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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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设计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原则》DL 5180- 5.0.1 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等别,根据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重要性,按照其水库总库容和装机容量划分为五等,应按表5.0.1确定。 表5.0.1 水电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水库总库容 108m3 装机容量 MW 一 大(1)型 ≥10 ≥1200 二 大(2)型 <10 ≥1 <1200 ≥300 三 中型 <1.00 ≥0.10 <300 ≥50 四 小(1)型 <0.10 ≥0.01 <50 ≥10 五 小(2)型 <0.01 <10 注:水电枢纽工程防洪作用与工程等别关系,应按照GB50201-1994有关规定确定。 5.0.3 水工建筑物级别,根据工程等别及建筑物在工程中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5级,应按表5.0.3确定。 表5.0.3 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 工程等别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重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一 1 3 二 2 3 三 3 4 四 4 5 五 5 5 5.0.9 施工期临时性挡水、泄水建筑物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重要性、失事危害程度、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5.0.9确定。 表5.0.9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级别 保护对象 失事危害程度 使用年限年 建筑物规模 高度 m 库容 108m3 3 有特殊规定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沉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推迟总工期及第一台机组发电工期,导致重大灾害和损失 >3 >50 >1.0 4 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沉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机组发电工期,导致较大损失 3~2 50~15 1.0~0.1 5 3级、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沉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机组发电工期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2 <15 <0.1 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系指仅在枢纽工程施工期使用建筑物,如围堰、导流洞以及导流明渠、临时挡墙等。本原则中,临时性水工建筑物限于临时挡水和泄水建筑物。 6.0.4 山区、丘陵区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洪水设计原则,应按表6.0.4确定。 表6.0.4 山区、丘陵区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洪水设计原则 不一样坝型枢纽工程 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正常运用洪水 重现期(年) 1000~500 500~100 100~50 50~30 30~20 非常运用洪水 重现期(年) 土坝、堆石坝 PMF或 10000~5000 5000~ ~1000 1000~300 300~200 混凝土坝 浆砌石坝 5000~ ~1000 1000~500 500~200 200~100 注:PMF 为也许最大洪水。 6.0.7 抽水蓄能电站当装机容量较大,而上、下水库库容较小,工程失事后对下游危害不大时,挡水、泄水建筑物洪水设计原则可根据电站厂房级别按表6.0.9规定确定;若失事后果严重、会长期影响电站效益,则上、下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洪水设计原则宜根据表6.0.4规定下限确定。 6.0.8 山区、丘陵区水电枢纽工程消能防冲建筑物洪水设计原则,可低于对应泄水建筑物洪水设计原则,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级别按表6.0.8确定。在低于正常运用洪水时,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应防止出现不利冲刷和淤积;在遭遇超正常运用洪水时,容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可修复局部破坏,并不危及大坝和其他重要建筑物安全。当消能防冲建筑物局部破坏有也许危及壅水建筑物安全时,应研究采用正常运用洪水或非常运用洪水进行校核。 表6.0.8 山区、丘陵区水电枢纽工程消能防冲建筑物洪水设计原则 永久性泄水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正常运用洪水(重现期,年) 100 50 30 20 10 6.0.9 山区、丘陵区水电站厂房洪水设计原则,应根据厂房级别按表6.0.9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洪水设计原则,应与其壅水建筑物洪水设计原则一致。水电站副厂房、主变场地、开关站、出线场和进厂交通洞等附属建筑物洪水设计原则,应与水电站厂房洪水设计原则相似。 表6.0.9 山区、丘陵区水电站厂房洪水设计原则 发电厂房级别 1 2 3 4 5 正常运用洪水(重现期,年) 200 200~100 100~50 50~30 30~20 非常运用洪水(重现期,年) 1000 500 200 100 50 6.0.10平原地区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和水电站厂房洪水设计原则,应按表6.0.10确定。 表6.0.10 平原区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和水电站厂房洪水设计原则 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正常运用洪水 重现期(年) 300~100 100~50 50~20 20~10 10 非常运用洪水 重现期(年) ~1000 1000~300 300~100 100~50 50~20 6.0.11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地区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设计原则,应根据建筑物级别按表6.0.11确定。