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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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金具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2023-08-02公布 2023-10-20实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3) 3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4 许可程序…………………………………………………………………………………(4) 4.1 申请和受理……………………………………………………………………………(4) 4.2 公司实地核查…………………………………………………………………………(5)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5) 4.4 审定和发证……………………………………………………………………………(6)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 5 审查规定…………………………………………………………………………………(6) 5.1 公司生产电力金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 5.2 公司生产电力金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7) 5.4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 ……………………………………………………………………………(13) 6.1 证书……………………………………………………………………………………(13) 6.2 标志……………………………………………………………………………………(14) 7 委托加工备案 …………………………………………………………………………(15) 8 收费 ……………………………………………………………………………………(15) 9 工作人员守则 …………………………………………………………………………(16) 10 附则……………………………………………………………………………………(16) 附件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17) 电力金具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力金具产品的,合用本实行细则,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力金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力金具产品。 1.3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电力金具。电力金具是连接和组合电力系统中的各类装置,起到传递机械负荷、电气负荷及某种防护作用的金属附件;按作用及结构可分为悬垂线夹、耐张线夹、连接金具、接续金具、保护金具、设备线夹、T型线夹、母线金具、拉线金具等类别。 1.4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电力金具产品单元划分为可锻铸铁类、锻压类、铝铜铝类和铸铁类,共四个单元(见表1)。 表1 电力金具产品发证单元、产品品种及执行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1 可锻铸铁类 悬垂线夹 DL/T 756 耐张线夹 DL/T 757 碗头挂板 DL/T 759 并沟线夹 DL/T 758 钢线卡子 DL/T 758 2 锻压类 耐张线夹 DL/T 757 DL/T 763 球头挂环 DL/T 759 碗头挂板 DL/T 759 U型挂环 DL/T 759 拉杆 DL/T 759 挂环 DL/T 759 挂板 DL/T 759 联板 DL/T 759 U型螺丝 DL/T 759 调整板 DL/T 759 牵引板 DL/T 759 接续管 DL/T 758 补修管 DL/T 758 均压屏蔽环 DL/T 760.3 母线金具 DL/T 696 3 铝铜铝类 悬垂线夹 DL/T 756、 DL/T 763 耐张线夹 DL/T 757、 DL/T 763 接续管(条) DL/T 758、 DL/T 763 补修管(条) DL/T 758、 DL/T 763 并沟线夹 DL/T 758 跳线线夹 DL/T 758 预绞丝 DL/T 763 间隔棒 GB/T 2338 T型线夹 GB/T 2340 设备线夹 GB/T 2341 铜铝过渡板 GB 2342 铜铝伸缩节 GB 2343 母线金具 DL/T 696 DL/T 697 均压屏蔽环 DL/T 760.3 4 铸铁类 防振锤 GB/T 2336 说明: 1.电力金具产品应执行上表产品标准,同时执行下列电力金具国家标准有关条款。 1)GB 2314《电力金具 通用技术条件》; 2)GB/T 2315《电力金具 标称破坏荷重系列及连接型式尺寸》; 3)GB/T 2317.1《电力金具 机械实验方法》; 4)GB/T 2317.2《电力金具 电晕和无线电干扰实验》; 5)GB/T 2317.3《电力金具 热循环实验方法》; 6)GB/T 2317.4《电力金具 验收规则、标志与包装》; 7)GB/T 5075《电力金具名词术语》。 2.架空配电线路金具、预绞式金具、绝缘导线金具、光缆金具产品应执行下列行业标准,同时执行上述电力金具国家标准有关条款。 1)DL/T763《架空线路用予绞式金具技术条件》; 2)DL/T765.1《架空配电线路金具技术条件》; 3)DL/T765.2《额定电压10kV及以下架空裸导线金具》; 4)DL/T765.3《额定电压10kV及以下架空绝缘导线金具》。 5)DL/T766《光纤复合架空地(OPGW)用予绞式金具技术条件和实验方法》; 6)DL/T767《全介质自承式光缆(ADSS)用予绞式金具技术条件和实验方法》。 注:以上标准应使用最新有效版本。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公司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公司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公司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南门(国图文化大厦) 邮政编码:100044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张煚治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检查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电力工业电力线路器材质量检查测试中心 地 址:南京市中央门外和燕路49号 邮政编码:210037 电 话: 传 真 互联网址: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邹国林 检查产品范围:电力金具产品 3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涉及电力金具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查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与工装、计量器具)和检查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电力金具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电力金具产品系列、限制范围(可另附页);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4.1.1.4 