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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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手册安全文明施工手册(3)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1 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安全防护技术标准 1.1 基础工程安全防护基础工程安全防护 1.1.1 土石方工程安全防护 1.1.1.1 各种基础工程在施工前都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条件,了解地下情况,根据季节施工特点防坍塌措施,做好施工准备。1.1.1.2 土方开挖应从上至下进行,严禁掏底作业。1.1.1.3 挡使用机械挖土时,机械旋转半径内不得有人。1.1.1.4 采用机械挖土时,汽车装土必须低于槽帮 15 厘米。1.1.1.5 采用人工挖土时,人与人的操作距离不得小于 2 米,并派人观测边坡有无坍塌危险。1.1.1.6 基槽开挖深度至 1.5 米时,应根据土质适当放坡或加可靠支撑。1.1.1.7 基槽开挖深度至 2 米时,必须在边沿设两道防护栏杆,高度为 1.2 米,并挂蓝色密目立网;危险处应设红色标志灯。1.1.1.8 槽、坑、沟与建筑物、构造物的距离不小于 1.5 米。1.1.1.9 槽、坑、沟边 1 米以内不准堆土、堆料、停置机具。1.1.1.10 在深基础、管道、地下室等潮湿环境中施工必须使用安全电压。1.1.1.11 深基础施工降排水时,吊泵索具严禁使用金属材料。降水井口必须用定型板盖严,并设金属围栏和警示标志。1.1.2 挡土墙、护坡桩、大孔径桩及扩底桩的安全防护 1.1.2.1 施工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1.1.2.2 施工现场应设围档与外界隔离,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1.1.2.3 下孔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腰系安全绳,且保证地面上有人监护。1.1.2.4 人员上下必须从专用爬梯上下,严禁沿孔壁或乘运土工具上下。1.1.2.5 桩孔应盖孔盖,深度超过 5 米时要进行强制通风,竣工时应降孔口盖严。1.1.2.6 人工提土需用垫板时,垫板应宽出孔口每侧不小于 1 米,板宽不小于 30 厘米,板厚不小于 5 厘米,孔口大于 1 米时,孔上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1.1.2.7 挖出的土方应随出随运,暂时不能运走的应堆放在孔口 1 米以外,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 米,孔边不准堆放零散杂物。1.1.2.8 容器不能装土过满,孔上任何人不准向孔内投扔任何物料。1.1.2.9 基槽、桩孔成形后必须即时进行安全防护。1.1.2.10 大孔径桩和扩底桩不准人工挖孔。1.2 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1.2.1 材质规定 1.2.1.1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 4851 毫米,壁厚 33.5 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1.2.1.2 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1.2.1.3 木脚手板应用杉木或松木制成,厚度不小于 5 厘米,宽度为 2025 厘米,板长36 米。腐朽、破裂的不能使用。1.2.1.4 钢脚手板用 23 毫米厚一级钢板压制而成,厚 5 厘米,宽 2025 厘米,长 3-6米,端头有连接卡。1.2.1.5 北京地区不准使用木脚手架和竹跳板,也不准搭设钢木混合脚手架。外埠地区可执行本地标准。1.2.1.6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 GB169091997 国家标准。1.2.2 脚手架搭设 1.2.2.1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结实,有排水措施,保证地基有可靠的承载能力。1.2.2.2 立杆下面必须垫通长木板,规格不小于 515200 厘米,内外立杆应绑扫地杆。1.2.2.3 结构脚手架的立杆间距不大于 1.5 米,大横杆间距不大于 1.2 米,小横杆间距不大于 1 米。1.2.2.4 装修脚手架的立杆间距不大于 1.5 米,大横杆间距不大于 1.8 米,小横杆间距不大于 1.5 米。1.2.2.5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的垂直距离不大于 4 米,水平距离不大于 6 米,所用拉接材料强度不小于双股 8 号铅丝的强度,并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高大架子(高度在 20 米以上)必须做刚性拉接,每个拉接点的承受能力应大于 7000 牛顿。1.2.2.6 脚手架操作面满铺脚手板与墙面距离不大于 20 厘米。脚手板的接头处应有两根小横杆,距离不大于 30 厘米,脚手架上不准有探头板和飞跳板。1.2.2.7 脚手架外侧设 1.2 米高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高 18 厘米的档脚板,或设 1.2 米高一道护身栏杆,立挂蓝色密目安全网,操作面的下方设兜网封严。1.2.2.8 高度在 20 米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立剪刀撑。剪刀撑应随架子同步搭设,从架子纵向两端搭起,搭设宽度为 6 根立杆。剪刀撑与水平面的夹角为 45-60。1.2.2.9 剪刀撑的底部要插到垫板处,与立杆相交点用扣件扣牢。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接头,搭接长度不少于 60 厘米,在搭接处增长两个扣件。1.2.2.10 高度在 20 米以下的脚手架,可设立正反斜支撑。1.2.2.11 脚手架各杆件相交伸出的端头均应大于 10 米厘,以防止杆件滑脱。1.2.2.12 非作业层不铺脚手板时,小横杆可部分拆除,但上下两步错开,部分拆除后其间距:结构架子不大于 1.5 米,装修架子不大于 3 米。脚手架操作层的端头处必须用两道栏杆封严。1.2.2.13 因施工需要立杆不能伸到基础时,在通过计算的基础上,在断杆处加八字撑,将断杆荷载分卸到两侧架子上。1.2.2.14 建筑物顶部脚手架要高于坡屋面挑檐板 1.5 米,高于平屋面女儿墙顶 1 米,高出部分要绑两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1.2.2.15 结构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 2646N/M2(270Kg/M2)脚手架上放砖不允许超过单行三层(侧立)。