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院资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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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设计院资质一、甲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 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与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
2、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 达成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在固定的工作场合,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 4、 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 有健全的技术
3、、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 达成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有固定的工作场合,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 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 5、 计算机数量达成专职技术骨干人均0.8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 有固定的工作场合,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有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成国务
5、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合,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有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
6、、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合,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具体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有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
7、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合,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具体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8、(5)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 则(一)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二)本标准所称园林景观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景观照明的设计;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种植的设计.二, 标 准(一)甲级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公司法人资格;(2)公司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近二年内完毕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2,技术条件(1)公司重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8年从事
9、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重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合;(2)公司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公司法人资格;(2)公司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
10、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2,技术条件(1)公司的重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重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应符合重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合;(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可承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二)乙级
11、可承担级或投资额在2023万元以下的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设计.四, 附 则(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园林景观专项设计重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园林景观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5)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 则(一)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二)本标准所称园林景观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景观照明的设计;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种植的设计.二, 标 准(一)甲级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公司法人资格;(2)公司具
1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近二年内完毕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2,技术条件(1)公司重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8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重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
13、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合;(2)公司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公司法人资格;(2)公司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2,技术条件(1)公司的重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重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应符合重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
14、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合;(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可承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二)乙级可承担级或投资额在2023万元以下的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设计.四, 附 则(一)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园林景观专项设计重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园林景观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信息发布时间:2023-08-06信息浏览次数: 13字号: 大 中 小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15、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2023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规定,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性和岩土工
16、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献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献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献、施工图设计文献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规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
17、、再施工。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送、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和人员应当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予以表彰。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
18、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八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九条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公司,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征询与管理服务。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
19、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公司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公司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20、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四)法律、法规严禁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二)使用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四)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五)从事施工图审查以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他征询服务活动;(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七)法律、法规严禁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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