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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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23版)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合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立等拟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规定。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查、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 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 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重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 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 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立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 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拟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毕,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分类 门诊、急诊 防止保健管理 临床科室 医技科室 医疗管理 各功能单元 分诊、挂号、收费、各诊室、急诊、急救、输液、留院观测等 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 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儿科、妇产科、手术部、麻醉科、重症监护科(ICU、CCU等)、介入治疗、放射治疗、理疗科等 药剂科、检查科、医学影像科(放射科、核医学、超声科)、病理科、中心供应、输血科等 病案、记录、住院管理、门诊管理、感染控制等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规定研究拟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规定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3 1个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病床。 4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床~30床设立1间。 5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2%~3%设立。 6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5例×年工作日数)测算。 7 日拍片人次达成40人次~50人次时,可设X线拍片机1台。 8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成1 O例,-,1 5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1台。 9 日胸透视人数达成50人次~80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1台。 10日心电检诊人次达成60人次---80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1间。 11日腹部B超人数达成40人次~60人次时,可设腹部B超机1台。 12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成15人次---20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1台。 13日检诊人数达成1 O例,-,1 5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1台。 3.2.2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记录数据拟定,当无记录数据时可按表2拟定。 表2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比例 科别 占门诊总量比率(%) 内科 28 外科 25 妇科 15 产科 3 儿科 8 耳鼻喉科、眼科 10 中医 5 其他 6 3.2.3各科住院床位数应根据医院记录数据拟定,当无记录数据时可按表3拟定。 表3各科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比例 科别 占医院总床位比率 内科 30% 外科 25% 妇科 8% 产科 6% 儿科 6% 耳鼻喉科 6% 眼科 6% 中医 6% 其他 7% 4选址与总平面 4.1 选址 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本地城乡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规定。 4.1.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2宜便于运用城市基础设施。 3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6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合。 7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4.2总平面 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楚,并应避免院内感染。 2建筑布局应紧凑,交通应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环境安静。 4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 5宜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用地。 6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7对废弃物的解决,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4.2.3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4.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的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4.2.5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足运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 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记导向系统等作综合性设计。 3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用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4.2.6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规定,且不宜小于12m。 4.2.7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此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发明条件。 5.1.2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立无障碍出入El; 2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重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设雨蓬。 5.1.3医院应设立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记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2标记导向分级宜按表4设立。 表4医院标记导向分级 一级导向 二级导向 三级导向 四级导向 户外/楼宇标牌 楼层,通道标牌 各功能单元标牌 门牌、窗口牌 建筑单体标记 建筑出入口标记 道路指引标记 服务设施标记 总体平面图 户外形象标记 楼层索引 楼层索引及平面图 大厅、通道标记 公共服务设施标记 出入口索引 各功能单元标记 各行政、会议单元标记 各后勤保障单位标记 各房间门牌 各窗口牌 公共服务设施门牌 5.1.4 电梯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 2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规定的用房贴邻。 . 5.1.5楼梯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规定。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 6m。 5.1.6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 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 5.1.8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足运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诊查室不宜低于2.60m。 2病房不宜低于2.80m。 3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拟定。 5.1.10医院建筑的热工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 1 89规定。 5.1.11病房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 1 8的规定。 5.1.12 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 手术室、检查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规定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规定。 3 检查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用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用防虫、防雀、防鼠以及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5.1.13卫生间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 0mx 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启动。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宜设立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5.2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解决好门诊内各部门的互相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5.2.2 门诊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部分应设立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查、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各科应设立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可设立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问等。 5.2.3候诊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运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 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 5.2.4诊查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2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2。 5.2.5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二诊室合用一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3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征询室。 5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5.2.6儿科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 可单独设立挂号、药房、注射、检查和输液等用房。 4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m2。 5.2.7耳鼻喉科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增设内镜检查(涉及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 2 可设立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涉及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 5.2.8 眼科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 2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有明暗转换装置。 3宜设立专用手术室。 5.2.9 口腔科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 3镶复室宜有良好的通风。 4可设资料室。 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手术用房宜与手术部合并设立。 2 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x4.80m。 5.2.11 门诊卫生间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2 男厕每1 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于1个、小便器不应少于1个。 3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于3个。 