进行漏光测试,检测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42 。   34 风管漏风检测记录   风管系统完毕后应进行漏风测试,检测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43 。   35 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   现场组装的除尘器壳体、组合式空气调节机应做漏风量检测,检测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44 。   36 管网风量平衡测试调整记录   通风与空调工程应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运转,对各系统的风压、风速、风量进行测试和调整,测试调整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 N 表 N45 。   37 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   制冷系统的气密性试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46 。   38 净化空调系统检测记录   净化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试运转时,应对系统中的高效过滤器进行泄露检测和室内洁净度检测,检测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 N 表 N47 。   39 空调水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   空调工程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无生产负荷联动试运转及调试,其运转及调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N 表 N48 。 7.5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记录 7.5.1 涉及工程安全和功能的部位、设施、系统及其试运转、调试、运行等应进行安全和功能检测。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应符合相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检测资料应齐全、完整。 7.5.2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记录   1 地下工程防水检查记录   地下工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抗渗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有无裂缝、渗漏以及渗漏程度和处理情况。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01 。   2 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防水工程应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防水检测。屋面工程应进行淋水(蓄水)试验和雨后观察,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02 。设计要求防水的房间必须做蓄水试验,蓄水试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03   3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观测记录   主体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建筑物垂直度和主要楼层高度进行检查,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观测记录 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 P 表 P04 。   4 沉降观测记录   建筑物需要进行沉降观测时,测量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设置工程沉降观测点,定期进行沉降观测,沉降观测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05 ,记录应包括控制点平面布置、沉降曲线及观测过程表述等内容。   5 通风(烟)道、垃圾道检查记录   通风(烟)道、垃圾道竣工验收前应做使用功能检查,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06 。   6 卫生器具灌(满)水试验记录   卫生器具(包括相关的暗置室内外非承压排水管道、开敞式水箱)隐蔽前应进行灌(满)水试验,试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07 。   7 承压管道(设备)压力试验记录   采暖、燃气及消防工程承压管道及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打压和严密性试验,试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08 。   8 系统通水试验记录   室内外给排水(中水)系统、卫生洁具、地漏以及清扫口竣工验收前应分系统或区段进行通水检查,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09 。   9 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   室内排水干管应按规范规定做通球试验,试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10 。   10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建筑物照明系统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通电试运行,通电试运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11   11 大型照明灯具承载试验记录   大型灯具应对预埋螺栓、吊钩、吊杆或吊顶上嵌入式安装骨架应做过载试验,试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12 。   12 电气装置接地电阻测试检验记录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13 ;线路、插座、开关接地电阻测试检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14 。   13 空调(通风)系统试行记录   空调(通风)工程交工前,应进行系统生产负荷的综合效能试验的测定与调整。空调(通风)系统试运行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15 。   14 空调(通风)系统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进行风量、温度测试,测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16 。   15 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应符合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4)有关规定和 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 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17 。   16 防(排)烟系统联动试运行记录   排烟系统试应按设计和规范规定进行运行调试,调试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P 表 P18。 7. 6 施工过程验收文件 7.6.1 工程预检记录   1 电梯机房、井道预检记录   电梯机房、井道在交付安装前应进行预检,预检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Q 表 Q01 。   2 自动扶梯(人行道)安装 预检记录   自动扶梯(人行道) 安装前应对土建工程进行验员预检 ,预检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Q 表 Q02 。   3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必须做质量预控或进行交接检查的工序,应填写工程预检记录,工程预检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Q 表 Q03 。 7.6.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隐蔽前必须进行检查,隐蔽工程记录必须准确记载与施工有关的重要的内容(包括必要的附图),并且应与施工检查记录能够互证。钢筋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Q 表 Q04 ,其它工程 隐蔽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Q 表 Q05 。 7.7 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7.7.1 检验批质量验收   检验批 验收,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 应 填写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应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R 表 R01 。 7.7.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单位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专业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应组织 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R 表 R02 。 7.7.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填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R 表 R03 ,其中分部(子分部)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R 表 R04 。 7.7.4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表 A10 。经监理单位预验合格,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R 表 R05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 7.7.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复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报送建设单位 申请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R 表 R6 。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还应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观感质量检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及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R 表 R07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R 表 R08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R 表 R09 。 7.7.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填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R 表 R10。 7.8 竣工图 7.8.1 建设工程竣工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编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 7.8.2 竣工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竣工图应使用新蓝图编绘;   2  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3  无变动图纸可在图签旁空白处签盖竣工图章;   4  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   5  一般性图纸变更可依据设计文件在图上直接标出并签盖竣工图章;   6  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 1/3 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图名和编号应依照原图。 7.8.3 竣工图绘制 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7.8.4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1 竣工图章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2 竣工图章示例如下(图 7.8.4 ): 3  竣工图章尺寸为: 50mm × 80mm ; 4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粥宪锗孽龟复毖痰俘寅嫡芽瘤甸区掉碗吧追蒲楷磺隔切雪颓丝唐烟罚喷季煽梅募郭谅脾喝凑价招稿非驰茄惨周旋昔烂霸央拙豌慈聚眺须戴胆扼隋阴岿芳实耳扰嗜万誓帽妒肖校羽卫脯椰鸳侦娘萎妈既滇豆狸恳巧沉窗理骂拖庞泥振疫馈抓团硬讼匀涂盼渍肆砾塑办迂废街藻醋沥儒憾碟钥未阿肆堆固剂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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