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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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3.06.40T13D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 15/-2023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技术规范Vehicle gas cylinder specifcation installation quality and Safety送审稿图1 2023 0 -0发布2023 - 0- 0实行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1.1.1.1 目录前言 1 范围12 规范性文献引用13 术语和定义14 组织管理条件45 人员条件56 场合条件57 设备条件58 信息化管理规定69 安全生产条件610 质量保证体系条件611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程序612 监督管理 8附录A(规范性附录)人员条件附
2、录B(规范性附录)场合条件附录C(规范性附录)设备条件附录D(规范性附录)质量保证体系规定附录E(规范性附录)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合格证附录F(规范性附录)汽车燃气改装档案附录G (规范性附录)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人员备案申请表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2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归口。 本标准重要起草单位内蒙古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协会、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查研究院、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内蒙古华江科技有限公司、陕汽控股集团陕汽乌海专用汽车
3、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重要起草人:王磊、张东宏、王建平、张玉魁、张廉正、庞颂东、张利权、唐伟、左志强、林建埕、梁戈西、靖向阳、康月明、于鸣笛。本标准初次发布。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车用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具有的基本条件。本标准合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涉及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等组成的整套燃料供应系统等)安装的单位及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检测单位,合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对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安装实行监督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对于
4、本文献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R3001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0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T18437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规定GB7258机动车运营安全技术条件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
5、检查检疫总局令第46号)TSG R0006-202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2023年第98号公告)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3.1 车用气瓶车用气瓶是指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压缩天然气钢瓶、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其它新型材料制造的车用气瓶。3.2 车用气瓶安装车用气瓶安装是指对车辆加装气瓶、燃气专用装置(涉及由供气部件、控制部件、燃料转换部件等组成的整套燃料供应系统,下同)等行为。3.3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容器)的公司法人。4 组织管理条件4.1 营业执照具有法定资格,
6、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4.2 组织机构代码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4.3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境内按照公司条件分为1级和2级。1级资格可认为出租车、公交车、货运、驾校训练考试用车等营运车辆安装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2级资格不得为上述车辆安装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4.4 一证一点制度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实行一证一点制,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中公司名称、地址与实际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地址相符。5 人员条件5.1 总人数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及管理等人数应与所从事工作业务相适应,总人数1级不少于16人,二级不少于10人。5.2 质量
7、保证体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涉及质量保证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管理、检查、文献与档案管理、维修与安装质量等质量控制负责人员。5.3 检查人员根据原材料及安装检查等需要,配备足够的检查人员,并从机构设立上保证检查人员不受本单位其他部门影响,可以独立完毕工作。5.4 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安装工作需要的汽车电气、机械维修工、管钳(安装)工、起重工、电焊工。人员条件的具体规定见附录A。5.5 上述质量保证体系、检查、作业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6 场合条件6.1 场地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相应面积的固定办公场合,经营场合面积1级不小于800
8、,2级不小于400。设立独立的业务室、仪器设备和备品备件库、资料档案储存室和车用气瓶安装、检查操作车间。6.1.1 场地应保持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6.1.2 场地条件的具体规定见附录B。6.2 厂房 车用气瓶安装必须在专用厂房(车间)内完毕,不得露天安装。安装车间要具有与工作需求相适应的面积。车间安装工段、实验工段规定明显的分界区,车间面积1级不得小于400,2级不得小于200。6.3 库房具有满足工作规定的车用气瓶、燃气装置及原辅材料等保管条件;设有专用库房和仪器设备室,满足材料分区(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存放的规定。6.4 资料档案室建立专用资料档案室(柜),档案保管条件
9、满足相关档案保管标准规定。6.5 租赁场合规定租赁的场合应有合法的书面协议并注明协议周期。协议周期不少于一个许可证有效期。7 设备条件7.1 设备及工装(详见附录C) 7.2 检测仪器及实验设备(详见附录C)具有车用气瓶及燃气装置安装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工具和计算机及软件;配备满足车用气瓶安装规定的气密实验专用设备,实验设备上配备满足安装规定量程1.52倍,精度等级不低于1.6级的压力表;7.3 计量检定车用气瓶及燃气装置安装所用的检测仪器和实验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检定合格。8 信息化管理规定8.1 安装单位应接入可满足车用气瓶安全监管信息传递规定的互联网;8.2 安装单位应配备专用计算机,并安
10、装自治区统一的车用气瓶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配备专人负责数据录入及维护。9 安全生产规定9.1 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具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检测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9.2 气瓶安装单位选址及安全间距规定气瓶安装单位与学校、幼儿园、客运车站、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聚集场合最小间距不得少于35m。气瓶安装单位场地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规定。10 质量保证体系10.1 基本规定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10.2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