4应按本规范第5.1.1 3条的规定设立。 5.2.12防止保健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 2宜增设心理征询用房。 5.3急诊部用房 5.3.1 急诊部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立出入口,应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 2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立。 3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设立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急诊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测、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查、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3 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m2。 5.3.4抢救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00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5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测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OOm。 5.3.6观测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排列的观测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OOm。 2 可设立隔离观测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4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立出入口。 5.4.2 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查、诊查、隔离观测、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 5.5住院部用房 5.5.1 住院部应自成一区,应设立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 出入院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 2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5.5.3 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立,并应自成一区。 5.5.4护理单元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 2 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 5.5.5 病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 2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3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4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5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 6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 Om,门扇宜设观测窗。 7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立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6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5.5.7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 5.5.8护理单元的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立探视人员卫生间。 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立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男卫生间每l 6床应设1个 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1 6床应设3个大便器。 3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立。 4设立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 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不少于各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5 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根据使用规定拟定,并应设紧急呼喊设施和输液吊钩。 6无障碍病房、厕位应按本规范第5.1.1 3条的规定设立。 5.5.9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5.5.10病房不应设立开敞式垃圾井道。 5.5.11监护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2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3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 4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测患者。 5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 6单床间不应小于1 2.00 m2。 5.5.12儿科病房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配奶、奶具消毒、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2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 3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5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5.5.13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2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 3妇、产二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分别设立。 4产科宜设手术室。 5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卫生间。 6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7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x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x4.80m。 8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测I临产产妇的动态。 9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 10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5.5.14婴儿室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邻近分娩室。 2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奶具消毒、隔离婴儿、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3 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测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4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的措施。 5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5.5.15烧伤病房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立。 2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入口处应设涉及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5.5.16 液病房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立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入口处应设涉及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立,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5.4条规定,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 6洁净病房应设观测窗,并应设立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5.5.17 液透析室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白成一区。 2 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配药、水解决设备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涉及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 5.6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6.1. 生殖医学中心应设诊查、B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检查、妇科内分泌测定和精子库等用房。 5.6.2 生殖医学中心可设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用房。 5.6.3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应满足医院卫生学规定。 5.7手术部 5.7.1.手术部的环境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 5982的有关规定,手术部分为一般手术部和洁净手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设计。 5.7.2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的急诊,介入治疗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应室、血库等途径便捷。 2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3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规定。 4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用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 5 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5.7.3手术部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清醒、换床、护士室、麻醉师办公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2 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属等候等用房。 5.7.4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5.7.4的规定。 表5.7.4手术室平面尺寸 手术室 平面尺寸(m) 特大型 7.50x5.70 大型 5.70x5.40 中型 5.40x4.80 小型 4.80x4.20 2 每2间~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5.7.5推床通过的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1.40m,且宜设立自动启闭装置。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用遮阳措施。 5.7.6手术室内基本设施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立在手术医生对面墙上。 2 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地面中心点相相应。头部不宜置于手术室门一侧。 3净高宜为2.7m-~3.00m。 4应设立医用气体终端装置。 5应采用防静电措施。 6不应有明露管线。 7 吊顶及吊挂件应采用固定措施,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 8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 5.8放射科用房 5.8.1.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底层设立,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 2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立。 5.8.2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 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 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5.8.3 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规定拟定。 5.8.4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mx5.4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mx6.0m。 5.8.5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 5.8.6透视室与CT室的观测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0.60m。