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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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贯彻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3)、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23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
2、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长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规定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
3、评价费两部分计取。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23151号)分阶段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长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拟
4、定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计算方法为: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长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长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存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解
5、决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环境保护” 、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
6、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解决。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23151号)分阶段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并打分。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应参与检查,并在检查结果上签字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历次检查综合得分拟定综合评价结论。2、对发包人单独发包的,纳入总
7、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总承包公司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从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网址:.net)核定的费率执行。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如按国家规定可以不纳入监理范围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二方填写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该工程是否应不纳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范围。如该工程属应纳入安
8、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范围,需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进行现场评价;如该工程属应纳入总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如该工程不属于应纳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范围的,需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予以确认。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贯彻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
9、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毕。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未经现场评价的或其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2、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未纳入总包
10、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不属于应纳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范围的手续,其安全文明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的120%计取。第十一条 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拟定包干总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协议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规定、调整方式等条款。协议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70%;协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11、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协议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行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行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第十三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协议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协议备案时,施工协议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
12、施工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规定、调整方式等。协议中未明确的,施工协议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贯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协议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贯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协议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13、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贯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导致分
14、包单位不能及时贯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重要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征询公司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拟定的费率或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征询公司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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