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维框架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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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基站(室内分布)等通信设备代维技术服务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基站(室内分布)等通信设备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合同 基站(室内分布)等通信设备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合同 委托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受托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基站(室内分布)等通信设备代维技术服务项目(“项目”)进行[维护]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 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技术服务的内容:[基站主设备、天馈线、室内分布系统、接入层传输设备及其他配套等通信设备维护类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1.2技术服务的方式:[ 由乙方上站维修甲方指定的项目]。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技术服务地点:广东省。 2.2技术服务期限:[自维护目标出具初验报告后一年。 ]。 2.3技术服务进度:[按甲方每次发出的基站日常维修项目订单 中规定的时限完成]。 2.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照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发的工程施工规范及工程验收规范执行]。 2.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按甲方每次发出的基站日常维修 项目订单中规定的期限 ]。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 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提供需维修项目的技术资料 ]。 3.2提供工作条件:[ 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条 件 ]。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技术服务费框架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元。按实结算,合同金额允许有20%的浮动。该费 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另有约定 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 其他费用。以下工作内容以订单形式按次支付: 4.1.1基站应急发电保障。对停电基站、应急通信车及其他需要紧急发电保障的无线网络设备,使用油机进行应急发电,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 。对于限额以外的发电费用。 4.1.2网络调整及整改。包括基站载波、天线、机架、电路的调整、搬迁,以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整改;室分系统的线路、设备、天线的移位、拆装、日常零星整改等. 4.2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支付技 术服务费,并按以下第[ (2)]种方式向乙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乙方每完成一项技术服务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30]个工作 日内,凭下列单据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技术服务费。 ①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②具体项目业主签署的项目终验报告一份; ③甲方或者具体项目业主的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 或审核确认的结算单据一份。 (2)分期支付:按季度结算。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4.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4.4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 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保密 5.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 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 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 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 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 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 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 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 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 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 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 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 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 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5.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 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 除后/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 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 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 进行验收: 8.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按甲方每次发出的基站日 常维修项目订单中的要求完成]。 8.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甲方每次发出的基站日 常维修项目订单中的要求执行]。 8.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按甲方每次发出的基站日 常维修项目订单中的要求执行]。 8.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按甲方每次发出的基站日常维修项目 订单中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侵权处理 9.1乙方应当保证,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和 / 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 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知识产 权等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 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 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9.2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技 术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技术服务成果的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技术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 限制继续使用技术服务成果。 (3)其它使甲方对技术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 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 偿的义务。 第十条项目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 10.1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10.2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 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中 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甲方 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11.1技术指导和培训内容:[ /]。 11.2地点和方式:[ /]。 11.3费用及支付方式:[ /]。