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制造安装安全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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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范围 2 2 引用标准 2 3 定义 3 4 单位和符号 4 5 电梯井道 4 6 机房和滑轮间 9 7 层门 12 8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16 9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和超速保护装置 21 10 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 26 11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以及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28 12 电梯驱动主机 29 13 电气安装与电气设备 32 14 电气故障的防护、控制、优先权 35 15 注意、标记及操作说明 40 16 检查、记录与维护 4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以防电梯运营时发生伤害乘客和损坏货品的事故。 本标准合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 本标准不合用于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也许性。 GB/T 700—1988 碳素结构钢 GB/T 2423.5— 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二部分: 实验方法 实验Ea和导则:冲击(idt IEC68-2-27:1987) GB/T 2423.6— 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二部分: 实验方法 实验Eb和导则:碰撞(idt IEC68-2-29:1987) GB/T 2423.10—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二部分: 实验方法 实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idtIEC 68-2-6:1982) GB/T 2423.22—20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 第二部分: 实验方法 实验N: 温度变化(idt IEC60068-2-14:1984) GB/T 4207—1984 固体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和耐漏电起痕指数的测定方法 GB/T 4723—1992 印制电路用覆铜箔酚醛纸层压板 GB/T 4724—1992 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纸层压板 GB/T 4728 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GB 4943—2023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idtIEC 60950:1999) GB 5013.4—1997 额定电压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4 部分: 软线和软电缆(idt IEC245-4:1994) GB 5013.5— 1997 额定电压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5 部分: 电梯电缆(idt IEC245-5:1994) GB 5023.1—1997 额定电压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1 部分: 一般规定(idt IEC227-1:1993 Amendment No.1 1995) GB 5023.3—1997 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idt IEC 227-3:1993) GB 5023.4— 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4部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idtIEC 227-4;1992) GB 5023.5—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 软电缆(软线)(idt IEC227-5:1979 Amendment No.1 1987,amendment No.2 1994) GB 5023.6— 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idt IEC 227-6:1985) GB/T 7024—1997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8903—1988 电梯用钢丝绳(eqv ISO 4344:1983) GB l2265.1— 1997 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eqv EN294:1992) GB 13028—1991 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规定(eqv IEC 742:1983) GB l4048.4— 19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eqv IEC947-4-1:1990) GB l4048.5— 202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1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eqv IEC 60947-5-1:1997) GB l4821.1— 1993 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电击防护(eqv IEC 364-4-41:1992) GB/T 15651— 1995 半导体器件 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 第5部分:光电子器件(idt IEC 747-5:1992) GB/T 16261— 1996 印制板总规范(idt IEC/PQC 88:1990) GB/T 16856— 1997 机械安全 风险评价的原则 GBl6895.3—1997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4章: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idt IEC 364-5-54:1980) GB/T 16935.1— 1997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一部分: 原理、规定和实验(idt IEC664-1:1992) JG/T 5072.1— 1996 电梯T型导轨 GA 109—1995 电梯层门耐火实验方法 EN 12023:1998 电磁兼容性 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 辐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Product family standard for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Emission) EN 12023:1998 电磁兼容性 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 抗干扰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Product family standard for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Immunity) HD 384.6.61S1 建筑物的电气安装 第6部分:验证 第61章:初校验(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 Part 6; Verification—Chapter 61:Initial verification)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7024中的术语及下列定义: 3.1 曳引驱动电梯 traction drive lift 提高绳靠主机的驱动轮绳槽的摩擦力驱动的电梯。 