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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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足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成品油计量工作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保证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拟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范合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公司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 本规范中成品油涉及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公司)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重要职责是: (一)贯彻贯彻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 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公司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公司间的计量纠纷,协调解决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 (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重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 (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解决。对涉外计量纠纷提出解决意见,上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 (四)经授权负责所辖区域内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五)开展所辖区域内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报告; (六)各地区分公司应结合实际,拟定所属下级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设立、人员配备,保证计量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计量人员 第七条 本规范中的计量人员涉及计量主考员、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计量纠纷调解员和计量管理监督员。 第八条 计量主考员 (一)计量主考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主考员证件,从事对计量检定 员和交接计量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二)计量主考员的业务条件 1、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 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三)计量主考员的职责 1、受组织培训考核单位的委托,承担对股份公司计量检定人员和交接计量人员的培训工作; 2、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对考核结果负责; 3、受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有关专业计量项目考核试题的编制工作。 (四)计量主考员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行注册登记。对离退休和调离计量工作岗位的计量主考员要予以注销。计量主考员的培训考核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计量主考员证件由股份公司统一制作、发放。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 (一)计量检定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人员。 (二)计量检定员的业务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称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限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纯熟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4、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毕计量检定操作并对的出具检定证书的能力。 (三)计量检定员的职责 1、对的使用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3、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测数据负责; 4、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股份公司直属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其它单位的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自行组织培训考核; 2、参与股份公司或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 3、委托股份公司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组织培训考核; 4、参与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的计量检 定员培训考核。 第十条 交接计量员 (一)交接计量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从事原油、天然气、轻烃、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产品贸易计量或地区公司间交接计量的操作员和化验员。 (二)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业务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称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限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纯熟地掌握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直接从事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毕交接计量工作并对的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 (三)成品油交接计量员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定。 2、对的使用工作计量器具,按照标准、规范的规定及时、准确测量收、发、存油品油量,填报报表,做到作业符合规程,测量准确,计算对的,数据真实,记录认真。 3、收货时负责验舱、验车,计算容器内油量。发货时提供完整记录,填写交运告知单。 4、在收、发、储环节发生超溢耗时,及时向领导报告,未经领导批准不能进行收发作业,并保存现场,申请复查。 5、负责收油油罐的中间测量,并对输油情况进行监视,防止冒油。 6、负责计量器具的保管和定期送检工作,妥善保管计量记录。 7、对所出具的计量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有权拒绝任何人的非法干预。 (四)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同第八条。 (五)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配备 通槽点油库应配备3名以上计量员(其中专职计量至少一名),并持证上岗,库 容和吞吐量较大的油库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长计量人员,保证每次作业不少于2人,非通槽点油库和城乡规范加油站应配备2名专兼职计量员,并持证上岗,乡镇网点加油站(简易加油站)应配备1名专兼职计量员,并持证上岗。 计量员集中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人数。 计量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计量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计量管理监督员 (一)计量管理监督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管理监督员证件,从事成品 油计量管理、成品油计量盘点稽查、成品油计量记录、账务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人员。 (二)计量管理监督员的业务条件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中专文化限度以上的管理人员;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纯熟掌握从事计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计量操作技能,熟悉计量业务流程及账务管理; 4、从事成品油计量工作三年以上,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政策水平。 (三)计量管理监督员的职责 1、承担所属公司成品油计量方法、计量标准、计量账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承担所属公司成品油库存商品的盘点和盘点稽查工作; 3、承担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的普及培训工作; 4、参与上级组织的计量专项检查工作; 5、有权对所属单位库存商品盘点及损耗结果提出质疑。 (四)计量管理监督员由地区销售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聘任和发证。计量管理监督员证件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统同样式制作。 第四章 计量器具与标准资料 第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配备 (一)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在保证计量准确度规定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简便,经济合理。 (二)生产公司计量器具的配备 生产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计量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并按下列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计量器具。 1、静态计量 立式金属罐总不拟定度不大于0.35%;卧式金属罐总不拟定度不大于0.7%;铁路罐车在正常罐体情况下,常装高度范围内,总不拟定度不大于0.7%;汽车油罐车总不拟定度不大于0.5%。 2、动态计量 容积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质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速度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 3、衡器计量 (1)静态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 秤 量 m 允 差 初次和大修后 周 期 0 ≤ m ≤ 500e ±0.5e ±1.0e 500e < m ≤ 2023e ±1.0e ±2.0e 2023e < m ≤ 5000e ±1.5e ±3.0e e为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交接计量用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为20kg和50kg两种,最大秤量不得大于150t。 (2)动态称量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 准确度等级 分度值 e 0.2 50kg 0.5 100kg 静态检定允差 秤量m 允 差 m = 0 ±0.5e 0< m ≤ 500e ±1.0e 500e < m ≤ 2023e ±2.0e 动态检定允差 秤 量 m 允 差 0.2 0.5 m = 0 ±0.5e 0< m ≤ 500e ±2.0e 500e < m ≤ 2023e ±3.0e ±4.0e (3)电子汽车衡准确度等级Ⅲ (三)销售公司计量器具的配备 1、静态人工计量器具配备 油库应配备的计量器具有: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膏、示水膏等。 加油站应配备的计量器具有:标准金属量器、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丁字尺。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膏、示水膏等。 2、静态人工计量器具的配备数量 年吞吐量1万吨以下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两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1万至5万吨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三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5万吨以上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五套以上在用器具;加油站应至少配备一套在用器具。 3、动态计量及衡器计量器具的配备同生产公司。 第十三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 (一)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该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送指定的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见表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表一 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 计量器具种类 检定周期(月) 检定规程编号 量油尺(测深钢卷尺) 6 JJG398-85 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 12 JJG130-84 密度计(工作用玻璃浮计) 12 JJG42-87 计量加油机 6 JJG443-86 容积式流量计 6 JJG667-97 质量流量计 贸易结算不超12个月,其它24个月 JJG897-95 速度式流量计 6 JJG198-94 标准体积管 一般为36个月 JJG209-93 立式金属罐 48 JJG168-87 卧式金属罐 48 JJG266-96 汽车油罐车 初检12个月,复检24个月 JJG133-87 静态轨道衡 6 JJG142-87 JJG781-92 动态称量轨道衡 12 JJG234-90 以上检定规程应为最新有效版本。 (二)在线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该器具使用周期终止前一个月向检定机关申请检定。 第十四条 计量器具的管理 (一)生产公司、销售公司的油库和加油站应建立计量器具台账(格式见表二); (二)计量器具在购置、检定后应逐品种逐页逐项分别登记造册; (三)对在用器具、非在用器具及破损器具应在备注栏中标明; (四)所有计量器具(检测器具)应设专箱(柜)保管,器具使用后要擦试干 净后入箱(柜)妥善保管。 表二 计量器具台帐 序号 计量器 具名称 规 格 器具编号 出厂 日期 投用日期 检定机关及检定证书号 检定 日期 有效期止 备注 第十五条 计量标准资料 公司配备的计量标准资料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一)销售公司油库应配备以下计量标准及资料: 1、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2、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 3、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 4、GB/T 475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5、GB/T 1885 石油计量表 6、GB 11085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 7、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定 8、石油产品计量速算表 9、计量操作规程 (二)销售公司加油站应配备以下计量标准及资料 1、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定 2、石油产品计量速算表 3、计量操作规程 以上标准资料为最新有效版本。 第五章 计量操作及数据解决 第十六条 计量操作前准备工作 (一)计量操作前,应对所用计量器具认真检查,计量器具要核准检定证书和器具编号,确认完好无误后方可使用。 (二)对被测容器,用于测量油高或测量空距的计量口或其它口应有适当的参照标记,并指明在检尺期间量油尺应保持的位置,参照标记应选择在尺铊不受任何阻碍就能接触到检尺板或容器底板的位置处;当容器设有多个计量口时,每个计量口都应有一个编号或清楚的标记,在计算容器容积表的计量口测量油高或测量空距;容器的计量口必须直接通到容器内液体中,常压容器假如使用计量管,必须有改善测量准确度的槽孔。 (三)所有计量器具符合以下规定: 1、量油尺应符合GB13236《石油用量油尺和钢围尺技术条件》的规定; 2、检水尺应符合GB/T 1389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的规定; 3、温度计应符合GB/T 8927《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的规定; 4、密度计应符合SH/T0316《石油密度计技术条件》的规定; 5、丁字尺(ZYC-800)专用汽车罐车空距尺,刻度全长800mm,最小分度值1mm,采用铜棒或透明管吸入式两种类型。 以上标准资料为最新有效版本。 (四)示油膏规定在15--20℃的120#溶剂汽油中,变色时间不超过10s,停留10s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 示水膏浸入15--20℃水中变化时间不超过5s,停留5s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停留20s无脱落现象。 第十七条 计量前稳油时间。只有在收发油作业终止,液面已趋向稳定或泡沫消 失时进行计量,才干得到准确的结果。各种容器、油品液面的具体稳定期间见表三: 表三 液面稳定期间表 容器种类 油品种类 稳定期间(不少于) 立式罐(涉及浮顶罐) 重质 2h 轻质 30min 卧式罐、罐车 重质 30min 轻质 15min 油轮(油驳) 重质 30min 轻质 30min 第十八条 测量顺序与测量部位 (一)油品的测量顺序应从保持油和水(液面和界面)面平稳,缩短计量时间考虑拟定。轻质油品:测量油水总高、水高、油温、采样测密度;重质油品:测量水高、油水总高、油温、采样测密度; (二)立式油罐、卧式油罐、油轮(油驳)的测量部位在计量口下尺槽或标记线处;铁路罐车的测量部位在人孔盖绞链的对面处,若此部位因罐内结构有妨碍时,则在人孔的中心处作为检尺位置;汽车罐车的测量部位在帽口加封处或固定的检尺标记处。 第十九条 液位高度测量 (一)实际液位高度的测量 1、测量时,左手握住尺柄,右手拇指和食指轻轻固定下尺位置,在指定投尺口投尺; 2、下尺时,尺铊不应前后摆动,并在其重力下引尺带下伸。尺铊接触油面时应缓慢,以免引起油面大的波动。估计尺铊将近罐底时,应放慢速度。当尺铊轻轻地触及罐底之前,应有一个液面扰动的平息时间。用左手拇指压紧尺架的尺带,慢慢减少手腕高度,手感尺铊触及罐底或基准点后,迅速提尺读数; 3、对于测量粘性油品,应保持尺铊与容器底板接触3—5s,以使得量油尺周边的油品表面达成对的的水平位置再提尺读数,避免读数偏低; 4、读数时,应先读小数,后读大数,尺带不应平放或倒放,以免液面上升; 5、连续测量两次,两次测量值之差大于1mm时,应重新测量,直到两次连续测量值相差不大于1mm为止。