装修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 1960N/M2(200 Kg/M2)。1.2.2.16 脚手架的外侧边沿与室外电力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为 外电线路 电压 1KV 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 5 8 10 15 1.2.2.17 高度在 20 米及 20 米以上的脚手架和各种特殊脚手架均必须通过设计,有图纸、计算书、搭设方案和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必须通过责任工程师、安全主管验收后方可使用。1.2.2.18 单排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应超过 20 米,小横杆必须插入墙内 24 厘米,立杆与墙面距离不能超过 1.5 米。1.2.2.19 土坯墙、空斗墙、轻质墙以及砂浆强度等级低于 M1,厚度小于 18 厘米的砖墙,不得使用单排脚手架。1.2.2.20 钢管脚手架上严禁直接缠绕电线电缆,高出四周物体的脚手架要有避雷措施。1.2.2.21 高度 30 米以下的脚手架附近 2 米不准开挖土方,高度 50 米以下的脚手架附近 3米不准开挖土方。1.2.2.22 垂直偏差、高度 30 米以上的脚手架小于 1/400 且不大于 7.5 厘米,30 米以下的脚手架小于 1/200 且不大于 10 厘米;水平偏差小于 1/300 且不大于 5 厘米。1.2.3 斜道的搭设 1.2.3.1 人行斜道的宽道不小于 1 米,坡度约为 1:3(高:长),运料斜道的宽度不小于 1.5 米,坡度 1:6 为宜。1.2.3.2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沿必须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满挂立网,人行斜道脚手板应铺平、铺严,脚手板上的防滑条高度为 23 厘米,间距为 30 厘米。1.2.3.3 斜道立杆间距 1.5 米,大横杆间距 1.2 米1.4 米,小横杆置于斜横杆之上,间距不大于 1 米。在拐弯平台处的小横杆还应适当加密。1.2.3.4 斜道两侧及端部应设剪刀撑,对于独立斜道应加密连墙杆。1.2.3.5 斜道入口处应设护头棚。1.2.3.6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准搭在有外电线路一侧。1.2.4 满堂红架子的搭设 1.2.4.1 装修用的满堂红架子,立杆间距不大于 1.5 米,大横杆间距不大于 1.4 米,小横杆间距不大于 1 米。1.2.4.2 高度在 6 米以下的满堂红架子,可花铺脚手板,间隔不大于 20 厘米,脚手板必须固定牢固;高度在 6 米以上的架子,脚手板必须铺严。1.2.4.3 地基为土质时,立杆的底部应平整夯实并垫通板。1.2.4.4 四角设抱角斜撑,四边设立剪刀撑,中间每隔 4 根立杆沿纵长方向设一道剪刀撑。所有斜撑和剪刀撑均应由底到顶连续设立。1.2.4.5 临边必须设两道栏杆及挡脚板。人员上下架子应使用爬梯。1.2.4.6 上料井口四角设安全护栏,上下架子要设爬梯。1.2.4.7 非满搭的满堂红架子临边处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和一道挡脚板。1.2.5 井字架、龙门架的安全防护 1.2.5.1 井字架、龙门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高度在 1015 米,应设一组揽风绳;每增高 10 米加设一组,每组 46 根,对称设立。1.2.5.2 揽风绳应用直径不小于 12.5 毫米的钢丝绳,并按规定埋设地锚,严禁捆绑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钢丝绳用花篮螺丝调节松紧,严禁用别杠调节钢丝绳长度。钢丝绳的固定不少于 3 个卡扣,卡扣的弯曲部分卡在钢丝绳短头一侧。1.2.5.3 钢管井字架立杆应用对接扣件连接。立杆和横杆的间距均不大于 1 米。四角应设双立杆,天轮架必须绑两根天轮木,加顶桩,打八字戗。1.2.5.4 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 2 米的防护棚,另三个侧面必须封闭。主体高度在 24 米以上的建筑物进出料口应设双层防护棚,两层相隔 60 厘米。1.2.5.5 首层进料口必须采用联动防护门。吊盘定位必须采用自动联锁装置,应保证灵敏有效,安全可靠。1.2.5.6 导向滑轮必须单独设立牢固地锚,不得绑在脚手架上,导向滑轮至卷扬机筒的钢丝绳,凡经通道必须予以遮护。1.2.5.7 天轮与最高一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 6 米,必须设立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上升最高位置与天轮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2 米。1.2.5.8 吊笼的出入口均应有安全门,两侧有安全防护措施。1.2.5.9 井字架、龙门架与楼层进出料口必须有安全门两侧应绑两道护栏,并设挡脚板。1.2.5.10 非工作状态的楼层进出口安全门必须关闭。1.2.5.11 井子架、龙门架应有上下联络信号,楼层进出口处设有照明装置,写明楼层的层数。1.2.5.12 严禁人员乘坐吊盘上下。1.2.6 插口架子的安全防护 1.2.6.1 插口架子的负荷量(涉及活载荷)不得超过 1176 牛/平米,架子上严禁堆放物料,人员不得集中停立,保证架子受力均匀。1.2.6.2 架子提高、降落时,不准使用吊钩,必须用卡环吊运,任何人不准站在架子上随架子升降。别杆等材料随架子升降时,必须放在妥善地方,以免掉落。1.2.6.3 架子长度不得超过架子的两个开间,最长不得超过 8 米,超过 8 米的必须采用加固措施。1.2.6.4 架子宽度以 0.81 米为宜,高度不低于 1.8 米,最少要有 3 道钢管大横杆。1.2.6.5 架子外皮要高出施工面 1 米,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并加剪刀撑,安全网要从上到下挂满封严并且兜住底部,并与每步脚手板下脚封死绑牢。1.2.6.6 架子安装就位后,架子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 20 厘米,间隙处应用连接绑牢,立面外侧用安全网封严。1.2.6.7 插口架子须悬挑时,挑出长度从受力点起,不准超过 1.5 米,必须超过 1.5 米时,要采用加固措施。1.2.6.8 插口架子的别杆应别在窗口的上下口。别杆应用 1010 厘米的木方,别杆每端应长于所别实墙 20 厘米,插口架子上端的钢管应用双扣件锁牢。1.2.6.9 凡与建筑物拐角处相连的插口架子,应将两面相临架子大小面用安全网交圈封严。1.2.7 吊篮架子 1.2.7.1 吊篮的负荷量(涉及人体重)不准超过 1176 牛/平米,人员和材料要对称分布,保证吊篮两端负荷平衡。1.2.7.2 严禁在吊篮的防护以外和护头棚上作业,任何人不准擅自拆改吊篮。1.2.7.3 吊篮里皮距建筑物以 10 厘米为宜,两吊篮之间距离不得大于 20 厘米,不准将两个或几个吊篮一起升降。1.2.7.4 以手扳葫芦为吊具的吊篮,钢丝绳穿好后,必须将保险扳把拆掉,系牢保险绳,并将吊篮与建筑物拉接牢固。