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问题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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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间借贷问题汇总目录问题1:什么是民间借贷?问题2: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吗?问题3: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协议是无效的?问题4:公司之间借贷是否是民间借贷?效力如何?问题5:公司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法律效力如何?问题6:民间借贷居间人、介绍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7:借款让借款人写“借条”还是“欠条”?问题8:规范的民间借贷协议一般涉及哪些条款?问题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能否规定另一方一起偿还?问题10:民间借贷可以采用哪些担保方式?问题11:什么是保证担保?问题12:保证人有哪些主体资格规定?问题13: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问题14:保证责任的范围?问题15:如何
2、理解保证期间?问题16:保证人的选择标准?问题17:起诉时是否能只起诉保证人?问题18:保证担保合用过程中的注意要点?问题19:如何理解抵押?问题20: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问题21:哪些财产是严禁抵押的?问题22:抵押物的选择原则?问题23:抵押必须要办理登记吗?问题24:抵押权如何实现?问题25:什么是质押担保?问题26: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27:什么是股权质押?问题28:抵押、质押登记部门一览表问题29:民间借贷协议何时生效?问题30: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的,是否需要通过借款人的批准?问题31:借款人向第三人转移债务时,是否需在征得出借人的批准?问题32:民间借贷协议有哪些形式?问题
3、33: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的上限是如何规定的?问题3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如何解决?问题35: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解决?问题36: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37:预扣利息法院如何解决?问题38:借贷双方约定复利是否有效?问题39:逾期还款的利息如何计付?问题40:借贷双方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如何解决?问题41: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自愿支付超过上限利息如何解决?问题42:出借人如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问题43:借据、收据、欠条等未载明债权人如何拟定债权人?问题44:如何拟定民间借贷协议的履行地?问题45:出借人人起诉时是否可以只起诉保证人?问题46:人民法院备案后,发现
4、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如何解决?问题47: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被认为为有罪能否起诉担保人?问题48:“刑民”交叉案件主协议效力及担保人责任的承担?问题49: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提起诉讼有何风险?问题50:必须到庭的原告假如不到庭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问题51:在什么情形下,法院需要对借贷是否虚假诉讼进行审查?问题52:恶意诉讼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问题53:网贷平台是否需要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5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借贷协议用于个人使用如何认定?问题55: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用于公司经营法院如何解决?问题56: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协议作为民间借贷协
5、议的担保法律效力如何?问题57: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问题58:民间借贷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问题59: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60:民间借贷诉讼成本有多高?问题1:什么是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新借贷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互相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涉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互相之间的借贷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贷规定将公司拆借也纳入到了民间借
6、贷的范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合用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表现为各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形成的借贷关系,其本质特性体现为非正规金融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公司法人,经授权经营放贷业务,虽然其不同于一般的工商公司,但从其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最新借贷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定应当合用于小额贷款公司。问题2: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吗?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最新借贷规定的出台是以往精神的延续。只要借贷
7、双方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应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3: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协议是无效的?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如存在以下情形,相应民间借贷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1.违反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协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反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协议
8、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公司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说的情形,重要规范的对象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会严重扰乱信贷市场,会给金融市场带来风险,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无效。3、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民间
9、借贷协议无效、用于非法用途的无效、利率超过上限部分,超过上限部分的约定无效。问题4:公司之间借贷是否是民间借贷?效力如何?最新借贷规定出台之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非金融公司之间不得拆借资金,相应的借贷协议法院一般认定为无效,虽然有一些例外判决,但数量很少,司法实践中基本的态度是认为公司拆借协议为无效协议,认定为有效的案件为例外。但随着最新借贷规定的出台,这一情况已经发生改变。最新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互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协议,除存在协议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协议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意味
10、着从主线上改变了过去认定公司之间借贷无效的做法,从而为公司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护的空间和依据。但针对该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公司之间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订立借贷协议;2.不得有违反协议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3.应当注意公司放贷是自有资金还是非自有资金。假如公司拿自有资金进行借贷,公司对协议标的有完全所有权,对其处分只要满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就应当予以认可。假如是非自有资金借贷,应根据协议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假如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贷给公司公司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者以向其他公司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
11、,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协议应当认定为是无效。具体可见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款。4.需要区分公司是否是经常性放贷虽然最新借贷规定允许公司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订立借贷协议,但一般只局限在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经营所需偶尔为之,出借公司不能以放贷为业。假如普通公司以放贷为业,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等特性,达成一定限度,则性质就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这必将会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肯定是不被允许的,相应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这个度如何把握,还得看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各级法院的态度。在杜万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合用一书中,编者认为
12、,对于如何认定公司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不宜做出“一刀切”的规定,而是应当结合公司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一年内借贷次数、借贷利息等的约定、借贷收益占公司收入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等等,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综合认定公司是否构成经常性放贷业务。问题5:公司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法律效力如何?公司内部集资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在中小公司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扩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毕竟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一般都比较了解。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向社会
13、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取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取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最新借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协议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协议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需要注意一下几点:第一,借款对象仅限于单位内部职工,这里的单位内部员工不涉及为了非法吸取公众存款而通过招聘吸纳为公司员工的人员;此外,根据2023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取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
14、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取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取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取资金的。(假如达成一定限度,有也许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第二,集资资金必须是用于单位内部的经营活动。假如不是单位自用,符合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向其他公司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则相应借贷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问题6:民间借贷居间人、介绍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体分为三种:一是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结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
15、定;二是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三是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间借贷的居间人,其作用是劝说出借人将金钱借给特定借款人,或者劝说借款人向特定的出借人借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贷数额、利率高低、期间长短等说和,促进借贷关系的成立。善意的居间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享受任何实体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假如居间人的恶意行为导致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和协议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除民间借贷协议按无效解决外,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
16、责任,即向出借人补偿相应损失。目前非常火爆的P2P网贷,从法律关系上来看,网贷平台就是居间人的角色,按照最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根据上述规定,网贷平台作为居间人假如没有明示提供担保,网贷平台是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7:让借款人写“借条”还是“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
17、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协议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事实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一定是借款协议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因素、用途的举证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乏亲戚关系,借款时将平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问
18、题8:规范的民间借贷协议一般涉及哪些条款?依据协议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借款协议的内容涉及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条款。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重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2.借款的币种借款币种即借款协议标的的种类,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协议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围,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数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4.借款金额借款金额,
19、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协议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协议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拟定,借款协议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拟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协议便不能成立。5.借款利率利率是指一定期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拟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协议不能没有利率条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6.借款的期限借款期限是指贷人批准让借款人使用用借款的期限。当事人双方一般根据借款的种类、用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借给能力等因素商议拟定借款期限。
20、7.还款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贷款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的原则。在借款协议中,应明确在协议期限届满时是一次性偿还借款,还是分期偿还腊款,是本息一次性偿还,还是本息分别偿还。8.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借款协议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对借款协议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担保贷款的种类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借款协议的担保,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借、贷、担保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担保借款协议的形式,也可采用由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中签字,并同时向贷款方出具书面还款保证书的形式。9.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假如借款协议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
21、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协议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对的、全面地履行协议,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协议的重要条款。10其他条款除上述重要协议条款外,借款协议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告知和送达条款以及当事人双方商订的其他条款等。问题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能否规定另一方一起偿还?1.何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
22、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基于此,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管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假如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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