对1级、2级建筑物,若按表6.0.11确定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水位进行校核。 表6.0.11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电枢纽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设计原则 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5 设计潮水位 重现期(年) ≥100 100~50 50~20 20 6.0.12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设计原则,应根据建筑物构造类型及其级别,在表6.0.12所规定范围内,综合分析确定。对失事后果严重,应考虑遭遇超洪水设计原则应急措施。 表6.0.12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设计原则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3 4 5 土石类构造 重现期(年) 50~20 20~10 10~5 混凝土类构造 重现期(年) 20~10 10~5 5~3 6.0.13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设计原则,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蓄库容按表6.0.13确定。考虑失事后对下游影响程度,经技术经济论证,洪水设计原则还可合适提高或减少。 表6.0.13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设计原则 坝 型 拦蓄库容 108m3 >1.0 1.0~0.1 <0.1 土坝、堆石坝 重现期(年) >100 100~50 50~2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重现期(年) >50 50~20 20~10 6.0.14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性泄水建筑物尚未具有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设计原则应通过度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规定,在表6.0.14所规定范围内确定。 表6.0.14 导流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设计原则 坝 型 拦河坝级别 1 2 3 土坝 堆石坝 正常运用洪水 重现期(年) 500~200 200~100 100~50 非常运用洪水 重现期(年) 1000~500 500~200 200~100 混凝土坝 浆砌石坝 正常运用洪水 重现期(年) 200~100 100~50 50~20 非常运用洪水 重现期(年) 500~200 200~100 100~50 《防洪原则》GB 50201-1994 6.2.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防洪原则,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1规定确定。 表6.2.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防洪原则 水工建筑物级别 防 洪 标 准〔重 现 期 (年) 〕 山区、丘陵区 平原区、滨海区 设 计 校 核 设 计 校 核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及其他水工建筑物 土坝、堆石坝 1 1000~500 5000~ 也许最大洪水(PMF) 或10000~5000 300~100 ~1000 2 500~100 ~1000 5000~ 100~50 1000~300 3 100~50 1000~500 ~1000 50~20 300~100 4 50~30 500~200 1000~300 20~10 100~50 5 30~20 200~100 300~200 10 50~20 6.2.5 水电站厂房防洪原则,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5规定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作为挡水建筑物时,其防洪原则应与挡水建筑物防洪原则相一致。 表6.2.5 水电站厂房防洪原则 水工建筑物级别 防洪原则〔重现期(年)〕 设 计 校 核 1 >200 1000 2 200~100 500 3 100 200 4 50 100 5 30 50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汇报编制规程》DL5206- 3.0.4 预可行性研究汇报重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论证工程建设必要性。 (2) 基本确定综合运用规定,提出工程开发任务。 (3) 基本确定重要水文参数和成果。 (4) 评价本工程区域构造稳定性;初步查明并分析各比较坝(闸)址和厂址重要地质条件,对影响工程方案成立重大地责问题作出初步评价。 (5) 初选代表性坝(闸)址和厂址。 (6) 初选水库正常蓄水位,初拟其他特性水位。 (7) 初选电站装机容量,初拟机组额定水头、引水系统经济洞径和水库运行方式。 (8) 初步确定工程等别和重要建筑物级别。初步比较确定代表性坝(闸)型、枢纽及重要建筑物型式。 (9) 初步比较确定机型、装机台数、机组重要参数、电气主接线及其他重要机电设备和布置。 (10) 初拟金属构造及过坝设备规模、型式和布置。 (11) 初选对外交通方案,初步比较确定施工导流方式和筑坝材料,初拟主体工程施工措施和施工总布置,提出控制性工期。 (12) 初拟建设征地范围,初步调查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提出移民安顿初步规划,估算建设征地移民安顿赔偿费用。 (13) 初步评价工程建设对环境影响,从环境角度初步论证工程建设可行性。 (14) 提出重要建筑安装工程量和设备数量。 (15) 估算工程投资。 (16) 进行初步经济评价。 (17) 综合工程技术经济条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汇报编制规程》DL 5021-1993 1.0.4 初步设计汇报重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复核工程任务及详细规定,确定工程规模,选定水位、流量、扬程等特性值,明确运行规定; (2)复核水文成果; (3)复核区域构造稳定,查明水库地质和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灌区水文地质条件及土壤特性,提出对应评价和结论; (4)复核工程等级和设计原则,确定工程总体布置、重要建筑物轴线、线路、构造型式和布置、控制尺寸、高程和工程数量; (5)确定电厂或泵站装机容量,选定机组机型、单机容量、单机流量及台数,确定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电方式及重要机电设备选型和布置,选定开关站(变电站、换流站)型式,选定泵站电源进线途径、距离和线路型式,确定建筑物闸门和启闭机等型式和布置; (6)提出消防设计方案和重要设施; (7)选定对外交通方案、施工导流方式、施工总布置和总进度、重要建筑物施工措施及重要施工设备,提出天然(人工)建筑材料、劳动力、供水和供电需要量及其来源; (8)确定水库沉没、工程占地范围,核算水库沉没实物指标及工程占地范围实物指标,提出水库沉没处理、移民安顿规划和投资概算; (9)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设计; (10)确定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提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重要管理设施; (11)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运用外资工程应编制外资概算; (12)复核经济评价。 