照相室观测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 5.8.7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5.9磁共振检查室 5.9.1位置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并应设立在底层。 2应避开电磁波和移动磁场的干扰。 5.9.2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扫描、控制、附属机房(计算机、配电、空调机)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和患者更衣等用房。 5.9.3 扫描室应设电磁屏蔽、氦气排放和冷却水供应设施。机电管道不应穿越扫描室。 5.9.4扫描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的净宽宜为0.90m,并应满足设备通过。磁共振扫描室的观测窗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0.80m。 5.9.5磁共振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规定和屏蔽专门规定采用屏蔽措施。机房选址后,拟定屏蔽措施前,应测定自然场强。 5.10放射治疗科用房 5.10.1. 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其中治疗机房应集中设立。 5.10.2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治疗机房(后装机、钴60、直线加速器、丫刀、深部X线治疗等)、控制、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诊、护理、诊室、医生办公、卫生间、更衣(医患分开设)、污洗和固体废弃物存放等用房。 2可设会诊和值班等用房。 5.10.3 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 5.10.4 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Y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规定。 5.10.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规定、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设计。 5.11 核医学科用房 5.11.1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2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3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解决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4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5.11.2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实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3 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5.11.3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1.4 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 理后排放。 5.11.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2介入治疗用房 5.12.1 介入治疗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自成一区,且应与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便捷联系。 2洁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 5.12.2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心血管造影机房、控制、机械间、洗手准备、无菌物品、治疗、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2可设立办公、会诊、值班、护理和资料等用房。 5.12.3 介入治疗用房应满足医疗设备安装、室内环境的规定。 5.12.4 防护应根据设备规定,按现行国家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3检查科用房 5.13.1. 检查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查应与其他检查分区布置。 2微生物学检查室应设于检查科的尽端。 5.13.2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临床检查、生化检查、微生物检查、血液实验、细胞检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 2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 5.13.3检查科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5.13.4细菌检查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5.13.5检查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查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查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查标本应设废弃消毒解决设施。 5.13.6危险化学试剂附近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5.13.7实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5.14病理科用房 5.14.1 病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 5.14.2 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房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5.14.3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立取材、标本解决(脱水、染色、蜡包埋、切片)、制片、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通过等用房。 2可设立病理解剖和标本库用房。 5.15功能检查科用房 5.15.1超声、电生理、肺功能宜各自成一区,与门诊部、住院部应有便捷联系。 5.15.2 功能检查科应设检查室(肺功能、脑电图、肌电图、脑血流图、心电图、超声等)、 处置、医生办公、治疗、患者、医护人员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5.15.3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宜有隔断设施。 5.15.4心脏运动负荷检查室应设氧气终端。 5.16内窥镜科用房 5.16.1. 内窥镜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自成一区,应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 2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立。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立。 5.16.2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内窥镜(上消化道内窥镜、下消化道内窥镜、支气管镜、胆道镜等)检查、准备、处置、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医护人员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立卫生间、灌肠室。 2可设观测室。 5.16.3 检查室应设立固定于墙上的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统终端。 5.16.4 内窥镜科区域内应设立内镜洗涤消毒设施,且上、下消化道镜应分别设立。 5.17 理疗科用房 5.17.理疗科可设在门诊部或住院部,应自成一区。 5.17.2理疗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的有关规定。 5.18输血科(St库)用房 5.18.1. 输血科(血库)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 2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别设立。 5.18.2输血科应设立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5.19药剂科用房 5.19.1 药剂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立。 2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立房间。 3 门诊、急诊药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 4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5.19.2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2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3 中药房应设立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 4可设一级药品库、办公、值班和卫生间等用房。 5.19.3 发药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20m。 5.19.4 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量药的库房,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5.20中心(消毒)供应室 5.20.1 中心(消毒)供应室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治疗等功能用房区域有便捷联系。 2 应按照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布置,并应按单向流程布置。工作人员辅助用房应自成一区。 3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的人员均应卫生通过。 5.20.2用房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染区应设收件、分类、清洗、消毒和推车清洗中心(消毒)用房。 2 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品库、卫生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 3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 4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 5.20.3 中心(消毒)供应室应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规定。 5.21 营养厨房 5.21..1 营养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与之有便捷联系通道。 2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 3 应避免营养厨房的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4平面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流程。 5.21.2 营养厨房应设立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荤熟食、回民灶、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和更衣等用房。 5.22洗衣房 5.22.1.洗衣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平面布置。 2 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立。 3宜单独设立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 4设立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层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的干扰。 5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洗涤物应分别解决。 6当洗衣运用社会化服务时,应设收集、分拣、储存、发放处。 5.22.2洗衣房应设立收件、分类、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烫平、缝纫、贮存、分发和更衣等用房。 5.23太平间 5.23.1太平间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独立建造或设立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 2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 3 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2%计算。 5.23.2太平间应设立停尸、辞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5.23.3 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5.23.4太平间设立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5.24固体废弃物解决 5.24.1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处置。 5.24.2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25防火与疏散 5.25.2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5.3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拟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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