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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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编制 二○○七年五月 目 录 前言 5 1总 则 6 1.1编制目的 6 1.2工作原则 6 1.3编制依据 7 1.4 现 状 7 1.5 合用范围 7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8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8 2.2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8 2.3区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基本职责 9 2.4市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0 2.5 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14 3防止、预警与监测 17 3.1预警分类 17 3.2防止、监测 19 3.3 灾情报告 20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22 4.1蓝色警戒(Ⅳ级)处置程序 22 4.2黄色预警(Ⅲ级)处置程序 25 4.3 橙色预警(Ⅱ级)处置程序 26 4.4红色预警(Ⅰ级)处置程序 27 5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28 5.1善后处置 28 5.2社会救助 28 5.3保险理赔 28 5.4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 28 5.5情况通报 29 5.6 灾情通报 29 5.7新闻报道 30 6保障措施 30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30 6.2 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30 6.3抢险救援装备、物资 31 6.4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31 6.5制度保障 31 6.6责任追究 32 7宣传培训和演习 33 7.1安全宣传 33 7.2预案培训 33 7.3演习与更新 34 8附 则 34 8.1 预案解释 34 8.2 预案颁布实行 34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34 8.4预案更新 34 8.5国际沟通与协作 34 8.6奖励与责任 34 9附 录 35 9.1重庆市区县国土局及地质环境监测站通讯录 36 9.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通讯录 39 9.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通讯录 40 9.4重庆市地质灾害易发限度分区表 43 前 言 本预案对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运营机制、事故报告、分级处置程序等9方面的内容。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快速、及时、妥善防治地质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中一方面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对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和威胁。 防止为主、常备不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的防止工作,认真按照预案做好地灾防治工作。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完善应急处置运营机制,有效地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效率。 分类负责、协调配合。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实行“区县为基础、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贯彻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告知》(渝办发[2023]99号)拟定的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贯彻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1.3 编制依据 重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国务院《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规和规范性文本,并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4 现 状 我地质环境复杂,人类工程活动不断增长,地质灾害发生较为频繁。截至2023年终,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8301处,分布于全市所有40个区县,其中三峡库区(三峡水库回水影响范围和移民安顿及专业设施复建区域内)2480处,库区外5821处。此外,还分布有5301.13平方公里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5.74万平方公里的地质灾害中易发区,极易受工程建设影响引发新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类型重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其中滑坡6954处,崩塌1073处,泥石流110处,地面塌陷120处,地裂缝44处,并且每年汛期在长时间暴雨和洪水的诱发下,均要产生为数不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于地质灾害自身所具有特殊性和巨大的破坏性,因此对我市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以及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1.5 合用范围 本预案合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重庆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重、特大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指导、统筹协调。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担任。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交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移民局、市市政委、市政府救灾办、市安监局、市气象局、重庆铁路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医疗救治、交通管理、善后解决等抢险救援工作组,分别由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 2.2 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2.2.1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2.2负责收集、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 2.2.3负责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处置预案,拟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2.2.4负责指挥、协调周边地区警力、民兵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组织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2.5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采用的强行拆除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等重大强制性措施; 2.3 区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基本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措施,在本辖区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负责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2.3.1向市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3.2负责收集、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 2.3.3负责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或采用其他应急措施,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处置指令,采用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3.4负责指挥、协调本地警力、民兵及本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组织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别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3.5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封闭、实行交通管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等强制性措施,情况特别危急时决定对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者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强行拆除。 2.2.6协调本级相关部门贯彻救灾资金。 2.4 市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4.1市政府救灾办:统筹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负责贯彻市抢险救援指挥部有关应急措施;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贯彻市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中长期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规划。 2.4.2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影响居民住房地质灾害防治;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作好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并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4.3市建委: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行。 2.4.4市市政委: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对各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市政设施巡查、排查和监测,将影响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市政设施平常管理和维护中;负责各类垃圾解决场监测,防止垃圾垮塌引发灾害;本地质灾害威胁到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行,迅速恢复市政设施功能。 2.4.5市交委: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各类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负责各类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涉及改扩建项目)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止;负责组织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用治理措施;负责各类交通设施的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纳入交通设施安全维护平常工作中;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公路、航道、码头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行,迅速恢复交通、航运,保证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 2.4.6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止。负责在建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防治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做好水利设施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用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负责水文、水情分析预测,发现洪灾险情,及时向有关地区和相关部门通告情况,帮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防止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水利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行。 