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通则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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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通则 (2023年10月修订)(讨论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子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1 第一节 原则 1 第二节 基本规定 1 第三节 质量管理部门 1 第四节 关键人员 2 第五节 培训 4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4 第一节 原则 4 第二节 厂房的设计、建造和维护 5 第三节 生产区 5 第四节 仓储区 6 第五节 质量控制区 7 第六节 辅助区 7 第四章 设备 7 第一节 原则 7 第二节 设备的设计和安装 7 第三节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8 第四节 设备的使用、清洁及状态 8 第四节 校准 8 第五节 工艺用水 9 第五章 物料 9 第一节 原则 9 第二节 基本规定 9 第三节 原辅料 10 第四节 中间产品及待包装产品 11 第五节 包装材料 11 第六节 成品 12 第七节 特殊药品 12 第八节 不合格品、回收和退回的物料、退货、尾料 12 第六章 人员卫生 13 第一节 原则 13 第二节 基本规定 13 第七章 确认和验证 13 第一节 原则 13 第二节 基本规定 13 第八章 文献管理 1514 第一节 原则 1514 第二节 基本规定 15 第二节 质量标准 1615 第三节 生产工艺规程 16 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 17 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18 第六节 规程和记录 19 第九章 生产管理 20 第一节 原则 20 第二节 基本规定 20 第三节 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的防止 21 第四节 生产操作 22 第五节 包装操作 22 第十章 质量管理 2323 第一节 原则 2323 第二节 质量保证 2424 第三节 变更控制 2424 第四节 偏差解决 2525 第五节 投诉 2525 第六节 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2525 第七节 自检 2626 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审核 27 第十一章 质量控制 27 第一节 原则 27 第二节 基本规定 28 第三节 质检实验室管理规范 28 第四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31 第五节 连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3231 第十二章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查 3332 第一节 原则 3332 第二节 基本规定 3432 第三节 委托方 3432 第四节 受托方 3433 第五节 协议 3433 第十三章 药品发放和召回 3533 第一节 原则 3533 第二节 药品发放 3534 第三节 药品召回 3534 第十四章 药品不良反映 3634 第十五章 附则 36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药品生产公司应保证将药品安全、有效及质量的所有规定,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销售的全过程中,保证按产品预定用途连续稳定地控制生产过程,保证产品符合药品注册批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分为通则和附录两大部分,通则阐述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附录阐述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特殊规定。特殊种类的药品生产过程还应同时符合不同附录(如:无菌药品、放射药品、生物制品附录)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范鼓励技术进步,药品生产公司采用创新或改善的方法(或手段)至少应达成本规范相同的质量保证水平,并通过验证。 第五条 有关环境保护、生产人员劳动安全面的管理不合用本规范。 第六条 本规范执行的基础是诚实守信,药品生产中任何虚假欺骗行为都是对本规范的严重背离。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七条 建立、保持良好的质量保证系统,对的生产药品的关键取决于人,药品生产公司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从事各项操作,应明文规定每个人员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GMP原则,并接受必要的培训,涉及初级和继续培训。 第二节 基本规定 第八条 药品生产公司应配备足够数量具有适当资质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 第九条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对的的判断和解决98规范条款 。 第十条 药品生产公司应建立管理机构,应有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履行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的职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可以分开设立,也可以作为一个部门,这取决于药品生产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不同岗位的负责人员应有具体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责任可委托给资质良好的指定代理人。人员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 第三节 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核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文献;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授权委托给其它部门。 第四节 关键人员 第十五条 关键人员涉及公司生产管理负责人、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如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不是质量负责人,则质量负责人也属关键人员。关键人员应为公司的全职人员。 公司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互相独立,不得兼任。在大型公司中,第十八、十九、二十条中生产、质量管理的职能可以委托给本部门其他有适当资质的人员。 第十六条 质量负责人 (一) 质量负责人的资质 质量负责人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如药学、医学、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药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中药学等)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定性、定量分析以及与药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查和检查。如具有大学研究生学历,实践经验的期限可以减少一年;如具有博士生学历,实践经验的期限可减少二年。 (二) 质量负责人应至少接受所有相关专业基础学科(如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微生物学、生药学等)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培训,并至少通过半年与药品放行有关的实践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质量负责人应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证明其已接受了上述理论和实践知识的培训。 (三) 质量负责人有下列职责: 1. 必须保证每批药品的生产、检查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注册批准的规定; 2. 在任何情况下,质量负责人必须在产品放行前以文献形式做出上述对第1条的保证,并在产品放行台帐上及时记录,以供查阅,该产品放行台帐应至少保存五年。 (四) 质量负责人应遵从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安排,其职责可以委托,但只能委托给其它质量负责人。 (五) 药品生产公司应制订书面规程保证质量负责人的独立性,药品生产公司法人代表、公司负责人不得干扰质量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质量负责人不履行自己职责的,在行政或纪律处分前,可临时取销质量负责人的资格。 第十八条 公司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 公司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资质 公司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如药学、医学、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药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中药学等)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并至少通过一年药品生产管理的实践培训。如有三年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则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期限可以减少一年半。 (二) 公司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般有下列职责: 1. 保证产品按书面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产品质量; 2. 