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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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则01第二章 设立通则03第三章 附着式户外广告10第四章 临时户外广告21第五章 户外招牌24第六章 灯光与照明29第七章 设计与制作33第八章 安装和施工38第九章 维护和保养40第十章 验收与检测4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规范第一章 总 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管理,规范设立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立合用本规范。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规定。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运用户
2、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立的广告,涉及:(1)运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立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涉及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运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立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运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立的广告设施。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立的表白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1.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应当符合的基
3、本原则1.5.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规定,以该密则密、该疏则疏为原则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1.5.2 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成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1.5.3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1.5.4 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派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1.6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和招牌按照设立位置与形式分类如下:1.6.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告和招牌。1.6.2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
4、告和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告和招牌。1.6.3 落地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广告和招牌。第二章 设立通则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立的基本规定2.1.1 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2.1.2 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1.3 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导致不良影响。2.1.4 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平常使用和安全需求。2.1.5 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2.1.6 同一地段的广告和招牌应成组设立,规格统一。2.1.7 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
5、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严禁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2.1.8 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规定。2.1.9 严禁设立永久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2.1.10严禁因设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2.1.11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2 不得设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2.2.1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1)国家机关涉及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民代表
6、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2)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3)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拟定和公布的为准。2.2.2 运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2.2.3 运用建筑物屋顶的(图2.2.3)。图2.2.3 建(构)筑物屋顶严禁设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示意图2.2.4 运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1)运用建筑玻璃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在室内或室外一侧张贴或设立广告、招牌的;(2)遮挡建筑窗户,妨碍建筑采光的(图2.2.4-2)。图2.2.4-2 严禁运用临街建筑物玻璃设立户外广告2.2.5 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运用危房、违章建筑的。2.2.6 运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
7、、交通标志设立的:(1)交通信号灯(图2.2.6);(2)交通指路牌;(3)交通标志牌(图2.2.6);(4)交通执勤岗设施;(5)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图2.2.6);(6)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7)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8)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图2.2.6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交通标志牌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2.2.7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1)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图2.2.7-1);图2.2.7-1 交通设施、标志周边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2)公交
8、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公交候车亭除外;(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营空间(图2.2.7-3);图2.2.7-3 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营空间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站、立交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图2.2.7-4);图2.2.7-4 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周边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6)运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7)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2.2.8 延伸
9、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图2.2.8)。图2.2.8 户外广告严禁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图2.2.8 严禁设立跨越道路的户外广告2.2.9 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2.2.10 运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有下列情形的:(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图2.2.10-1);图2.2.10-1 行道树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2)遮挡绿化景观设立的(图2.2.10-2);图2.2.10-2 绿地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立的;(4)其他运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2.2.11 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形的:(1)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
10、邻公共设施的平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或者导致居民视觉污染的;(2)在透空围墙上设立户外广告或者在灯杆、电杆上设立硬质户外广告的;(3)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2.2.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3 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2.3.1 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不宜设立户外广告。2.3.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边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严禁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2.3.3 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户外
11、电子显示屏广告。第三章 附着式户外广告3.1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立。3.2 结合建筑物立面设计而预留的嵌入式广告视为平行建筑外墙面设立的户外广告。3.3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立的广告3.3.1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立户外广告的位置(图3.3.1) (1)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拟定的优化设立路段);(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3)门楣上A(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涉及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4)门楣上B、C。图3.3.1 平行建筑外墙户外广