2.4.7市移民局:负责做好三峡库区和彭水乌江电站建设的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移民工程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责成项目业主贯彻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止工作,规避在地质灾害威胁区及周边选址;负责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特别要重视巫山、奉节、云阳、万州、开县、彭水、酉阳的移民迁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督促移民迁建项目业主,对移民迁建涉及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保护;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移民迁建区、迁建设施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行。 2.4.8市经委、市安监局: 负责工业公司、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配合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解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解决意见建议。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职责,加强工业公司、矿山开采等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止工作;组织工业公司、各类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的巡查、排查工作;发现地质安全隐患,负责责令工业公司、矿山开采公司整改;负责矿山开采活动的监管,组织矿山公司将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工业公司、矿山开采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行。 2.4.9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救灾资金,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2.4.10市监察局:负责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别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灾情处置情况实行监督。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别人员在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中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2.4.11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2.4.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行救治和处置;负责采用措施,作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2.4.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同时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定期发布全市山体滑坡等级预报,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2.4.14市民政局:协助区县人民政府调查核算灾区房屋损失,灾民生活情况;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险区灾民临时转移安顿工作;帮助区县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并按规定给予重灾户救济补贴;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2.4.15重庆铁路办事处:负责铁路沿线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工作;本地质灾害威胁到铁路和火车站时,有关负责人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及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迅速恢复铁路交通。 2.4.16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抢救伤员,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实行先期应急处置。牵头组织善后解决和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制定乡镇(街道)、重要路段、重点公司以及地质灾害点的应急方案并负责实行。 2.5 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2.5.1市级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救灾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参与。任务是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毕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组织体系 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 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救灾办) 市抢险救援指挥部 (地质灾害救援指挥部) 市国土房管 局 市建委 市市政委 市交委 市水利局 市移民局 市经委、市安监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气象局 市民政局 重铁办 事 处 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 人民政府 综合协调组:市政府救灾办牵头,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等单位和区县政府参与。 善后解决组:本地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和受灾单位参与组成。 交通管理组:市交委牵头,公安、铁路、海事等部门组成。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启动相关救治预案,由本地医院负责现场救治。 治安防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区县政府协助贯彻。 现场抢救组:由指挥部决定牵头部门,组织抢险救援力量进行现场抢救。 事故调查组: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安监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区县政府参与。 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现场 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现场 事故调查组: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和有关区县政府配合。重要任务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因素进行调查,核算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市政府应急委及国务院地质灾害调查组报告发生地质灾害的初步因素。 治安防范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任务是组织公安干警及本地街道、乡(镇)有关人员设立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现场抢救组:由现场指挥部拟定成员单位,重要由参与抢险的抢险救援力量组成。任务是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安全转移人财物等。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由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任务是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中必要的技术支持。 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委参与。重要任务是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和疏导道路交通,保证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善后解决组:由本地政府牵头,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赔付及安抚工作。 2.5.2区县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县政府牵头,国土、公安等部门参与。任务是负责传达抢险救援指挥部领导指示,报告灾害处置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毕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事故调查组:由区县国土局牵头,区县安监、监察、民政部门配合。重要任务是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因素进行调查,核算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政府报告发生地质灾害的初步因素。 治安防范组:由本地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干警及本地有关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现场抢救组:由现场指挥部拟定成员单位,重要由参与抢险的救援力量组成。任务是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安全转移人财物等。 医疗救护组:由区县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任务是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将重伤员送医院抢救,为治疗重伤员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交通管制组:由本地公安部门牵头,本地公安交警参与。任务是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疏导道路交通,保证应急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善后解决组:由本地政府牵头,受灾单位参与,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3 防止、预警与监测 3.1 预警分类 按照地质灾害导致的伤亡情况和也许导致的严重后果,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特大型地质灾害为一级,大型地质灾害为二级,中型地质灾害为三级,小型地质灾害为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特大型地质灾害为红色预警(Ⅰ级):(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导致30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也许导致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3)因地质灾害导致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型地质灾害为橙色预警(Ⅱ级):(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3)导致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中型地质灾害为黄色预警(Ⅲ级):因灾死亡3-9人,或受威胁人数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或潜在经济损失500-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小型地质灾害为蓝色预警(Ⅳ级):因灾死亡1-2人,或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强烈变形迹象,有也许立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 防止、监测 监测预警是我市对地质灾害进行防范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我市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应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同时对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专业监测。