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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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23(征求意见稿)2023 北 京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23(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23 北 京前 言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足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高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连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
2、于下达202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告知(建标2023180号)规定,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拟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规定,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
3、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编制组成员:姜力 徐立 冯亚平 俞建良 李波 李伯森 刘健 贺庆勋 杨德慧 李玉光 周雪媚 姜思朋 王永阔本建设标准重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3)第四章 面积指标(5)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6)第六章 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7)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8)附件:
4、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科学管理水平,充足发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投资效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殡葬权益,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丧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拟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合用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经营性
5、公墓建设可参照执行。本建设标准所指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不涉及遗体安葬,特殊情况的另作规定。第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拟定建设水平。第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符合本地城市规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提倡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第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等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以服务城乡的骨灰安顿规划总量为重要依据,
6、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为四类(见表1)。表1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分类类别骨灰安顿规划总量安葬与安放数量控制指标墓穴安葬数量格位安放数量一类7500110000025001340005000066000二类450017500015001250003000050000三类24001450008001150001600030000四类60002400020238000400016000第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坟场建筑、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第九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坟场建筑涉及骨灰安顿墓穴建筑和骨灰安放格位建筑。骨灰安顿墓穴涉及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涉及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廊
7、、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第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涉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业务用房涉及业务厅、征询洽谈室、财务室、商品部、哀悼室、档案室等;管理用房涉及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等;附属用房涉及值班室、食堂、宿舍、设备用房、库房、花房、公共卫生间等。第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设备涉及专用焚烧设备、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等设备。第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场地涉及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本地城乡建设规划规定,优先运用荒山脊地,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林
8、地;(二)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三)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四)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第十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布局应根据骨灰安顿量、祭扫人流、车流状况总体规划,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应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墓区划分、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立、园林绿化、道路交通、供电及给排水分布。第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功能分为:骨灰安顿区、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各功能区的设立应符合丧葬流程短捷、方便等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应充足运用原有场地、设施,宜保存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减少新增用地。第十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的水体最
9、高水位,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碑墓等构筑物不被水淹。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解决好竖向控制,保证场地排水。在无法运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第十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内道路应有明显标记,通向骨灰安顿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城市公益性公墓道路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不少于4m。第十九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服务火葬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顿数量拟定,并符合表2的规定。表2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类别占地面积(m2)服务人口(万人)一类130001202300 50二类700011300003050三类35001700001030四
10、类1000035000 10第二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内各类建设内容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表3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比例(%)项目构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坟场建筑3545405045555060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12.51.5323.52.54场地5265455840533548总使用面积100100100100第四章 面积指标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第二十二条骨灰安顿区中骨灰安葬墓穴的占地面积及骨灰安放格位所占的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骨灰安顿区面积指标(m2)类别骨灰安葬墓穴区骨灰安放格位区
11、一类35000700001000015000二类2500055000600012023三类150003500030007000四类4500202305004000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5的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表5业务用房使用面积(m2)项目构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业务厅8015060120401003060征询洽谈室50110409030702050财务室2535203015251020商品部5070406030502040哀悼室5015030100050050档案室2535203015251020其它50090050070030050
12、0200400第二十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6的规定。表6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m2)项目构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管理用房200600150400100300100300附属用房7001000500800300600200500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结合骨灰安顿、祭扫等特点,合理拟定其建筑标准。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装修,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清新、宁静的特点。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抗震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业务用房的内装修应
13、满足安全和吸音规定;办公用房的内装修,按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三级办公用房执行;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区的用房建筑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l24)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规定期,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信息、通讯、广播和安全防范系统等设备。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清楚、醒目、完善的标记系统。第三十三条 一、二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三、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宜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
14、。第六章 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 骨灰安葬区和安放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碑墓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性;骨灰堂、骨灰楼等建筑不宜高于6层,提倡建设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设施。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宜为75%。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照国家和所属辖区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以及本地的环境生态保护原则,进行环境规划与设计。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设施时,应考虑本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第三十八条 环境条件一
15、、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的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规定。二、应设立分类垃圾箱,祭奠场合应设立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三、公墓音响、电子礼炮等专用设备的声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四、对不再续存的骨灰应集中进行无害化解决。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达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达允许稍
16、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达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的规定(或规定)”。 附件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 录第一章 总则(12)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7)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20)第四章 面积指标(22)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24)第六章 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2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阐述了制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殡葬事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殡葬事
17、业的发展与改革。公墓作为殡葬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担着安葬死者的基本功能,更是两个文明的有效载体。为有效管理公墓和相关的墓葬行为,国家先后制定了一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献。1997年月21日发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提出:“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解决骨灰”。公墓管理办法第二条提出:“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用于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公用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涉及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坟场”。第三条提出:“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社会福利设施”
18、。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23170号)中提出:要“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高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准,人民群众得实惠”,“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充足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起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19、,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解决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改革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提倡的一项社会改革,通过广泛进一步地进行宣传,不仅有助于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有助于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同时,是保护中华民族生存环境和生存条件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缺位给社会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城市经营性公墓垄断了城市公墓市场,公墓价格虚高,使得城市居民在丧葬公墓消费方面选择余地少,百姓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死不起、葬不起”现象引发的社会矛盾更加锋利,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尽管我国2023年公墓总数已经达成1266个
20、,设计墓穴数达9275542个,本年销售穴位数456058,本年安葬数414957个(据中国民政记录年鉴-2023年),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涉及中、东、西部建设存在地区差异的问题;建筑超大墓、豪华墓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的问题;墓型设计单一,坟场绿化面积小,道路狭窄导致祭祀节日人流、车流拥堵现象;缺少专用焚烧设备导致焚烧祭品环境污染等问题。公墓中城市公益性公墓比例较小,且大多建于20世纪60年代,至今基本处在死墓状态。“十二五”期间,政府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为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形势和背景。为了合理拟定新建和改建、扩
21、建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行,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引导城市公益性公墓向节地葬、生态葬方向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殡葬权益,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丧葬需求。第二条 本条阐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编制的作用。本标准是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及合理拟定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和经济等综合性宏观规定的技术文献。本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有关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涉及城市公益性公墓经营者自身
22、、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征询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等。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皆应符合本标准的控制规定;其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方案以及建设水平也应按本标准提出的规定进行控制。本标准的实行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合理拟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足发挥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标准的编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程,通过进一步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现实、兼顾发展、适度超前,具有可行性。因此本标准是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第三条 本条阐述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合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重要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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