1.2.7.5 吊篮长度一般不得超过 8 米,吊篮宽度以 0.81 米为宜。单层吊篮高度以 2 米为宜,双层吊篮高度以 2.8 米为宜。1.2.7.6 用钢管组装的吊篮,立杆的间距不准大于 2 米,大小面均须打戗。采用焊接边框的吊篮,立杆间距不准超过 2.5 米,长度超过 3 米的大面要打戗。1.2.7.7 单层吊篮至少设 3 道横杆,双层吊篮至少设 5 道横杆。1.2.7.8 承重受力的预埋吊环,应用直径不小于 16 毫米的圆钢。吊环埋入砼内的长度应大于 36 厘米,并预墙体主筋焊接牢固。预埋吊环距支点的距离不得小于 3米。1.2.7.9 安装挑梁时,应使挑梁探出建筑物一端稍高于另一端,挑梁之间用钢管连接牢固。预埋吊环距支点的距离不得小于 3 米。1.2.7.10 吊篮升降时用的手扳葫芦应用 3 吨以上的专用配套的钢丝绳。倒链应用 2 吨以上的承重钢丝绳,直径应不小于 12.5 毫米。1.2.7.11 钢丝绳不得接头使用,与挑梁连接处要有防剪措施,至少用 3 个卡子进行卡接。1.2.7.12 吊篮长度在 8 米以下 3 米以上的,要设 3 个吊点,长度在 3 米以下的可设两个吊点,但篮内人员必须挂好安全带。1.3 临边与洞口作业安全防护临边与洞口作业安全防护 1.3.1 临边作业安全防护 1.3.1.1 尚未安装栏杆和栏板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无外墙的楼层周边、水箱水塔周边雨蓬挑檐边、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必须设立 1.2 米高的两道护栏及 18 厘米高的挡脚板或搭设固定的立网防护。1.3.1.2 栏杆应通过设计计算,横杆长度超过 2 米时应加立柱,栏杆的整体构造应在任何一处能承受任何方向 1000 牛顿的外力。1.3.1.3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有防护栏杆外,敞口的立面必须采用措施做全封闭解决。1.3.1.4 楼梯口、楼梯边、休息平台必须安装临时防护栏杆,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回转式楼梯间应在首层及以上每隔 4 层设平网防护。1.3.1.5 阳台栏板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及时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应按临边防护标准执行。1.3.1.6 施工工程与社会道路或民房相临时应搭设防护棚。1.3.1.7 施工中使用的卸料平台必须限制装载量,护栏高度不低于 1.5 米,并用密目安全网封严,护栏上严禁搭放物品。1.3.1.8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楼内孔洞的临边防护设施被拆除,必须设警示标志,作完毕后及时将原防护设施复位,直到工程结束时方可将防护设施拆除。1.3.2 洞口作业安全防护 1.3.2.1 楼板、屋面和平台上 2.52.5 厘米至 2525 厘米的洞口必须设坚实盖板,并有防止移位措施。1.3.2.2 2525 厘米至 5050 厘米的洞口和后浇带,应用固定的盖板盖牢,并且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1.3.2.3 5050 厘米至 150150 厘米的洞口必须预埋钢筋网片,钢筋间距不大于 15厘米,或满铺脚手板,并予以固定,未经许可不准移动。1.3.2.4 150150 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必须搭设围护架,有双道防护栏杆,洞口中间用水平安全网封闭牢固。1.3.2.5 车辆行驶道路旁的洞口、深沟、管道、坑槽所用的盖板,应能承受本地额定卡车后轮承载能力 2 倍的荷载。1.3.2.6 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洞口应设防护门或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下口低于 80 厘米的洞口,应加设 1.2 米高的临时护栏。1.3.2.7 电梯井口必须设不低于 1.2 米的金属防护门,井内首层及以上每隔 10 米(或4 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封闭严密。电梯井不准做垂直运送通道和垃圾通道。1.3.2.8 洞口必须按规定设立照明和安全标志。竖向管道间、管道竖井必须安装防护门或不低于 1.5 米的防护栏杆,并设红灯警示。1.4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4.1 攀登作业安全防护 1.4.1.1 攀登用品必须牢固可靠,移动式梯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1.4.1.2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1.4.1.3 立梯工作角度以 75左右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 30 厘米为宜,不得有缺挡。折梯的上部夹角以 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1.4.1.4 直爬梯攀登高度以 5 米为宜,超过 5 米应加设护笼,超过 8 米必须设立梯间平台。1.4.1.5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从通道上下,不准任意攀登。上下梯子时,应面向梯子,不得手拿器物。1.4.1.6 供人上下的踏步,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 1100N/M2。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必须按实际载荷验算其承载能力。1.4.2 悬空作业安全防护 1.4.2.1 悬空作业应有牢固的立足处,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设施。新增悬空作业的设备都必须通过鉴定方可使用。1.4.2.2 吊装预应力混凝土屋架等大型构件前,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1.4.2.3 吊装过程中的吊装物上严禁站人。1.4.2.4 支模时严禁攀登模板的连接件与支撑件,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安装 3 米以上高度的柱模时,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1.4.2.5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凳,绑扎 3 米以上的柱筋时,必须搭设操作平台。1.4.2.6 在 2 米以上高处浇砼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1.4.2.7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在室内,不得站在窗台、阳台栏板上作业。