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工艺规程并保证严格执行; 3. 保证生产记录经指定人员审核并署名后,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 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 5. 保证完毕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 协助质量管理部门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7. 保证本部门人员都已通过必要的初级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第十九条 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 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新增部分 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相关专业(如药学、医学、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药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中药学等)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三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以及与药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查和检查,并至少通过一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培训。 (二) 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般有下列职责:按照Q7a增长一些职责 1. 审核并放行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2. 评价各种批记录; 3. 保证完毕所有必要的检查; 4. 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查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 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 保证所有重大偏差已通过调查并得到及时解决; 7. 批准并监督委托检查; 8. 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 9. 保证完毕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0. 保证完毕自检; 11. 批准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12. 保证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已通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对的的解决; 13. 保证完毕连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考察的数据; 14. 保证完毕产品质量回顾审核; 15. 保证本部门人员都已通过必要的初级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第二十条 公司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具有下列共同的质量职责: (一) 批准和修订书面规程和文献; (二) 监控生产环境; (三) 监控厂区卫生; (四) 保证完毕生产工艺验证; (五) 保证公司所有人员都已通过必要的初级和继续培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六) 批准和监督受托生产公司; (七) 拟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 (八) 保存记录; (九) 监控GMP执行状况; (十) 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检查、调查和取样。 第五节 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所有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区、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涉及技术、维护和清洁人员)以及也许影响产品质量的其它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除接受GMP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新招聘的人员还应接受相应岗位的职责培训和继续培训,继续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应有经公司生产管理负责人或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 第二十三条 在对健康有危害的高污染风险区(如:高活性、高毒性页:7 与98版GMP的说法一致 、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生产区或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可避免时,应事先告知有关情况,特别是有关个人卫生和穿戴防护服的规定,并予以密切指导。 第二十五条 在培训过程中,应对质量保证的概念,以及所有有助于理解和执行质量保证的措施充足进行讨论。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则 第二十六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规定。为避免交叉污染、积灰以及对产品质量的不良影响,厂房的设计和布局应能最大限度减少发生差错的风险,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二节 厂房的设计、建造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厂房及生产保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最大限度减少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公司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送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导致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98规范条款 第二十九条 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应保证维修活动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应按照具体的书面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三十条 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湿度和通风,保证生产和贮存的药品的质量以及相关设备的性能不直接或间接地受其影响。 第三十一条 厂房的设计和安装的设施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用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产品导致污染。 第三十二条 应采用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 第三十三条 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三节 生产区 第三十四条 为减少由交叉污染所致严重药害的风险,厂房的设计和布局、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布局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生产特殊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产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和生产设施。青霉素类药品的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解决并符合规定,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98规范条款 (二)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98规范条款 (三) 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增长细胞毒性类、高活性药品是由于目前所说的抗肿瘤类药品还不能涵盖上述两类药品,如氮芥,用于银屑病、白癜风、斑秃,足叶草酯用于锋利湿疣、跖疣、甲周疣,吗替麦考酚酯用于抗排异性反映,上海罗氏还专门建造了独立生产车间。 、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用特别防护措施并通过必要的验证,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四) 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杀虫剂和除草剂等有工业毒性产品的生产。 第三十五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级别规定合理布局。98规范条款 不同药品生产厂房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规定和洁净区管理,参见“无菌药品”附录第X节。 第三十六条 工作区和中间物料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地存放设备和物料,避免不同药品或物料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漏掉或差错。 