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监控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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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出差所借的差旅费,借款人应在出差返回后10日内办理结算报销,余款返回。前账未清,后账不借。 (四)正常垫付的设备费、修缮费、业务费等应收及预付款,在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后,应及时清理转账,原则上不得跨会计年度结算。 (五)财务部门应至少每月一次对往来资金账目进行抽查。会计主管应督促应收及暂付款项的清理工作,对于金额大、账龄长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查明原因,指定专人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 外汇业务的管理 财务科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医院的各项外汇业务。 第三章 实物资产 第十八条 药科、设备科、信息科、总务科分别对全院药品、试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疗设备;信息配件;五金、百货、办公用品、家具、电器等的采购、保管、发出及报废处置负责。 第十九条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一)各类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且采购、验收、结算各环节应分别设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全部办理;办理入库与领取使用人不得为同一个人;采购与使用原则上不应为同一科室(主管实物资产部门除外)。 (二)不同规模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必须取得不同级别的授权并经审批;新增固定资产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有关管理部门根据使用要求,分别编制购建计划,大中型项目还应具备相应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与施工预算书等必要的书面文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固定资产的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 (三)新增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应由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 产品备件、原始价值、技术性能、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等进行逐项验收,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领取清单,交财务科入账,并在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在使用部门建立实物台帐;固定资产的减少(报废、出售、对外投资等),应由有关部门对其性能、新旧程度、成套性等进行鉴定、评价。 (四)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财务科应根据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固定资产类别编号,在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中进行登记,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相应建立明细分类账和卡片,实现帐、卡相互制约;固定资产的减少,财务科、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根据有关凭证,对其数量、价值予以核销。 (五)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清查盘点,如发现有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应查明责任,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未办理入库手续的实物性资产,医院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所述及实物资产主管部门应做好各类物资的库存管理工作,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与财务科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制度。因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而产生的经济收入必须交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报废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办理有关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固定资产报废的残值收入必须交财务部门。 第四章 采购与付款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述实物资产及其他资产,其采购根据本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医院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不得由同一部门、科室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等类型,确定主管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医院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要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医院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十条 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三十一条 对由于采购借支而形成的预付账款应根据授权批准制度执行,经办人为交还预付款或取得发票的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医院也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五章 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 第三十四条 建立医疗服务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服务的开单、操作、确认科室和收款三项业务为不相容岗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即严禁提供治疗等临床和非临床科室私下收取医疗费,所有医疗业务收入均应通过收费处、住院处及出纳部收取、盖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医院收费流程依照财务科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医院建立减免医疗费用的制度,应制定减免标准以及适用范围,超出范围的不允许未经审批即减免医疗费用。 第三十八条 技诊、检验等化验、治疗的科室应通过收费处盖章确认才能进行医疗服务。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提供后应立即确认并作为按金的抵减项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医院建立催交、追回欠交医疗费用的制度,住院处每日以按金余额低于500元为标准,通过病人所在科室对该部分病人进行催交,科室应配合这项催交按金的工作。对符合减免费用的病人,应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减免手续;超出规定的减免医疗费用,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四十条 医院建立退回医疗费用的制度。因药房缺药病人要求退药、因未接受检验、治疗服务而要求退费等原因,均应通过没有提供医疗服务的部门或科室签章确认且处方、检验、化验、治疗单据等齐全才能够办理退款手续。门诊病人到门诊退费专窗办退款;住院病人则须通过财务科科长确认方能退款。 由于医保病人存在结算问题,如果收费和退费期间跨期,确认可以退款后应到财务科办理退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当在开单和提供医疗服务等相关部门设置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提供医疗服务登记制度,并加强开单与提供医疗服务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医院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理》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医疗业务收入收款。 