1.4.2.8 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1.4.3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4.3.1 无外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时,凡高度在 4 米以上的建筑物,必须支搭 3 米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距下方物体表面不得小于 3 米。1.4.3.2 高层建筑无外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时,必须支 6 米宽双层水平网,网底距下方物体表面不得小于 5 米,且每隔 10 米还必须固定一道 3 米宽的水平网。1.4.3.3 水平网接口处必须严密,与建筑物之间缝隙不大于 10 厘米,并且外沿比内沿高出 50-80 厘米。无法支搭水平网的,必须逐层设立网全封闭;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完毕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1.4.3.4 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度 3-6 米宽于出入口两侧各 1 米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 5 厘米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1.4.3.5 临近施工区域以及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保证人、物安全。1.4.3.6 高处作业的铁凳、木凳应牢固,两凳间需搭设脚手板的间距不得大于 2 米,铺脚手板的宽度不少于 60 厘米,且凳上只允许一人操作。1.4.3.7 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严禁投掷物料。1.4.4 操作平台的安全防护 1.4.4.1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 10M2,高度不应超过 5 米,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1.4.4.2 装设有行走轮的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结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 8 厘米。1.4.4.3 操作平台台面满铺脚手板,四周必须设防护栏杆并设上下扶梯。1.4.4.4 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规范设计安装,其方案要编入施工组织设计中。1.4.5 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1.4.5.1 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下层作业必须在上层高度的也许坠落半径范围以外(见下表),不能满足此规定期,应采用隔离防护措施。不同高度坠落半径表 高度(米)25 515 1530 30 以上 坠落半径(米)2 3 4 5 1.4.5.2 拆除模板、脚手架时,下方不得有其它人员操作,并应设专人监护。1.4.5.3 钢模板拆除后,其临时堆放处应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 1 米,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 米。1.4.5.4 脚手架边、通道口及楼层临边 1 米,不准堆放任何拆下物件。2 临时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用电安全技术标准 2.1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2.1.1 项目应制定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用电管理人员、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分包单位的电气负责人。2.1.2 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含 5 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含 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在安装后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1.3 工程项目应经常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解决隐患定人、定措施、定期间进行解决和整改,并做好记录。2.1.4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现场维修电工完毕。作业电工必须持有有效证件,无有效证件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2.1.5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设施和保护装置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2.1.6 对临时用电设施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和解决。2.2 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 2.2.1 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2.2.1.1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2.2.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沿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距离,汇编程序小全操作距离应不表所列数值。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边沿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电压(KV)1 以下 1-10 35-110 154-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2.2.