第三十七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暴露环境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三十八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尽也许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三十九条 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尽也许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四十条 应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规定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以利于生产区有效的通风(涉及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 第四十一条 原辅料的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第四十二条 在产尘区域(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生产和包装区域)内,应采用专门的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四十三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应专门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 第四十四条 生产区应有足够的照明,特别是产品在线灯检区国内的灯检区都在暗室内,这样的写法是否会有误解 。 第四十五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对产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四节 仓储区 第四十六条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地存放各类物料和产品: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以及待验、合格、不合格、退回或召回的产品等。 第四十七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良好的仓储条件,应特别注意清洁和干燥,应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光照)的需要,温度应保持在控制限度之内,应定期检查和监控温、湿度。 第四十八条 收发区应能保护物料和产品免受外界气候的影响。接受区的设计和装备配置应保证进货的外包装在进入仓储区前可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四十九条 在采用物理隔离的单独区域贮存待验物料时,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记,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假如采用其它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五十条 通常应有单独的原辅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规定一致。如在仓储区取样,则应有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的措施。98规范条款 第五十一条 不合格、退回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 第五十二条 高活性物料或产品应存放在安全的区域内。 第五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是保证药品标记对的的关键,应特别注意安全贮存,应限制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存放印刷包装材料的区域。 第五节 质量控制区 第五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中药标本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特别是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彼此分开。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保证其合用于预定的用途。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以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同时应有足够的适合样品和记录保存的区域。 第五十六条 必要时,应设立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等或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五十七条 解决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符合特殊规定。 第六节 辅助区 第五十八条 休息室、茶点室应与其它区域分开。 第五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方便人员出入,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或仓储区直接相连。 第六十条 维修间应尽也许与生产区分开。存放在生产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六十一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专供动物进入的通道以及空气解决设施。 第四章 设备 第一节 原则 第六十二条 设备的设计、大小、建造、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规定。为避免交叉污染、积灰以及对产品质量的不良影响,设备的设计和布置应能最大限度减少发生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消毒或灭菌。 第二节 设备的设计和安装 第六十三条 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应保证其合用于预定用途,其安装方式应有助于防止差错或污染。生产设备的设计还应便于彻底清洁。 第六十四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有任何危害,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映或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导致危害。98规范规定 第六十五条 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和精密度的衡器和量具,用于药品的生产和控制。 98规范规定 第六十六条 应注意洗涤、清洁设备的选型和使用方式,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六十七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导致污染,应尽也许使用食用级润滑剂。98规范规定 任何因此产生的偏差应予以评估,以保证对产品质量无不良影响。 第六十八条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 98规范规定 第三节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第六十九条 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不得危害产品质量。 第七十条 应制订设备的防止性维护计划和规程。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七十一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重新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 设备的使用、清洁及状态 第七十二条 重要生产操作和检查设备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七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只在确认的范围内使用。 第七十四条 应按具体规定的书面规程清洁生产设备,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记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的最长间隔时限。 第七十五条 生产设备应只存放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 第七十六条 用于产品生产的重要或关键设备,应有按年月日顺序记录使用日记,记录内容涉及使用、清洁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的产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专用设备的使用、清洁和维修情况可记录在批生产记录中。 第七十七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记,98规范条款 标明其内容物或清洁状态。 第七十八条 也许时,应将有故障的设备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或至少应贴上醒目的标志。 98规范条款 第七十九条 重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98规范条款 必要时,还应标明流向。 第四节 校准 第八十条 校准应保证生产中关键参数和检查的测量、称重、记录和控制设备所得出的数据是准确和可靠的。 第八十一条 应按照书面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查用测量、称重、记录和控制设备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应与实际生产和检查用的量程范围一致, 第八十二条 校准应使用标准计量器具,且所用标准器具有可以追溯的计量合格证明。应在校准记录上标明所用标准计量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状态或参照的计量合格证明编号,保证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八十三条 测量、称重、记录和控制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记,标明校准状态。 第八十四条 校准不合格的测量、称重、记录和控制设备不得使用。 第八十五条 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按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保证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五节 工艺用水 第八十六条 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工艺用水。 