记录测量值,取第一次测量值做为油高(液位高度); 6、对于测量挥发性油品,若读数困难时,可以在量油尺的液面读数附近涂上示油膏,不能使用粉笔或其他多孔性材料。 (二)空间高度的测量 1、测量时,应在指定计量口参照点处降落尺铊,下尺方法同实际液位高度的测量; 2、当尺铊在刚刚进入液体中,使尺铊在这个位置保持到液面停止扰动,待液面平稳后继续缓慢地降落,直到量油尺上的一个整数米或分米刻度准确地与参照点处在一条水平线上; 3、提出量油尺,记录被油浸湿的量油尺长度与参照点处在一条水平线上的量油尺刻度值。这两个量值之差就是空高值; 4、以同样的方法测量,直到两次连续测量的读数相差不大于2mm为止。假如第二次测量值与第一次测量值相差不大于1mm时,取第一次测量值作为油高;假如第二次测量值与第一次测量值相差大于1mm时,取两个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油高; 5、空高值转换成相应的实际液位高度值,即从容器底检尺点到参照点的高度减去量油尺在参照点处的读数加上量油尺的浸油高度; 6、汽车罐车容积表按检定规程规定是以空距(高)计算其容积,使用时可用丁字尺直接测出空高值,在相应的容积表中直接查出其实际容积; 7、汽车罐车测量前,先在丁字尺的适当部位涂上示油膏,将丁字尺伸入计量口,轻轻地将横尺的两端放在指定的测量部位上,横尺与帽口接触,立即提尺读数。使用罐车专用丁字尺,应对的地掌握尺上的小阀门开关。汽车罐车高度应测两次,两次读数不超过2mm。取其大数,超过应重测。 (三)水高的测量 1、外贸交接和用外浮顶油罐作国内交接,每次均应量水。其它罐国内交接,收油前后均应量水。发油和盘点计量三至四天应测量一次水高; 2、测量前,将加在量油尺尺带上的检水尺刻线上均匀涂抹一层很薄的示水膏; 3、投尺时,将检水尺和量油尺尺带靠近参照点,紧贴计量口壁降落到容器中,直到检水尺轻轻地接触罐底或基准点。量油尺的尺带必须拉紧,以保证检水尺垂直; 4、检水尺在这个位置上要维持足够长的时间,以便于水改变示水膏的颜色。一般情况下,轻质油品3-5s;重质油品10-30s。提出检水尺,观测水高示值,并做好记录。读数时,检水尺不应平放或倒置; 5、一般情况下,水高只规定测量一次。假如第一次浸液检水尺不能得到清楚的水层读数时,必须除去已起过作用的示水膏,擦干检水尺,待水面稳定后做第二次测量; 6、假如要测量的水高超过300mm时,应使用量油尺尺铊代替检水尺,将示水膏涂沫到量油尺尺带上,测量方法同检水尺。 第二十条 油品温度测量 (一)测量油品高度后,应立即进行温度测量。温度测量应距罐壁至少300mm,以避免受到外部冷热影响。 (二)测温位置 1、油高3m以下,在油高中部测一点; 2、油高3-5m,在油品上液面下1m、油品下液面上1m处共测两点。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油品的温度; 3、油高5m以上,在油品上液面下1m,油品中部和油品下液面上1m处,共测三点。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油品的温度。假如其中有一点温度与平均温度相差大于1℃,则必须在上部和中部测量点之间加测一点及中部和下部测量点之间加测一点,最后以这五点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油品的温度; 4、输油管线插孔以45度角迎流插到至少为管线内径三分之一处。 (三)测量数量 1、立、卧式油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应逐罐逐车测温; 2、油轮(油驳)内装单一油品时,要测量半数以上舱的温度。假如内装不止一种油品时,要按每单一品种测温。如单一品种1-2舱,每个舱都要测温;3-6舱,最少测2舱温度;7或7舱以上,应最少测半数以上舱。假如各舱温度与所测舱平均温度相差在1℃以上时,应对每个舱作温度测量。 (四)特殊情况的测温规定 1、对加热的油罐车,要使油品完全成液体后再切断蒸汽,在温度平衡2h后进行温度测量。如提前测温,必须测上、中、下三点温度(油高四分之三、一半及四分之一处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 2、对有蒸汽加热管的油罐,要在蒸汽切断1h后,才干进行温度测量。如需提前测温或在不能切断蒸汽的情况下测温,应按油高均匀分布测量五点以上温度,取其平均值; 3、对刚停止加热的立式园筒形罐,如需立即测温而顶上又有两个罐口,一个在中心,一个靠壁,必须在两个罐口测量上、中、下三点温度,取其平均值。如在一个罐口测温,必须按油高均匀分布测量五点以上温度,取其平均值。 (五)测温的方法 1、将装有温度计的保温盒放入容器油层指定测温位置,上下拉动几次,达成规定浸没时间后提出读数; 2、读取温度示值时视线应与温度计棒体垂直并与水银柱顶端相切,保温盒不得倾斜,以防油品溢出; 3、读数时应先读小数,后读大数,读至0.1℃; 4、为减少测量时间,储油容器应放置固定温度计和保温盒。 (六)温度计的浸没时间 1、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40℃运动粘度小于和等于20mm2/s的油品不应少于5min; 2、润滑油以及40℃运动粘度大于20mm2/s而100℃运动粘度低于36mm2/s的油 品不应少于15min; 3、重质润滑油、汽缸油、齿轮油及100℃运动粘度等于和大于36mm2/S的油品不应少于30min。 第二十一条 油品取样 (一)油品温度测量后,开始取样。取样的目的是采用点样组合或其代表样,以拟定油品质量和测定密度值。 (二)取样部位 1、立式油罐在油品顶液面下其深度的六分之一、一半、六分之五三个部位各取一份点样组合试样; 2、卧式油罐按表四指明的液面上采用点样。如需组合样时,按表四组合样比例核算; 3、油罐车在其罐内油品深度一半处取样; 4、油轮(油驳)取样同固定式油罐。 (三)取样数量 1、立式油罐应逐罐取样; 2、卧式油罐、油罐车、油轮(油驳)油舱盛装同品种油品的容器数为2-8个取2个样;9-15个取3个样;16-25个取5个样;26-50个取8个样;51-90个取13个样。对于盛装有同品种油品整列铁路罐车取样时,首车必须取样;对于小批量(一次进货低于8车)进货油品应逐车取样。 表四 卧式油罐的取样 液体深度 (直径的百分数) 取样液面 (罐底上方直径的百分数) 组合样 (比例的份数) 上部 中部 下部 上部 中部 下部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80 75 70 50 50 50 50 50 40 20 20 20 20 20 20 20 15 10 5 3 3 2 4 4 5 6 5 4 3 3 3 4 5 6 10 10 10 10 (四)取样方法 1、将清洁的采样器用纯棉绳拴好口盖和取样器,盖好口盖后在指定投入口(一般为量油口)放入油层; 2、当取样器到达指定取样部位后,拉动口盖绳索,打开口盖,待液面气泡停止时提出取样器,将油样倒入洁净的油样瓶中; 3、取样顺序应按上、中、下部位进行,以避免扰动下部液面; 4、管线取样分为流量比例样和时间比例样两种,推荐使用流量比例样。取样应在适宜的管线取样器中进行,取样前,要用被取样的产品冲洗样品管线和装有阀的连件。流量取样按表五规定执行,时间取样按表六规定执行。 表五 流量取样 输 油 数 量,m3 取 样 规 定 不超过1000 超过1000—10000 超过10000 在输油开始时1)和结束时2)各1次 在输油开始时1次,以后每隔1000m31次 在输油开始时1次,以后每隔2023m31次 1)输油开始时,指罐内油品流到取样口时; 2)输油结束时,指停止输油前10min。 表六 时间取样 输 油 时 间,h 取 样 规 定 不超过1 超过1—2 超过2—24 超过24 在输油开始时1)和结束时2)各1次 在输油开始时1次,中间和结束时各1次 在输油开始时1次,以后每隔1h1次 在输油开始时1次,以后每隔2h1次 1)输油开始时,指罐内油品流到取样口时; 2)输油结束时,指停止输油前10min。 (五)试样拟定 1、对上、中、下三部取样后,按等比例掺合获代表样; 2、罐内油品混合不均匀时,应在多于三个液面上采用一系列点样,按总点样数 量比例掺合成代表样; 3、管线取样亦按上述方法拟定代表样; 4、如掺合方法会损害样品的完整性,就单独分析每个样品,并计算每个样品所代表油品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密度测定 (一)器具选择 1、石油密度计应符合SH/T 0316技术条件。为石油计量密度测定期,应使用最小分度值为0.5kg/m3(0.0005g/cm3)的SY-05型密度计,必要时使用最小分度值为0.2kg/ m3(0.0002g/cm3)的SY-02型密度计; 2、石油温度计应使用最小分度值为0.2℃的全浸式水银温度计; 3、量筒应用清楚透明玻璃或塑料制成。其内径应至少比所用石油密度计的外径大25mm。量筒高度应能使石油密度计漂浮在试样中其底部距离筒底至少25mm。 (二)测量环节 1、将混合后的代表样小心地沿着量筒壁倒入量筒中,防止飞溅和生成空气泡,并减少轻组分的挥发,发气愤泡时应用清洁的滤纸除去; 2、将温度计插入试样中,小心地搅拌试样,温度计保持全浸,同时将选好的清洁、干燥的石油密度计轻轻放在试样中; 3、当石油密度计静止并离开量筒壁自由漂浮时,读取试样的弯月面下缘与密度计刻度相切的点即为密度数值。读数时,视线要与试样弯月面下缘成一水平面,读至0.1kg/m3,同时读取温度计数值,读至0.1℃。以同样的方法连续测定两次,若第二次温度与第一次温度之差超过0.5℃则重新读取温度计和密度计数值,直至温度变化稳定在0.5℃以内;两次视密度值相差不大于0.5kg/m3; 4、测定密度时,测定温度要尽量接近油罐中储存油的实际温度,应在实际温度的±3℃范围内测定。 第二十三条 测量结果的器差修正 (一)测量和测定后的结果需经器差修正后,方可作为计算的依据。实际值=测量值+修正值; (二)量具的器差修正可近似地按邻近点的修正值修正,当视值正好在两个邻近点中部时,取上、下两点的平均值; (三)密度值修约到最近的0.1kg/m3; (四)油温修约时,对容积大于250 m3的容器、油轮油驳修约到最近的0.1℃,容积小于250 m3可不修正温度计器差; (五)油高修约时,容积大于250 m3的容器和油轮油舱修约到最近的1mm,其中油轮油舱中的油高应先按纵倾、横倾修正表修正,再修正油高误差到最近的1mm,小于250m3的容器可不作油高修正。 第二十四条 数据解决 (一)净油体积拟定 1、立式油罐 ①根据油水总高,查立式油罐容积表求出油水总体积; ②根据水高,查立式油罐容积表或底量表求出水体积; ③净油体积=油水总体积—水体积; ④储油容积1000 m3以上的油罐按修约到分米的油水总高,自静压力容量修正表上查出容积增大值。其净油体积=油水总体积+静压力引起的容积增大值—水体积; ⑤浮顶罐容积换算同立式罐。 2、卧式油罐用比例插值法求出油水总体积和水体积,净油体积换算同立式罐; 3、铁路罐车根据车体表号查容积表,根据查出的基数和相应系数直接计算出油水总体积和水体积,净油体积计算方法同卧式罐。对于超过装载范围的需用比例插值法计算油水总体积; 铁路罐车油容积计算公式:Vt=Vj+Kb 其中:Vt—油品容积,; Vj—基础容积,即油高相应的容积; K—油高相应的容积系数; b—罐车表号的后2位数。 