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亲权制度的建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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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亲权制度的建立 法学院2023年暑期社会实践服务团队前言2023年暑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社会实践服务团队驻扎在衡阳市衡山县福田乡白云村,进行了十几天的走访调研。调查结果显示,本地大多数中年人都外出打工或经商,留下孩子与年迈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孩子的教育抚养与老人的赡养扶助都面临着极大的问题。联想到我国婚姻家庭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我们觉得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亲权制度,并且扩充现行法律研究中的亲权含义的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国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亲权以人身支配、人身依附为特性
2、,以男性尊长权利为本位。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力图建立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立法中虽有亲权的实质性法律条文,但却散见于法律或法规之中,如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未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给执法人员合用法律导致困难。由于立法上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机制,因此难于将这种法律制度中积极的、故意义的内容渗透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之中,大多数人仍沿袭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统习惯,不能明确亲权法律内容中的权利与义务,更难以对的行使权利。很多学者认为,2023年婚姻法(修正案)“存在着重大原则制度性体系缺少,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完全确立。缺失之二是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规定过于简朴,不利于对未成年子
3、女的保护。缺失之三是未设立监护制度,使监护与亲权不分。由于历史的因素,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则由婚姻法规定,这种立法例不仅导致法律体系缺少系统性,还导致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与反复。”随着对民法领域若干问题的全面进一步研究,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亲权法律制度,应当在吸取、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已成熟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弘扬我国法律中有价值的法律精神,反映当今人与人之间特定身份关系中的亲权法律关系。新农村作为社会一方的缩影,势必会反映和折射我们某些制度的局限性。通过调查实践,从新农村角度看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我们认为应当制定符合我国社会及家庭现状的亲权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家庭关系
4、中子女和老人的权利。调查时间:2023年7月11日7月20日调查地点:衡阳市衡山县福田乡白云村及附近村庄调核对象:白云村村民及附近五个村部分村民调查目的:调查了解新农村建设下的婚姻家庭法的实行情况,人们是否从内心里认可和信服用法律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法律是否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或内心需要。将法律制度中故意义的内容渗透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之中。试图发现婚姻家庭法中不完善的地方,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婚姻家庭法的完善做出应有的努力。调查方法:1、问卷调查。我们针对不同的年龄层次,面对不同的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问题做了青少年版、中年版和老年版的三种调查问卷。我们提成六个小组发放问卷,同时面对面交流,完毕并
5、保证了所有调查问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们发放青年版和老年版调查问卷各500份,中年版调查问卷200份,且所有顺利收回。2、走访调查。针对调查问卷得出的结果及其体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走访调查,具体了解从调查问卷中发现的有关亲权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和村民进行了交流。调查结果:一、青少年版的农村婚姻家庭调查问卷结果分析(参见附录1)父母外出打工现象普遍。从第56项得出的数据中,我们发现,占76%的被调查青少年的父亲或者母亲不在身边,这382人中尚有322人是父母皆不在身边,比例高达84.2%。青少年正处在身体和心理发展、成熟的重要阶段,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这个阶段形成,假如父母不在身边,对于青少年的发
6、展很显然是不利的。从第7项我们可以看到,基本上出去的父母都是每隔半年回来一次,遥远的距离加上时间上的不富余,和父母亲的交流明显过少,在家也只能靠跟着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生活,所以有80%的青少年觉得和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最亲近。第10项,大约有80%的孩子觉得自己不是很幸福,根据上述数据,我们认为正是由于父母不在身边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使他们觉得不幸福。从第11项我们也可以看出,很多青少年将父母是否在身边的因素纳入到判断生活是否幸福的重要因素中。正是由于父母不在身边而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第12项中长大后也许会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感情更亲的比重达70%。这样的答案让我们引发令人担忧的思考,当现在
7、的青少年变成了中年人,而现在中年人变成老年人时,是否会引发进一步的赡养问题?暂且不提将来,第13项表白,在父母将子女留给老人照看的同时,家里的生活来源不是在外打工的父母寄回的钱,而是爷爷奶奶等自己的劳动所得,也就是说老人们在抚养了自己的儿女之后现在又在抚养着自己的孙辈。第14项,显示82%的青少年表达自己长大后不会选择远离家庭打工,说明他们深受父母不在身边之苦。试想,作为祖国未来建设栋梁的青少年,假如从小就得不到很好的知识和人性教育,或许他们将来就会成为社会最动荡不安的因素。子女和父母之间,本应是最和谐的关系,却被现实制造了无数矛盾。当现实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国家用法律来调整,用法律来
8、维护家庭结构的稳定。我国的大监护制度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利义务涉及抚养、教育、监护、探视、继承,其中抚养、教育应涉及生活条件、伦理道德方面子女正常成长所具有的安全安定的生长环境。但是监护与人身的结合并不是很紧密,这就导致了诸如将子女交给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忽略自己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很显然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因此,从立法上将亲权加以整理和规范,是很有必要的。我们认为,亲权是基于血缘建立起来的,更侧重于亲情人身,可以更有力地督促父母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亲权制度的建立会明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当现实中有些问题无法解决时,我们至少能在法律中明