第八十七条 饮用水应至少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纯化水、注射用水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 第八十八条 水解决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保证工艺用水达成设定的质量标准。98规范条款 水解决设备的运营不得超过其设计能力。 第八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98规范条款 第九十条 应定期监测工艺用水的水质,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 98规范条款 第九十一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派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98规范条款 如注射用水可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九十二条 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以及其它供水管路(必要时)。书面规程中,应具体规定微生物污染的纠偏限度及应采用的措施。 第五章 物料 第一节 原则 新增条款 第九十三条 必须保证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应建立明确的物料和产品的解决和管理规程,保证物料和产品的对的接受、贮存、发放和使用,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二节 基本规定 第九十四条 应由称职的人员从事物料采购、贮存、发放的操作和管理。 第九十五条 所有物料及产品的解决,如收料、待验、取样、检查、放行或否决、贮存、贴签标记、发放、配料及发运均应按照书面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应采用措施避免物料和产品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九十六条 应有对重要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的系统。 第九十七条 物料必须按规定的质量标准从经质量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物料供应商应相对固定,改变物料供应商应按书面规程对新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和质量评估,必要时,还应对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并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九十八条 所有到货品料均应检查,以保证与订单一致。物料的外包装应贴签标注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进行清洁。 第九十九条 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它也许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进行调查和记录,并向质量控制部门报告。 第一百条 所有到货品料和成品在接受或生产后应立即按待验规定存放,直至放行使用或放行发放上市。 第一百〇一条 所有物料和产品应在生产公司规定的合适条件下,有序分批储存和周转。 第三节 原辅料 第一百〇二条 原辅料的采购至关重要,应有对供应商具体、全面了解的人员参与。 第一百〇三条 原辅料应从符合注册批准规定的生产商处购买,应尽也许直接向生产商购买。原辅料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建议由药品生产公司与供应商共同商定原辅料的质量标准。所购原辅料生产和控制的各个方面,涉及加工解决、贴签、包装规定、投诉以及产品不合格的鉴定等,最佳也由药品生产公司与生产商及供应商共同商定。 第一百〇四条 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查所的药品检查报告。 98规范条款 第一百〇五条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使用标准规定。 98规范条款 第一百〇六条 每次交货时,应检查容器外包装的完整性、密封性,且交货单与供应商标签的内容一致。检查应有记录。 第一百〇七条 如一次交货的物料是由数个批次构成,应按批取样、检查及放行发放使用。 第一百〇八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有适当的标记(见第九章第二百零九条),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 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公司内部的物料代码; — 公司接受时设定的批号; — 物料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 — 有效期或复验日期; — 如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 应有适当的规程或措施,保证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对的无误;已被取样的待包装产品的容器也应作好标记[见第十一章第二百九十三(五)条]。 第一百一十条 只有经质量控制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固体、液体原辅料应分开储存;会发行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 98规范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辅料应按有效期储存,无有效期的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储存期内,如存放时间过长或有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时,应进行复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由专门指定的人员按照书面规程进行配料,保证合格的物料经精确称量或计量,然后装入洁净容器中,并作好适当标记。 第一百一十四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别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集中存放,并作好相应的明显标记。 第四节 中间产品及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外购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收料,视同原辅料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明确的标记,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新增条款 — 指定的产品名称和公司内部的产品代码; — 生产批号; — 数量(如:毛重、净重、皮重) — 物料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 — 生产工序(必要时); — 如使用完全计算机化的仓储管理系统,则不必以可读的方式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五节 包装材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的采购、管理和控制规定与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从符合注册批准规定的生产商处购买,应尽也许直接向生产商购买。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包装材料应只由专人按照经批准的书面规程发放,应采用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保证只有对的的包装材料被发放用于药品包装。 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有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书面规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印刷包装材料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署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样张。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给予特别注意,应采用措施保证版本对的的印刷包装材料用于产品包装,宜收回并销毁旧版的印刷模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存放在足够安全的区域内,以免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它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由专人保管,并按照经批准的书面规程计数发放,按照实际需要量领取。 第一百二十六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设立特定的批号(或编号)或辨认标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过期的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予销毁并有相应记录。 第六节 成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按公司所制订的标准最终放行前,产品应待验贮存。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产品放行销售前,评价成品及所必须的文献见第十一章(“质量控制”)。 第一百三十条 成品放行后,应作为合格品按药品生产公司规定的条件存放。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符合注册批准的规定。 第七节 特殊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涉及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页:20 根据98版GMP增长的条款,我们要不要将一般行政管理法规与GMP混在一起,在国外,它们的条理比较清 第八节 不合格品、回收和退回的物料这一节对国内的公司很重要,国内公司普遍都操作不规范。 、退货、尾料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物料和产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页:20 事实上,国外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也是这样规定的。 