1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涵盖车用气瓶安装和燃气专用装置安装的全过程,可以对安装质量(安全性能)实行有效控制。10.3 质量保证体系设立规定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立合理,控制内容、程序可以保证质量方针、质量目的的实现。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可以独立行使职责,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职责、权限明确,互相关联的控制工作接口明确。10.4 质量保证体系文献规定形成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献,满足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规定见附录D。11 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程序11.1 许可程序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程序涉及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11.2 申请许可所需提交的资料文献:11.2.1 特
12、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献);11.2.2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1.2.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1.2.4 单位情况介绍(涉及安装场合、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安装车间、设备、人员、车用气瓶及燃气装置外购、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11.2.5 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献、作业(或工艺)文献和登记表卡的电子文档;上述文献的封面及目录的纸质文档;11.2.6 已获得的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11.2.7 从事车用气瓶安装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文献(复印件);11.2.8 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11.2.9 上述文献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1.3 受
13、理11.3.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由负责审批的机构出具批准受理的决定书。11.3.2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a)申请资料不能证明申请单位已经达成本标准第4、5、6、7、8、9、10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规定的;b)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c)对于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11.3.3 对于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年内不得再次申请。11.3.4 由于申请单位因素,1年内未能完毕许可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14、11.4 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由取得特种设备鉴定评审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1.5 审批发证由审批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经审查未能取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取证申请。11.6 换证11.6.1 时限规定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逾期未准时提出申请的,原许可证自行作废。11.6.2 内容规定换证鉴定评审时的现场审查重点内容涉及:核查车用气瓶安装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核查所有安装项目接受安装监督检查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超过许可范围进行许可安装的行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气瓶安装分包或出具虚假证
15、明文献的行为;核查资源条件及其变更情况;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情况;检查与车用气瓶安装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及其解决情况;用户反馈意见的解决情况;现场抽查车用气瓶安装质量;核查持证期间车用气瓶安装业绩,检查存档资料。11.6.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换证:a)换证时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不再满足本标准第4、5、6、7、8、9、10条规定的;b)违反本标准第11.6条内容的;c) 由于气瓶安装质量导致车辆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d) 不接受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的平常监督检查、检查的;f)未及时将车用气瓶安装信息录入车用气瓶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g)车用气瓶安装存档资料、内容不齐全,安装合格证存根有遗缺的;
16、h)连续12个月无车用气瓶安装业绩的。12 监督管理12.1 车用气瓶等燃气装置质量规定12.1.1 车用气瓶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附有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查证书;车用气瓶应有相关保险公司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连续保证产品质量,对由于产品制造因素导致连续发现质量问题的气瓶,安装单位应经质量论证后选用。12.1.2 燃气装置及其零部件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并持有法定检查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12.2 合格证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样式见附录F,由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自行印制并向使用单位及时出具。12.3 档案车用气瓶安装档案内容具体见附录
17、G。12.4 许可证的变更12.4.1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改变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时,应当报请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许可手续。12.4.2 变更公司名称或法人代表任意一项内容的单位,6个月内不得申请其他任何变更;变更注册(安装)地址或同时变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两项内容的,需重新进行现场鉴定评审。12.4.3 对注册(安装)地址变更的申请,需将其安装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并提交,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至核发新许可证期间不得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工作,严禁安装单位边搬迁、边生产,在此期间各监检机构不得对其进行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查。12.5 人员备案管理12.5.1 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含换证申请
18、),应按照本标准附录一所列岗位人员提交本单位人员备案申请表(见附录G)。12.5.2 申请单位应将备案人员的信息在本公司内公示,并向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机构进行人员备案,自觉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机构和社会的监督。12.5.3 申请单位在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容器)后,备案的人员在申请单位的工作岗位1年内不得发生变动。如需变动时,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向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查机构变更备案,变更后的备案人员在1年内不得发生变动。AA附录A 人员条件岗位1级人员数量2级人员数量专业及职称规定经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1名1名相关专业工程师(
19、及以上)职称从事2年以上相关技术或管理工作工艺技术负责人1名1名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2年以上相关技术或管理工作检查负责人1名1名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过相关技术或管理工作材料、设备管理负责人1名1名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或通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从事过相关技术或管理工作文献与档案管理负责人1名1名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可以纯熟操作电脑,通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从事过相关工作安装质量负责人1名1名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熟悉行业相关标准及规程,纯熟掌握质量控制体系、安装工艺、设备使用其中:质量保证工程师、检查负责人、安装质量负责人3个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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