3.2 强制驱动电梯(涉及卷筒驱动) positive drive lift 用链或钢丝绳悬吊的非摩擦方式驱动的电梯。 3.3 非商用汽车电梯 non-commercial vehicle lift 其轿厢合用于运载私人汽车的电梯。 3.4 滑轮间 pulley room 不装电梯驱动主机,仅装设滑轮或限速器和电气设备的房间。 3.5 轿厢有效面积 available car area 地板以上1m高度处测量的轿厢面积,乘客或货品用的扶手可忽略不计。 3.6 再平层 re-leveling 电梯停止后,允许在装载或卸载期间进行校正轿厢停止位置的一种动作,必要时可使轿厢连续运动(自动或点动)。 3.7 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 minimum breaking load of a rope 钢丝绳公称截面积(mm2)和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N/mm2)与一定结构钢丝绳最小破断载荷换算系数的连乘积。 3.8 安全绳 safety rope 系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上的辅助钢丝绳,在悬挂装置失效情况下,可触发安全钳动作。 3.9 使用人员 user 运用电梯为其服务的人。 3.10 乘客 passenger 电梯轿厢运送的人员。 3.11 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 authorized and instructed user 经设备负责人批准并且受过电梯使用训练的人员。 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假如电梯负责人已将电梯使用说明书交给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并且满足下述两个条件之一时,允许他们使用电梯: a)只有经批准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持有钥匙,插入装于轿厢内或轿厢外的锁内,电梯才干开动 b)电梯装于严禁公众进入的地方,当不上锁时,由电梯负责人派一人或多人进行看管。 3.12 电梯驱动主机 lift machine 涉及电机在内的用于驱动和停止电梯的装置。 3.13 平衡重 balancing weight 为节能而设立的平衡所有或部分轿厢自重的质量。 3.14 电气安全回路 electric safety chain 串联所有电气安全装置的回路。 3.15 检修活板门 inspection trap 设立在井道上的作检修用的向外启动的门。 3.16 井道安全门 emergency door to the well 当相邻两层地坎之间距离超过11m时,在其间井道壁上开设的通往井道供援救乘客用的门。 3.17 夹层玻璃 laminated glass 二层或更多层玻璃之间用塑胶膜组合成的玻璃。 4 单位和符号 4.1 单位 本标准采用国际单位制(SI)。 4.2 符号 符号在相应使用的公式中解释。 5 电梯井道 5.1.1 本章各项规定合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电梯轿厢的井道。 5.1.2 电梯对重(或平衡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观光电梯可除外)。 5.2 井道的封闭 5.2.1 电梯应由下述部分与周边分开: a)井道壁、底板和井道顶板;或 b)足够的空间。 5.2.1.1 全封闭的井道 建筑物中,规定井道有助于防止火焰蔓延,该井道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只允许有下述开口: a)层门开口; b)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 d)通风孔; e)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 f)根据5.6,电梯之间隔板上的开孔。 5.2.1.2 部分封闭的井道 在不规定井道在火灾情况下用于防止火焰蔓延的场合,如与瞭望台、竖井、塔式建筑物联结的观光电梯等,井道不需要全封闭,但要提供: a)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围壁的高度应足以防止人员: ——遭受电梯运动部件危害; ——直接或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电梯设备而干扰电梯的安全运营。 若符合图1和图2规定,则围壁高度足够,即: C-轿厢; H-围壁高度; D-与电梯运动部件的距离(见图2) 图1 部分封闭的井道示意图 1)在层门侧的高度不小于3.50m; 2)其余侧,当围壁与电梯运动部件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值0.50m时,高度不应小于2.50m;若该水平距离大于0.50m时,高度可随着距离的增长而减少;当距离等于2.0m时,高度可减至最小值1.10m。 b)围壁应是无孔的; c)围壁距地板、楼梯或平台边沿最大距离为0.15m(见图1); d)应采用措施防止由于其他设备干扰电梯的运营[见5.8b]和16.3.1c]]; e)对露天电梯,应采用特殊的防护措施(见0.3.3),例如,沿建筑物外墙安装的附壁梯。 注:只有在充足考虑环境或位置条件后,才允许电梯在部分封闭井道中安装. 5.2.2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 5.2.2.1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除了因使用人员的安全或检修需要外,一般不应采用。 5.2.2.1.1 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40m,宽度不得小于0.60m。 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80m,宽度不得小于0.35m。 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宽度不得大于0.50m。 5.2.2.1.2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lm时,其间应设立井道安全门,以保证相邻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11m。在相邻的轿厢都采用8.12.3所述的轿厢安全门措施时,则不需执行本条款。 5.2.2.2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不应向井道内启动。 5.2.2.2.1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启动的锁。当上述门启动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检修门与井道安全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图2 部分封闭的井道围壁高度与距电梯运动部件距离的关系图 5.2.2.2.2 只有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在关闭位置时,电梯才干运营。