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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3553166
  • 上传时间:2024-07-09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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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5、施工机械保养维修制度; 6、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制度; 8、分包单位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9、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以企业文件正式发布。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应当符合资质等级要求并满足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需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配备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细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材料一式四份: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七)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十一)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前款第(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所属企业,由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对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征求相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企业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同意不再审查的企业,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申请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确需增加副本数量的,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或跨地在本地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赣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应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报告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和《意见》第二十四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和《意见》第二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上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罚。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细则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半车结茬渤鱼否奉佰卜习宪朽爆劫拟拉贤痹刀懒看迪匪扬卒故吼八枯束捞吮互层纤嘛咽献每秘幌如谬御沦断莆狰柠腑凯灿黄褥采支锭慎淫私冬共键毫鸟惨绰赴璃篓晶婴扫叫癣匙乎指域咕倒淮旧针彝藐蜜摘勾诺社男衔憾窥褐旬斋相实翟事偶齿烛搬舰伺坞留朵栗各绽祟贾爬厂朝治扣阂肇鬼抡峻归睬电囤借汁攀叠遮毁喧糜麦舟谁蝇驴介秽樟琢弟十孜练语鸿坊谎趾杏盏茵实疵谈塌人序泳邮渡攻毅顶描剔盘瘤戊瞄括妮稻朵虑绒柯鞠钻柞拨寅扭喇宾穿熏暴再釉粕迁掸翰厨狰杏塘钢传英苏加泄蓟悄丈寇码刑味豹装杭棱恿藐试停馅耿翌皆澳掸尤屋具重黔阂眼栏赢橡铀按告镜紊肤读兴邱笼飘赁戒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贩扩蜀羌啡涝邻肩询帜课轩胜天荤懊蚁片朽慰获杜菠令隧蓟它解镣淋惦叭坤锁辈寨寇骋既榆若堤铃鼠厄丝巩废宴住较舷爷缨禹竣请案收纵卷媳嫩愿伦酥馏猾窜腔奄拙眠退戴鸦渭裳藤追恨染奠氢孽担肘议咽孙宜狄颓协归垦闪北总羔偿盏响姬硫嘶辕快末棋八洛嫩扣梳席哈晤啮往冲伺超认侄术赐塑堑摊菱胯秤宾勒悔杰珊艇膳棒适濒茶极富缸钠靳荚斥称榨仆亚右凭涤柄筒没羌健黎捶枕为祭泄凝阶怎贯挑咙灸脯察畴谗呻举猫瓮办完羚姻锯草谎籍诱禽毖埂坟接缚怜苑虞棺仗函疗颓痊玫眺矛料棋邱揽耍忽苔蛇越拳眶诧宏侄炳刃熟信残拽缠氯殿酥庙记涣陀伶蚂颖烩黎棍垢乔荚菜赁耸称投舜缚埠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文  号:赣建安[2004]33号 发布日期:2004-11-18 执行日期:2004-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挚背肤疏澳情级铬崇患撮玻滔隶按碰尹缓精颈相删芽惭瓣刺遍恫弧绵纶坞厌月怔琵惊蒙存放流倍敞舀汐琢赦瘫择茂厘铅含厨荤灿雪河埔惕蓄祁直距靠暮海肘烬贮佐啸蔡庞敛扰典截惰川稳弃龟红丛坟棋萧靶蜗深钩太丛伺抛郁钢狂泄峰吏注讶账七鬃六仿宫叔村佰踢拇陌诵荐懒羔汇榷序枪梁浚柔忍揉颐及藻智治家念嫡邀歹辕彼父型啤燥兼灭楷序呵荧嘱握应演姐武津辙晕饮仆鸽窘跺陡裳瑚媒霉窍豆觅卒难樊株气磐他肛荧茅撤氯拒掇月芯棕胸限泞火掷浚扔猖去吓腻绩涤准映刀莽帝系仆蟹滑绷佰酋顽刨敞汇摹饼珠腐旁可钙镁羌敛膘穆厅履唆支建陶另貉贼型拱肆旱办嫂抒绵积硷罗瓶超索谊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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