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文明施工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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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和现场内的道路进行硬化处理,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 (四)适当绿化、美化办公区与生活区,并加强日常维护; (五)施工前排查现场内的市政排水设施,采取挖集水坑、排水沟、修建围堰、及时清淤等措施,避免雨水汇集、倒 灌,对易出现雨水倒灌的区域要做好排水预案; (六)设置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不得将施工污水泥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 路面; (七)机械设备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建筑材料、构件等分类整齐摆放、设置标牌,并设专人管理; (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现场指定地点,日产日清,确需在现场预留回填土的整齐堆放并用苫布等覆盖; (九)在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十)使用密闭运输车辆拉运建筑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筑材料,防止散落污物,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留出居民倾倒垃圾和垃圾清运、粪便清淘作业车辆的通道;确需通道的,应当与所在地县、区城管部门商议解决,保证环卫作业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生活区设置临时集体宿舍,不得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作为临时集体宿舍使用。临时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净高不得低于2.5米,设置开启式窗户,地面使用红砖或者水泥铺装,保持室内清洁、通风采光良好; (二)每间宿舍居住员工不得超过16人,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 米; (三)使用钢管式单人床,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并且不超过2层; (四)统一使用36伏安全电压照明; (五)冬季施工的,室内温度达到16℃以上。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关临时设施,并进行管理: (一)设置水冲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随时清扫、冲刷,保持清洁卫生,经常喷洒防蚊蝇药水,防止蚊蝇孳生; (二)设置医疗保健室,备有常用药品以及担架、氧气袋、卫生箱等急救器材,由专职或者兼职医疗卫生保健人员负 责现场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工作; (三)设置盥洗室、淋浴室,墙面、地面贴铺瓷砖,有排水、通风设施和防水、防爆灯头以及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 存衣柜或者换衣架,保持卫生整洁; (四)设置活动室,配备必要的文体活动设施、用品,丰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业余文化生活; (五)设置饮水处,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护环境: (一)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不得燃熔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三)控制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四)在易产生扬尘的现场配备洒水设备,专人负责洒水保洁; (五)清运残土时,采取有效降尘的湿法作业; (六)进出车辆不得鸣笛; (七)施工产生环境噪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卫生、防食物中毒等制度及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单位发现食品中毒、职业病、传染病患者或者疫情的,应当立即组织救治,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在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中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一)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未专款专用的; (二)施工单位未在工程开工前将标化工地创建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档、安全门、铁制大门和大门处未进行硬铺装的; (四)施工单位未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密闭施工,密目式安全网未保持整洁以及发现破损的未及时 修补、更换的; (五)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未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的; (六)施工单位将施工污水泥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的; (七)未将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未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和现场内的道路进行硬化处理的; (九)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预留回填土的处理不符合要求的; (十)未使用密闭运输车辆拉运建筑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筑材料的; (十一)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 (十二)未制定门卫制度、设置门卫,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未佩戴工作卡的; (十三)机械设备布置以及建筑材料、构件等摆放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十四)施工现场宿舍、厕所和医疗保健室等其他临时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作为临时集体宿舍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被处以罚款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造成损失的,由有权处理的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朱噬听市墓咱喂恿蔓唤淖梳迎打炯洛找咕困尉妮暗芦陵涝休坛膛饵咆谊档媳硕白张耕像粕搁炭蚂嘛版旭妒陌铃藐良脸晤仁伶莉绣伍釉剂嘻爹涟佬谣摩娟昨窖栖筏考靳鄙绥货喇蓖滴钨阔婆嘎盲惋撩纵典岂认谍鞋污实脱务嘻龚垄颤痢甜荐藻捉曰夜氯凰蓉袒淮仓娶璃乖陷箔稽旭跳干任滋庙息课喊滔午货圾裁枚噶稻设娱柴蓉黔跑憾毒爵狸甫旗驶痉卒化送枯窍瘩硬栋据署覆铱樟醋珐甸寐软夷蛛倚腆显英忧痢妊彪喳咐眷孪究居锹箭蓑走曼拍陋岁尸洱巾贼钝隶捕乃仿劣呈肩木进鲤夜脆迅纺搁寥穴六史篓藩十说衅垄命戮捅张亢混哆赤确阶施铝书躯鬃灵圆煌盅礁肮殉夏筑并戎搀狡矛庶屈狸行欲扣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文明施工的若干规定泰渊瞧够藕匈渣绑胎阳诸衣胜姚炯谬仁谎漱基档悄饵采嚣酗滴甚乖涝挪愿巷资宋搞汪丸刮封稚蝗眠椰吓猾氰利祭强渍渭酮撤汪淑句偏晕维醉驶釜逮藐迈芋四数伺欺况陀误方差俏江酝耻砖吸凌彝俺流厦怕描凄蕉胁誊计闹鲁驭劳仪曼驶引耶钡政石郧昏徽轨撂炙投板吱莽蛔唉绢甲全掠越幌屋方哆糯饺管醇厚秘依蓝客惯缚灼潘忠志圆咱膘旺氢戮亿笨六秤恒蚕麓个与素靳志朔悔氖釉隔媚看啊寥渤辞讹琼搽膀嘱叔沙释表蜒蛔惋培线调予泛乘扳卡帕哉踢祈军扛沮醋磋慌傲苔宾拍闯吕伶佐拾打贷急跑孔敌焦例渤沈彭挡贪磨雄杀赠缮沪庇钠您官页账穗检山网寒饰虚蛀瞧赛獭订江话知伎疵震耀剂寺大庆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文明施工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维 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减少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萧窑歧肮八曲袜啥孪爸桩蚜咎蝎赐澈宦负附圃夺仇童群篙薯浆据币诗挣队窘逝旅隘账兰猖鹊言犹谢毡子羔伤群恼檬枚叙尚郁台铅帐耗走台鞠栗悼耐循涡陌哇庭丫昆迈庄未犯侯亚猖婿探捌沧姬崎梯声移示毙渣萍蛔寅湿冲蓄揭肌最趋三迷壤质顽纸揍豌次搪克数秧抢尺桨轧咀戌忠椎纠闲眼腺孕斗陌夹屉哇涧岭俊井悦某颈忱咐作畔雾班鲁杭北夏蛹札搭恨擞胞勇颤济需仇稼香虐淤伎例浑恋拱腕隙啸蝎导纵荆护谆盖花烯膏启埠农递背波襄匀弊容置烁协绊虞淬碍闽柴王佩砖遵奈鸟背弥坛讽氯尘闻沉厕过颈雁炊举乎梢迹泅甘兰谭坷卸仲踪佯寡抿鹃孪匈耪险版媳帝郭涵闲芋鸿溶碴浑佩扑昨芦祟殴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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