1.0.5 初步设计文献应根据需要将下列资料列为附件: (1)可行性研究汇报审查意见、专题汇报审查意见、重要会议纪要等; (2)有关工程综合运用、水库沉没对象及工程占地迁移和赔偿、铁路公路及其他设施改建、设备制造等方面协议书及重要有关资料; (3)水文分析复核汇报; (4)工程地质勘察、土壤调查等汇报及有关专门性工程地责问题研究汇报; (5)水库沉没处理和移民安顿规划汇报; (6)工程永久占地处理汇报; (7)水工模型试验汇报及其他试验研究汇报; (8)机电、金属构造设备专题论证汇报; (9)其他专题汇报。 《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汇报编制规程》DL/T 5212- 3.0.7 招标设计汇报重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充水文、气象及泥沙基本资料,复核水文成果。完善、深化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总体设计。 (2) 复核工程地质结论,补充查明遗留工程地责问题,论证可行性研究汇报审批和项目评估提出专门性工程地责问题,为招标设计提出有关工程地质补充资料。 (3) 复核工程特性值、水库初期蓄水计划和电站初期运行方式,提出机组运行加权因子和机组加权平均效率。 (4) 复核工程等级和设计原则。复核确定枢纽布置、重要建筑物轴线、布置和构造型式、控制尺寸和高程,提出建筑物控制点坐标、桩号及工程量。确定重要建筑物构造、尺寸、材料分区、基础处理措施和范围,提出经典断面和部位配筋型式、各部位材料性能指标规定及有关设计技术规定。完善安全监测系统构成和布置,提出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5) 复核机电及金属构造设计方案,复核确定重要设备型式、布置、技术参数和技术规定,编制设备清册。 (6) 复核建筑消防及重要机电设备消防设计总体方案,确定消防设备型式及重要技术参数,编制消防设备清册。 (7) 比选工程分标方案,经项目法人审批,确定工程分标方案。 (8) 复核导流原则、导流程序及导流建筑物布置,确定导流建筑物轴线、构造型式和布置,提出建筑物控制点坐标及工程量。复核确定天然建筑材料料源选择与土石方平衡规划、场内交通规划布置与设计原则、主体工程施工方案与施工机械配置。提出重要施工工厂设施设置方案、施工总布置及工程施工总进度安排。 (9) 复核分解实物指标,确定移民生产生活安顿方案,制定移民搬迁总体规划,开展城集镇建设详细规划设计,专业项目复建设计,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顿赔偿投资执行概算,以及移民安顿实行规划汇报。 (10) 复核完善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计划,提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进度计划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分标规划方案。 (11) 根据工程分标方案编制工程分标概算,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招标设计工程量,编制工程招标设计概算。 (12) 根据工程招标设计概算分年静态投资,进行财务分析,复核工程财务可行性。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287-1999 2.0.1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应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四个勘察阶段。各勘察阶段工作应与对应阶段设计工作深度相适应。 2.0.9 勘察工作中各项原始资料应真实、精确、完整,并应及时整顿和综合分析。勘察工作结束时,应编制和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汇报。 3.1.1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对河流开发方案和水利水电近期开发工程选择进行地质论证,并应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3.1.2 规划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理解规划河流或河段区域地质和地震概况; 2 理解各梯级水库地质条件和重要工程地责问题,分析建库也许性; 3 理解各梯级坝址工程地质条件,分析建坝也许性; 4 理解长引水线路工程地质条件; 5 理解各梯级坝址附近天然建筑材料贮存状况。 注:长引水线路指长度不小于2km隧洞或渠道。 3.3.1 各梯级水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理解也许威胁水库成立滑坡、潜在不稳定岸坡、泥石流、坍岸和浸没等分布范围。 3.4.1 各梯级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4 理解坝址地质构造、大断层、缓倾角断层和第四纪断层发育状况; 5 理解坝址物理地质现象和岸坡稳定状况; 4.1.1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河流或河段规划选定方案基础上选择坝址,并应对选定坝址、基本坝型、枢纽布置和引水线路方案进行地质论证,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4.1.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并对工程场地构造稳定性和地震危险性作出评价。 2 调查水库区重要工程地责问题,并作出初步评价。 3 调查坝址、引水线路、厂址和溢洪道等建筑物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对有关重要工程地责问题作出初步评价。 4 进行天然建筑材料初查。 4.2.8 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危险性分析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和地区地震地质条件,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坝高不小于200m或库容不小于10×109m3大(1)型工程或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及以上地区坝高不小于150m大(1)型工程,应进行专门地震危险性分析。 4.4.1 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5 调查对坝址选择和枢纽建筑物布置有影响滑坡、倾倒体和潜在不稳定岩体以及卸荷岩体分布,初步评价其稳定性。边坡稳定分析应符合附录F规定。 4.7.1 对工程所需土料、砂砾石料和石料料场应进行初查。当需要采用人工骨料时,应对料源进行初查。 