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施工现场的机场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外电线路电压(KV)1 以下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6 7 7 2.2.1.4 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在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沿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起重机及被吊物边沿与输电线路间的最小水平距离:输电线路电压(KV)10 以下 11-20 35-154 220 最小水平距离(m)2 4 8 10 2.2.1.5 对达不到上述四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或停电后作业,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2.2.1.6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沿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2.3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2.3.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气、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用防雨雪和防止动物出入的措施。配电室内应整齐清洁,严禁放置食物及杂物。2.3.2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 3 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并应设有安全用品。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并配锁。2.3.3 配电室应设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及运营方式,并持操作证上岗值班。2.3.4 成列的配电屏(盘)应装设备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电箱关闸上锁。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2.3.5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营。2.3.6 发电机组应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应设立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并须独立设立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4。2.3.7 室外地上变压器应设围栏,悬挂警示牌,内设操作平台。变压器围栏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2.4 接地与防雷接地与防雷 2.4.1 保护接零与接地 2.4.1.1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即三相五线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运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2.4.1.2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的电源侧的零线引出。2.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同一供电系统时,根据本地规定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2.4.1.4 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反复接地。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运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2.4.1.5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金属外壳;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4)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2.4.1.6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也不应有拧缠式接头。2.4.1.7 保护零线应用多股铜线,其截面与工作零线相同且应不小于 2.5mm2,同时满足机械强度规定。2.4.1.8 保护零线应与设备或端子板连接牢固。使用电缆时,保护零线不宜采用外敷设的方式。2.4.1.9 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反复接地外,还应在配电线中的蹭处和末端处做反复接地。2.4.1.10 保护零线每一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什应不大于 10。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4。2.4.1.11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2.4.2 防雷 2.4.2.1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高大架子、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则应安装防雷装置。2.4.2.2 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运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塔式起重机的防雷装置应单独设立,不应借用架子或建筑物的防雷装置。2.4.2.3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 1 至 2m。2.5 配电线路配电线路 2.5.1 架空线路 2.5.1.1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规定:1)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2)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 5;3)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相同。2.5.1.2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 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 10mm2。