均应有清楚醒目的标志,并存放在足够安全的、单独的控制区内,既可退回给供应商,也可在一定条件下返工,或作报废解决。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任何解决均应经质量控制部门指定人员并不一定是质量负责人 的批准并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合格产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或重新加工。只有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规程对相关风险评估后,才允许返工或重新加工解决。返工或重新加工应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只有经预先批准,方可将以前生产的所有或部分批次的合格产品或尾料,在某一拟定的生产工序合并到同一产品的一个批次中予以回收。应对相关的质量风险(涉及也许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进行适当评估后,方可按预定的规程进行回收回收有先决条件 解决。回收应有相应记录。 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予以回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的成品,质量控制部门应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的检查,还应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公司应建立药品退货的书面规程,并有相应的台帐记录。药品退货台帐记录的内容应至少涉及: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因素及日期、最终解决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从市场上退回并已脱离药品生产公司控制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只有经检查、检查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控制部门根据书面规程严格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产品重新发放销售、重新贴签,或在后续的批次中回收。评价时,应考虑产品的性质、所需的特殊储存条件、产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放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如对产品质量存有任何怀疑时,就不应再考虑产品的重新发放或重新使用。 如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解决,回收后的产品应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任何退货解决均应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原料药不合格品、回收物料的管理参见《原料药附录》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人员卫生页:21 因厂房的卫生规定已在厂房设施一章中作了规定,所以这里只叙述人员卫生,目前的这种格式与WHO的GMP通则是一致的,即把人员卫生单列为一章。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规定方面的培训,药品生产公司应建立人员卫生规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操作人员对药品生产导致的污染风险。 第二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为满足公司的各种需要,应建立具体的人员卫生规程,涉及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规程。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每个工作人员,应对的理解相关的卫生规程并严格执行。在培训中,应对人员卫生规程充足讨论,并通过管理手段保证人员卫生规程的执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所有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受健康检查。人员的卫生状况与药品质量相关,公司必须制订规程,以保持员工良好的健康状况。初次体检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健康状况,安排体检;进入产品暴露区域的人员药品是不能直接接触的,就说产品暴露区域的人员行吗 每年至少体检一次。页:22 根据98版GMP规定增长的内容 目检操作人员的体检项目应涉及视力检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 应采用适当措施,尽也许不让传染病患者或体表有创伤的人员从事药品的生产无污染风险即可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穿着工作服。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规定相适应。 98规范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页:22 根据98版GMP增长的内容。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严禁抽烟、饮食、咀嚼食品,或存放食品、饮料、烟草和个人使用的药品等杂物和非生产性物品。在生产区以及也许影响药品质量的其它区域内,应严禁不卫生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敞口暴露的药品、根据欧盟规定修改,增长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指导员工使用洗手设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不同类别药品(如无菌药品)的具体人员卫生规定,可参见附录。 第七章 确认和验证页:22 标题中增长确认,与欧盟有关附录和WHO的GMP通则的有关标题一致。目前这一章的内容重要与WHO的GMP通则一致。确认中增长了设计确认(Design Qualification)。验证的规定尚有很多,因此,建议像欧盟那样专门写一个“确认和验证”的附录,具体说明规定。 邓:有一附录为好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公司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查仪器应通过确认和验证,应采用通过验证的生产工艺、规程和检查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查,并保持连续的验证状态。 第二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每个药品生产公司应拟定需要进行的确认和验证工作,以证明其特定操作的关键部分是受控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公司确认和验证工作的要素应在验证主计划中以文献形式清楚说明。 第一百五十二条 应建立和提供确认和验证的文献和记录,以证明: (一) 厂房、辅助设施、设备和工艺是按GMP规定设计的(设计确认或DQ); (二) 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安装确认或IQ); (三) 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运营符合设计标准(运营确认或IQ); (四) 特定的工艺能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质量标准和质量特性的产品(工艺验证或PV,也称为性能确认或PQ)。 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新的制备方法以前,应验证其对常规生产的合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能连续一致地生产出符合质量规定的产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关键的生产工艺和规程应定期进行再验证,保证其可以达成预期结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查方法及其它方面等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确认和验证,必要时,还应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 清洁方法应通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取样方法和位置、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查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五十七条 确认和验证不应视为一次性的行为,初次确认和验证后应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审核情况进行再验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应在相关的公司文献,如验证主计划中,承诺保持连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并通过审核、批准。验证方案应清楚阐明实行验证的职责。98规范条款 第一百六十条 验证应按照预先拟定和批准的方案实行;验证工作完毕后,应写出验证报告,并经审核、批准。验证结果和结论(涉及评价和建议)应有记录并存档。98规范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应根据验证的结果建立生产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生产工艺、检查方法、自动化系统和清洁规程的验证极为重要,应给予特别关注,有关具体规定详见附录X“确认和验证”、附录XX“计算机系统”。 第八-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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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 生产 质量管理 规范 通则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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