5.1.1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选定坝址和建筑物场地上进行,查明水库及建筑物区工程地质条件,进行选定坝型、枢纽布置地质论证和提供建筑物设计所需工程地质资料。 5.1.2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水库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分析工程地责问题,预测蓄水后变化; 2 查明建筑物地区工程地质条件并进行评价,为选定各建筑物轴线及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质资料和提议; 3 查明导流工程工程地质条件,根据需要进行施工附属建筑物场地工程地质勘察和施工与生活用水水源初步调查; 4 进行天然建筑材料详查; 5 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和岩土体位移监测。 5.3.1 混凝土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3 查明对建筑物稳定有影响断层、破碎带、断层交汇带和裂隙密集带详细位置、规模和性状,尤其是顺河断层和缓倾角断层分布和特性。 5.3.3 土石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3 查明影响坝基、坝肩稳定断层、破碎带分布、规模、产状、性状、渗透性和渗透变形条件。 5.4.1 地下洞室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查明洞室地段岩性,重点查明松散、软弱、膨胀、易溶和喀斯特化岩层分布。在某些地区应调查岩层中有害气体或放射性元素赋存状况。 5.9.1 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缺乏天然骨料时,应进行人工骨料料源详查。 6.1.1 技施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初步设计阶段选定水库及枢纽建筑物场地上,检查前期勘察地质资料与结论,补充论证专门性工程地责问题,并提供优化设计所需工程地质资料。 6.1.2 技施设计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初步设计审批中规定补充论证和施工中出现专门性工程地责问题勘察; 2 提出对不良工程地责问题处理措施提议; 3 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4 提出施工期和运行期工程地质监测内容、布置方案和技术规定提议;分析施工期工程地质监测资料。 6.3.1 施工地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建筑物场地在施工过程中揭发地质现象,检查前期勘察资料; 2 编录和测绘建筑物基坑、地下建筑物围岩地质现象; 3 进行地质观测和预报也许出现地责问题; 4 进行地基加固和不良工程地责问题处理措施研究; 5 进行与地质有关工程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构造可靠度设计统一原则》GB 50199-1994 1.0.5 1级壅水建筑物构造设计基准期应采用1,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造应采用50年。临时建筑物构造设计基准期应根据预定使用年限及也许滞后时间确定。 1.0.6 水工构造在设计基准期内应满足下列各项功能规定: 1.0.6.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也许出现多种作用。 1.0.6.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设计规定工作性能。 1.0.6.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设计规定耐久性。 1.0.6.4 在出现预定偶尔作用时,主体构造仍能保持必需稳定性。 1.0.7 水工建筑物构造安全级别,应根据水工建筑物重要性及其破坏也许产生后果(危及人生命、导致经济损失及产生社会影响等)严重性,对应水工建筑物级别,按表1.0.7划分为三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按本原则附录A规定划分。 对有特殊安全规定水工建筑物,其构造安全级别应经专门研究确定。 表1.0.7 水工建筑物构造安全级别 水工建筑物构造安全级别 水 工 建 筑 物 级 别 Ⅰ 1 Ⅱ 2、3 Ⅲ 4、5 1.0.8 地基构造级别应与水工建筑物构造安全级别相似。 3.1.1 水工构造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1.6 水工构造破坏可分为下列两类,其中第二类破坏构造可靠度应高于第一类。 3.1.6.1 第一类破坏:非突发性破坏,破坏前能见到明显征兆,破坏过程缓慢。 3.1.6.2 第二类破坏:突发性破坏,破坏前无明显征兆,或构造一旦发生事故难于补救或修复。 3.1.7 构造设计时,应根据构造在施工、安装、运行、检修不一样步期也许出现不一样作用、构造体系和环境条件,按如下三种设计状况设计: (1)持久状况; (2)短暂状况; (3)偶尔状况。 3.1.8 对三种设计状况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对持久状况,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可根据需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1.9 对于偶尔状况,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3.1.9.1 对重要水工建筑物重要承载构造,应按作用效应偶尔组合进行设计,或采用防护措施,使其不致丧失承载能力。 3.1.9.2 对次要水工建筑物及重要水工建筑物非重要承载构造,容许产生局部破坏,但不得影响重要水工建筑物重要承载构造安全。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DL 5061-1996 3.0.5 挡水、泄水建筑物内交通廊道、基础灌浆廊道,应设置自然通气孔、洞及排水沟,廊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4.1.3 对所有工作场所,设计中严禁采用明火取暖方式。 4.1.8 厂外独立油处理室、油罐室(露天油罐)及易燃材料仓库应在直击雷保护范围内,其建筑物或设备上严禁装设避雷针,应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用防止感应雷和防静电措施。 4.2.4 厂(所)用干式变压器与配电柜布置在同一房间时,干式变压器应设防护围栏或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防护外罩。 4.2.7 电气设备防护围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栅状围栏高度不应不不小于1.2m,最低栏杆离地面净距不应不小于0.2m; 2)网状围栏高度不应不不小于1.7m,网孔不应不小于40mm×40mm; 3)所有围栏门均应装锁,并有安全标志。 4.2.11 低压电力网严禁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2.14 用于接零保护零线上不容许装设熔断器和断路器。只有当断路器动作时同步切断相线才容许装设断路器。 