9、确方向,明辨是非。 二、中年版的农村婚姻家庭调查问卷结果分析(参见附录2)我们发现有很多留守儿童,即父母出去打工将孩子留在家中给老人带的情况是很普遍的,这将给孩子的教育与保护及成年后孩子对父母的保护与赡养带来很多问题。就白云村的情况,250个家庭有230个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占92%,但外出务工的现象同时高达84%,这不得不让人思考孩子由谁来抚养教育,由于就目前大部分的务工者而言,身在他乡能维持个人生活是很不容易的,将孩子带在身边抚养教育的现实性太小。从接下来的数据便能很很清楚地解答我们的疑问,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的,现象高达98%,而仅仅2%是由村支部直接监护的。同时外出打工的因素是为
10、了维持生活和为孩子及其他家人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这个数字为44%。这样,可以提出另一个疑问,为给孩子更好的教育的愿望与将孩子留给老人教育的现象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不可否认,就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老人与孩子之间存在着代与代的距离,不能对孩子进行最佳的教育。而我们的调查的另一个数据也表白了很多家长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外出打工孩子由老人照顾会影响孩子的成长与发展的观点占92%。父母外出打工而影响父母与子女感情的现象就调查结果发现也占到了80%以上这一较高的比例,同时接受调查的中年人中表白自己存在父母外出打工而导致父母与子女感情疏远会导致将来的赡养问题的顾虑占80%。这表白我们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
11、与接受较好保护的权利,这也是将来成年子女履行对父母的义务在情感上的一种保证,鉴于此我们应当用法律规定下来以使人们意识到这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而这个问题是现有的监护制度远远不能解决的。监护制度的重心重要在于对未成年人目前的权利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只涉及到老年人单方面权利的保护,而不是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出发的,将两者分开而论,容易使人们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结识不清,将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分割开来,有失法律的公平性。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监护制度很显然只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而亲权体现的不仅仅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从父母的角度出发给
12、孩子一个更好的学习与发展的条件,给予情感上的帮助与引导,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等各方面的统一;扩展原有亲权概念的范围,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权利的同时强调保护年迈父母的权利,将这两者联系而论有助于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合理行使。第14项则是说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应当成立拟制血缘关系,合用亲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从后两个调查结果也可以很显然的看出现有监护制度的不完善,同时佐证了我们提出亲权制度的可行性。从第1516项可以看出保护妇女在怀孕期间的权利与保护孩子在未出生时的权利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持妇女怀孕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观点的人占48%,且基本是男性持此种观点,这种想法或做
13、法对妇女与未出生子女不利。60%的人表达假如夫妻离婚后才发现母亲怀有孩子,此时父亲对孩子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母亲行使,且持此种观点的人大部分为女性,极小部分是男性,这说明子女在未出生时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证。在此方面监护制度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无此内容。但我们的亲权制度涵盖了这一法律关系,属于它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具体阐述见后。关于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调查结果显示持此种观点的人占96%,即认可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同的。我们的亲权制度认为亲权不因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而有别,父母将子女带到人间即享有对其子女的
14、相关权利及承担相关义务,父母从知道自己子女存在对其子女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子女也因其出生而在成年后对其父母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假如父母双方健在且为合法夫妻关系,则父母均为亲权人,得共同行使亲权,应以其共同的意思决定亲权的行使,假如意见分歧,则应互相协商,合理解决。三、老年版的农村婚姻家庭调查问卷结果分析(参见附录3)(一)女儿对父母的亲权问题在农村,成年女儿对父母的亲权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通过运用第46题的调查,我们发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养儿防老”这种封建落后的观点在农村还是根深蒂固。绝大多数的老人都觉得女儿虽然同样是自己辛辛劳苦抚养大的,但是没有义务同儿子同样的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
15、特别是女儿出嫁后。他们普遍认为在女儿不尽赡养义务只是道德问题,不违反法律规范。在这种背景下,女儿对父母的亲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也不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觉得,法律规范儿女对父母的亲权、保障老年人权益时,必须要强调女儿对父母的亲权。并且这种亲权必须兼顾成年女儿对父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亲权,即从赡养费和精神照顾等多方面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隔代抚养对亲权的侵害在我们进行调研的5个农村,68%的家庭中青壮年都出去打工了,对孩子抚养教育的担子就落在祖(外祖)父母的肩上。这种现状对亲权的损害体现在:1、对老年人精神权利上的伤害。通过调研结果我们发现,爷爷奶奶带的孙子年龄80%是在十
16、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116岁的达14%,属于限制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年过古稀之年的爷爷奶奶照顾孙辈时心里承受的压力和责任是非常大的。此外,不同的成长背景、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生活阅历等诸多因素使得祖孙之间的沟通非常容易出现断层,正如分析我们第913题的调查结果时可以看到爷爷奶奶和孙辈之间普遍存在着交流不够,互相不理解的情况,比如第13题的调查结果显示祖孙交流“偶尔”和“几乎没有”的合占84%。这些数据表白了大部分老年人对于自己“留守在家”照顾孙辈是感觉到力不从心,不幸福的。此外,子女长期在外打工,期待儿女绕膝、家庭团圆的老年人精神上肯定会觉得孤单寂寞,特别是老年人年老多病,子
