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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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第四条 全省统一使用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的要求,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2、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陕西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第二章 入学 注册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从2013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我省相关条件,通过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被陕西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第六条 学
3、校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1),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逐级上报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学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录入学籍信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学生学籍信息只能用于学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第七条 经审核,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一)弄
4、虚作假、冒名顶替的;(二)高中阶段在籍的;(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四)属于学校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第三章 考勤 评价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四章 休学 复学第十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
5、件4),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附件5)。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令其休学,由学校发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将其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
6、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继续休学。第五章 退学第十二条 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6),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二)休学期满,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第十四条 退学学生学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注销。第六章 借读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
7、流动性工作、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需到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7),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借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借读。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第十六条 市域内学校之间不得借读。第十七条 学籍注册学校负责保留借读学生的学籍,并为其办理修业证明等事宜。借读学校负责学生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借读期满时将临时档案移交给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
8、间应及时到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第七章 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学生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转学。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二)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三)毕业年级学生;
9、(四)学生在休学期间。第二十条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只能在高一年级转入。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转学年级限制。转学时应提交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转学。跨省转学的,需到转出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第二十一条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学校应将学生转学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第八章 奖励 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
10、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对受开除处分的,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
11、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一)获得学分达到省教育厅规定要求;(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三)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第二十七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和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专用章后生效。学校负责编制、打印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10),报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分别存档,同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
12、,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修业期一年以上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第三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学生学籍档案随学生流转,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
13、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9)、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表(附件11)、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2)、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3)、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附件1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附件15)、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件16)等。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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