4.2.16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4.2.17 下列使用照明器应符合如下规定: 1)供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应符合GB/T 3805-93《特低电压(LEV)限值》有关规定; 2)水轮机室、发电机风道和廊道照明器,当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如照明器电压超过《特低电压(LEV)限值》规定值时,应设有防止触电防护措施。 4.2.19 单芯电缆金属护层、封闭母线外壳以及所有也许产生感应电压电气设备外壳和构架上,其最大感应电压不适宜不小于50V,否则,应采用防护措施。 4.2.20 电气设备外壳和钢构架在正常运行中最高温升,运行人员常常触及部位不应不小于30K;运行人员不常常触及部位不应不小于40K;运行人员不触及部位不应不小于65K,并应有明显安全标志。 4.3.11 枢纽建筑物掺气孔、通气孔、调压井,应在其孔口设置防护栏杆或设置钢筋网孔盖板,网孔应能防止人脚坠入。 4.4.5 厂房机组检修排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水淹厂房措施。 5.2.3 地下厂房、封闭式厂房和采用空气调整值班场所,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不不小于20m3时,每人每小时补充新风量应不小于30m3;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为20m3~40m3时,每人每小时补充新风量应不小于20m3。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不小于40m3时,容许由门窗渗透空气来换气。 5.3.4 进厂交通隧洞入口应设置过渡段照明。 5.4.5 变压器事故油坑及透平油、绝缘油罐挡油槛内油水,需经油水分离后,方可排入地面水体。 5.4.9 SF6全封闭组合电器室及检修室,其室内空气中SF6气体含量不应超过6g/m3。室内必须装设机械通风,通风管道吸风口顶部距室内地面不应不小于0.3m,室内空气不容许再循环,且不应排至其他房间内。室内地面孔、洞应采用封堵措施。 5.4.10 储存CO2、卤化物灭火材料房间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 5.5.2 330kV及以上架空进、出线跨越门机运行区段时,门机上层通道静电感应场强不应超过15kV/m。 4.2.8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常常通行地方,避雷针及其冲击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距离不应不不小于3m,否则,应采用均压等防护措施。 4.3.5 凡坠落高度在2.0m以上工作平台、人行通道(部位),在坠落面侧应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 4.3.12 垂直升船机提高楼(塔)在靠近船厢两侧安全疏散通道,应设仅能向疏散方向启动防护栏杆。 4.4.3 通向厂区建筑物外部多种孔洞、管沟、通道、电缆廊道(沟)出口,其位置应高于厂房下游洪水位,否则,应采用防洪措施。 4.4.4 机械排水系统水泵管道出水口高程低于下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4.4.6 防洪、防淹设施应有二个独立电源供电,对尤其重要且无法以手动方式启动闸门泄洪设施,经论证可设第三个电源。任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规定。 5.4.6 蓄电池室、酸室排出废水应经处理至pH值在6.5~8.5后,才容许排入地面水体。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 278-1990 2.0.2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2.0.2规定。 2.0.3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3规定。 3.1.2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抵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入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抵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表2.0.2 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序号 建 筑 物、构 筑 物 名 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一 重要生产建筑物、构筑物 1 主、副厂房及其安装间 丁 二 2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 丙 一 3 干式变压器室 丁 二 4 配电装置室 单台设备充油量≥100kg 单台设备充油量<100kg 丙 丁 二 二 5 母线室、母线廊道和竖井 丁 二 6 中央控制室(含照明夹层)、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 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楼) 7 屋外主变压器场 丙 二 8 屋外开关站、配电装置构架 丁 二 9 SF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SF6贮气罐室 丁 二 10 高压、超高压充油电力电缆隧道和竖井 丙 二 11 高压、超高压干式电力电缆隧道和竖井 丁 二 12 动力电缆室、控制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竖井 丙 二 13 蓄电池室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 碱性蓄电池室 丙 丁 二 二 14 贮酸室、套间及其通风机室 丙 二 15 充放电盘室 丁 二 16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检修间 丙 二 17 空气压缩机及其贮气罐室 丁 二 18 通风机室、空气调整设备室 戊 二 19 供排水泵室 戊 三 20 消防水泵室 戊 二 21 水内冷水轮发电机水处理室 戊 三 22 油压启闭机室 丁 二 23 卷扬启闭机室 戊 三 24 电梯井 二 二 辅助生产建筑物 1 绝缘油、透平油油处理室、油再生室及油罐室 丙 二 2 独立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 3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试验室 丁 二 4 高压试验室、仪表试验室 丁 二 5 机械试验室 丁 三 6 油化验室 丁 二 7 水化验室 戊 三 8 电工修理间 丁 三 9 机械修配厂 丁 三 10 水工观测仪表室 丁 二 三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1 一般器材仓库 三 2 汽车库(含消防车库) 三 表2.0.3 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墙 防火墙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非燃烧体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墙 墙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 