国家法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新申请公司或公司增长产品单元、产品规格)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公司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拟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拟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公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2.6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查,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公司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填写《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 4.3.3 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一式三份(公司、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公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应当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 4.3.5 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毕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公司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 公司生产电力金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公司生产电力金具产品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相关标准,见1.4表1。 5.2 公司生产电力金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2。 表2 公司生产电力金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备注 1 可锻铸铁类 铸造设备 热解决设备 机加工设备 拉力实验机 化学分析设备 型砂实验设备 锌层测试装置 测温装置 2 锻压类 加热炉 锻压设备 机加工设备 板材切割设备 热解决设备 拉力实验机 化学分析设备 锌层测试装置 测温装置 3 铝铜铝类 铸造设备 热解决设备 机加工设备 压力机 弯管机 焊接设备 预绞丝设备 拉力实验机 化学分析设备 锌层测试装置 测温装置 4 铸铁类 铸造设备 机加工设备 压力机 拉力实验机 锌层测试装置 测温装置 5.3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产品检测抽样由核查组或由其指定人员进行,填写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抽样时应一方面核算供抽样产品帐物是否相符,发现弄虚作假应停止抽样。 5.4.1.2 抽样数量原则上每个单元抽取2~3个重要品种。每个品种抽取6件(套)。 5.4.1.3 抽样基数一般不得少于100件(套)。 表3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受检单位 单位名称 邮 编 通讯地址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抽样情况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抽 样 组 人 员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公司参与 抽样人员 说 明 1.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置样品箱内,一份抽样组交派出单位。 2. 从封样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寄)到许可证产品检测单位。 3. 检测单位名称地址: 电力工业电力线路器材质量检查测试中心 南京市中央门和燕路49号 电话: 传真: 邮编:210037 5.4.2 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5.4.2.1 检查项目、试件数量及检测依据见表4~表7 表4 可锻铸铁类电力金具产品检测项目、样品数量及检测依据 序号 检测项目 电力金具名称 样品数量 (件、套) 检测依据 悬垂线夹 耐张线夹 碗头挂板 并沟线夹 钢线卡子 1 尺寸、外观检查 ○ ○ ○ ○ ○ 6 DL/T 768.1 2 组装检查 ○ ○ ○ ○ ○ 6 DL/T 768.1 3 热镀锌锌层检查 ○ ○ ○ ○ ○ 3 DL/T 768.7 4 握力实验 ○ ○ ○ ○ 6 GB/T 2317.1 5 破坏载荷实验 ○ ○ ○ 6 GB/T 2317.1 表5 锻压类电力金具产品检测项目、样品数量及检测依据 序号 检测项目 电力金具名称 样品数量 (件、套) 检测依据 耐张线夹 球 头 挂 环 碗 头 挂 板 U 型挂环 拉杆 挂环 挂板 联板 调整板 U 型螺丝 接续管 补修管 均压屏蔽环 母线金具 1 尺寸、外观检查 ○ ○ ○ ○ ○ ○ ○ ○ ○ ○ ○ ○ ○ ○ 6 DL/T 768.2 DL/T 768.3 DL/T 768.5 DL/T 768.6 2 组装检查 ○ ○ ○ ○ ○ ○ ○ ○ ○ ○ ○ 6 GB 2314 3 热镀锌锌层检查 ○ ○ ○ ○ ○ ○ ○ ○ ○ ○ ○ ○ ○ ○ 3 DL/T 768.7 4 握力实验 ○ ○ ○ 6 GB/T 2317.1 5 破坏载荷实验 ○ ○ ○ ○ ○ ○ ○ ○ ○ ○ 6 GB/T 2317.1 表6 铝铜铝类电力金具产品检测项目、样品数量及检测依据 序号 检测项目 电力金具名称 样品 数量(件、套) 检测依据 悬垂线夹 耐张线夹 接续管 补修管 并沟线夹 跳线线夹 预绞丝 间隔棒 T 型线夹 设备线夹 铜铝过渡板 铜铝伸缩节 母线金具 均压屏蔽环 1 尺寸、外观检查 ○ ○ ○ ○ ○ ○ ○ ○ ○ ○ ○ ○ ○ ○ 6 DL/T 768.5 2 组装检查 ○ ○ ○ ○ ○ ○ ○ ○ ○ ○ ○ ○ ○ ○ 6 GB 2314 3 握力实验 ○ ○ ○ ○ ○ ○ ○ 6 GB/T 2317.1 GB/T 2338 4 破坏载荷实验 ○ ○ ○ 6 GB/T 2317.1 5 弯曲(剥离)实验 ○ ○ 6 GB 2314 6 向心力实验 ○ 6 GB/T 2338 7 拉、压力实验 ○ 6 GB/T 2338 8 扭握力实验 ○ 6 GB/T 2338 9 电阻实验 ○ ○ ○ ○ ○ ○ ○ ○ ○ 4 GB 2314 GB/T 2317.3 10 温升实验 ○ ○ ○ ○ ○ ○ ○ ○ ○ 4 GB 2314 GB/T 2317.3 11 化学成分 ○ ○ ○ ○ ○ ○ ○ ○ ○ ○ ○ ○ ○ ○ 1 GB/T 2317.4 GB/T 1173 GB/T 3190 注:1额定电压在330kV及以上的非定型产品,按GB/T 2317.4规定,还应进行电晕实验、无线电干扰实验,公司应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实验报告; 2预绞丝作耐张、接续、补修使用时必须做相应的握力和电阻、温升实验; 3架空绝缘导线用悬垂线夹、耐张线夹应按DL/T765.3规定做交流耐压实验; 4 35kV及以下电缆导体用接线端子和连接管的检测按GB 14315规定进行。 表7 铸铁类电力金具产品检测项目、样品数量及检测依据 序号 检测项目 电力金具名称 样品数量 (件、套) 检测依据 防振锤 1 尺寸、外观检查 ○ 6 GB 2314 GB/T 2336 2 组装和质量检查 ○ 6 GB 2314 GB/T 2336 3 防腐实验 ○ 6 DL/T 768.7 4 线夹对导线握力 ○ 6 GB/T 2336 5 线夹对钢绞线握力 ○ 6 GB/T 2336 6 锤头对钢绞线握力 ○ 6 GB/T 2336 注:非定型产品还应进行防振锤特性实验和疲劳实验,公司应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实验报告. 5.4.2.2 电力金具产品检测项目除了执行上表中所列检测依据外,还应执行: 1)GB 2314 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 2)GB/T 2315 电力金具标称破坏荷重系列及连接型式尺寸; 3)产品图样和产品标准。 