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 35m,间距离不得小于0.3m。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 2.5m。2.5.1.3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上、脚手架上。架空线杆不应有下沉、倾斜,杆应有积水。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应不小于 130mm。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 1/10 加 0.6m,遇有松软土质时应加大埋深或加固。2.5.1.4 架空线路的最大弧垂与地面的最小距离:施工现场 4m;机动车道 6m,铁路轨道 7.5m。2.5.1.5 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或空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 2.5,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 1.5 倍。2.5.2 电缆线路 2.5.2.1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操作和介质腐蚀。实在无法埋地或架空的部分,必须使用铝装电缆并外加“”形保护盒或穿管敷设。2.5.2.2 电缆在室外直接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 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敷设不小于 50mm 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2.5.2.3 电缆路线不得直接敷设在钢管、钢门窗、脚手架等金属物上,且严禁用金属裸线绑扎。2.5.2.4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合及引出地面 2m 至地下 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固定机械的电源电缆沿地面敷设时应穿管并埋地。2.5.2.5 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得小于 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 1m。2.5.2.6 施工现场闸箱、设备、室外灯具、流动灯具的电源线、负荷线均不得采用塑料线和普通橡皮线。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2.5.2.7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墙壁或电杆设立,并用绝缘子固定。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随自生所带来的荷包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2.5m。2.5.2.8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合。2.5.2.9 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电缆不得成束敷设,各路电缆应埋顺。2.5.2.10 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建筑物外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足运用在建程的竖井、电缆在室内架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2.5.2.11 井字架的限位装置,电铃等线路在架空敷设时应用钢索或铅丝悬吊避免电缆电线直接受力。2.5.3 室内配电线路 2.5.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2.5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 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 1.5mm。2.5.3.2 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 2.5m,并应采用防雨措施。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2.5.3.3 潮湿场合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做保护接零。2.6 配电箱及开关箱配电箱及开关箱 2.6.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立 2.6.1.1 配电系统应实行分级配电,即分为总配电箱、分派电箱和开关箱三级。室外总配电箱、分派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派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2.6.1.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立,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立。2.6.1.3 分派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 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 3M,与手持电动工具的距离不宜大于 5M。2.6.1.4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 1.5MM。不得使用木制的配电箱。箱体外观应完整,坚固,防雨,防尘。箱门不得采用上下启动式,并防止碰触箱内电器。2.6.1.5 配电箱,开关箱的装设应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1.3M,小于 1.5M;移动式分派电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0.6M,小于 1.5M。携带式开关箱应有 100MM200MM 的箱腿,开关箱必须立放,严禁倒放。配电柜下方应砌台或立于固定支架上。2.6.1.6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的场合,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和有侵蚀性气、液体的场合。