为此,应采用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 对通往底坑的通道门(见5.7.3.2),在不是通向危险区域情况下,可不必设立电气安全装置。这是指电梯正常运营中,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最低部分,涉及导靴、护脚板等和底坑底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至少为2m的情况。 电梯的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及其附件、限速器张紧轮和类似装置,认为不构成危险。 5.2.2.3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无孔,并应具有与层门同样的机械强度,且应符合相关建筑物防火规范的规定。 5.2.3 井道的通风 井道应适当通风,井道不能用于非电梯用房的通风。 注:在没有相关的规范或标准情况下,建议井道顶部的通风口面积至少为井道截面积的1%。 5.3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井道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规定,并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主机施加的;轿厢偏载情况下安全钳动作瞬间经导轨施加的;缓冲器动作产生的;由防跳装置作用的,以及轿厢装卸载所产生的载荷等。 5.3.1 井道壁的强度 5.3.1.1 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营,井道壁应具有下列的机械强度,即用一个300N的力,均匀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点上,应: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5.3.1.2 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的玻璃门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均应用夹层玻璃制成,其高度应符合 5.2.1.2的规定。 5.3.2 底坑底面的强度 5.3.2.1 底坑的底面应能支撑每根导轨的作用力(悬空导轨除外):由导轨自重再加安全钳动作瞬间的反作用力(N), [见附录G(提醒的附录)G2.3和G2.4]。 5.3.2.2 轿厢缓冲器支座下的底坑地面应能承受满载轿厢静载4倍的作用力。 4gn(P+Q) 式中: P——空轿厢和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的质量,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若有)等的质量和,kg; Q——额定载重量,kg; gn——标准重力加速度,9.81 m/s2。 5.3.2.3 对重缓冲器支座下(或平衡重运营区域)的底坑的底面应能承受对重(或平衡重)静载4倍的作用力。 4gn(P+qQ) 对对重 4gnqP 对平衡重 式中: q—平衡系数。 5.3.3 顶板强度 对无需承受6.3.1和(或)6.4.1规定载荷的顶板,在其悬挂导轨情况下,悬挂点应至少能承受G5.1规定的载荷和力。 5.4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5.4.1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的规定,合用于井道的整个高度。有关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电梯井道壁的间距规定,见11章。 5.4.2 由层门和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组成的组合体,应在轿厢整个入口宽度上形成一个无孔表面,门的动作间隙除外。 5.4.3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电梯井道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垂直表面,它的高度不应小于1/2的开锁区域加上50mm,宽度不应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b)这个表面应是连续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它能承受垂直作用于其上任何一点均匀分布在5cm2圆形或方形截面上的300N的力,应: 1)无永久变形; 2)弹性变形不大于10mm。 c)该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应超过5mm。超过2mm的凸出物应倒角,倒角与水平的夹角至少为750。 d)此外,该井道壁应: 1)连接到下一个门的门楣;或 2)采用坚硬光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至少为60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不应小于20mm。 5.5 位于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假如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之下确有人可以到达的空间,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应按5000N/m2载荷设计, 且: a)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平衡重运营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 b)对重(或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注:电梯井道最佳不设立在人们能到达的空间上面。 5.6 井道内的防护 5.6.1 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营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电梯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至少2.50m的高度。 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假如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当遵循GB l2265.1— 1997中4.5.1的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底坑安装的电梯部件的位置规定,允许在该隔障上开尽量小的缺口。 5.6.2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立隔障。 假如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当遵循GB l2265.1— 1997中4.5.1的规定。 5.6.2.1 这种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 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满足5.2.2.2.2情况除外。 5.6.2.2 假如轿厢顶部边沿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 这种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 其宽度应至少等于该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5.7 顶层空间和底坑 5.7.1 曳引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 曳引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见附录K(标准的附录)图解。 