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样式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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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口合同(样式一)合同号码:日期:地点:买方:卖方: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1)货物名称、规格、生 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 (2)数量(3)单价 (4)总值 (5)装运期限及唛头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每月交货数量料标明炉号、毛重、净重每项允许溢短装必须一次交清、编号、尺码、目的口岸% ,不得分批装,并标明下列唛头运contract numberport of destination(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
2、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
3、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份单证寄数a b c d e f送 送交议付银行3 4 3 3 1 1(正本)送交议付银行1 (副本)空邮目的口岸外运公司2 2 2 2(副本)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10)装运条件:离岸价条款:)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
4、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
5、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成本加运费价条款: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附近地区。(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13)检验和索赔:货
6、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
7、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8、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17)附加条款: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以下附加条款为准。买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卖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订立成套设备进口合同样本目录第一章定义第二章合同范围第三章价格第四章支付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第六章包装与标记第七章设计与设计联络第八章标准与检验第九章安装、试车和验收第十章保证、索赔和罚款第十一章侵权和保密第十二章不可抗力第十三章税费第十四章仲裁第十五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第十六章法定地址附件附件一合同的供货范围和合同产品的内容(略)附件二 “合同工厂”的规范及技术条件(略)附件三技术资料的内容及交付日期(略)附
9、件四合同的分项价格(略)附件五卖方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附件六买方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附件七卖方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附件八买方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成套设备公司合同编号:签字日期:签字地点:中国,北京,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定义11“买方”是指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12“卖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13“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14“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
10、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15“合同工厂”是指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技术和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卖方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省市工厂。16“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17“技术服务”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18“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19“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
11、定义)第二章合同范围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三。22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二。23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
12、同附件五。24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25本合同签订后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方的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第三章价格31卖方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大写)。32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321机械设备部分:设备和材料费备品和备件费设计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322技术转让部分:技术转让费设计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33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港口买方指定的受载船支船面交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
13、及将货物装到买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和技术资料在北京机械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第四章支付(方案一)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4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卖方。(1)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2)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不可撤销的保
14、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买方在收到卖方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卖方(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422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卖方:(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15、(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423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卖方:(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24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方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卖方:(1)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经卖方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25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时,买方有
16、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43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卖方负担。(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第四章支付(方案二)41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42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421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1)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2)由
17、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422合同总的,计(大写:),在卖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支付给卖方:(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423合同
18、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卖方:(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24合同总的,计(大写:)。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1)商品发票一式六份;(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25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方应自日起,于年内,每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卖方。4251卖方应开立分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
19、期汇票共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时提交买方:(1)票面金额为合同总的,另加第章条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计(大写:);(2)以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个月;(3)以买方为付款人;(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如下:票期本金利息本利合计第一期第二期合计4252买方收到汇票后,于时即对上述分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卖方。4253卖方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方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卖方。43按本合同第章和第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方在按本章第
20、422条,423条424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44买方支付本章第421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卖方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45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卖方负担。(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第五章交货与交货条件51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分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总毛重大约为公吨。总体积大约为立方米。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目的港口为中国。52卖方在合同生效日后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
21、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三十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2米,宽27米,高3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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