配电箱(柜)下方地面应平整、坚实、无下沉、无积水,周边不得有灌木、杂草,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2.6.1.7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派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2.6.1.8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一方面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应作保护接零。2.6.1.9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和导线严禁有任何带电明露部位。相线不得使用端子板进行连接。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应分开设立。工作零线应通过端子板连接。2.6.1.10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2.6.2 电器装置的选择与使用 2.6.2.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开关电器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2.6.2.2 配电箱和开头箱均应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溶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引出配电箱的回路必须由单独的分路开关控制。2.6.2.3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应实行两级漏电保护,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内设立漏电保护器。若现场用电总容量较大,而又没有与其相匹配可供总配电箱内安装的漏电保护器时,必须在第一级分派电箱的空气开关的负荷侧安装漏电保护器。2.6.2.4 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有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由可代替分路熔断器和分电自动开关使用,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电源总隔离开关的负荷侧。2.6.2.5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及导线规格均应与其负荷相适应。2.6.2.6 固定设备应有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S。2.6.2.7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合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S。2.6.2.8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2.6.2.9 配电箱应在箱门内侧应贴有控制线路简图,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2.6.2.10 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2.6.2.11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 分派电箱 开关箱;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 分派电箱 总配电箱(紧急情况除外)。2.7 用电设备用电设备 2.7.1 基本规定 2.7.1.1 施工现场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2.7.1.2 所有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均应实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可靠运营。2.7.1.3 使用类手持电动工具以及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等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戴绝缘手套 2.7.1.4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均应做保护接零。对产生震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2.7.1.5 塔式起重机、室外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和需要设立避雷装置的井字架等,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还应按规定做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2.7.1.6 塔式起重机、室外电梯等设备由于制造因素无法采用 TN-S 保护系统时,其电源应引自总配电柜,其配电线路应按规定单独敷设,专用配电箱不得与其他设备混用。2.7.1.7 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并符合国际 GN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规定。2.7.1.8 所有用电设备在拆、修或挪动时必须断电后方可进行。2.7.2 起重机械 2.7.2.1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际 GN5144-85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2.7.2.2 塔式起重机的反复接地,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两条轨道应做环行电气连接,轨道的接头处应做电气连接。对较长的轨道,每隔 20m 应加设一组接地装置。2.7.2.3 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垂直敷设时应设固定点,距离不得超过 10m,并避免机械损伤。2.7.2.4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立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 30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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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安全 文明 施工 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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