5.7.1.1 当对重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a)轿厢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注:0.035υ2表达相应于115%额定速度υ时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一半。即 圆整为0.035υ2。 b)符合8.13.2尺寸规定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涉及5.7.1.1c]所述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涉及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0.035υ2 (m); 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涉及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0.035υ2 (m)。 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035υ2 (m)。 d)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曳引绳直接系住的电梯,只要每根曳引绳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 m,则悬挂曳引绳和它的附件可以涉及在这个空间内。 5.7.1.2 当轿厢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 (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7.1.3 当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12.8的规定被监控时,5.7.1.1和5.7.1.2中用于计算行程的0.035υ2的值可按下述情况减少: a)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可减少到1/2,且不应小于0.25m; b)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减少到1/3,且不应小于0.28m。 5.7.1.4 对具有补偿绳并带补偿绳张紧轮及防跳装置(制动或锁闭装置)的电梯,计算间距时,0.035υ2这个值可用张紧轮也许的移动量(随使用的绕法而定)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来代替。考虑到钢丝绳的弹性,替代的最小值为0.20m。 5.7.2 强制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 5.7.2.1 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应一直处在有导向状态。 5.7.2.2 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a)符合8.13.2尺寸规定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涉及5.7.2.2b)述及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的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涉及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 b)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涉及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0m; 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m。 c)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钢丝绳、链直接系住的电梯,只要每根钢丝绳或链的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m,则悬挂钢丝绳或链及其附件可以涉及在这个空间内。 5.7.2.3 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假如有的话)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7.3 底坑 5.7.3.1 井道下部应设立底坑,除缓冲器座、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外,底坑的底部应光滑平整,底坑不得作为积水坑使用。 在导轨、缓冲器、栅栏等安装竣工后,底坑不得漏水或渗水。 5.7.3.2 除层门外,假如有通向底坑的门,该门应符合5.2.2的规定。 假如底坑深度大于2.50m且建筑物的布置允许,应设立进底坑的门。 假如没有其他通道,为了便于检修人员安全地进入底坑,应在底坑内设立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运营的空间。 5.7.3.3 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a)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l.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b)底坑底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这个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1)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的井道壁; 2)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 c)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上位置时,其和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上述b)1)和b)2)除外。 5.7.3.4 底坑内应有: a)停止装置,该装置应在打开门去底坑时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且应符合14.2.2和15.7的规定; b)电源插座(见13.6.2); c)井道灯的开关(见5.9),在开门去底坑时应易于接近。 5.8 电梯井道的专用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内允许装设采暖设备,但不能用蒸气和高压水加热.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外面。 电梯根据5.2.1.2设立的井道,在: a)有围壁时,井道是指围壁内的区域; b)无围壁时,井道是指距电梯运动部件1.50m水平距离内的区域(见5.2.1.2)。 5.9 井道照明 井道应设立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即使在所有的门关闭时,在轿顶面以上和底坑地面以上1m处的照度均至少为50lx。 照明应这样设立:距井道最高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设一盏灯,再设中间灯。对于采用5.2.1.2部分封闭井道,假如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不设照明。 5.10 紧急解困 假如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立报警装置。 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规定。 