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 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技术服务的,每逾期[1]日, 乙方应当按照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 额累计达到技术服务费总额的[30]%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 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2.3乙方提供技术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当按照甲 方要求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甲方有权终 止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 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 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 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 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4.1发生不可抗力。 14.2[ / ]。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 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 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 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六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 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6.1“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 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 克服的客观情况。 16.2[ / ]。 第十七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 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7.1技术背景资料:[ /]。 17.2可行性论证报告:[ /]。 17.3技术评价报告:[/ ]。 17.4技术标准和规范:[/ ]。 17.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17.6其他:[ /]。 第十八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8.1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 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在此限。 18.2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 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 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 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18.3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 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 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 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8.4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 合伙、代理关系。 18.5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 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8.6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 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 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 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 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 准。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6 ] 份,甲方执[3 ]份,乙方执[3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 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1:代维工作对象及内容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 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基站日常维修项目的供应商,在合同 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合同或订单,承担具体项目的 维修。 2.就具体项目的维修事宜,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甲方要 求,与具体项目的业主(“具体项目业主”,可能为甲方或其下属机构) 另行签订的《日常维修项目订单》(“订单”)。 3.乙方承担具体项目维修工作时,应当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同/ 订单。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具体合同/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 本协议为准 4.如采取“订单”的方式约定具体项目中的维修工作事宜,则 具体项目业主与乙方应将订单原件在5日内送达具体项目业主(否则, 具体项目业主有权拒绝付款)。如乙方在订单发出24小时后仍未回传 订单或者对订单进行了任何修改,则具体项目业主有权予以拒绝,且 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5.订单确认方式为:具体项目业主与乙方签字盖章确认。确认 的订单一经传回,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未经具体项目业主同意,乙 方不得再对所传回订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6、第四条支付条款 乙方申请付款所提供的单据中发票应符合国家规定,类型适用以 下第[1]种方式: (1)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乙方需提交相应金额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于发票开具后[15]工作日内送达甲方。 (2)甲方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后,乙方需提交相应金额的增 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如遇国家财政或税收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同意按法律、法规要求 同步调整本合同项下的发票开具、款项支付及结算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广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 代维工作对象及内容 1、 代维对象 1.1 基站主设备、天馈线系统。 1.2 室内分布系统部分:无线直放站、光纤直放站、干线放大器、移频直放站等有源设备,室分系统的天馈线、无源器件设备等。 1.3 接入层传输设备:包括基站内部的SDH、PDH、PTN、ONU、PDH微波、SDH微波、PTN微波、FSO等传输设备,以及相应配套包括综合机柜、配纤盒、UPS、DDF/ODF、走线架、线缆、光尾纤、地线、分光器,电源转换器等。 1.4 相关配套设备:铁塔 、空调 、动力、照明、环境告警以及节能减排相关的设备等。 2、 代维工作内容 2.1日常维护类工作 2.1.1机房安全巡视及卫生清洁。包括基站机房安全、密封、周边环境、照明和插座、温湿度、室内外配电箱、供电路由的检查以及机房卫生清洁、室外环境设施 安全检查(如围墙、院内杂草等)。 2.1.2各类设备的日常作业。包括基站主设备、接入层传输设备、动力设备、环境监控设备、节能减排等相关设备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检查、测量、拨测、校准和设备清洁等工作。 2.1.3各类设备的故障排除。要求对基站主设备、动力设备、接入层传输设备、环境监控设备、室分系统等相关设备故障做到正确判断、准确定位、迅速处理和恢复,其中疑难故障能够在铁塔公司维护人员或设备厂家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解决。故障排除过程中根据相关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设备更换。包括对损坏件的更换、失效器件的更换、超出使用期限且无法正常工作的器件更换、设备整治的器件更换等。 3、基础维护分析。对负责维护的基站、室分、接入层传输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进一步提升代维工作水平。 4、基础资料整理及录入。包括资源管理系统基础数据在内的基站所属设备的配置情况、调动情况、入网时间、维修记录,基站机房的相关资料,基站铁塔的相关数据,室分接入层传输设备的相关基础维护资料的整理与录入 。 5、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建立站点资产台帐明细清单,运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定期核对站点资产变动情况,更新资产异动信息,保证资产实物帐实相符。 6、对其它单位的协作。为其他合作单位进出站点施工提供协助,协助维护部门进行工作质量监督。 7、重大通信保障。组织相关资源配合完成通信保障,具体包括保障物资的调运、保障现场值守、故障抢修等工作,确保基站、室分及WLAN系统正常运行。原则上对于可预期的通信保障,如春节、中秋等,相关费用包含到日常维护费用中不再另行结算。 8、其它与维护相关的工作。具体的日常作业内容以专业组制定的技术支撑方案为准。 9、按次结算类工作 9.1 基站应急发电保障。对停电基站、应急通信车及其他需要紧急发电保障的无线网络设备,使用油机进行应急发电,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 。对于限额以外的发电费用,按照计次单价以订单方式予以结算。 9.2 网络调整及整改。包括基站载波、天线、机架、电路的调整、搬迁,以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整改;室分系统的线路、设备、天线的移位、拆装、日常零星整改等,按照计次单价以订单方式予以结算。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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