两侧隔墙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房间隔墙 非燃烧体0.75 非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防火隔墙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2.00 柱 支承多层柱 非燃烧体3.00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50 支承单层柱 非燃烧体2.50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2.00 梁 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楼板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0.50 屋顶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 非燃烧体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3.2.1 厂区内相邻厂房之间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执行。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厂房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4m; 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2.2 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表3.2.2规定。 表3.2.2 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防火间距 变压器总油量(t) 防火间距(m) 建筑物、储罐名称 5~10 >10~50 >50 丙、丁、戊类厂 房及库房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其他建筑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绝缘油、透平油 露天油罐 总储油量 (m ) 5~200 201~600 20 25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近来变压器外壁算起。 2. 屋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为35~500kV屋外主变压器场地。 3. 水力发电厂、水泵站内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3.2.3 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线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表3.2.3规定。 表3.2.3 露天油罐与建筑物等防火间距 油罐储量(m3) 防火间距(m) 名 称 5~200 201~600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0 12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2 15 开关站 15 2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公路(路边) 15 注:与电力牵引机车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20m。 3.2.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表3.2.4规定。 表3.2.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建筑物等防火间距 油罐型式 防火间距(m) 名 称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0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2 屋外主变压器场 变压器单台油量(t) ≤10 12 变压器单台油量(t) >10~≤50 15 变压器单台油量(t) >50 2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20 厂外公路(路边) 10 注:当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与表3.2.4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可分别减少到8m和9m。 当开关站电气设备单台油量不不小于5t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到10m。 3.2.5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近来水平距离不应不不小于电杆高度1.2倍。 3.2.6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距离不应不不小于10m,与厂区内重要道路(路边)距离不应不不小于5m。 3.3.3 厂区消防车道宽度不应不不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不不小于4m。 4.2.1 地面厂房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种直通屋外地面。 4.2.2 地下厂房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种直通屋外地面。 4.2.3 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如下全厂性操作廊道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2.4 副厂房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同步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种。 4.2.8 安全疏散用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门净宽不应不不小于0.9m,并应向疏散方向启动; 二、走道净宽不应不不小于1.2m; 三、楼梯净宽不应不不小于1.1m,坡度不适宜不小于45°。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楼梯净宽不适宜不不小于0.8m。 4.2.9 当出线或通风用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规定。 5.0.1 油量为2500kg以上油浸式变压器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不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如下 5m 110kV 8m-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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