6 机房和滑轮间 6.1 总则 6.1.1 电梯驱动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滑轮应设立在一个专用房间内,该房间应有实体的墙壁、房顶、门和(或)活板门,只有通过批准的人员(维修、检查和营救人员)才干接近。 机房或滑轮间不应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应设立非电梯用的线槽、电缆或装置。但这些房间可设立: a)杂物电梯或自动扶梯的驱动主机; b)该房间的空调或采暖设备,但不涉及以蒸气和高压水加热的采暖设备; c)火灾探测器和灭火器。具有高的动作温度,合用于电气设备,有一定的稳定期且有防意外碰撞的合适的保护。 6.1.2 导向滑轮可以安装在井道的顶层空间内,其条件是它们位于轿顶投影部分的外面,并且检查、测试和维修工作可以安全地从轿顶或从井道外进行。 而为对重(或平衡重)导向的单绕或复绕的导向滑轮可以安装在轿顶的上方,其条件是从轿顶上能完全安全地触及它们的轮轴。 6.1.3 曳引轮可以安装在井道内,其条件是: a)可以从机房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工作; b)机房与井道间的开口应尽也许的小。 6.2 通道 6.2.1 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应: a)设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以获得适当的照度; b)任何情况均能完全安全、方便地使用,而不需通过私人房间。 6.2.2 应提供人员进入机房和滑轮间的安全通道。应优先考虑所有使用楼梯,假如不能用楼梯,可以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梯子: a)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不应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b)梯子应牢固地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c)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夹角应在650~750之间,并不易滑动或翻转; d)梯子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35m,其踏板深度不应小于25mm。对于垂直设立的梯子,踏板与梯子后面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踏板的设计载荷应为1500N; e)靠近梯子顶端,至少应设立一个容易握到的把手; f)梯子周边1.50m的水平距离内,应能防止来自梯子上方坠落物的危险。 6.3 机房的结构和设备 6.3.1 强度和地面 6.3.1.1 机房结构应能承受预定的载荷和力。 机房要用经久耐用和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 6.3.1.2 机房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如抹平混凝土、波纹钢板等。 6.3.2 尺寸 6.3.2.1 机房应有足够的尺寸,以允许人员安全和容易地对有关设备进行作业,特别是对电气设备的作业。 特别是工作区域的净高不应小于2m,且: a)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该面积: 1)深度,从屏、柜的外表面测量时不小于0.70m; 2)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取两者中的大者。 b)为了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在必要的地点以及需要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见12.5.1),要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 6.3.2.2 供活动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0m。 通往6.3.2.1所述的净空场地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50m,在没有运动部件的地方,此值可减少到0.40m。供活动的净高度从屋顶结构梁下面测量到下列两地面: a)通道场地的地面; b)工作场地的地面。 6.3.2.3 电梯驱动主机旋转部件的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的垂直净空距离。 6.3.2.4 机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设立楼梯或台阶,并设立护栏。 6.3.2.5 机房地面有任何深度大于0.50m,宽度小于0.50m的凹坑或任何槽坑时,均应盖住。 6.3.3 门和检修活板门 6.3.3.1 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60m,高度不应小于1.80m,且门不得向房内启动。 6.3.3.2 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其净通道尺寸不应小于0.80m×0.80m,且开门后能保持在启动位置。 所有检修活板门,当处在关闭位置时,均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在门的任意0.20m×0.2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门应无永久变形。 检修活板门除非与可收缩的梯子连接外,不得向下启动。假如门上装有铰链,应属于不能脱钩的型式。 当检修活板门启动时,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如设立护栏)。 6.3.3.3 门或检修活板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它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只供运送器材的活板门,只能从机房内部锁住。 6.3.4 其他开口 楼板和机房地板上的开孔尺寸,在满足使用前提下应减到最小。 为了防止物体通过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涉及通过电缆用的开孔坠落的危险,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楼板或竣工地面至少50mm。 6.3.5 通风 机房应有适当的通风,同时必须考虑到井道通过机房通风.从建筑物其他处抽出的陈腐空气不得直接排入机房内。应保护诸如电机、设备以及电缆等,使它们尽也许不受灰尘、有害气体和湿气的损害。 6.3.6 照明和电源插座 机房应设有永久性的电气照明,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200 lx。照明电源应符合13.6.1的规定。 在机房内靠近人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机房内应至少设有一个符合13.6.2规定的电源插座。 6.3.7 设备的搬运 在机房顶板或横梁的适当位置上,应装备一个或多个合用的具有安全工作载荷标示(见15.4.5)的金属支架或吊钩,以便起吊重载设备(见0.2.5和0.3.14)。 6.4 滑轮间的结构和设备 6.4.1 强度和地面 6.4.1.1 滑轮间必须能承受正常所受的载荷。滑轮间应使用经久耐用和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 6.4.1.2 滑轮间的地板应采用防滑材料,如抹平混凝土、波纹钢板等。 6.4.2 尺寸 6.4.2.1 滑轮间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便维修人员能安全和容易地接近所有设备。其尺寸可符合6.3.2.1b)和 6.3.2.2关于通道的规定。 