17、女的缺位无疑是对他们精神上的巨大伤害。这是一个十分严峻的形势,隔代抚养给老年人导致的无形伤害问题急需我们的关注与解决,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对老年人物质权益上的伤害。我们在走访调研的过程中,通过和老年人的交谈发现,孙辈的教育费和生活费都是由他们出的,由于出去打工的人从事的大多是体力活,挣不到足够的钱。并且在肩负抚养孙辈责任的老年人中70%是抚养2个或2个以上孙辈,所以,很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还要从事青壮年强度的农活以补贴家用,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让老年人无法安享天伦之乐。这种隔代抚养的现象使成年子女的亲权行使不到位,从而导致了对老年人权益各个方面的侵犯,这也使得我们从法律角度提出
18、重视子女对父母的亲权的心情更加迫切了。(三)政府在对保障老年人权益时的重要性政府应当采用对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权益进行保障的有力措施,贯彻民本思想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对于子女对父母亲权的实现在现实实践中受到阻碍时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努力普及完善这种制度,让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我们强烈呼吁从法律层面科学地规范成年子女对父母亲权问题的规范,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使责任到人,并运用国家强制力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只有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蓝天下,才干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绽开最幸福最知足的笑脸。据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现有的监护制度不可以调整所有父母与子女
19、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子女对父母的亲权除了赡养外还是一片空白,而将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权利义务分开也不利于权利义务的履行与法律的规范与统一,更容易使人们将这两者分开而论。建立亲权制度的建议一、 亲权的简介 亲权源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在罗马法称为家父权( ),有支配权利之意义,在日耳曼法称为 (,),有保护权利之意义。 现代亲权制度就是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父权制度的基础上经历了两千数年的历史变迁发展而成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用来规范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专属的、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一)亲权的概念亲子关系在外国
20、法中称之为“亲权”,是父母对子女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亲权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界重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注: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7228页。)另一种定义为:“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谓之亲权。”(注:林菊枝:亲属法专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85年版,第139页。)第三种定义为:“亲权在近代立法,谓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注:史尚宽著:亲属法,台湾荣泰印书馆1980年版,第590页。)尚有一种定义认为:“亲权是指父
21、母对未成年子女有身份上及财产上的以监督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注:(日)新版新法律学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21页。)上述各定义,尽管表述上有差异,但其基本的内涵是一致的,都表白了亲权是基于基本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调研结果与讨论,我们认为亲权不仅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生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也指成年子女对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 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中,以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子女保护赡养父母为目的的亲权为其核心内容。 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以赡
22、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及探视、继承等,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继承,就是亲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亲权建立在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依出生、收养或严格的权利转让而发生,专属于父母及子女。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赡养保护父母为中心的亲权,不仅为权利同时也为义务,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亲权和监护权在主体、客体、内容和可否转移方面都存在不同。(二)亲权的法律特性1、亲权是父母及成年子女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亲权,成年子女对父母也有亲权。我们提出的亲权概念中,亲权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的,有所扩大,是为了保护弱势的家庭成员
23、,不仅仅是未成年的子女,也涉及生活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从而更好的维护家庭关系,增强这以一社会普遍小组织的稳定性。因此,亲权人,即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一方面应为父母,一方面应为成年子女。亲权是身份权,所谓身份权,即根据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对于亲权涉及到的身份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亲权不因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而有别,父母将子女带到人间即享有对其子女的相关权利及承担相关义务,父母从知道自己子女存在对其子女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子女也因其出生而对其父母在成年后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假如父母双方健在且为合法夫妻关系,则父母均为亲权人,得共同行使亲权,应以其共同的意思决定亲权的行使,假如意见分
24、歧,则应互相协商,合理解决。非婚生子女不知道其亲生父母或亲生父母明确规定解除其亲生子女对其的权利义务时,亲权不存在或消灭。(2)对于养子女,应以养父母而不是以亲生父母为亲权人。养子女应对其养父母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亲权的转移应有严格的规定。 (3)在我国,由于认可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拟制血亲关系,对继子女而言,生亲与继亲均为亲权人。此外,继亲将配偶他方的子女收为养子女时,生亲与养亲均为亲权人。生亲另一方与子女法律关系消灭,不为亲权人。由于特殊因素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及丧失劳动力的父母为目的,亲权需要转移的,应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按法定的程序进行。2、亲权既涉及权利也涉及义务,是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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