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管,各相关负责人(涉及地质灾害威胁区建构筑物所有人、管护人、资产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为技术依托,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组成应急反映技术队伍,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反映系统;市国土房管局要组织相关负责人建设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形成覆盖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预警网络体系,及时对突发重、特大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全面推动市级地质灾害监控中心及40个区县级监测站的建设,尽快实现各级监控站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地质灾害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成我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地质灾害通报、会商及预测预报等制度,同时形成我市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市级相关部门要负责本行业地质灾害调查、巡查,贯彻本行业地质灾害监测,并将调查成果和监测数据定期汇交国土资源部门。实现对我市地质灾害的有效监控,为我市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基础信息。 地质灾害威胁区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护人、使用人和建(构)筑物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止工作。 3.3 灾情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和险情发生后,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或知情者应立即向本地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报告。其他单位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报本地人民政府。 本地人民政府、区县国土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提出防灾建议,必要时可采用发布预警信号、告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等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后,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政府要在1小时内如实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后,市政府应急办要立即如实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在报告上一级政府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救灾办、市国土房管局要及进掌握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和险情,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也许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报送,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中心报警,统一报警电话为63854444,充足运用110报警、119火灾、122道路交通事故、120急救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地质灾害所在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应立即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市国土房管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委、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立即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应急委、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和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告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领导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报告。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现场后,应进一步了解、核算地质灾害情况,就抢险救援力量、现场处置情况不间断地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重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或发现)时间、具体地质、受灾范围(或受威胁对象)。 (2) 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通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限度、危害限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因素初步判断。 (4)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 (5)下一步计划采用的措施(涉及需请求支援的事项) 突发地质灾害和险情明显与人为活动有关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有关规定,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本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时启动应急综合预案,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或险情现场严密保护,防止人员伤亡扩大,必要时现场抢险指挥部可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保证安全。 抢险救援指挥部在核算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初步情况后,根据蓝、黄、橙、红四级预警级别,向市政府应急委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险情由区县政府负责作出应急反映,采用应急处置措施。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区县政府作出应急反映处置的同时,市政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尽快赶赴现场指导、帮助处置。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或市政府对事态难以完全控制时需国家或者其他省市提供紧急援助时,可由市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请求援助。 4.1 蓝色警戒(Ⅳ级)处置程序 4.1.1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区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由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 4.1.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4.1.2.1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1) 乡镇(街道)政府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灾情,拟定应急工作规模,布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设立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并迅速上报区县政府,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2) 区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启动相关预案; (3) 区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应采用的应急行动: 立即启动区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和组织区县抢险救援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现场指挥应急抢险,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戒标志、险区内严禁人员进入、疏散并妥善安顿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甚至采用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抢险救灾指挥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算、报告,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公司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24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并报告抢险救灾已采用的措施、成效及下步工作计划。 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协调好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贯彻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4.1.2.2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应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 (1)乡镇(街道)政府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险情,发布预警信号,设立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并迅速上报区县政府,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2)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相关预案,同时按拟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3)区县国土局应立即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明确也许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建议措施,将结果报指挥长。 (4)指挥长应根据国土局的调查结果,责成乡镇政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甚至采用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 (5)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抢险救灾指挥部应贯彻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 (6)24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险情处置情况,涉及已采用的措施、成效及下步工作计划。 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协调好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贯彻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4.2 黄色预警(Ⅲ级)处置程序 4.2.1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同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4.2.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4.2.2.1黄色预警(Ⅲ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蓝色预警(Ⅳ级)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本地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监测工作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抢险救援指挥部。 (3)必要时,指挥长可由县政府重要领导担任。 (4)情况危及时可采用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强制措施。 (5)灾后应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质灾害责任认定。 (6)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可视情况派人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指导和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2.2.2黄色预警(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蓝色预警(Ⅳ级)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本地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监测工作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抢险救援指挥部。 (3)必要时,指挥长可由县政府重要领导担任。 (4)情况危及时可采用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强制措施。 4.3 橙色预警(Ⅱ级)处置程序 4.3.1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体系 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区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行抢险救援。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也应及时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和帮助抢险救援。 4.3.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橙色预警(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黄色预警(Ⅲ级)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市国土房管局应当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灾。 (2)监测工作应当增长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市、区县抢险救援指挥部。 (3)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应加强抢险救援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帮助。 (4)必要时可调集周边地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支援抢险救灾。 (5)视情况需要,市抢险救援指挥部申请市政府应急委统一协调驻渝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 (6)市级有关部门应在市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市抢险救援指挥部迅速汇总灾情及已采用的措施,及时编发《灾区快报》和《抢险救灾通讯》,供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4.4 红色预警(Ⅰ级)处置程序 4.4.1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体系 同橙色预警(Ⅱ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4.4.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红色预警(Ⅰ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橙色预警(Ⅱ级)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 迅速汇总灾情及已采用的措施,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报告灾情、险情(涉及受灾情况、已采用的措施、损失初步评估和灾害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 (2)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现场应急抢险人员、物资。由市政府应急办统一协调驻渝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 (3)必要时,由市政府向国务院请求紧急支援。 (4)及时编发《灾区快报》和《抢险救灾通讯》,供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 (5)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抢险救灾情况,请求解决需要紧急支援事项。 5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受灾群众灾后安顿和重建工作应享受本地救灾相关政策。 由本地区县政府牵头,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伤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并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保障城市功能,恢复交通畅通。 5.2 社会救助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市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和市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 保险理赔 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参保理赔工作。 5.4 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调查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负责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善工作的建议。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中型及以下的由区县国土局组织灾后评估,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大型及以上的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灾后评估,并于灾后15日内书面向市政府应急委、市应急指挥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5 情况通报 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中,现场指挥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抢险救援、地质灾害现场控制等情况向市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成有关单位和人员。 5.6 灾情通报 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组要做好地质灾害现场的勘查和取证工作。 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本级安监、监察等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大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市国土房管局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委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通报。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作进一步调查,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大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险情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并督促区县有关部门,做好责任事故的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发生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待国务院地质灾害事件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如实向国务院调查组报告地质灾害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材料,并按照国务院调查组规定,继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取证工作。 5.7 新闻报道 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调查核算后,按照及时积极、准确把握、对的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市政府应急委审核批准,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大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采集、解决制度,保证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市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抢险救援单位,拟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所有部门及通讯方式见附件一。 6.2 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市和区县建立由警察、民兵及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组成的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具体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组建由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在渝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专业资质单位组成的技术支撑提携,为突发性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见附件2、附件3。 6.3 抢险救援装备、物资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好应急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在处置也许的化学危险品泄露事故中应准备必要的防护服,保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6.4 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市政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6.5 制度保障 各级国土主管部门要组织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及时准确的上报灾情信息。地质灾害重点防止期执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日报制,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发生重特大灾情时要随时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附件4)要做好群测群防工作,贯彻防灾负责人和监测负责人;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建立监测点,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并贯彻监测责任制,做好灾害点的防灾预案;要及时向灾害影响区居民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到有备无患。 在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要与同级气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等级预报。各区县国土主管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注意灾害等级预报,并与本地气象、水文等部门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水文水情和降雨情况,做好也许出现险情的防灾准备,防患于未然。 房屋、建设、市政、水利、交通、移民、安监等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贯彻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告知》(渝办发[2023]99号)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不留死角。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房屋部门负责组织影响居民住房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和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保证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各类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止;移民部门负责做好涉及三峡库区和彭水乌江电站建设的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工业公司、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6.6 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治安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导致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引发地质灾害灾情,导致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负责人; (5)不按规定及时采用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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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突发性 地质灾害 应急 专项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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