6.4.2.2 滑轮间房顶以下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 6.4.2.2.1 滑轮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的净空高度。 6.4.2.2.2 如滑轮间内有控制屏或控制柜,则也应符合6.3.2.1和6.3.2.2的规定。 6.4.3 门和检修活板门 6.4.3.1 通道门的宽度不得小于0.60m,高度不得小于1.40m。这些门不得向房内启动。 6.4.3.2 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其净通道不应小于0.80m×0.80m,开门后能保持在启动位置。 所有检修活板门,当处在关闭位置时,均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在门的任意0.20m×0.20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门应无永久变形。 检修活板门除非与可伸缩的梯子连接外,不得向下启动。假如门上装有铰链,应属于不能脱钩的型式。 当检修活板门启动时,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如设立护栏)。 6.4.3.3 门和检修活板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它可以从滑轮间内不用钥匙打开。 6.4.4 其他开口 楼板和滑轮间地板上的开孔尺寸,在满足使用前提下应减到最小。 为了防止物体通过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涉及通过电缆用的开孔而坠落的危险,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楼板或竣工地面至少50mm。 6.4.5 停止装置 在滑轮间内部邻近人口处应装设一个符合14.2.2和15.4.4规定的停止装置。 6.4.6 温度 假如滑轮间内有霜冻和结露的危险,应采用防止措施以保护设备。 假如滑轮间设有电气设备,环境温度与机房的规定相同。 6.4.7 照明和电源插座 滑轮间应设立永久性的电气照明,在滑轮间应有不小于100 lx的照度,照明电源应符合13.6.1的规定。 在滑轮间内靠近人口的适当高度处应设立一个开关,以控制滑轮间的照明。 滑轮间内至少应设立一个符合13.6.2规定的电源插座。 假如在滑轮间有控制屏或控制柜,则6.3.6的规定同样合用。 7 层门 7.1 总则 进入轿厢的井道开口处应装设无孔的层门,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尽也许小。 对于乘客电梯,此运动间隙不得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由于磨损,间隙值允许达成10mm。假如有凹进部分,上述间隙从凹底处测量。 7.2 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7.2.1 门及其框架的结构应在通过一定期间使用后不产生变形,为此,宜采用金属制造。 7.2.2 火灾情况下的性能 如建筑物需要电梯层门具有防火性能,该层门应按GA 109进行实验. 7.2.3 机械强度 7.2.3.1 层门及其门锁在锁住位置时应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垂直作用于该层门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能: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c)实验期间和实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7.2.3.2 在水平滑动门和折叠门积极门扇的启动方向,以150N的人力(不用工具)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上时,7.1规定的间隙可以大于6mm,但不得大于下列值: a)对旁开门,30mm; b)对中分门,总和为45mm。 7.2.3.3 玻璃门扇的固定方式应能承受本标准规定的作用力,而不损伤玻璃的固定件。 玻璃尺寸大于7.6.2所述的玻璃门,应使用夹层玻璃,且按附录J(标准的附录)表J2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实验。实验后,门的安全功能应不受影响。 7.2.3.4 玻璃门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应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7.2.3.5 玻璃门扇上应有永久性的标记: 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b)玻璃的型式; c)厚度[如:(8+0.76+8)mm] 7.2.3.6 为避免拖曳孩子的手,对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玻璃门,若玻璃尺寸大于7.6.2的规定,应采用使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例如: a)减少手和玻璃之间的摩擦系数; b)使玻璃不透明部分高度达1.10m; c)感知手指的出现;或 d)其他等效的方法。 7.3 层门入口的高度和宽度 7.3.1 高度 层门入口的最小净高度为2m。 7.3.2 宽度 层门净入口宽度比轿厢净入口宽度在任一侧的超过部分均不应大于50mm。 7.4 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7.4.1 地坎 每个层站入口均应装设一个具有足够强度的地坎,以承受通过它进入轿厢的载荷。 注:在各层站地坎前面宜有稍许坡度,以防洗刷、洒水时,水流进井道。 7.4.2 导向装置 7.4.2.1 层门的设计应防止正常运营中脱轨、机械卡阻或行程终端时错位。 由于磨损、锈蚀或火灾因素也许导致导向装置失效时,应设有应急的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上。 7.4.2.2 水平滑动层门的顶部和底部都应设有导向装置。 7.4.2.3 垂直滑动层门两边都应设有导向装置。 7.4.3 垂直滑动层门的悬挂机构 7.4.3.1 垂直滑动层门的门扇应固定在两个独立的悬挂部件上。 7.4.3.2 悬挂用的绳、链、皮带,其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7.4.3.3 悬挂绳滑轮的直径不应小于绳直径的25倍。 7.4.3.4 悬挂绳与链应加以防护,以免脱出滑轮槽或链轮。 7.5 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7.5.1 通则 层门及其周边的设计应尽也许减少由于人员、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夹住而导致损坏或伤害的危险。 为了避免运营期间发生剪切的危险,动力驱动的自动滑动门外表面不应有大于3mm的凹进或凸出部分,这些凹进或凸出部分的边沿应在开门运营方向上倒角。 这些规定不合用于附录B(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开锁三角钥匙入口处。 7.5.2 动力驱动门 动力驱动门应尽量减少门扇撞击人的有害后果。为此应满足下列条件。 7.5.2.1 水平滑动门 7.5.2.1.1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 7.5.2.1.1.1 阻止关门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得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之内进行。 7.5.2.1.1.2 层门及其刚性连接的机械零件的动能,在平均关门速度下的测量值或计算值不应大于10J。 滑动门的平均关门速度是按其总行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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