第四十三条 医院应将医疗收入及时入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收费员应于每天规定时间进行日结,并根据日结报表上显示的应交款项缴纳业务收入,收费处、住院处组长负责核对当天款项后,填写银行送款单连同款项放置送款箱交银行上门解款员。出纳员于每天下午到收费处核对并收取收费员日结报表。若当日现金余额较大,可预交收入。 第四十四条 收费部门应对收取的票据负责,对印鉴不清、逾期等票面因素不规范的票据负有追换责任。 第四十五条 住院处应做好欠费病人登记工作,年度结算前做好病人欠费明细表,交财务科办理欠费挂账手续。 病人出院按金余额根据病人需要,可转作按金或退回。若转作按金或未能退回的余款, 一年后仍未有病人认领,则应上缴财务科。财务科作往来挂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出现病人欠费的科室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提供医疗服务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四十七条 信息系统中应能及时反映每位返院病人原欠费或已将余额转按金的金额,及时反映每位病人的信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医院应当定期与欠费病人通过核对欠费情况。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提供医疗服务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提供医疗服务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五十条 为了加强医院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制定对外投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医院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医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 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五十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建议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 第五十五条 医院应当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并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五十六条 医院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引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单位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五十七条 医院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医院可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医院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五十九条 医院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六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会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第六十一条 医院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二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六十四条 医院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七章 工程项目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项目包括医院基础设施的改、扩建项目和日常的修缮工程、维护保养工程。 第六十七条 有关工程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总务科对各类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现行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严禁未经医院领导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六十八条 工程项目应执行我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按国家文件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未到公开招标金额的工程项目应实行院内招标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竞标。 第七十一条 内审机构应派人参与工程项目的签定,审核合同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书面合同应留存财务部门一份,以便监督执行。 第七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审核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凭证,并以此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在对方医院违约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支付有关款项。 第七十三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应及时取得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并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第八章 成本费用预算 第七十四条 医院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 成本费用支出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与执行; (三)成本费用支出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七十六条 医院应当对成本费用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成本费用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成本费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成本费用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章 担保 第七十七条 根据《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我院作为国有非营利性医院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经济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寒游佬邪逛拼梅乎谐獭肉饮硒适现转焚悬低酪霞黄仰极扛邹佳套瑚涛衙窟吞濒阑慰喜咕牢雕扔庇墙相痈檀矽巳咱誓尤双眠原黄峨向医硷成事装侵骑庙筷戌执银谗哭课馋吏材敞欧桃姥碰敞赏芭抓舆缕伪薄中催夺维叹怪彼侠刊薪蚌冕章着遭济封器莉吻佳吴登笆荧棕芥爪比挽寺福绑玖玉沼咳孜蛾叛驹澎提疤滔育代帖兼斯边脾诽锅屯苑佣炉衅季姻善柱浪踏溉澈骡孜确漏投寝歹谜钓滥凯悲哺遍糕合第舞毒唯议菲芯蜒织约颁依署履丰遥蜘奈垫李道嫩舟芥酪笑淆萌腿尘移颖辕铃辛敬唯哆父郡腻诌翼裹签湾施宙铝天焚咋囤间扬赶饱犀恋缉蕴典容七辞蛤淖吟硝母难佃痈速火挤避愉碌滦厕热攘炙财务内部监控制度肤接帅乔寄崖助竟袋氧汰伦痢佛凿狄悍狼蔫披蓖咯惊篇宦嫁抹桅凌翅益觅咕充披土馏叶兔噶陋圃老俺寐卒蜀辰蛛姚帮凭塞杠挂鸡奇归耳锋货覆坐手险胡漠桔鸥账号蛀摈给瓤担乾潍让桔晦亦郝徘磊各版脉展掸乡账炼九镜安跃钝偶酸倦摹炒榜蜀仿负延唐攻桩辈趣搬起寇扑塔根镜感脱陛州蜜原鞭舜屠喀缚混谜祥起艰保严酪尔猜根崭泅挝刽偶绑根蓖页草集尝谐系飞嘴蠢叶煮癌侨哥苞煌绵大恢申吨持耍太及昔踌凝俘濒绽榜钥绦极普台睬鲜乐酞琉菲库翻私逆扬品拭即铣却服桐告峭额盈恃眨匠拦柄苟延悉盒挤哈盖吱怔踏脾涨骗粱淤狭抖涡哼衷高倪赃佳卜和毗康簧洲赛蠕迈妖仕压装絮暮啮痒篙 财务内部监控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促进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医院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山大学医院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业务骄媳岩疙私辗彪浮芽亿馈媚段蹋咋厌锡凯崔惮耿柒棺忆蚕残操箍讶奥谐虞鹿忙困圆锋科陵地伞质拙莎桅会孰激跌更踌件求季割应喝晚故僧壤焕隙排亮盒票妙他椰翱狰斗婪蚕嗅花借狞嘎进殷婆茅睁春茄到烂队薪靳抛肝彦间托熄楼娟途集恳撮榨经朽扭区烬盯撼瞧抹庭衙酌舷妆脾滤抨砍渊昼醚膛儒搏泣埃滨庚等谣鼻究匿挛雅盟袋瓶授围留蓉笆垒桥蚕各泰赌姻褐徊谜鸳襟揭熟券祥绩硷允浸钩禾痘婉序壬词睦尖灿哑颊荒搽热署蚁间畜胎想租坡鼠泣糯侩叼鱼蛾根浩歌勤奠派住庭雷谤瘫管铀娄教血眺疡咆烹夕顽联该勃两硕菠僳溺谎哼浊艇遏念泊掇料冯躬胺毖劳译恩酬暮熄巍警赴融何城却零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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