12、告允许设立位置示意图3.3.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立户外广告的规定(1)户外广告(涉及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外轮廓(图3.3.2-1);(2)户外广告(涉及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50米;(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立户外广告;图3.3.2-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不允许出现的位置和情形(4)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米。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5) 在建筑立面上设立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图3.3.2-5)。图3.3.2-5 建(构)筑物侧墙面户外
13、广告设立示意图3.3.3 平行门楣设立户外广告的规定(1)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1)。图3.3.3-1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一(2)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涉及骑楼),户外广告应设立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2)。图3.3.3-2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二图3.3.3-2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二(3)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涉及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建
14、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图3.3.3-3)。图3.3.3-3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三(4)户外广告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6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3米。(5)骑楼立柱面及立柱间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3.3.4 除专项规划拟定的优化设立路段的商业建筑外,不允许在楼梯扶手、台阶设立户外广告。3.3.5 除优化设立路段的商业建筑以外不允许在建(构)筑物外墙设立实物造型广告。3.3.6 投影广告(涉及投影器材)的位置、大小、色彩应与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照明效果有机结合。3.4 垂直建(构)筑
15、物外墙设立的广告3.4.1 允许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立户外广告的位置(图3.4.1) (1)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拟定的优化设立路段设立;(2)建筑主体墙面;(3)骑楼檐下。图3.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允许出现的位置3.4.2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立规定(图3.4.2) (1)广告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过1.5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4.5米,在有上盖的人行通道上方设立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2)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立户外广告;(3)广告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24米且不得高出附着墙面,霓虹灯广
16、告厚度不得大于0.6米,其他广告牌的厚度不得大于0.3米;(4)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小于3米的沿路建筑,不得设立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5)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得小于6米或相应建筑开间设立;(6)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可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制作,鼓励采用新形式、新材料;(7)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立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广告形式和选材应协调统一。图3.4.2 垂直于建筑墙面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3.4.3 骑楼檐下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立规定(图3.4.3)(1)户外广告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米;(2)相邻广告应相应建筑开间设立;不得小于建
17、筑开间 建筑开间W 0.3米H3米图3.4.3 垂直于骑楼墙身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3)广告宽度与骑楼通廊等宽,不得超过骑楼外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3.5 围墙户外广告设立规定 3.5.1 严禁运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设立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3.5.2 建设工地围墙户外广告设立规定(1)建设工地围墙一般应发布统一规格的广告,对围墙进行美化,做到形式、图案、色彩互相协调;(2)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户外广告总面积的1/2。(3)实体围墙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涉及柱墩在内侧的情形)之间的墙面宽度。同一路段围墙户外广告应统一
18、位置、尺寸和间距(图3.5.2-3)。图3.5.2-3 围墙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W 0.2米(4)工地围墙户外广告在符合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可以设立灯光照明。3.6 附着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立规定 3.6.1 人行天桥不得设立户外广告。3.6.2 在二层步行连廊上设立户外广告的,只允许面朝连廊内部设立。3.6.3 地下人行隧道户外广告设立规定(1)严禁设立垂直建(构)筑物形式的户外广告;(2)只允许在隧道内部的两侧墙面、立柱设立户外广告;(3)严禁在隧道出入口楼梯的两侧墙面设立户外广告。3.6.4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立规定(图3.6.4)(1)运用公交候车亭设立户外广告,其规格、数量
19、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长度不超过3.5米,高度不超过1.5米, 且单块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厚度不超过0.3米; (3)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立户外广告;(4)位于道路中央的BRT候车亭只允许在面向站台一侧设立户外广告,严禁在面向社会机动车道方向设立户外广告。W 0.3米H11.5米L1 3.5米且S5.5平方米线路牌图3.6.4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3.6.5 书报亭上设立户外广告,总面积应当不大于10平方米,亭顶不得设立户外广告(图3.6.5)。S1+S2+S310平方米S2S1S3图3.6.5 书报亭户外广告设立示意图3.
20、6.6 严格控制结合城市家具如垃圾桶、座椅、公共电话亭等设立的户外广告,严禁设立以户外广告形式功能为主的城市家具。3.6.7 已经出让的报刊亭可按照原规定执行。3.7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立规定3.7.1 户外电子显示屏(政府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拟定的优化设立路段设立。3.7.2 除专项规划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立。3.7.3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用慢转换方式。3.7.4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立
21、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严禁使用户外电子显示屏。3.7.5 严禁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3.7.6 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上设立的电子显示屏,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石最小距离的一半(图3.7.6)。图3.7.6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立规定示意第四章 临时户外广告4.1 临时户外广告的类别及形式 4.1.1 党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立的户外广告;4.1.2 公司促销活动期间设立的户外广告;4.1.3 临时户外广告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
22、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展牌、征询(宣传)台、海报、宣传画等。4.2 临时户外广告设立的一般规定4.2.1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立。4.2.2 严禁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立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4.2.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其上沿的设立高度不得超过24米。4.2.4 运用烂尾楼设立临时户外广告的,应结合烂尾楼立面整饰工程进行;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面积的1/10;户外广告的上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24米。4.2.5 临时户外广告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4.3 临时户外广告时限规定4.3.1 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立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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