5.4.2.3 检查鉴定标准 5.4.2.3.1鉴定方法 1)电力金具产品检测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 关键项:机械性能、电气性能、化学成分; 一般项:尺寸、外观、组装、热镀锌层。 2)电力金具产品检测按两项指标进行考核,即关键项次合格率、总项次合格率。 关键项次合格率必须达成100%。热镀锌层列入一般项,但采用以一般项加严的方法判处,即如全数合格按一般项计算合格项次,如有不合格件时,则按不合格件的加倍数量计算项次合格率。 关键项次与一般项次之和为总项次,总项次合格率用下式计算: 关键项合格项次 + 一般项合格项次 受检关键项次 + 受检一般项次 总项次合格率= ×100% 5.4.2.3.2 鉴定标准 关键项次合格率100%,总项次合格率≥ 85%,鉴定产品质量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4.2.3.3附注 1)可锻铸铁断面为“白口”,作关键项不合格判处。 2)产品有裂纹等缺陷作为关键项不合格判处。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电力金具产品系列、限制范围。例:锻压类电力金具产品:U型挂环:破坏载荷≤1200kN,说明:“U型挂环”表达产品系列,“破坏载荷≤1200kN”表达重要参数的限制范围。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行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可以按规定放大或缩小。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4-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4)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涉及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查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23]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告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公司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长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公司400元。公告费由获证公司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查费:由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23]179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查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告知》和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科函[2023]584号文《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查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的文献规定的标准向检查机构交付。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23]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告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贯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公司、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行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行细则自2023年10月20日起实行,原实行细则作废。 附件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公司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鉴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鉴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规定,四、技术文献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查,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规定共7章28条42款。 2、项目结论的鉴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查、7.3行业特殊规定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公司出现的不合格是偶尔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公司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7款。 3、核查结论的拟定原则:否决项目所有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公司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公司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立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互相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互相关系是否明确。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1.3 有效 实行 在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行。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行考核并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公司必须具有满足生产和检查所需要的工作场合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有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查设施及场合。 2.生产和检查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合格 o 不合格 2.2 设备 工装 1*.公司必须具有本实行细则5.2中规定的生产产品本体(防振锤锤头、热镀锌除外)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规定。有重要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记录。 1.是否具有本实行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规定。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4.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明细表。 o 合格 o 不合格 2.公司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行的记录。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2.3 测量 设备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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