4、汽车罐车容积表是按空高编制的容积表,在容积表中相应空高相应的容积即为油水总体积; 5、油轮(油驳)是按空高编制的容积表,查表时应用空高,实际高度=总高—空高。 (二)油品重量计算 石油产品重量计算可选择下列公式: m=V20×(ρ20-1.1) (1) V20=Vt×VCF20 m=Vt×Dt (2) 式中m—油品在空气中的质量 V20—标准温度下油品的体积 ρ20—标准密度 VCF20—体积修正系数 Vt —任意计量温度下油品体积 Dt—任意计量温度下油品计重密度 (1)式为按GB/T1885--1998计算公式,用于计量精度规定较高及解决计量交接纠纷时使用。 (2)式为石油产品计量速算表计算公式,用于一般平常工作。 第六章 成品油计量交接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送交接计量 (一)铁路运送交接方式 1、以铁路罐车计量数为准时,交接双方应采用静态容积法进行计量交接。铁路罐车车况应良好,罐车必须通过检定,容积表应在有效期内。 2、铁路发运装车采用流量计动态装车计量时,当交接数量以流量计为准时,装车定耗由供方承担。采用流量计交接计量,流量计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业计量站或省级以上计量检测机构在线实液检定合格,系统不拟定度优于0.35%。流量计检定期,收、发货方应共同参与,发货方有责任将检定证书复印件提供应收货方;当流量计系统出现故障或达不到交接计量规定期,以铁路罐车人工计量数为准。 3、采用流量计计量交接的油量计算 (1)以容积式或速度式流量计交接 A、采用基本误差法计量交接 m=V20×(ρ20-1.1) = Vt×VCF20×(ρ20-1.1) (3) B、采用流量计系数法(仪表系数法)计量交接 m=V20×MF ×(ρ20-1.1) = Vt×VCF20×(1-E%)×(ρ20-1.1) (4) (2)以质量流量计交接 A、采用基本误差法计量交接 m=m1×F (5) B、采用流量计系数法(仪表系数法)计量交接 m= m1×MF × F = m1×(1-E%)× F (6) 公式(3)、(4)、(5)、(6)中: m—油品在空气中的质量 V20—标准温度下油品的体积 ρ20—标准密度ρ20(kg/m3) VCF20—体积修正系数 Vt —任意计量温度下油品体积 MF —仪表系数(流量计系数) E —基本误差(%) m1 —质量流量计读数 F —空气浮力修正系数 空气浮力修正系数F与被测介质的密度的关系见表七。 表七 空气浮力修正系数换算表 ρ20(kg/m3) F ρ20(kg/m3) F 500.0-509.3 0.99770 679.6-719.5 0.99840 509.4-531.5 0.99780 719.6-764.5 0.99850 531.6-555.7 0.99790 764.6-815.7 0.99860 555.8-582.2 0.99800 815.8-847.1 0.99870 582.3-611.4 0.99810 847.2-941.6 0.99880 611.5-613.6 0.99820 941.7-1020.5 0.99890 613.7-679.5 0.99830 1020.6-1100.0 0.99900 4、采用轨道衡计量时,采用静态轨道衡计量时,要有足够的稳定期间,采用动态轨道衡计量,应保证罐车以低于15km/h的速度匀速通过轨道衡。轨道衡应经有资质的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二)交接界面 原则上以铁路栈桥为计量交界界面,发货方计量操作,收货方计量监护,计量数据共享。 (三)责任界定 交接双方必须在计量单上签字认可,铁路罐车到达目的地后,经计量发现差量,发货方有责任协助收货方查找因素。 东北公司、西北公司、华北公司应对生产公司发运油品数量,以人工静态计量方式进行抽查,当抽查出现单车差量在启运前超过原发数0.25%时,发货方有义务对同批次装车的数量进行静态人工检尺复测,认真查找因素,及时解决纠纷。 第二十六条 水运油品交接 (一)交接方式 1、以油罐计量进行计量交接时,交接计量油罐必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局授权委托或股份公司指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检定容积表与检定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2、采用流量计装船计量时,以流量计仪表数为准,发货方与承运方共同监督计量。流量计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局授权委托、股份公司指定的计量检测机构在线实液检定合格,系统不拟定度优于0.35%。采用离线检定方式的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需经收发双方协议认可。当流量计出现故障时,应以油罐计量数据为准。采用流量计交接的油量计算见第二十五条。 3、当油罐与流量计均满足计量交接条件时,应采用流量计交接方式。 4、发货方承担装船定额损耗。发货量为岸罐量(或流量计表量、考虑空气浮力修正)扣除装船定额损耗的数量。 (二)交接界面 水运油品计量交接界面涉及起运港交接界面和目的港交接界面。在起运港交接界面,发货方采用油罐或流量计计量向承运方交接,船舱计量作为核查;在目的港交接界面,以目的港油库油罐计量数据进行交接,船舱计量作为核查。(目的港船检量与起运港船检量的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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