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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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原则合用于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原则不合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备运送过程中提供保护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阐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产品中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日期
2、,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阐明或已经阐明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具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表述。 2.7 重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轻易被观测到版面。 3 基本规定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对应食品安全原则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置时易于识别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根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反营养科学常识内容。 3.
3、4 应真实、精确,不得以虚假、夸张、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文字、图形等方式简介食品,也不得运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置食品或食品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防止、治疗疾病作用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中文(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多种艺术字,应书写对,易于识别。 3.8.1 可以同步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不小于对应中文。 3.8.2 可以同步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名
4、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不小于对应中文(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小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措施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文字、符号、数字高度不得不不小于1.8mm。 3.10 一种销售单元包装中具有不一样品种、多种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食品,每件独立包装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启动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反复标示对应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规定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4 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 一般
5、规定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络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原则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内容。 4.1.2 食品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4.1.2.1.1 当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中已规定了某食品一种或几种名称时,应选用其中一种,或等效名称。 4.1.2.1.2 无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规定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
6、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名称。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具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一样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措施,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对应词或短语。如干燥、浓缩、复原、熏制、油炸、
7、粉末、粒状等。 4.1.3 配料表 4.1.3.1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多种配料应按4.1.2 规定标示详细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规定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原料已变化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替代“配料”、“配料表”,并按本原则对应条款规定标示多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1.2 多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递减次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配料可以不按递减次序排列。 4.1.3.1.3 假如某种配料是由两种
8、或两种以上其他配料构成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名称,随即将复合配料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递减次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经有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且其加入量不不小于食品总量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详细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步标示食品添加剂详细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步标示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形式时,若某种食
9、品添加剂尚不存在对应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详细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不不小于食品总量25复合配料中具有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不需要标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 可食用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方式标示。 4.1.4配料定量标示 4.1.4.1 假如在食品标签或食品阐明书上尤其强调添加了或具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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